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制定海上搜救计划李维利摘要:该文章主要阐述当发生海难时,各搜救组织和各救助单位之间如何进行海上救助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是什么?都有哪些专用和非专业的救助力量?怎样进行最有效的海上搜救?其中最重要的关键点是什么?并重点提出了怎样制定好一个完善的搜救计划等?,较为简洁实用,对海上搜救行动会有一定的帮助和参考。主题词:海上搜救、搜救计划随着世界航海业和航空业的迅猛发展,船舶和飞机数目激增,这除了给我们带来了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之外,伴随而来的是海难和空难次数的增加,这就要求我们竭尽全力进行救助。那么我们进行救助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为了更加有效地救助海上生命和财产,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1971
2、年通过了商船搜寻救助手册 (MERSAR ) ,以规范商船船长的搜救行为。1979 年 IMO 又通过了1979 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AR),1998 年又通过了修正案,并于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我国是搜救公约缔约国,对我国有约束力。 为了帮助各国政府实施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1979 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98 年 IMO 与国际民航组织( ICAO)联合编写了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 Manual).,取代了 1971 年的商船搜寻救助手册 。对
3、搜救作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展开,为筹建海上搜寻救助组织及运用搜寻救助程序和技术提供指南。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已列入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第 章中,是强制性的公约,该手册被规定为商船的必备文件。都有哪些专用和非专业的救助力量呢?国际海事组织1979 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政府要建立、实施、保持完整的搜救体系,建立专业和非专业的搜救组织。专业的搜救组织主要有:1、 搜救中心(RCC)和搜救分中心( RSC) ;2、 专业的搜救基地;3、 专业的搜救设施和设备(搜救拖轮和搜救飞机) ;4、 专业的搜救人员;5、 专业的搜救用岸台和岸站;非专业的搜救组织主要有
4、:1、 商船;2、 各类航空器;3、 港口作业船;4、 渔船;5、 临时征用的军队船只和飞机;6、 其他非专业救助单位等。那么究竟该怎样进行海上搜救呢?那就是在搜救中心(RCC)和搜救分中心(RSC )的组织下,协调和运用专业的和非专业的各种救助力量,进行快速、有效的救助反应,圆满地完成救助工作。那么救助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呢?搜救工作最关键的环节是制定搜救计划。本文在这里将着重谈论的是如何制定有效的搜救计划,根据多年的教学与实践经验,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考虑:一、明确由谁来制定搜救计划:制定搜救计划的可选单位有四个:1、搜救协调中心(RCC):在搜救区域内负责推动各种搜救服务,有效组
5、织和协调搜救工作的指挥单位2、救协调分中心(RSC): 在搜救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内为辅助 RCC 而设置的隶属于该中心的指挥单位。3、现场指挥(OSC):指定在特定搜寻区域内对海面搜救工作进行协调的专业救助单位的指挥者。比如说专业救助船。现场指挥可以由搜救中心来指定,若这种指定行不通,则由有关的专业救助单位相互协商指定一个现场指挥。而在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专业救助单位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责任。4、海面搜寻协调船(CSS):指定在特定搜寻区域内对海面搜救工作进行协调的非专业救助单位的指挥者。比如说商船。当现场没有专业救助单位担任现场指挥,而只有若干商船或其他船舶参加搜救工作时,应由
6、搜救中心指定其中一船为海面搜寻协调船。如这种指定行不通,则各参加单位应通过协商,指定一船为海面搜寻协调船,并通知上述搜救协调中心。总体来讲,如果海难或空难发生在沿海,一般来说是由搜救协调中心(RCC)或搜救协调分中心(RSC)来制定搜救计划。但如果海难或空难发生在远洋水域,由于 RCC 或RSC 对现场情况和信息掌握的不够及时和准确,所以多数情况下则由现场指挥(OSC)或海面搜寻协调船(CSS)来制定搜救计划。不管怎样,由谁来制定搜救计划的命令是由搜救协调中心来下达的。值得注意的是负责此次搜救工作的搜救协调中心(RCC)或搜救协调分中心(RSC )一定要尽早明确地告知由哪个单位来制定搜救计划、
