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高层建筑中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探讨作者:贺海涛 时间:2002 年 1 月 14 日 16:54摘要 本文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中有关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规定提出 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高层建筑 消防电梯 建筑面积高层建筑的竖向高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员若通过楼梯到达着火层,会因体力不足和 运送器材困难而贻误战机,影响扑救火灾及抢救伤员。因此, 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规定:高层建筑的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 式住宅、高度超过 32 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不仅本身有许多具体 的特性及要求,而且它对建筑、
2、电气、暖通以及 给排水等 专业也有许多相关的要求。它的综 合造价远远高于普通电梯,因此一幢建筑物中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多少,既要考虑保证消防 的需要,也要考虑其本身的造价。本文拟就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作一探讨。 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95)(以下 简 称新 高规 )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 82)(以下简称老高规)中的规定有 所不同。老高 规中规定:“设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高层 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 不超过 1500 平方米时,应设 1 台;超过 1500 平方米但不超过 4500 平方米时,应设 2 台;超过 45 00 平方米
3、时,应设 3 台。消防电梯宜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新高规中规定:“高 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 平方米时, 应设 一台;2 当大于 1500 平方米但不大于 4500 平方米时,应设 2台;3 当大于 4500 平方米 时,应设 3 台。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对照新、老高规对消防 电梯设 置数量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新高规对老高规中相应条文的修改,是有其一 定理由的。因为老高规中对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规定只考虑了高层建筑中主体部分的面 积,而忽略了高层建筑中非主体部分的面积。这是其不足之处。但是新高规修改后的条文也不是很完
4、善的,仍然存在不合理和不明确的地方:1新高规中规定,当每层建筑 面积不大于 1500 平方米时,应设 1 台消防电梯。那么我们要问:当其中有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 500 平方米时,消防电梯应设几台?按上文的意思推断, 应该设置 2 台消防电梯。但 这又与当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但不大于 4500 平方米时,应设 2 台的规定不符。这就让设计人 员和监审人员无章可循了。2当大多数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又不大于 4500 平方 米,而有一层或少数几层建筑面积大于 4500 平方米,消防电梯数量又该如何确定?是设置 2 台 还是 3 台?3当绝大多数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4
5、500 平方米,而仅有一层或少数几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 4500 平方米,消防电梯又该设置多少台?上述后两种情况同样在新高规条文中找 不到明确的答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是由于新高规条文中规定的“每层建 筑面积” 这个提法不够确切,致使只要高层建筑中任何一层的建筑面积不符合该规定值,就 直接影响到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设计人员也就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另外,新高 规中规定的高层建筑消防电梯最多设置 3 台也是不 太合理的。比如,一幢特大型建筑,用裙房将多个高层建筑连为一体( 例 如,有5、6 个高层),此时总共设置 3 台消防电梯显 然是远远不够的。从高规条文说明中可知,消防电梯数量的确定是以
6、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和节约投资为前提 的。因此,消防电梯数量的多少,应在满足灭火救人需要的前提下,尽量使其数量最少。目 前, 由于国内尚无这方面的实际经验, 高规中的有关条文主要是参考日本有关规定来制定的 。日本有关规范对消防电梯设置数量规定为:“高度超过 31 米最大一层建筑面积在 1500 平方 米以下的场合,设 1 台;超过 1500 平方米时,每增加 3000 平方米增设 1 台。 ”从上述日本规范 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老高规中的有关内容是与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所不同 的是,一个是按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来决定,另一个是按 31 米以上最大一层的 建筑面积来决定。这里需指出
7、,高层建筑一般由主体部分和非主体部分组成。非主体部分又 包括与之相连的建筑高度小于 24 米的附属建筑(即裙房)以及大于 24 米的非主体部分。由于裙房是属于低层建筑的范畴,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和火灾扑救与低层建筑基本相同,因此这部分 可以不考虑设置消防电梯,但大于 24 米的非主体部分则不属于这个范畴。应设置消防电梯。 老高规中忽略的就是这大于 24 米的非主体部分。 对于每层建筑面积完全相同的高层建筑,其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按高规来确定不会产生 任何异议,问题是除此之外的高层建筑,按新高规来确定消防电梯数量,往往就会产生 异议,出现偏多或偏少的情况。因此,新高规中的相应条文,有必要加以完善。综上所述,高层建筑中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笔者的观点是:1除裙房外,最大楼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米时,应设 1 台; 2超过 1500 平方米时,每增加 3000 平方米以下,增设 1 台;3每个防火分区不宜超过 1 台。 上述修改后的条文基本上解决了新高规中存在的问题,又回答了工程实践中提出的一些 新问题。当然上述意见还不是很成熟的,现提出来探讨,以期完善新高规中有关条文的 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