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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类学名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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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摄类学名相(一)(小、中、大理路)所知 一切能知道的境、存在的东西。所知 、 有 、 所量 、 成事 、 境 、 法 ,都是同义词 。有 如果有的话,一定会有一个智慧能了解它。所量 只要是所量,一定有一个能量能去量这个所量。成事 量能够去成立的法。分为常法及无常法 。境 无错乱的、无颠倒的、无错误的心所认知的对象。法 有能力区分清楚其他 , 有这种能力存在 , 即曰法无常 剎那坏灭 、 变化之法 , 即 无常 。与以下法同义:无常法=有为法 实事 ( 实有法 、 事物 ) 胜义谛 自相 谛实成立 所作 质= 现前知(现量)的显现境:五根识+ 瑜伽现前知。=因=果有为法 很多因缘聚集而做出来 、

2、 造作出来的一个法 ,实有法 能起作用之法事物 能表功能(即有作用)胜义谛 能真实成就功能之法 。能被现量认知,就叫真实 所作 己由因而作,作则必生果 。自相 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 , 而由己之性相所成之法 。质 物质所成 ,不是我们认知想法加给它的 , 而是它自己方面成立的 。常法 非剎那性之法 、 非剎那变灭之法 ,与无为法、非实有法、世俗谛、非谛实成立、不作、共相、分别心的显现境同义剎那 自己让自己刹那刹那变化坏灭,不依他力无为法 与有为法相违者,非由己之因缘所生之法显现境 分别心以排除一法以外的其他法的特色去看这一法,这个特色就是显现境。这是分别心自己的特色。非谛实成立 量识所缘之非真实

3、(不是于现前识发现的情况下而成立或存在)非实有 不能起作用之法世俗谛 不能真实成就功能之法。 (分别心安立的法,存在于分别心中的法)由分别心成立的法补特伽罗无我(粗者,常一自在我;细者,独立实有我) ,能力与所立,一与异,能表与所表,一切法的反体,灭谛(择灭,非择灭) ,无为法(虚空,择灭,非择灭) ,一切常法不作 非生之法非质 非物质所成之法所知的分类有为法除了分为色法、心法、不相应行法外,尚可分为五种,即五蕴。色 堪称为色(即五根能接触到的东西,这是粗浅定义不可深究) ,与物质同义(典型下部见) 。色法又能分为两大类:能生与所生。触处的四大种是能生,其他一切色法是所生。同义 范围大小完全一

4、致,并非意义相同。反体 一切的法 , 若存在的话 , 这个法上面一定要有这种能将自己与他者区分开来的体性。若无此体性(反体) ,就不算存在。 瓶子的反体 , 即 排除非瓶 的体性 。因 能生;能饶益亲因 亲能生间接因 间接能生近取因 能生物自身之质流俱生缘 非是物自身之质流而主要能生质者能作因(可以是真正的因,可以不是) 谓与瓶既是质异 , 于瓶之产生又不作障碍之相符事 , 为瓶之能作因性相 。从言诠门分为有力之能作因(必是有为法)与无力之能作因(必是无为法)俱有因相应因(不是真正的因)谓彼此同时又属质异,彼此之生起又不为障之相符事,为俱有因之性相。通心及境;俱有因一定是能作因,反之不一定。

5、谓彼此既相互具五相应,而彼此生起又互不障碍之相符事,为相应因之性相 。 相应因唯是心王心所,同时具足所依、所缘、行相、同时、同事完全一致,故称相应。相应因一定是俱有因,反之不一定。遍行因 遍行和异熟因全是轮回中的因。同类因中存在涅槃的因。为能生后念变成自果之与自同地烦恼之烦恼,是遍行烦恼。遍行烦恼中,前一个烦恼与后一个烦恼必须是同地(三界随一) 、同类(贪生贪,嗔生嗔) 。遍行烦恼能带动其周围的一切烦恼,故令烦恼越来越大而迅速;善则没有这个功能。同类因 谓能生出自之后续亦是同类,为同类因之性相。如闻思修慧,又如瓶。遍行因一定是同类因,反之不一定。异熟因(以上三者都是真正的因)谓由不善及有漏善随