7、联系方式、参加单位和各自任务。只有明确分工,搜救工作才能做到迅速而有效。二、如何制定搜救计划:不管是由哪个单位来制定海上搜救计划,在制定计划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确定搜寻基点(datum):搜寻基点并非发生事故的最初位置点,而是从事故发生的原来位置为起点,考虑到风、流漂移和救助者到达现场的时间差等影响后所得出的目标最可能的位置(the most probable position) 。具体来说参考的要素如下:(1)所报事故的地点、时间;(2)赴援船到达现场的时间间隔 t;(3)难船或艇、筏在时间 t 内的漂移;可参照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中的风压漂移估算表;(4)搜救航空器比赴援船先
8、到达现场的可能性;(5)任何补充信息,如侧向方位或观测信息。2、确定搜寻区域(most probable area):见图 1。建议:以基点为中心,以 10n mile 为半径画 1 个圆,以该圆的切线构成正方形确定为开始阶段的最可能区域,也即为搜寻区域。对小船的基点推算可能误差较大,但宁可彻底搜寻 1 个较小的区域,也不要试图效率较低的在较大区域内进行搜寻。一定要在海图上标绘出基点和四个范围点(ABCD)的经纬度,并通知到所有参加搜救的单位。3、确定搜寻方式(search patterns):(1)单船搜寻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扇形搜寻方式(sector search):适用于有人落水情况或
9、搜寻的目标曾被看到,随后又消失的情况。即被搜寻的目标所在范围区域较小。方法是:搜寻船穿过基点后搜寻 2 海里,然后向右转向 120 度继续搜寻 2 海里,再次向右转向 120 度继续搜寻 4 海里并穿过基点,过基点 2 海里后重复前述过程直到完成第一阶段的搜寻。当完成第一阶段搜寻后未发现目标时,应立即进行第二阶段的搜寻,即过基点后向右转航向 30 度再重复进行第一阶段的搜寻方式。如图 2 所示。、扩展方形搜寻方式(expanding square search):到达基点后,即从基点开始向外扩展成方形的方式进行搜寻。其中每次转向 90 度,每完成 2 次转向后,搜寻距离则增加 1 个 S 距离
10、。见图 3。(2)平行搜寻方式(parallel track):两船平行搜寻方式(paralle track:for use by two ships):见图 4。三船平行搜寻方式(paralle track:for use by three ships):其中 1 号船与 2 号船间隔 1 个船舶间距 S,2 号船与 3 号船间隔 2 个间距 2S。见图 5。四船平行搜寻方式(paralle track:for use by four ships):其中 1 号船与 2 号船间隔2 个间距 2S;2 号船与 3 号船间隔 1 个间距 S;3 号船与 4 号船间隔 2 个间距 2S。见图 6。
11、五船以上平行搜寻方式(paralle track:for use by five or more ships):见图 7。(3)船舶与航空器协作搜寻(ship/aircraft co-ordinated search):4、确定各搜寻船舶的开始搜寻点(CSP):开始搜寻点(CSP)并不是基点,也不是难船的遇难点,而是各船进入搜寻区域,进行协同搜寻的开始点。参加搜寻工作的船舶可能不止一条,在赶往现场搜寻的过程中应该尽早地安排他们各自应到达位置,以便他们调整自己的航向和航速赶到 CSP。否则,由于现场船只较多,气象和海况比较复杂,船舶来回动态交叉等,会很容易形成紧迫局面,增加搜救行动的危险性。因此
12、要根据各参加搜救的船舶所在位置,合理安排他们的开始搜寻点,尽量避免交叉局面的形成。总之一句话,为保障搜救行动的安全性,一定要尽早确定各搜寻船舶的开始搜寻点。5、确定开始进行搜寻行动的时间(ETA):开始搜寻点确定完后,制定搜救计划者一定要确定出开始进行搜寻行动的时间。这就要求制定计划者要掌握参加搜救的各船舶所在位置,并在海图上标绘出各搜救船情况,根据各船距离开始搜寻点的远近,确定出一个合理的、各船能够且必须到达位置的具体时间(ETA) 。如果晚到的搜寻船舶耽误的时间较长(如半小时以上) ,则先赶到的各船先行组成编队抓紧时间搜寻,对晚到的搜救单位可另行安排任务。6、确定搜寻间距 S(interv
13、al between ships):确定船舶搜寻间距 S 的大小要依据以下三个条件决定:(1) 、能见度情况;(2) 、搜寻目标的大小;(3) 、其他因素。如是否白天、海况、太阳方位、观察人员的有效性等。商船搜寻间距的参考数据如下:气象能见度(以下数据为海里)搜寻目标3 5 10 15 20水中人员 0.4 0.5 0.6 0.7 0.74 人救生筏 2.3 3.2 4.2 4.9 5.56 人救生筏 2.5 3.6 5.0 6.2 6.915 人救生筏 2.6 4.0 5.1 6.4 7.325 人救生筏 2.7 4.2 5.2 6.5 7.55M 的救生艇 1.1 1.4 1.9 2.1
