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典当法规笔记.docx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68926 上传时间:2019-03-22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41.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典当法规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典当法规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典当法规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典当法规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典当法规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典当法律法规2007.92008.12目 录第一章 典当法律概论 .1一、 复习 .1二、 学习典当法规的意义 .1三、 学习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四、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基本要求) .1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以规范性的文件为重要渊源) .2六、必知的术语 2七、典当法律概念区分 2第二章 中国典当法制史 .3第一节 中国箍带法制史 .3一、 先秦到隋代典当法规( B.C.221 年 A.D.420 年) .4二、唐至元代典当法规( B.C.206A.D.1380) 4三、 明清典当法规 .4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法制史(民国) .4一、 概况 .4二、民国

2、政府的典当法规 5第三节 中国当代法制史(新中国) .5一、概况 5二、人民银行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 1996.4) .5三、国家经贸委 典当行管理办法 ( 2001.8.8) .7四、国家商务部、公安部 典当管理办法 ( 2005.4.1) .7五、综合评价三套管理办法 8第三章 典当法律关系研究与探索 11一、 典当法的原则:平等、自愿、诚信、互利 11二、典当法律关系 .13第四章 习题 13一、名词:物、物权、债、债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典、当、资产、所有者权益 .13二、填空: .13三、简答: .14四、综合运用题: .14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1第一章

3、典当法律概论一、复习1. 地位:弥补不足,有益补充2. 三小特点:小市场、小行业、小机构3. 作用:1) 能有效动员社会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2) 拾遗补缺、调余济需,成为中小企业周转资金的“加油站”3) 息费公开,社会监督,有利于打击民间高利贷活动4)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 经营特殊性:1) 经营的对象特殊2) 经营的方式特殊3) 经营的放款额度特殊4) 经营的放款期限特殊5) 经营的服务方式特殊6) 经营的当品特殊7) 经营的当金利率、费率特殊二、学习典当法规的意义为了充分发挥典当管理办法的法规效力,更好的理解其精神实质,正确的领会政府的政策意图,切实增

4、强典当从业者依法经营自觉性,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解读相关条款,对于指导典当经营实战具有重要的意义。三、学习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 国家立法:宪法 、 物权法 、 典当管理办法 、 立法法 、 民法通则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拍卖法 、 居民身份证法 、 继承法 、 保险法 、 公司法 、 担保法 、 人民银行法 、 合同法 、 刑法 、 银行法 、 仲裁法 、 商标法 、 工商登记条例 、 海关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证券法 、 文物保护法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房地产管理办法 、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专利法 、 婚姻法 、 妇女儿童保

5、护法 、 广告法 、 许可法 、2. 地方立法: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 社团登记管理办法3.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民法通则 )十一条:十八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二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四、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

6、究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2(前提) (中心环节) (重要条件) (保证)执法必严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严肃、严明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以规范性的文件为重要渊源)制度不同、地位不同、效力不同,形成各种类型的渊源。第一层次: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根本大法,立法基础,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基本原则及国家大政方针,具有最高权力。第二层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第三层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定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范围。第四层次: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统计机构决定和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定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执行。六、必知

7、的术语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物:不动产、动产3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如地上权、典权等属于用益物权,后者如地设权等属于担保物权。物权实质是一种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 债权:(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5. 物权和债权的相同点:

8、都是财产权。6. 物权和债权的不同点: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的权利是物和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物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人,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人。物权有追及力,即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随其物而主张权利,而债权则无此效力。物权中最具有重要地位的是所有权、永细权、地上权、地设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其他如永细权、地设权等属于他物权。7. 担保:是保证不出问题或一定办到的意思,在民法上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分两种,第一,以物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所有物设定职权(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或抵押权(以不动产作担保而不转移占有)供债务人担保

9、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处分担保物的价款满足其债权要求。8. 用益物权:也称用益权、指对他人的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9. 典(不动产):指出典人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土地交付承典人占有、使用,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典金,在规定期限内承典人有权使用该房屋、土地,不交付租金,出典人使用典金,不支付利息。典期届满,出典人返还典金,承典人返还房屋、土地。典这种融资方式,对主体不做特殊要求,现在典不是典当行的业务范围。10. 当(动产):指当户将自己有权处置的动产交付当铺,当铺占有当物并支付给当户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当户向当铺支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如到期不赎回当物,又不续当,当物归当铺

