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txt 男人应该感谢 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 20 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 20 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08 年 07 月 04 日 15 时 52 分 398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商贸服务 “商场” “超市” “节能改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
2、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场 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九日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05448 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场、超市的节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三条 按照商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凡营业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的商场、营业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0 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务局年度改造计划,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四条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按照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第五条 支持条件。按照商务部“节约型零
4、售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试行) (商改发2007199 号,以下简称规范 )的标准,完成节能改造,并经验收达到规范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项目、方式和标准第六条 支持项目范围:(一)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或更新;(二)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三)电梯节能改造或更新。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第七条 商场、超市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具有资质的验收单位提供达标验收报告。第八条 支持标准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补助资金额度中央空调系统不超过投资额的 35%,其他不超过 30%。(一)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包括:空调系统水泵更新、
5、水泵加装变频控制;空调主机采取节能改造;空调风机系统更新、加装变频控制;空调末端水系统调平衡;管道保温更新等更新、改造项目。1、中央空调主机设备更新:按照不超过 800 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2、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按照不超过 150 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二)照明系统改造加装照明节电器,改用先进照明技术而降低能耗的,按照不超过 3 万元/千平方米照明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三)电梯更新、改造1、扶梯更新:按照不超过 6 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2、扶梯安装变频节电器:按照不超过 0.6 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3、直梯更新:按照不超过 6 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4、直梯节电改造:按照不超
6、过 2 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九条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申请节能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申请企业于每年 6 月底前,就下一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和计划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并由区(县)商务局将初审结果于 7 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依照项目规模、节能效果、年度资金额度等进行筛选,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二)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三)工程进度安排;(四)改造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书;(五)区(县
7、)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经审核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区(县)商务局按照规范进行自查,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经评审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市级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在 30 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