14、2.37M 的救生艇 2.0 2.9 4.3 5.2 5.812M 的艇 2.8 4.5 7.6 9.4 11.624 M 的艇 3.2 5.6 10.7 14.7 18.17、确定最初搜寻航向(initial searching course )考虑到确定基点时可能存在的误差,因此搜寻船舶进入现场时的搜寻方向最好是顺(逆)着风流的方向。特别是两船以上进行搜寻时,更需要平行前进,方向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以最短的时间搜寻最大的面积,并且保证搜寻过的水域的精确率和覆盖率。8、确定搜寻速度(searching speed)遇难者往往搭乘救生艇或救生筏在海上漂流,特别是有风流的影响使得他们的漂流会有
15、一定的速度。为了保证搜寻过程中不会形成空白区和盲区,搜寻行动必须严格一致,避免因速度不等造成“狼牙交错”而形成的空白区和盲区。因此搜寻速度应确定为所有参加搜寻船舶中的最慢船的最快速度。三、如何修改和完善搜救计划:任何一个计划都不是永远最完善和最正确的,它应该是随着时间和环境条件等的变化而变化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计划不如变化” 。在搜救过程中修改搜救计划的行动也是我们制定计划时必须把握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搜救行动的展开,现场的气象情况、海况情况、能见度情况、目标船的最新信息、搜寻船的情况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对我们的搜救计划要不断的补充和修改。我们要把握的就是对现场的最新信息的掌握和运用
16、,要使得我们的搜救计划符合实际,要确保行之有效。因此,制定计划者要勤询问,执行计划者要勤汇报。指挥人员的信息一定要保持是最新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不致使我们的计划与实际情况相左太远,偏差太大。才能更好、更快、更有效地完成好搜救工作。四、协调问题:海上搜救计划能否顺利执行下去,能否安全、迅速地完成搜救任务,还要看参加搜救的各方能否协调一致。如果行动不协调或行为相左,则会引起行动混乱,搜救任务也不可能圆满完成。协调问题涉及到的方面有:1、不同国家之间:1979 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明确指出:除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缔约方在其适用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定的约束下,应批准其他缔约方的救助单位只是为了搜救目的,而进
17、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并要求各方应加强协调。2、岸上当局的协调:包括不同国家搜救协调中心之间、同一个国家搜救协调中心与协调分中心之间、搜救中心或分中心与专业救助单位之间、搜救中心或分中心与非专业救助单位(如商船)之间、专业救助单位与非专业救助单位之间协调等。所以这些应在搜救计划中得以体现。3、现场协调:包括搜救中心或分中心与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之间、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与参加搜救的各单位之间、各参加搜救单位之间的协调等。该协调更加关键,协调不好有可能会出另外的安全问题。比如搜寻之中的航行安全问题等。要协调的内容会很多,但搜救计划中需要注意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1) 指定负责此次搜救行动的
18、搜救协调中心、2) 指定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3) 指定搜救单位、4) 指定通讯手段和频率、5) 协调并履行搜救计划、6) 协调各搜救船舶进行各种搜救准备、7) 找到搜寻目标后指定适当的单位施救等,以确保对搜救计划执行有效。总之,制定搜救计划是搜救工作的重中之重,能否顺利地制定出搜救计划,关系到搜救工作能否顺利展开,关系到搜救行动能否顺利实施。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搜寻完最大的海域,必须要进行有序的搜寻、科学的搜寻、及时协调、相互协作,才能做的及时、有效。主要参考文献1、 商船搜寻救助手册 (MERSAR)2、 1979 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3、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作者简介:姓名:李维利性别:男出生年月: 1965 年 1 月 23 日工作单位:天津海员学校职务职称:讲师专业领域:从事航海教学多年,特别是承担了多年的船长搜救与案例分析评估课程。通信地址:天津市塘沽区天津海员学校(天津市塘沽区津塘路 1498 号)邮编:300451电话:022-66300652 13820179955传真:022-25817304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