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4月14日,1,近期海事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解读,2017年4月17日,2018年4月14日 00:42:0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大气污染防治法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目 录,近期法律法规修订背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全国人大、交通部、部海事局等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将多个事前审批项目取消,改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促进企业发展。由于近期修订频繁,特对近期设计船
2、舶类法律、法规、规章、公约等修订情况进行集中解读宣贯。,一、近期主要修订情况,1、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关于修改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2、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3、 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4、2017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防治船舶
3、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等多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5、 2017 年1月1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强制生效。,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系,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单独设立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港口、码头、装卸站防污染要求;船舶防污染;水上过驳作业等防污染提出原则性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相关防污染要求进一步细化; 3、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相关要求更进一步细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将第十二条【原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3.1.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2016年11月7日,3.1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解读:本次修改将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海船,因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范围为沿海水域船舶,对内河船舶修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进出签证修改
5、为进出港报告,取消了国内沿海水域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改为报告制。取消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船舶签证簿的配备和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的核发、换发和补发。船舶签证簿不再作为船舶的法定文书,3.1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影响: 海上交通安全法将报告制列入法律条例,不按规定进行报告即为违反该法,并且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要求:1: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实施每港必查。2:各相关航运公司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船舶安全主体
6、责任。3:各相关航运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长应保证船舶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船舶关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开启和使用。4: 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在修订,将设置更为具体罚则。 请各船舶严格落实报告制。,3.2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修订,将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
7、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仅保留此项)(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2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修订,解读:对船舶使用焚烧炉;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使用化学消油剂等防污染作业审批取消,改为由船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
8、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对船舶诚信和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影响:1、船舶进行以上防污染作业不需进行审批,但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如压载水不应含有影响生态的微生物、污染物等;含油污水排放不能大于15PPM(渤海湾、有明确要求的港口,如上海港等禁止使用);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上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对于发现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
9、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3日,四、(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1、修改项(一):删除原文第十八条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解读-此项修改解除了国际航行船舶每次驶离国内港口时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的强制要求。【历史变化情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
10、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海事2013593号)第四条规定,取消了除渤海以外港口的要求:,(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影响:此项修改减轻了频繁进出渤海湾水域国际航行船舶每次都有进行接收的压力,改为由船舶自主根据设备情况和污染物储存及处理情况确定接收时间和港口。处理要求:根据船舶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型式(生活污水应有满足要求的处理装置才可以排放,如型式不同的装置可以分为3海里、12海里等,有宽限期,但自2016年6月1日起不满足要求排放要接收处罚)、舱容(残油、油污水,必须满足下一航程产生量的存储要求等)、存储和处理情况(船舶垃圾,如青岛港查处船舶进入领海而排放不允许排放的垃圾而处罚,MARPOL7
11、3/78公约附则V修正案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垃圾的排放进行了新的规定,由原来的六类改为现在的九类,其中C类生活废弃物是禁止排放入海的包括塑料、合成缆绳、渔具、塑料垃圾带、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漂浮的垫舱材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纸张、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 )进行处理,并在相应记录簿内准确记录排放和接受相关情况,避免因此被滞留或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IV的通知,关于船舶设备和证书为符合上述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船舶应当装有如下的设备:(一)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船舶应当装有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EPC.
12、159(55)决议通过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指南建议案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二)如仅需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当装有将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的认可型装置。(三)如仅需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当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柜应当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四)船上应当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当装有符合公约要求的标准排放接头。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2014年1月1日仍不能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规定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
13、理由,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最晚不迟于最近一次坞检结束前或者2016年6月1日前,取其早者,满足上述规定。,四、(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2、修改项2:第三十七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替换为:(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
14、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影响:1、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由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更改为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取消对应。2、 此项修改后,取消了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审批要求。,四、(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修改项3:将第四十一条: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
15、治污染替代措施,但应当将拟采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替换为:“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解读:1、将油类布设围油栏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仅要求散装持久性油类,由此以来,装卸非持久性油类船舶不在需要布设围油栏;2、布设围油栏要求将船舶船舶燃油
16、供应作业除外;3、删除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3日,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修改一: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17、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修改为:“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解读:不再对船舶污染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检验证书实施备案,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修造拆解船厂、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
18、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修改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9、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2、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修改为:“(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解读:继2016年11月7日海船取消签证后,内河船舶也取消签证;至此,这项延续了数千年的海事监管手段退出历史舞台。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大大降低了船舶营运成本,提高了船舶营运和港口码头周转效率。可为船民节省每年约2400万小时的时间和约12亿元的交通成本。,6.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将第十七条【原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
20、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将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修改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
21、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6.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3、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4、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5、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2、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名录向社会公布。 船舶、有关单位使用消油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6.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6、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
23、以下的罚款。” 7、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修改为(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三)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6.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解读:本次修订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对相关审批内容进行了修订。1、取消了污染物接收单位作业审批,改为作业情况报告; 2、取消了海事
24、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的签发,改为接收作业单位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 3、对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罚则由未经审批对应修改为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影响:船舶不再需要向海事申请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但必须向污染物接收单位索要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七、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
25、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本次修订明确了: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2、对港口码头岸电设施提出法律要求;3、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等法律要求;4、并赋予了海事机构
26、相应的处罚权限。,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我市海域属于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要求:1、各船舶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相关要求;2、各港口企业应按要求设置岸电设施;3、及时沟通落实低硫燃油的供应。,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5届会议上以第M
27、SC.393(9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修正案增加了“CHEMICAL GYPSUM”,列为“A”组易流态化货物,官方翻译名为“化学石膏”,即现在的脱硫石膏,建议统一使用正确运输名称“化学石膏”;另,修正案将“熟料粉煤灰,湿的”修改为“熟料粉煤灰”,并修正了“描述”一节。 应按照该修正案修正后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进行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申报、船舶载运A组和C组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重点加强对载运铁矿、铁矿粉、锰矿、锰矿粉等修正案新增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的监督检查。注意1:仅进行固体散装货物A、C组报告,不需要申报员证书。“B”组申报仍需要申报员证书。2、特别注意“A”组易流态化货物含水量和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2018年4月14日 00:42: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