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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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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真理通常被定义为与事实或实在相一致。然而,并没有任何一个真理的定义被学者普遍接受。许多不同的真理定义一直被广泛争论。许多与真理定义相关的主题同样无法获得共识。什么能被适当地称为真或假?什么检验能够确立真理?我们如何认识真理?真理,如果存在的话,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相对的还是绝对的?真理,作为一个概念,有严格的定义吗,抑或其定义的模糊无可避免?马 克 思 主 义 真 理 观真 理 及 其 客 观 性( 1 ) 真 理 的 含 义 真 理 是 人 们 对 于 客 观 事 物 及 其 规 律 的 正 确 反映 。 ( 2 ) 真 理 是 主 观 形 式 和 客 观 内 容 的 统 一 真 理 在 形

2、 式 上 是 主 观 的 , 因 为 真 理 属 于认 识 范 畴 。 不 能 把 真 理 等 同 于 客 观 实 在 。 真 理 在 内 容 上 是 客 观 的 , 客 观 性 乃 是 真理 的 根 本 属 性 。 因 为 : 第 一 , 真 理 的 内 容 来 自于 物 质 世 界 的 客 观 事 物 及 规 律 , 真 理 的 内 容 不依 赖 于 人 和 人 类 的 主 观 意 志 ; 第 二 , 检 验 真 理的 标 准 是 客 观 的 社 会 实 践 。 ( 3 ) 坚 持 真 理 一 元 论 , 反 对 真 理 多 元 论 由 于 真 理 是 客 观 的 , 有 其 不 依 赖

3、于 人 的意 识 的 客 观 内 容 , 所 以 真 理 必 然 是 一 元 的 。 也就 是 说 , 不 论 人 们 在 认 识 事 物 的 时 候 可 能 得 出多 少 种 结 论 , 但 只 有 符 合 客 观 实 际 的 认 识 才 是真 理 。 真 理 是 一 元 的 , 因 此 , 真 理 面 前 人 人 平等 。 真 理 不 以 人 的 主 观 意 志 、 不 以 阶 级 的 主 观愿 望 为 转 移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真 理 没 有 阶级 性 。 真 理 多 元 论 主 张 不 同 的 人 、 不 同 的 阶 级可 以 有 不 同 的 真 理 , 真 理 因

4、人 而 异 。 真 理 多 元论 否 认 了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 是 一 种 主 观 唯 心 主 义的 真 理 观 。 ( 4 ) 唯 物 主 义 与 唯 心 主 义 在 真 理 问 题 上的 对 立 唯 物 主 义 主 张 真 理 是 客 观 的 , 世 界 上 不 存在 着 任 何 主 观 真 理 。 唯 心 主 义 则 主 张 真 理 是 主 观的 。 主 观 唯 心 主 义 把 真 理 看 做 是 纯 粹 主 观 自 生 的东 西 , 客 观 唯 心 主 义 把 真 理 看 成 是 人 的 意 识 和“客 观 精 神 ”的 一 致 。 唯 物 主 义 与 唯 心 主 义 在 真

5、 理 问 题 上 的 对 立 , 取 决 于 双 方 在 哲 学 基 本 问 题 上 的 对 立 。 唯 物 主 义从 “物 质 第 一 性 , 意 识 第 二 性 ”出 发 , 必 然坚 持 真 理 是 客 观 的 ; 唯 心 主 义 从 “意 识 第 一 性 , 物 质 第 二 性 ”出 发 , 必 然 坚 持 真 理 是 主 观 的 。 ( 5 ) 批 判 实 用 主 义 真 理 观 实 用 主 义 真 理 观 把 “有 用 ”作 为 真 理 的 根 本属 性 , 主 张 “有 用 就 是 真 理 ”。 实 用 主 义 是 主观 唯 心 主 义 的 一 个 流 派 。 “有 用 就 是

6、真 理 ”的 要 害 在 于 抹 煞 了 真 理 的客 观 性 , 混 淆 了 真 理 和 谬 误 的 界 限 , 并 会 导致 真 理 多 元 论 。 按 照 这 种 观 点 , 谎 言 也 可 以 成为 真 理 , 因 为 它 对 骗 子 是 有 用 的 ; 按 照 这 种 观点 , 公 说 公 有 理 , 婆 说 婆 有 理 , 因 为 不 同 的理 论 对 于 不 同 的 人 来 说 都 是 有 用 的 ; 按 照 这 种 观点 , 某 一 理 论 今 天 对 我 们 有 用 , 今 天 它 是 真理 , 明 天 对 我 们 无 用 或 者 有 害 , 明 天 它 就 是谬 误 。 真

