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系列案件的串并 摘要:侦查系列案件最有效的办法是开展串并案件侦查。通过串并,判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选定侦查途径和侦查措施。文中主要对系列案件串并的作用,以及串并的条件,串并的形式及具体方法进行阐述,并对制约当前系列案件串并的主要因素进行探讨。关键词:串并;条件;方法;主要因素。 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显著特点是系列案件日益突出,犯罪分子往往进行跨区域跳跃式流窜作案,特别是近几年来,已经从白闯、撬盗保险箱、拦路抢劫犯罪向各种犯罪延伸,犯罪的手段更狡猾,暴力性更明显,时空跨度更大,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对系列性案件的侦破,不仅能体现侦查工作的科学性,更能体现出侦查工作的艺术性。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及
2、时、准确地串并案无疑是成功侦破的基础,只有将系列案件准确地串并起来,才能通过对个案与系列案件之间的联系的分析,丰富侦查线索,更准确地刻画犯罪嫌疑人,把握其犯罪规律,达到破获全部系列案件,并为研究侦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所谓系列案件的串并,是指把不同地域或不同时间发生的多起案件,通过对案件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线索进行分析,认为这些案件可能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因而把这些案件进行合并侦查的侦查手段。系列案件的串并可以把看似无关联的线索、物证进行综合分析,找出足够的证据锁定犯罪分子,因而各级公安机关都特别重视系列案件的串并工作。一、 串并的意义1.有利于加强跨地区的刑侦合作。要打破当前侦查中的条块分割、案
3、件管辖的人案分离等局面。只有开展并案侦查,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联合作战,才能构造出大刑侦的格局。多案合一,有利于集中警力,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共享犯罪信息资源。有利于充分利用不同犯罪现场上收集到的各种犯罪信息。可使多起案件的痕迹物证、异地发现的痕迹物证、小案和易破案件的痕迹物证等犯罪信息资源得到综合利用。通过串联并案,分析、对比、印证各种犯罪信息,准确地刻画罪犯个体特征,判明侦查方向和范围。3.有利于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愈来愈高,更加严格。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终结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即收集到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了审查检验
4、,是确凿无疑、推不倒的;认定犯罪的证据有相当的数量,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环环衔接,无脱漏。可见,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既要保证质又要保证量。串并案件有利于从多方面获取犯罪证据,并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4.有利于深挖余罪。串并案可破一起带一串,得到并案一串、破案一片、深挖一伙的效果。5.有利于主动出击,预防犯罪。通过串并案件,能发现犯罪分子的作案规律和特点,了解犯罪新动向,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工作,调整侦查方案,力争现场抓获作案对象。二、 系列案件串并的条件系列案件串并的条件就是对案件进行串并的依据。根据在系列案件串并中作用的大小,可把系列案件串并的条件分为系列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和
5、可能性条件。(一) 、系列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是指两个以上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的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痕迹、物证。其特点:一是利用确定性条件并案是直接的、确定的,只要经过检验,个案的痕迹、物证为同一,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同一,就可以确定无疑地并案;二是利用确定性条件并案的主体是物证检验技术人员,利用的是自然科学知识;三是惟一性,即只要两个案件中有一样痕迹被认定为同一,那么这两个案件就可以并案。案件串并的确定性条件的范围包括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痕迹、物证,具体包括:痕迹类物证,主要是手印、足迹、工痕、枪痕;特殊痕迹,主要是牙齿痕迹、车辆痕迹、牲畜蹄迹、分离痕迹;人体遗留物类物证,主