10、所有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旧社会的概念还包括当户直接把当物拿到当铺绝当,当铺向当户支付当金,当户把当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典当行,双方互不找贴的融资行为。当的这种融资方式也是我国目前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之一,这种形式在世界各地当铺都普遍使用。我国现阶段法律不允许直接收售当户的绝当物品,也就是不允许从事旧货收购活动。但实践中很难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典当行可以在法律手续上做成活当,而实际上是心照不宣的直接接受当户绝当物品。七、典当法律概念区分1. 典当与典的区别:1) 典当对象范围较广,典的对象主要是房屋和土地,现代意义上的典当还包括土地、动产和财产权利。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32) 典对房

11、屋和土地是转移占有,典当对房屋和土地是不转移占有。3) 典价不需支付利息,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4) 典主要是公民之间的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5) 绝当后,典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典当的房屋所有全部发生变化。2. 典当与当的区别:1) 典当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房地产及财产权利,当对象专指动产。2) 典当史改革开放后借鉴古老的当的概念发展起来的,因此两者适用历史时期不同,现在国外一些地区都沿着当的概念,没有典。3) 根据新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典当不可直接从事旧货收购活动,历史上的当可直接从事旧货收购活动。4) 典当绝当后所有权一般不直接发生变化,当绝当后所有权一般发生变化。

12、5)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典当可以来用抵押、质押两种方式担保,当只有质押一种方式担保。3. 房地产典当与典权的区别:我国现在房地产典当所行使的抵押权与我国传统的房地产典权有本质不同。典权在历史上又称典卖、活卖,出典人(借款人)将土地和房屋以一定的价格典给典权人,约定期限,到期把典物赎回的行为。活卖不同于绝卖,我们通常说的买卖是绝卖,即卖出后一般不再买回,但在典卖中如果书面约定到期出典人无力赎回即为绝卖,房地产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承典人) ,也就是说典权人成了产权人。如未约定期限,到法定期限(40 年)后,出典人不赎回的,典权人同样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土地可以典,房地产可以典,称为典田、典地、典房。

13、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在典期内可以占有出典的土地或房屋,并获得出典土地或房屋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但不得向出典人收取资金利息,简单的说典权可以认定为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4. 质押权与典权的区别:1) 目的不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为目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 占有不同:典权的成立以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3) 收益不同:典权人对标的物有使用收益权利。4) 费用不同:典权无利息费用,有使用权的产生的费用,抵押权不仅产生使用标的的费用,出让人还需支付利息。5) 责任不同:典权弃典时财产归典权人所

14、有,抵押权弃押时抵押权人仅有优先受偿权。注意:房地产典当在业内外仅是约定俗成,涉及正规法律要件时必须写成房地产抵押,否则会在法律高度处于劣势。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4第二章 中国典当法制史第一节 中国箍带法制史中国古代历史上法律特点为重刑轻民,因此相关经济类尤其是典当法律很少。一、先秦到隋代典当法规(B.C.221 年A.D.420 年)前 221 年之前为先秦,主要指夏商周时期。B.C.260B.C.203 汉代(西汉、东汉)二、唐至元代典当法规(B.C.206A.D.1380)金代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不典当法律,是典当史上的里程碑。当本:许典七分。金代法律的意义:一方面反

15、映统治者对高利贷活动的限制,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典当行业完善发展。金代法律不论从当本、利息、当期都对今有重要意义。宋代法律意义(北宋、南宋)元代法律意义刑法-民法:要求设立仓库保管当物,典当时须出具当票,确认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树立较高的可信度。三、明清典当法规明律约束利率三分,违者严惩,要求不超一本一利。清初限制典当业的发展,康雍乾之后逐步开始官办、民办的推广,甚至出现皇当。当铺纳税始于清初1.(顺治九年,1592 年)税令:京外征税五两,京内由顺天府据情征收。2 (康熙三年,1664 年)户部征五两税,大铺个别征二两五钱。当铺领取执照始于清雍正六年(1728 年) 。第