7、 理 的 确 是 有 用 的 , 因 为 真 理 具 有 价 值 性 ,它 能 够 满 足 人 的 需 求 。 但 是 , 价 值 性 并 不 是 真理 的 根 本 属 性 , 真 理 的 根 本 属 性 是 客 观 性 , 真 理 的 价 值 性 是 以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为 基 础 的 。 “真 理 是 有 用 的 ”是 一 个 正 确 的 命 题 , 但是 不 能 把 它 换 位 成 “有 用 的 就 是 真 理 ”。 显 然 , 并 非 所 有 “有 用 的 ”理 论 都 是 真 理 。 ( 6 ) 真 理 与 谬 误 真 理 和 谬 误 是 对 立 的 : 真 理 是 人 们

8、对 于 客观 事 物 及 其 规 律 的 正 确 反 映 。 谬 误 是 人 们 对 于 客观 事 物 及 其 规 律 的 歪 曲 反 映 。 真 理 和 谬 误 又 是 统 一 的 : 真 理 和 谬 误 相 互依 存 。 真 理 和 谬 误 总 是 相 比 较 而 存 在 , 相 斗 争而 发 展 的 。 没 有 真 理 , 无 所 谓 谬 误 ; 没 有 谬 误 ,也 无 所 谓 真 理 。 真 理 战 胜 谬 误 的 过 程 也 就 是 发展 自 己 的 过 程 。 真 理 和 谬 误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相 互 转 化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真 理 向 谬 误 的 转

9、 化 主 要 有 以 下三 种 情 形 : 其 一 , 真 理 是 具 体 的 , 总 是 适 用于 一 定 的 条 件 和 一 定 的 范 围 。 如 果 条 件 发 生 了 变化 或 者 超 出 了 特 定 的 范 围 , 真 理 就 会 变 成 谬 误 。其 二 , 真 理 是 一 个 过 程 。 真 理 必 然 要 随 着 客 观事 物 和 社 会 实 践 的 变 化 发 展 而 变 化 发 展 。 如 果 人们 的 认 识 不 能 及 时 地 反 映 事 物 在 发 展 变 化 过 程 中所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 或 者 超 越 历 史 发 展 ,就 会 造 成

10、 主 观 和 客 观 由 相 符 变 成 不 相 符 , 从而 使 真 理 转 化 成 谬 误 。 其 三 , 真 理 是 全 面 的 ,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体 系 。 如 果 把 其 中 的 某 一 原 理 孤 立起 来 , 把 它 加 以 绝 对 地 夸 大 , 真 理 也 会 变 成 谬误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谬 误 向 真 理 的 转 化 主 要 有 以 下三 种 情 形 : 其 一 , 条 件 和 范 围 发 生 了 变 化 , 谬 误 可 以 变 为 真 理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一 定 范 围 内 是谬 误 的 东 西 , 在 另 外 的 条 件 下 和 范

11、围 内 则 可 以转 化 成 真 理 。 其 二 , 失 败 往 往 是 成 功 之 母 , 谬 误 往 往 是 真 理 的 先 导 。 一 个 正 确 的 认 识 往 往 是通 过 许 多 的 失 误 获 得 的 。 其 三 , 批 判 谬 误 能 够发 展 真 理 , 这 也 属 于 谬 论 转 化 为 真 理 的 一 种 特殊 情 形 。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及 其 辩 证 关 系( 1 ) 绝 对 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的 含 义 绝 对 真 理 ( 或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 有 两 个 方 面的 含 义 : 其 一 , 任 何 真 理 都 是 对 客

12、观 事 物 及 其规 律 的 正 确 认 识 , 都 有 不 依 赖 于 人 和 人 类 的 客观 内 容 , 这 是 无 条 件 的 、 绝 对 的 。 从 这 个 意 义上 说 , 承 认 了 客 观 真 理 , 也 就 等 于 承 认 了 绝 对真 理 。 其 二 , 人 类 的 认 识 , 按 其 本 性 来 说 能 够正 确 认 识 无 限 发 展 的 物 质 世 界 , 每 一 个 真 理 的获 得 , 都 是 对 无 限 发 展 着 的 物 质 世 界 的 接 近 , 这 也 是 无 条 件 的 、 绝 对 的 。 相 对 真 理 ( 或 真 理 的 相 对 性 ) 是 指 人

13、们 在一 定 条 件 下 对 客 观 事 物 及 其 规 律 的 正 确 认 识 是 有限 的 , 它 也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含 义 : 其 一 , 从 认识 的 广 度 来 看 , 任 何 真 理 性 认 识 都 是 对 整 个 客观 世 界 某 些 领 域 、 某 些 事 物 和 过 程 在 一 定 范 围内 的 正 确 反 映 。 其 二 , 从 认 识 的 深 度 来 看 , 任 何 真 理 性 的 认 识 也 只 是 对 特 定 的 具 体 事 物 在一 定 程 度 、 一 定 层 次 上 的 近 似 的 正 确 反 映 。 ( 2 ) 绝 对 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的