6、要是毛发、血迹等能够通过 DNA 确定同一的物证;文检类物证,主要是笔迹、所用的纸张、打印机、复印机等;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声纹和人像。现实工作中,利用确定性条件进行案件的串并主要依靠物证检验技术人员的工作,只要痕迹物证被认定为同一就可以确定无疑地进行并案。(二) 、系列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系列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是指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现的物品、线索不能进行同一认定的情况。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确定性。例如:在两起以上的案件中,作案人选择的对象相同,通过对象相同来进行串并案件具有不确定性,这两起案件可能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可能不是。二是利用可能性条件进行案件的串并的主体是侦查人
7、员,是靠侦查人员对逻辑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知识的运用。三是与确定性条件的惟一性相比,可能性条件必须在两个以上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进行案件的串并。要透过各种假象认清是同一犯罪主体作案这一本质,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这一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实践中。可利用的案件串并的可能性条件很多,常见的串并案件的可能性条件有:1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的种类和侵犯的对象、物品相同。2作案时间、地点的选择相同。3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案人数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往往有串并侦查的可能。4作案人在作案中反映出的心理特征相同。(1).作案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特点、是否心理变态。(2).作案手法是否老练、作案时的心理紧张程度如何。(3).作
8、案人的心理需求。(4).通过对作案预备、作案时、做案后的言行分析,判断其心理活动过程,也可为串并侦查提供线索和依据。5案件的综合特点相似。6作案人的地域特点。 三、 系列案件串并的方法1. 同一认定法即甲案现场留有罪犯的指印,乙案现场也留有罪犯的指印,经鉴定系同一人所留,则甲、乙两案可串并起来。利用同一认定法也可将多起案件串并起来,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准确、可靠、简单、易掌握。但是近年来,随着犯罪分子的智能化、技术型趋势和反侦察意识的提高,现场上留下可供同一认定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这就增强了利用同一认定法串并案件的困难。2. 物证连结法物证连结法是指此案现场上的罪犯遗留物被认定为彼案现场上的丢失物
9、,而将该两件案件串并起来的方法。这种方法串并案件,近年来也时常用到,尤其是在一些流窜犯罪案件中用到的更多。 3. 综合类比法综合类比法就是综合类比各案现场反映出的案犯体貌特征、作案手段、特点、动作习惯、个性心理等,认定各案案犯本质特征是否相符的串并方法。这种串并方法弥补了同一认定法的不足。近年来应用率不断提高,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其可靠性不如前两种,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由于受某些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即使同一案犯在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作案手段、特点、个性心理也往往产生一定的差异。因而,要提高综合类比法串并案件的准确性,就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科学的态度去分析评价存在的差异,切
10、忌机械地类比。若差异点是本质的则不能并案,若差异点是非本质的,是可以解释的,就要大胆的并案。系列入室盗窃案常现出的非本质差异点主要有:(1)现场出入口的差异。比对出入口时要认真分析研究现场门窗的结构、坚固程度及现场环境状况,从而确定作案分子选择出入口是否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和影响。(2)现场足迹( 主要指鞋印 ) 、工具痕迹的差异。大家知道,有些系列入室盗窃案件发案时间前后跨度大,可以是一个季节,也可能是几个节季。因而各案现场上遗留的鞋印也不尽一致,如果技术人员不注重对足迹的深入研究、检验,单凭现场上遗留的鞋印花纹种类的异同盲目做出是否并案的结论,往往会出现失误。工具痕迹也具有同样的道理,虽然犯罪
11、分子在一段时间内常使用同一种或同一工具,但在使用过程中,作案工具常常发生磨损变形,因而要注意工具痕迹形态的差异与发案时间的先后关系。(3)作案时间的差异。由于受被侵害对象、天气状况和公安保卫部门防范措施等因素的影响,作案分子的盗窃时间也会发生一些改变。因此对于作案时间的差异,也要作具体分析。(4)被盗物品的差异。由于罪犯在各案中所侵害的对象和目标具体情况不同,影响着犯罪目的的实现。有的案犯虽专门偷盗票证,但当时现场上找不到现金、票证时,也会盗窃一些便于携带的物品。所以案犯的盗窃物品也常发生变化。4. 传递关系推理法传递关系推理法是在利用上述 3 种方法进行串并案件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入室盗窃案件