6、一所摄,为异熟因之性相。即恶业及有漏善业。带来三苦。异熟,藏文意为无法掌控的果。业就是思心所。果 所生异熟果 五取蕴等流果 心,智力,性格增上果 身心所依之处所。是外在能作因的果报。士用果 直接能观察的外在果离系果 谓诸择灭总相(类总) 随自身之显示之后而行之法义总 有境分别心的对境(义)上面的总,或它上面能关联的力量或作用。执着瓶分别心对非是瓶而见为瓶的增益部分,是瓶义总的性相。聚总 聚集自之若干支分粗色(由四大种所生,具色香味触之粗色法)别相 能遍(总)所入之具自类(总)之法质法 与和无常法同义的那个“质”不同。那个质是指有为法。这个质是指:“是法,它是它本身,不是它者就不是它” 。是自身

7、之体法 是法,它是它本身,不是它者也是它。 所表、常、总、别 非自身之体法 是法,它不是它自身,不是它的就不是它。 性相、异、与瓶是一、柱与瓶二 介于二者之间之体法是法,它不是它自身,不是它的也是它。 物之总 能表 具有实有三法(性相) 【1,是性相。2,有事相。3,是它自己的名相的性相。 】所表 具有假有(假名安立)三法(名相,但并非所有名相都是所表,如瓶柱二者。 ) 【1,必须是名相(“能表功能”就不是) 。2,必须存在它的事相(瓶柱二者就不是,没交集,举不出事相) 。3,必须是它自身性相的名相(你、我、他、物与瓶二者就不是了。物与瓶有交集,但无性相。 ) 】相依 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

8、能表功能;(后面这个“能表功能”指具有前面那种作用) 。即事相,即能表与所表之所依法。或,谓以性相及时显示彼所表之依处也 。相违 是异,无相符事,与互相相违同义互相相违 若能决定某一者是什么之时 , 就一定要放弃另一者。即是 A 就不是B,是 B 就不是 A。直接相违 谓彼此直接不顺相处(没交集) ,为直接相违之性相。二个法之间,没有第三者 , 没有交集 , 要不是在 A , 就一定在 B ,要不是在 B ,就一定在 A ,它必定落在 A 或 B 的范围里,不会有那种既不是 A 也不是 B 的情形发生,也就是 , 不是 A 与不是 B 中间,没有东西,此即 直接 之意 。 即:不是 A 就是

9、B,不是 B就是 A。直接相违,是基道果的基上来谈,大部分指对境上。而下面两个则大部分指有境,虽亦不尽然。间接相违 谓非是直接之能害所害(不是不同时并存相违) 、 而于事不顺相处(没交集) , 为间接相违之性相。如我执与无我慧,在八地前都可并存。 (道)不能共存相违 谓从所断质流及能断方面不顺相处 (道和果)同体相属 谓尔与彼法从同体方面相异,彼法若无尔亦必须无之法从生相属 谓与彼法从本质相异方面,属于彼法果之种类一切法分四:污染,异熟生,余,初圣染污这个法 , 乃去除掉异熟因之后的其余五因会产生染污之法 ; 异熟生 , 则是除了遍行因之外的其余五因会产生异熟生之法 ; 余 , 则去除异熟因与

10、遍行因二者之后剩下的四因会产 余法。第四项 及同类余生 ,则是去除前面异熟因与遍行因二者之后,再排除掉同类因 , 最后剩下的三因 ( 能作因 、 俱有因 、 相应因 ) , 会形成 初圣 , 即第一剎那的见道 。因缘 因的缘,就是缘(即除能作因之外的其他五因)所缘缘 所缘缘 , 谓主要能直接生起执青色现量之青色相分 , 为执青色现量所缘缘之性相或谓主要能直接生起执青色现量自身之相分,为执青色现量自身所缘缘之性相 。 P49等无间缘 等无间缘 , 谓执青色现量主要仅能直接生起领受明了之心识 , 为执青色现量等无间缘之性相,其相依,谓如执青色现量前念无间所生之注意青色之识 。 P48。 等无间一词

