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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如何发挥职能作用.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898384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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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方人大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从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状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职权行使不到位,遇到困难绕着走,不敢使用“质询” 、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 “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把握不好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要么一切都顺着来,要么相互顶牛;没有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时不敢坚持原则,维护民意;忽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四方面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供商榷。 深刻认识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要在“敢”字上下功夫 在人大工作实践中,类似于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

2、监督权力很少用到,有的地方人大甚至从未使用过。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人大的这些监督方式,既是法定职权,人大有权行使,又是法定职责,人大有责任行使。任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都是一种失职,都是对人民不够负责任的表现。人大职权行使不到位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一个“敢”字,即:“敢”还是“不敢”的问题。不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复杂的,笔者认为有四条:一是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在思想深处或者说在潜意识中有怕得罪人的思想,致使监督上软弱,不敢碰硬;二是对人大依法监督的程序掌握的不透,又缺少可供参照的先例,怕盲目行使刚性监督手段,造成混乱,致使不敢运用这些权力;三是受人大工作惯例的影响,加之目前决策运行体制的限定

3、,思想上宁愿平铺推着干,也不愿带头尝试冒风险;四是目前从法律对这些权力的使用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不敢尝试的结果。 深刻认识人大行使职权的特殊性,正确处理好人大工作与各方面的关系,要在“活”字上下功夫 人大在行使职权时有较显著的特性,这种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依附性,人大的工作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监督性,人大和“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三是合法性,人大的各项职权都是法定的,人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这三个特性决定了人大在行使职权时,既要有依法的严肃性,又要有较大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把职权行使到位,行使得更好。主要是在处理三个关系中

4、注重灵活把握: 一是正确处理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在认识上要“活” 。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必须注重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这两个层面。二者是不矛盾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对人大依法办事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办事又必须以实现党的意图为前提。人大在处理与党委的关系上,既要考虑服从的问题,又要考虑依法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工作中灵活掌握,对党委做出的决策,人大可以从法的角度上予以衡量,灵活地当好党委决策的参谋,同时贯彻落实好党的意图。应经常性地向党委汇报工作,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 二是正确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在监督和支持的定位上要“活” 。有人认为人大和政府之间应是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

5、,监督应寓于支持之中。笔者认为,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能要求人大工作必须既要敢于又要善于找出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使其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但是人大的监督又绝非是铁板一块,实际工作中要灵活地予以把握,既要达到监督的目的,又要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没有抵触情绪。这里需要有监督的艺术和方法。例如,在对政府重大事项的监督上,就要灵活地把握。 三是正确处理好人大与“两院”的关系,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活” 。人大对“两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法律的监督上。近些年监督力度也逐渐加大,但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还主要是听汇报的形式,尚缺乏灵活有效的途径和方法。笔者认为,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必须要在不影响检、法

6、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进行。监督的重点应放在检、法队伍建设上和错案的追究上,可采取调查案件当事人的方式,了解办案情况;可通过信访案件的查处,了解办案情况,可直接参与(但不表决)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办案情况等等,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特别是对办错案的要视情况追究责任,直致撤销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办案人员职务。这些监督方式方法可以活一些,使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更富有实效。 深刻认识人大的性质、作用,要在“为民”上下功夫 人大工作的性质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人大工作是代表人民的工作。二是人大工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大工作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执行的是人民的意志,行使的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权力

7、的实现形式。人民主权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本质属性。人大工作对于引导、规范、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之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和核心;之二是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性质和作用看, “为民”是人大工作的根本。吴邦国委员长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在于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笔者认为,人大工作“为民”要在三个方面突破: 一是职权为民,在认识上突破。人大的职权来源于人民,职权的运用也是为了人民。人大的每一个工作者只有在思想上牢固地树立为

8、民行使职权的思想,在行动上才会有为民的举措。认识上的突破,说起来容易,但真正落实起来却并非易事。地方人大要从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为民的举措,体现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思想。 二是立法为民,在民主上突破。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较大城市、经济特区人大的特有权力。立法公正,宗旨为民,防止部门利益倾向的问题是当前立法需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民主的问题,应进行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召开立法听证会是民主立法的很好形式,应广泛推广。在媒体上公布法规草案,征求修改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是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从目前地方人大立法的实践看,效果较显著。 三是监督为民,在实效上突破。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这种监督权的运用体现了人民性的要求,人大的监督实质上是为民监督。目前人大的监督形式多样,方法很多。如,视察、检查、调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等,主要问题是监督表面化,缺乏实质性。人大的监督应该是有实效的监督,而不应该是走一走看一看,写个报告就了事。监督要动真格,有震动、有实效,这样人民才会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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