16、二节 中国近现代法制史(民国)一、概况法规性质上、数量上、级别上、历史上超过历代。典当衰落但未消亡。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各省都有不止一部法规,个别城市也立法。1913 年江苏省典当修正规条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51927 年典当营业规则(修正案)1915 年陕西征收典当税章程1915 年河南当税章程1929 年安徽押店营业规则1930 年北京当商业暂行规则1931 年浙江典当营业暂行规则1932 年天津华介当商减息办法资料:民国时期地方典当立法要求对比一览表(部分资料)省 市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年 当 息 (%) 当 期 (月)上海 320 2(暂租 0.2) 1

17、8浙江 1 以上 20(酌收管理费) 18安徽 1 30(酌收管理费) 12湖北 3 19.2(另收暂租保险费) 6湖南 - 19.2 6云南 0.05 36 6贵州 - 30 1027山西 0.05 36 6北平 1 以上 - -山东 - 2 12陕西 - 24 20热河 1 36 1010天津 - 24 18广西 - 36 12根据表示分析当时典当立法大同小异,在三项指标基础上有地方特色,各有千秋,事实上差异很大,体现各地情况。二、民国政府的典当法规随着历史推移,全国立法也在推进,颁布实施。民国政府在各地立法基础上拟定内政部管理典当法规(草案) ,并于 1945 年公布实施典当业管理规则1

18、.典当监管机构。省会城市为民政厅,地市为社会局,县为县政府,治安管理机构为公安监察部门。第四条:南京市为首都,监察厅警务局,省会为警务处或省公安局,市为市公安局,县为县公安局。第五条:典当之设立及停业需呈请主管之官署许可,设立分号时亦同。公营典当主管官署经营者不在此限。2.典当金额。第三十一条:恭迎典当代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50 元,特殊情况例外。个人经营典当不限制。3.典当期限第三十四条:公营典当满当期限不少于 6 个月。第四十五条:私营典当满当期限不少于 10 个月。4.典当利率第三十二条:公营典当利率得以各地情形自行决定,最高不超过 1.5%/月。第四十四条:私营典当利率最高不超过 2%

19、/月。第三十三条:不满一月,16 日以上按一月计,不满 16 日半月计。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6第三节 中国当代法制史(新中国)一、概况(一) 典当行业恢复的特点(19871993)速度快、分布广、地域阔,大多数集中于城市,极少数位于乡镇,为富区带动穷区、沿海带动内地、内地带动边疆,典当之风由南向北刮过。缺乏统一的法规规范:经营范围、典当期限、折当率、资金来源、服务对象(二) 金融形势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规地方立法,开始摸索典当立法规律。1993 年 山西,1994 年 海南,1995 年公安机关介入管理(三) 根据国务院决定将典当行业纳入人民银行监管序列1) 典当行数量压缩

20、,规模扩大2) 注重业务规范和制度规范3) 人民银行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改善管理二、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1996.4)1. 澄清如下问题1) 典当业主管部门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2) 性质:典当行是金融企业,是金融业的有益补充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零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3) 宗旨、目的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4) 服务对象:当户第二十四条: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1、5) 关于典当机构的名称“典当行”-“典当”6) 关于典当行的组织形式:企业结构第四条:典当行应依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7) 关于典当行的设立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8) 关于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指典当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货币出资额。第二十一条: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22、00 万元。9) 关于典当行的资本来源第二十二条:典当行招收股本金对象限于其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和个人。10) 关于典当行的资本构成:资本结构第二十三条:典当行向企业招收的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 75%,一家企业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 10%,个人入股总额不得高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 25%,个人入股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货币实收股本总额的 5%。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711) 关于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业务界定第二十五条:典当行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 商品寄售、零售及旧物收购2 吸收存款、集资和资