14、关 系绝 对 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是 真 理 的 两 个 基 本 属 性 ,它 们 是 对 立 统 一 的 关 系 。 绝 对 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是 对 立 的 。 ( 详 见 绝对 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的 含 义 ) 绝 对 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又 是 统 一 的 。 其 一 , 绝 对 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是 相 互 联 结 、 相 互 渗 透 的 。一 方 面 , 相 对 之 中 有 绝 对 , 任 何 相 对 真 理 都 包含 着 绝 对 真 理 的 成 分 、 颗 粒 , 绝 对 真 理 寓 于 相对 真 理 之 中 ; 另 一 方 面 ,

15、绝 对 之 中 有 相 对 , 绝 对 真 理 要 通 过 相 对 真 理 表 现 出 来 , 无 数 相 对真 理 之 总 和 , 构 成 了 绝 对 真 理 。 其 二 , 绝 对真 理 和 相 对 真 理 是 辩 证 转 化 的 。 真 理 的 发 展 是 一个 过 程 , 是 一 个 由 相 对 走 向 绝 对 的 永 无 止 境 的转 化 和 发 展 的 过 程 。 人 类 对 于 客 观 事 物 的 任 何 真理 性 的 认 识 , 都 是 属 于 由 相 对 真 理 转 化 为 绝 对真 理 的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环 节 。 任 何 客 观 真 理 都 是 绝 对 和 相

16、对 的 统 一 , 都 是 由 相 对 真 理 向 绝 对 真 理 转 化 的 一 个 环 节 。 ( 3 ) 绝 对 主 义 和 相 对 主 义 从 两 个 极 端 割裂 了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的 辩 证 关 系 绝 对 主 义 夸 大 了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 否 认 了 真理 的 相 对 性 。 绝 对 主 义 认 为 人 们 所 获 得 的 真 理 都是 绝 对 真 理 , 真 理 不 可 能 是 相 对 的 。 人 们 所 获得 的 真 理 具 有 永 恒 不 变 性 , 它 穷 尽 了 人 们 对 于客 观 事 物 的 一 切 认 识 。 绝 对 主 义

17、 否 认 了 真 理 的 发展 。 相 对 主 义 夸 大 了 真 理 的 相 对 性 , 否 认 了 真理 的 绝 对 性 。 相 对 主 义 否 认 了 绝 对 真 理 , 必 然同 时 否 认 了 客 观 真 理 , 从 而 把 真 理 变 成 了 主 观随 意 的 东 西 。 相 对 主 义 抹 煞 了 真 理 的 客 观 标 准 , 必 然 混 淆 真 理 和 谬 误 的 界 限 。 真 理 的 时 空 性真 理 具 有 时 间 和 空 间 性 。 同 一 事 物 在 不 同 的时 间 和 空 间 有 不 同 的 定 义 , 而 这 个 定 义 是 被 普 遍认 可 的 真 理 。

18、真 理 的 具 体 性所 谓 真 理 是 具 体 的 , 是 指 正 确 的 主 观 认 识与 客 观 存 在 总 是 在 具 体 的 条 件 下 和 具 体 的 范 围 内的 一 致 , 即 任 何 真 理 都 有 自 己 特 定 的 对 象 、 范 围 和 条 件 。 如 果 超 出 这 些 具 体 规 定 , 真 理 就会 变 成 谬 误 。 宇 宙 中 没 有 抽 象 真 理 。 检 验 真 理 的 实 践 标 准( 1 ) 唯 心 主 义 和 旧 唯 物 主 义 的 真 理 标 准 唯 心 主 义 否 认 真 理 标 准 的 客 观 性 。 它 们 提出 的 真 理 标 准 有 :

19、其 一 , 以 圣 人 之 是 非 为 是 非 。其 二 , 以 大 家 公 认 或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为 真 理 标 准 。其 三 , 以 “有 用 ”为 真 理 的 标 准 。 其 四 , 以“上 帝 ”为 真 理 的 标 准 。 其 五 , 以 “理 论 ”或者 “绝 对 精 神 ”等 客 观 精 神 为 真 理 的 标 准 。 旧 唯 物 主 义 承 认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 主 张 把客 观 事 物 本 身 作 为 真 理 的 标 准 。 无 论 唯 心 主 义 还 是 旧 唯 物 主 义 , 都 不 懂得 实 践 是 检 验 真 理 的 唯 一 标 准 。 ( 2 )