11、,即主要表达前续一定要灭掉之意 。增上缘 增上缘,谓执青色现量主要能直接自在生起,为执青色现量增上缘之性相。其相依 ,谓如变成执青色根现量不共增上缘之眼根及变成彼不共增上缘之意根 。 除了能作因之外的五因外,一切皆是增上缘。增上缘,分共与不共 。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等,各自有自己的增上缘,此即不共增上缘 。五根,都得依靠第六的意根才能运作,因此,意根,是共的增上缘 。遮遣 谓以执自分别,由直接阻止所遮而了别,为遮止之性相无遮 即 谓以诠自之语 , 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 , 既是投执自分别之所量,又无是成立之相符事,又为缘是遮止之相符事,为遮自身无之排他性相 。 【无能表功能存在,是无为法

12、】所破存在的无遮无瓶所破不存在的无遮无自性非遮两种分类:谓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 , 既是投执自分别之所量 、 又是成立之相符事 、 又为缘是遮止之相符事 , 为遮自身非是之排他性相,遮非是之排他与遮非是二者同义 。 义自相之排他 谓既是遮非之排他 , 又是缘是胜义能表功能之相符事 , 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 。 其相依 , 如否定非是瓶 。 【是有为法】 【义,指分别心的有为法趋入境】知觉之排他 谓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别增益之相符事,为知觉排他之性相 。 【属义共相的遮止法,是无为法】直接成立 无山的田间接成立 胖子天寿白天不吃饭直接间接成立 胖天寿白天不吃饭,不瘦以时分影响而成立

13、已知国王是婆罗门或刹帝利随一,说:国王不是婆罗门。成立 谓非以执自分别心由直接阻止所遮而了别。一切法分成立与遮遣二。成立中有有为无为。无遮与知觉之排他是无为。义自相之排他是有为。义共相是无为,分成立与知觉之排他二。排入 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 , 为排入的性相 。分别心认识境的时候都是排入立入 如是趋入对境。无分别心。有境分三:补特伽罗,识,能诠声补特伽罗和识有排入立入之别,能诠声只有排入应成论式八门分别答辩法:应成论式不需要宗法有一个都不符合的(如声是常,名相故。名相有常法与无常法。 ) ,直到有八个都符合的(声有法,应是常与物二者之一,且应是补特伽罗无我,是瓶与柱之一,是补特伽罗无我故)后遍

14、 是因一定是后陈往下周遍 是后陈一定是因遣遍 不是后陈就不是因违遍 是因就一定不是后陈 声是常,名相故。与倒后遍同义。颠倒后遍 是因不是后陈颠倒向下周遍 后陈不是因颠倒遣遍 非后成一定非非因颠倒违遍 是因就非非后陈应成论式 谓建立应成论式。真应成论式 能压服自所遣除之倒执、遍计执现行的应成语,即真应成的性相。谓真应成论式之一 , 驳义具足三支 。即没有正因的应成论式,能射出正理。驳义具足三支:后陈和正因颠倒过来满足因三相。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 ,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第一 , 自己所投论式之因,当列举时,真正论敌必须承认,但又必须是未由量识成立 。 第二个 而周遍已由量识成立 , 第三个 宗由

15、量识危害者 谓射自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谓真应成论式之一 , 是射与自体相续一类者射理由 与射他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不射理由 有正因的的应成论式,不再射出正理似应成论式 不能压服自所遣除之倒执、遍计执现行的应成语,即似应成的性相。射自体种类之应成论式应成 正因与自性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正因) ,与自性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 直接相违角度有大火处有法,应无大火,有寒触故寒触自性,与有大火自性相违,即无大火。有大火处有法,无寒触,有大火故。大火自性,与寒触自性相违,即无寒触与因相违缘果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 。 从生相属角度有浓烟处有法,应无浓烟,有寒毛故。寒冷的果寒毛,与浓烟的因火相违,即无浓

16、烟。有浓烟处有法,无寒毛,有浓烟故。火的果浓烟,与寒毛的因冷相违,即无寒毛。与能遍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之缘所遍应成论式 。 同体相属角度有旃檀大火处有法,应无旃檀大火,有雪触故冷的所遍雪触,与旃檀大火的能遍火相违,即无旃檀大火有旃檀大火处有法,无雪触,有旃檀大火故。火的所遍旃檀大火,与雪触的能遍冷相违,即无雪触以上三种是有无论式以下一种是是否论式缘违遍之射自相续,缘违遍之应成论式 。 声有法,应非所作性,是常故常,与所作性相违,即非所作性声有法,是无常,所作性故。所作性,与常相违,即无常射他种类之应成论式应成论式 正因论式与因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有大火处有法,应