23、金拆借3 信用贷款和担保4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物品的典当业务需经有关部门批准。12) 典当金额即当金或当价,指典当机构向质户支付的质押贷款本金,其数额按一定比例折当率确定。第三十一条:当物应当按现值估计,并按估价的 50%90%确定当价。13) 关于典当期限当期指典当双方权利义务的起止时间。第三十条:典当期限最长为三个月。14) 关于典当利率典当利率是当金的利息率,指一定时期内当金利息额和典当金额的比率。第三十二条:质押贷款月利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 50%。15) 关于典当费用典当费用是综合费用,指典当机

24、构在当息之外收取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三条:典当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千分之四十五。2. 未解决的问题:1) 怎样改善典当行业政策法律环境1 服务对象: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限制了典当行的发展,约束了典当行的作用。2 经营范围:质押-质押物转移占有限制典当行服务,妨碍客户融资。3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能负债经营)4 当物处理:不许自设销售机构5 组织系统:经营模式单体化2)连锁经营的好处:1 易于扩大业务经营范围2 可以形成规模效应3 抗风险及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能力增强4 为监管部门监管带来方便1996 年典当行业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

25、 (2001.8.8)(一) 背景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分离,体制改革,取消金融机构资格,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存在问题:1. 发展不平衡2. 运作不规范3. 部门间协调需加强4. 非法经营问题突出5. 从业人员素质不齐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86. 行业形象有待改善7.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与典当行发展不适应,制约了典当行的发展。(二) 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政策着眼点1. 定位:辅助性金融渠道,金融体系有益补充,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银行是经济命脉,典当行是必要补充,辅助地位。2. 典当融资特殊性1) 方便快捷2) 融资成本高,贷款条件严格,贷款能力有限3

26、. 与银行实行错位经营4. 特殊的服务对象5. 监管风险(三) 典当行管理办法的体系框架八章六十九条四、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2005.4.1)新办法对原国经委办法有五方面改动及修订1. 适当提高市场准入条件2. 加强典当行业务特别是资产比例管理3. 降低综合费率4. 简化了事前审批程序着重简化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下放到地市级公安局,这有利于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事效率。5. 强化了事后监管加强了监管制度的建设规定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细化了重大事件和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加强了对负债、放款、当票

27、等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加了规范经营的内容明确了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违法秩序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集资、销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6. 新办法的意义:其实施为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规范典当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提高行业社会地位、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五、综合评价三套管理办法(一)出台时间、制定单位、名称、框架1996.4 央行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8 章 47 条2001.8.8 国家经贸委 典当行管理办法 8 章 69 条2005.4.1 商务部、公安部 典当管理办法 9 章 73 条(二)立法依据96: 中国人民银行法01: 公司法 公司登

28、记管理条例05:同上(三)典当行企业性质96: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的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01:把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国家经贸委。 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 。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905:指依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四)典当定义96: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的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01:典当是一种以物为担保的融资活动,当是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条件的借贷行为,属担保物权,典是以让渡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权为条

29、件而获得融资便利的行为,属用益物权。05: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五)宗旨96: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01: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0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六)服务对象96:典当行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01、 05:当户。(七)典当行名称96: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 “典当

30、行”字样。01:典当行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 “典当”字样。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05: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典当行的名字中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八)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九)典当行的设立96:分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总行备案。01:县级同意,省级批准,国家备案。05:地级报省审核,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十)注册资本96: 500 万。01: 300 万,房地产 500

31、万,分支机构 1000 万。05: 300 万,房地产 500 万,财产业务 1000 万,分支机构 1500 万。(十一)资本来源96:自筹资金,本地中小企业。01:股东实缴资本。05: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股东实缴货币资本。(十二)分支机构96:不得设立分支机构01: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05:可以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十三)经营范围96: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为限。01: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质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变卖、鉴定评估咨询业务、其他业务。05:详细准禁内容。(十四)典当金额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

32、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1096: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估价的 50%90%确定当价。01: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协商不成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05: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协商不成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十五)典当期限96:最长 3 个月01、 05:最长 6 个月(十六)典当利率96:质押贷款的利率可以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 50%。01: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05:按人民银行公布六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点当期折算后执行。(十七)综合服务费96:最高当价的千分之四十五。01:质押最高为当金千分之四十五,房地产最高为当金的千分之三十。05:动产最

