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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草案總說明.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68966 上传时间:2019-03-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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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頁,共二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11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62003 號函核備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第二條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者,除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有關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之提存、領取及更換事宜。第三條 總代理人應依法令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提存下列足額之營業保證金:一、擔任一家境

2、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三千萬元。二、擔任二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三、擔任三家以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時,應提存新臺幣七千萬元。銷售機構應向符合前項規定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第四條 境外基金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前項營業保證金不得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存之營業保證金之保管品為定期存單者,應以提存金融機構本身之定期存單為限;但經提存金融機構出具承諾書,保證定期存單權利完整性者,不在此限。前項承諾書應載明所保管定期存單之內容及應涵

3、蓋以下文字:提存金融機構承諾所保管之他行定期存單為權利完整之定期存單,且為確保前揭定期存單權利完整所為之任何保全行為,係以受託保管 XXXX 公司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為目的,絕不會損及以該等定期存單提存之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依法所保障之債權人權益。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如以無實體公債充當營業保證金,除應依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由營業保證金之保管機構以XXXX 受託保管 XXXX 公司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專戶名義,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專門用以保管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無實體公債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保管機構並需就個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分別設立明細帳戶,以嚴格區分各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所繳存之無實

4、體公債。該無實體公債還本時,為保障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營業保證金之足額,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再繳存無實體公債第二頁,共二頁或其他得充為營業保證金之標的物以補足差額,否則該本金仍須充當營業保證金,由保管機構繼續保管該款項。第一項所稱金融債券,不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第五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事先報經本公會轉報金管會核准;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擬更換營業保證金提存金融機構者,應先於擬轉存之金融機構存入營業保證金並檢具存妥營業保證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本公會轉報金管會核准後,方可領取原提存之營業保證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更換營業保證金內容,應先存入營業保證金並檢具存妥營業保證金之相關證

5、明文件,向本公會提出申請,經本公會同意後,方可領取原提存之營業保證金;以存款作為營業保證金者,如僅係存款期間到期續存或保管契約依原條件續約者,可毋須事先申報,但應於展期或續約後三日內檢送新存單或契約影本向本公會申報變動情形。提存金融機構如有接獲法院扣押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或其他情事,致營業保證金有減少之虞時,提存金融機構及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即函知本公會轉報金管會。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因履行前項責任,致營業保證金低於法令規定應提存之額度時,應於三日內補足並報本公會。第六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知悉營業保證金遭扣押等強制執行情事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向本公會報告強制執行之原因、債務金額及處理情形與進度。

6、第七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提存金融機構簽訂之營業保證金保管契約,應載明第五條事項,提存金融機構除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得毋須事先報經本公會同意之情事外,應取得第五條之核准函或同意函之後,始得准予提取或更換。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時,應檢附前項保管契約影本、提存金融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予本公會轉報金管會,總代理人申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檢附該等文件予金管會及本公會。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基金,應檢附第一項保管契約影本、提存金融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予本公會。前二項保管契約內容嗣後如有更動,應檢附該契約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予本公會。第八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因被撤銷或廢止核准、解散、停止營業或減少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總代理人家數或停止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等事由而有領回營業保證金需要時,應辦理公告,促請因境外基金之募集或銷售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主張權利,並於公告屆滿三十日後,檢附上開公告文件,報經本公會轉報金管會核准,方得領回。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第三頁,共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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