17、非有大火,有寒毛故有大火处有法,无寒毛,有大火故与果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因之应成论式有大火处有法。应非有大火,有寒触亲因故有大火处有法,无寒触亲因,有大火故与能遍相违缘自性射自相续与自性相违缘所遍之应论式有大火处有法。应非有大火,有雪触故有大火处有法,无雪触,有大火故与果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缘因之应成论式。有旃檀大火处有法,应非有旃檀大火,有寒触亲因故有旃檀大火处有法,无寒触亲因,有旃檀大火故与自性相违缘果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有浓烟处有法。应非有浓烟,有寒触故有浓烟处有法,无寒触,有浓烟故与自性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果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大热处有法。应非有彼,有寒触故

18、大热处有法,无寒触,有大热故。与能遍相违缘果射自相续与因相违缘所遍之应成论式有浓烟处有法。应非有浓烟,有雪触故有浓烟处有法,无雪触,有浓烟故与能遍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果相违缘所遍之应成论式大热处有法。应非有彼,有雪触故大热处有法,无雪触,有大热故与自性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缘自性之应成论式有旃檀大火处有法,应非有旃檀大火,有寒触故有旃檀大火处有法,无寒触,有旃檀大火故与果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与因相违缘因之应成大热处有法。应非有彼,有寒触亲因故。大热处有法,无寒触亲因,有大热故与因相违缘所遍射自相续与能遍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有旃檀大火处有法,应非有旃檀大火,有寒毛故有旃檀大火处有法,无寒毛,有旃

19、檀大火故与因相违缘因射自相续与果相违缘果之应成论式大热处有法。应非有彼,有寒毛故大热处有法,无寒毛,有大热故未缘到因射自相续缘果之应成论式夜晚无火之海有法,应有火,有烟故夜晚无火之海有法,无烟,无火故未缘到果射自相续缘因之应成论式无烟之处有法,应有烟,有烟之亲因故。无烟之处有法,无烟之亲因,无烟故未缘到能遍射自相续缘自性之应成论式无树之悬崖有法,应有树,有矮松故无树之悬崖有法,无矮松,无树故未缘到自性射自相续缘能遍之应成论式量识未缘到瓶之处有法,应有量识所缘到之瓶,有瓶故量识未缘到瓶之处有法,无瓶,无量识所缘到之瓶故。真应成与似应成真应成 似应成论式之立因与周遍由量识成立,立宗被敌论者意许否定

20、声音(有法)应成无常,是所作故。论式之立因与周遍皆不成立有的瓶(有法),应是金瓶,又不是金瓶,既是用金制成之瓶,又不是用金制成之瓶故。论式之立因与周遍由敌论者意许成立,立宗被量识否定声音(有法)应成常,眼识所见故。论式之立因不成立论式之立因与周遍由敌论者意许成立,立宗被敌论者意许所否定声音(有法)应成所作,常故。论式之周遍不成立论式之立因由量识成立,周遍由敌论者意许成立,立宗被量识否定声音(有法)应成非所作,无常故。论式之立因与周遍由量识成立,立宗未被否定声音(有法)应成无常,所作性故。 论式之立因由量识成立,周遍由敌论者意许成立,立宗被敌论者意许否定声音(有法)应成无常,是所量故论式之立因与周遍由敌论者意许成立,立宗未被否定声音(有法)应成无常, 非所作故。论式之立因由敌论者意许成立,周遍由量识成立,立宗被量识否定声音(有法)应成非所作,常故。论式之立因由量识成立,周遍由敌论者意许成立,立宗未被否定声音(有法)应成常,所作性故。论式之立因由敌论者意许成立,周遍由量识成立,立宗被敌论者意许否定声音(有法)应成无常,眼识所见故。论式之立因由敌论者意许成立,周遍由量识成立,立宗未被否定声音(有法)应成常,非所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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