33、高为当金的千分之四十二,房地产最高为当金的千分之二十七,财产权利最高为当金的千分之二十四。典当收费标准逐年降低、划细两大趋势。(十八)典当行业资产比例管理96:典当行的资产应按下列比例管理:1. 典当行对同一企业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 20%,对同一个人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 10%;2. 典当行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20%。01:典当行的资产应按下列比例管理:1.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2. 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3.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

34、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由于普通当户。05: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一次之后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2.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5%;3.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由于普通当户;4.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 40%时各股东应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

35、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5.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 1000 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单笔当今不得超过 1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所欲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十九)典当余额与典当总额典当余额指典当在一个统计时间内典当行放款的额度。典当总额指典当在一个统计期始至期尾的典当行放款总额。注册资本(静态) 所有者权益(动态)股东投入 资本投入、资本公积、留

36、存收益(二十)关于负债(二十一)关于分支机构96:禁止典当行成立分支机构。01:典当行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1105:允许满足一定条件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二十二)关于绝当物处理96:公开拍卖或交指定单位。01:典当行按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1. 3 万元以上的按担保法处理或拍卖,2. 3 万元以下的自行变卖,3. 限制流通物报批后处理或交指定单位。05:典当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1. 3 万元以上的按担保法处理或拍卖,2. 3 万元以下的自行变卖,3. 限制流通物报批后处理或

37、交指定单位,4.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5. 处理上市公司股份应征得当户同意,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拍卖。(二十三)关于善意误收问题96: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01:典当行发现和怀疑当物为赃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05:典当行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1. 收、续、赎查证制度,2. 当物检查、保管制度,3. 通缉协查制度,4. 可疑报告制度,5. 配合保安制度

38、。 (误收脏物问题被回避)物权法关于误收赃物:如果受认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又不知其为赃物,可以维护受让人的权益,但必须有以下三点标志:1. 严格坚持手续审查,2. 典当价格要合理,3. 坚持动产转移占有,不动产坚持登记制度。实习作业:起草典当办法。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12第三章 典当法律关系研究与探索一、典当法的原则:平等、自愿、诚信、互利 原则的出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 平等原则指典当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不

39、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即当事人在其典当活动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保证典当交易活动自始至终公平进行。1) 典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典当是一种融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商品交换,当户以物换钱,获得典当行资金使用权。典当行质押(抵押)放款,获得当户的担保权。典当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为本位,利益为导向,合同为手段,在充分谋划、算计的基础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竞争机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典当交易,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优劣之分,平等的追寻合理规则,谁也不能超越、凌驾法律之上以非平等的方式对待对方。如典当行不应以当户身份地位如

40、何发放当金,当户不应只享受当金而不提供担保物。2) 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平等内容的核心,要求典当双方当事人在业务操作谈判中谋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在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平等,在风险与利益的承担和享有机会上对等,从而体现典当交易的互惠性和互利性。如通过典当行为当户利用当金满足生产经营和消费需求,而典当行发放当金获得贷款收益的回报。3) 典当双方平等的表达意志双方当事人彼此独立,享有意思上的平等,不受他人干预,有权以其自身愿望平等交换主体意志,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谁都有权不屈从于对方的意志,任何典当交易之外的第三人不得干

41、预交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各方当事人。如当户强迫典当行收当,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当,第三人强迫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等。三不允许:1 不允许强迫当户典当,2 不允许强迫当户赎当,3 任何第三人不允许强迫典当行典当或当户赎当。4) 典当双方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典当交易过程中典当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要求法律对待当事人不以所有制性质、资本来源、组织形式、企业规模、国籍、地域、民族、文化程度等而区别对待,应当一视同仁的适用相同的制度和规则,平等的予以保护。如典当双方从事合法典当交易,其各方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倘若从事非法典当交易,则双方均受法律制裁。2. 自愿原则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