12、串并起来的方法。即运用同一认定法将乙、丙二案串并起来;用综合类比法又将甲、乙案件并起来,再用传递关系推理法,将甲与乙丙三案并为一串案件。四、 当前制约系列案件串并的主要因素(一).串并系列性案件过于依据刑事技术的支持,而刑事技术工作的薄弱又削弱了串并案工作的基础。依据刑事技术部门提供的证据坚定结论来串并系列性案件是最靠得住、最能经得起实践考验的。但是,从公安机关基层刑事技术工作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痕迹的发现率、提取率、利用率低的情况,不能为串并案件提供硬性要素,不能满足打击系列性犯罪的需要。然而,有些侦查人员在侦查中,特别是对系列性案件的串并侦查中,过于依赖刑事技术部门在现场勘察中所提供的证据
13、和鉴定结论,缺乏运用“软件要素”(通过分析案犯活动规律、作案手段、方法、现场留下的心理痕迹)进行串并侦查的意识和能力,导致一些本可串并的系列案件,只作为孤立的案件进行侦查,使侦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受到影响。(二).刑侦工作体制不顺,刑事犯罪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当前社会已经步入一个人、财、物大流动的时代,然而,社会控制机能的相对弱化,也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客观条件,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虽然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刑侦体制的改革,但是对“以块为主”的属地管辖的基本体制触动不大,致使刑事犯罪的信息在纵向、横向上传递、反馈不及时、不灵敏,交流渠道不畅,甚至相
14、互隔绝,严重影响了串并案工作的开展,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三).串并案意识不强,造成在系列性案件发生之初没能串并侦查。侦破系列性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做到及早串并案侦查。系列性案件的发生发展也有其一定的规律性,特别是系列性案件越发展到后期,其案件的性质越严重,案犯作案手段越残忍,反侦查意识也越强,犯罪危害也越大。刑事侦查人员对任何案件的侦查都要有很强的串并案意识,也就是说,对于案件的侦查不能就案论案,应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其他案件的信息和材料,从中寻找案件之间的相同或相似点,只要发现可供串并的因素,就应进行串并侦查。这样做,不仅可以开阔侦查思路推动侦查进程,也能将系列性案件制止在初发阶段,减少
15、社会危害。然而,现实中很多侦查人员串并案侦查的意识不强,甚至对一些同类型的案件都没有串并的意识,致使案犯连续疯狂作案,而侦查机关却久侦未破。(四).大量隐案的存在,严重地限制了串并功能的发挥。成功侦破系列性案件必须要做到全面系统地占有已发案件的基本情况,这是正确分析案情、制定侦查措施的基础。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从整体上把握住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制定的侦查对策就缺乏针对性、实用性。现实中,由于大量隐案的存在,一些系列性案件难以进行串并侦查,限制了串并功能的发挥。产生隐案的主要原因,一是许多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不报案,尤其是强奸案的被害人为了个人名誉往往不报案。二是有些案件虽然当事人没有报案,但在群
16、众中早已议论纷纷,而侦查人员由于群众工作不深入、群众基础不扎实,情报信息不灵却得不到一丝情报。三是有些公安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以不立案来压发案率、提高破案率,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这些“发案不知” 、“有案不报” 、 “不破不立”的现象造成大量隐案的存在,不仅限制了串并案工作的开展和串并的全面性,而且影响上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和判断,导致整个工作部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下降。主要参考文献 姚丙育著:系列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实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魏垂策、张桂霞、李卫:论系列案件的串并 ,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 年第 2 期。钟乃焕:试论串并案件侦查 ,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 李军岐、李永旭:系列性案件串并案工作的实证分析 ,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 年第 4 期。徐南江:浅析串并案件与侦查的关系 ,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 5 月,第 3 期论文写作困难与不足 在写作过程中,相关领域资料较少,部分内容过于陈旧,加之本人理论水平有限,致使本文不免有诸多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