20、只 有 实 践 才 是 检 验 认 识 真 理 性 的 唯一 标 准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为 实 践 是 检 验 真 理 的 唯 一 标准 。 这 是 由 真 理 的 本 性 和 实 践 的 特 点 决 定 的 。 所 谓 真 理 , 就 是 主 观 符 合 客 观 的 认 识 。要 判 定 主 观 是 否 符 合 客 观 , 就 必 须 对 主 观 和 客观 进 行 比 较 , 这 也 就 是 说 , 作 为 真 理 的 标 准 , 必 须 具 有 把 主 观 和 客 观 联 结 起 来 的 特 点 。 在 人 的 主 观 认 识 范 围 内 不 可 能 找 到 真 理 的标 准 ,

21、 我 们 不 能 用 主 观 检 验 主 观 , 用 认 识 检验 认 识 。 客 观 事 物 本 身 也 不 可 能 成 为 检 验 真 理 的标 准 , 因 为 客 观 事 物 也 不 能 把 主 观 认 识 和 其 自身 加 以 对 照 。 实 践 是 精 神 见 之 于 物 质 、 主 观 见 之 于 客观 的 东 西 。 实 践 除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优 点 外 , 还 具有 直 接 现 实 性 的 优 点 。 所 谓 “直 接 现 实 性 ”, 是 指 实 践 可 把 正 确 的 认 识 变 成 直 接 的 现 实 。 这 样 ,实 践 就 成 为 沟 通 主 观 和 客 观

22、 之 关 系 的 桥 梁 。 这 样 , 人 们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 能 够 以 一 定的 认 识 作 为 指 导 改 造 世 界 , 并 直 接 引 出 现 实 的结 果 。 如 果 人 们 达 到 了 预 期 的 目 的 , 就 证 明 了这 种 认 识 符 合 客 观 事 物 的 规 律 性 , 它 就 是 正 确的 ; 反 之 , 就 是 不 正 确 的 。 ( 3 ) 实 践 标 准 的 确 定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实 践 作 为 检 验 真 理 的 标 准 既 是 绝 对 的 又 是 相对 的 , 既 确 定 又 不 确 定 。 实 践 标 准 的 绝 对 性 、 确

23、定 性 表 现 在 : 其 一 ,实 践 是 检 验 真 理 的 唯 一 的 客 观 标 准 。 其 二 , 人 类 的 认 识 归 根 到 底 都 必 须 经 过 实 践 的 检 验 , 从 长 远 看 , 实 践 可 以 检 验 一 切 认 识 。 一 切 正 确的 认 识 终 将 被 实 践 肯 定 , 一 切 错 误 的 认 识 终 将被 实 践 推 翻 。 实 践 标 准 的 相 对 性 、 不 确 定 性 表 现 在 : 其一 , 实 践 检 验 认 识 是 一 个 过 程 , 每 一 个 历 史阶 段 的 实 践 不 能 完 全 证 实 或 驳 倒 所 在 时 代 提 出 的一

24、切 学 说 , 同 时 , 已 被 实 践 所 证 实 的 某 种 正 确认 识 , 也 要 继 续 接 受 实 践 的 检 验 。 其 二 , 实践 是 具 体 的 历 史 的 , 实 践 所 证 实 的 某 种 认 识 的正 确 性 , 是 相 对 的 、 有 限 度 的 。 坚 持 实 践 标 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的 统 一 , 确 定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的 统 一 , 是 在 坚 持 真 理 标 准问 题 上 的 辩 证 法 。 只 看 到 实 践 标 准 的 绝 对 性 而 否认 其 相 对 性 , 会 导 致 绝 对 主 义 的 思 想 僵 化 ; 只看 到

25、实 践 标 准 的 相 对 性 而 否 认 其 绝 对 性 , 会 导致 相 对 主 义 、 主 观 唯 心 主 义 和 不 可 知 论 。 ( 4 ) 实 践 标 准 与 逻 辑 证 明 逻 辑 证 明 在 认 识 过 程 中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为 实 践 提 供 理 论 指 导 , 使 实 践 检 验 由 特 殊 提高 到 普 遍 。 为 实 践 检 验 提 供 理 论 依 据 , 做 到知 其 然 又 知 其 所 以 然 。 然 而 , 逻 辑 证 明 不 能 成 为 同 实 践 标 准 相 并列 的 第 二 条 真 理 标 准 , 它 是 不 能 离 开 实 践 的 。逻 辑 证 明 所 遵 守 的 规 则 是 在 实 践 中 产 生 的 。 逻 辑证 明 所 依 据 的 前 提 是 否 正 确 , 要 由 实 践 来 检 验 。逻 辑 证 明 的 思 维 过 程 和 结 论 是 否 正 确 , 还 必 须回 到 实 践 中 去 , 由 实 践 来 做 最 后 的 检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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