42、律法规13指典当双方当事人有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和决定自己意思的自由,能够依其自己的理性判断按其自己的意志作出决策,自主决定自己的一切事物。因为从个人利益和目的看,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能比当事人自己更为准确的判断干什么和如何干才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故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本质上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尊重意识自治和经济自由。1) 典当双方自愿参与交易典当双方当事人参与典当交易的目的在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有权自主做出判断和选择。2) 典当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对象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典当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及其程度,因此典当双方能否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必须有自愿选择的机会,否则典当双

43、方就难以生存或无法自由选择。如某些地区没有典当行存在,故连典当双方都无从谈起,更无从谈起典当业务。其次必须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自主权的重要表现。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令典当行发放当金,典当行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当金,而当户选择哪家典当行从事典当交易也不受其他人意志左右。3) 典当双方自愿选择交易方式和内容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典当双方当事人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因此典当双方能否自愿选择具体的交易方式至关重要。其一交易方式在法律允许条件下典当双方有权决定采取质押贷款方式还是抵押贷款方式从事交易活动,有权决定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利用公正和签证的形式。其二交易内容在法律允许条件

44、下典当双方有权决定采取动产、财产权利还是不动产作为担保标的从事交易活动,有权决定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等。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指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我们应认识到诚信是一种做人做事的道德标准,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 典当双方应具备诚信意识典当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依据诚信的观念实施典当行为。如当户从事典当活动,其基本目的应是为了以一定的担保标的押取当金,以满足自己生产经营或者消费方面的需要,而非出于不合法之目的从典当

45、行骗取钱财。而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也应本着为当户善意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依法合规的吸取当物发放当金。2) 典当双方实施诚信行为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应当与典当活动中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对当户应持来源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担保标的押取当金,而不得以有权利瑕疵的担保标的或赃物典当,故意欺诈典当行,意图获取不义之财。典当行对当户交付的担保标的应公平合理的估价,任何不负责任的高估或压价都是非正当的典当交易行为,应按时按量向当户提供典当双方认可的融资服务。3) 典当双方不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对于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从事典当活动,在典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46、更、解除及终止等各个阶段都始终如一的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相互配合。当户在持物典当时应当向典当行说明当物来源,并履行瑕疵的告知义务,在偿还当金时应当向典当行支付法定当金利息并履行领取当物的义务。在典当行收当时应当向顾客充分说明协商作价,且在存当时应负责妥善保管当户之当物,在赎当时应负责向当户返还良好之当物,在整个典当过程中为客户保密。4. 互利原则即等价有偿原则。指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活动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一方享有权利,同时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占有和剥削对方财产,侵害对方利益。如果造成对方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 应意识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要

47、求典当双方当事人从事典当行为时互为对价给付,体现平等互利。如当户履行向典当行交付一定当物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 典当法律法规14的义务时享有获得相应当金的权利,而典当行在享有收取当物的权利时应当履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义务,此外典当行有义务为当户鉴定、评估和保管当物,而当户有义务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 典当双方经济利益的等价性要求典当双方当事人从事典当行为时各方均应取得一定经济利益,其所得利益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适应。3) 典当双方损害赔偿的相互性要求典当双方当事人从事典当行为时任何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应得到同等价值的赔偿,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符。如存

48、当期间当物因典当行的保管不善发生损毁,典当行负有赔偿责任。绝当期间典当行无法收回当金本息,当户作为债权担保的当物典当行优先受偿。二、典当法律关系定义:指由于法律调整而在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构成要素:指构成典当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 主体指典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通常比较广泛。按当事人的性质分,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当事人角色分,包括当户和典当行。当户和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主体,其中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从事典当行为的单一的特殊的首要主体,始终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非此则无典当

49、,即典当必须是由合法典当行和当户之间进行的特殊的质押(抵押)担保借贷活动,而其他非典档机构的相似行为则不构成典当,排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行为,它充其量只是某些个人和组织之间采用典当经营模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普通质押担保借贷交易,与严格意义上的典当毫不相同。2. 客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利益对象,即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力和承担的典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首要客体为当物,反应典当双方质押担保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而当金则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第二客体,反应典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