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 设 法 规,顾丽媛18396093500,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工程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协作关系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熟悉),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概述,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熟悉),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概述,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规范指导建设行
2、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了解),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同性,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复杂性,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术法规,(了解),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掌握),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3、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体,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注意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
4、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如建筑材料等。,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专有技术、工程设计等。,法律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客体,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
5、 建设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建设义务 建设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 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建
6、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但这些客观现象必须经法律规范确定。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和产生法律后果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如主动和人签合同),(熟悉),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1
7、)主体变更法律关系中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2)客体变更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3)内容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主客体不变,内容变更,变现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1)自然消灭(2)协议消灭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3)违约消灭,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1.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
8、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代理的种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口头形式委托、书面形式委托,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注意法定代理的特点是“法定”,具体表现为代理关系是法定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当事人的意志对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不起作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
10、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3.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合同法
11、4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后,无权代理便产生了与合法的代理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指“被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
12、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在无权代理活动中,无权代理行为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催告权和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人在作出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向“被代理人”催告,催问他对上述行为是追认有效还是拒绝追认,并限期作出答复。如果“被代理人”在限期内未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无权代理行为人还享有撤回权,即向“被代理人”提出撤回以前曾作出的“代理”表示的法律行为。但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了其所作的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若该行为人已经行使撤回权,则“被代理人”就不能行使追认权。,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
13、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前提:无权代理 后果:代理有效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权的终止(P12)(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4. 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连带责任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王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营业务是对外租赁建筑机械。2005年3月8日,王某委托李某去购买一台压路机。于是,李某启程去压路机的生产厂家。王某在等待中由于心
14、脏病突发而死亡。由于王某去世的时候身边没有人,三天后,在外工作的儿子回家才发现父亲已经去世。此时,李某已经购买了王某委托购买的压路机。李某回到王某的家中,向王某的儿子说明了购买压路机的事宜。但是,王某的儿子以父亲已经于签订购买压路机的合同之前就去世了。他与李某的委托代理终止,李某要自行为购买压路机承担责任。王某的儿子的说法正确吗?,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事实上,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
15、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其利益继续完成的.,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由民法规定,由特别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
16、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熟悉),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
17、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原因条件时间条件,(掌握),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003年3月1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了一个购买水泥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水泥厂于2003年4月12日将100吨水泥运至建筑公司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三天内支付水泥款。 2003年4月12日,水泥厂如约将水泥运至建筑公司的施工现场并通过了建筑公司的验收。但是,建筑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水泥款。 2003年5月4日,水泥厂计划起诉,但是,由于2003年5月4日至6月4日发生了洪水导致交通中断,使得起诉活动无法进行。,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005年4月20日,水泥厂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偿还水泥款。但是,法院
18、却以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水泥厂认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诉讼时效中止,目前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你认为水泥厂的观点正确吗?,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水泥厂的观点是错误的。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诉讼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例并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19、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掌握),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李某于1998年1月卖给张某烟花700箱,价值15万元,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然而直到当年5月张某都一直推说货不好卖,不肯付款。李某以后经常向张某催款,有时候打电话,有时候亲自去找张某,每次间隔不超过3个月。 至2000年12月,李某听说法院可以帮其解决此事,就至法院起诉张某。张某答辩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该判令李某败诉。李某奇怪,明明是我有理,凭什么要判我输官司?,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
20、利,法院就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权利,以免造成民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也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毕竟时间拖得太长了证据难以收集。 本案里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张某就应当在1998年4月30日前付款。如果张某过了1998年4月30日还不付款,那么李某应该从1998年5月1日起的两年内行使权利,如去追讨欠款或起诉;否则两年一过,他就是起诉,法院也不会判他胜诉。,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但本案中李某从当年5月起就一直不断的向张某催要货款,其诉讼时效不断的被中断,即使李某起诉时已经从1998年4月底过了两年多了他也不一定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
21、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制度。 假设本案里的李某1998年11月1日去张处催款,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就从1998年11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到2000年11月1日李某再次去张处催款,又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2000年11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事实上李某是经常去催款,间隔不超过3个月,诉讼时效不停的中断,所以到李某起诉时还没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
22、的权利,(熟悉),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物权的种类 (1)按照物权的权利主体划分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体系的核心,是最完整、充分的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物权的种类 (2)按照设立目的划分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对他人的所有物)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按照设立目的划分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
23、制度,3)物权的保护方法(P15)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失赔偿,(掌握),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发包人则应按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熟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
24、有返还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某采石场专门生产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某采石场将应该发给某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发给了某路桥公司。 2006年7月20日,采石场向路桥公司索取这批石料,但是路桥公司却以采石场要支付这些天的保管费用为归还石料的前提,路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合理。 本案例中路桥公司与采石场都负有债务,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
25、所得的石料归还给采石场。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3)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
26、的,应收归国库所有。,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甲与乙同系某实验中学职工,该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教工宿舍,乙即向校方申请集资住房一套;同时,乙与甲私下协商,请求甲以甲的名义再向校方申请住房一套,由乙居住使用。为此,乙向甲提供了集资建房款1.15万元。甲遂向学校递交住房申请并支付款项。不久,学校明文禁止为他人申请集资住房。甲欲撤回申请,遭到乙的反对。 第二年7月,教工宿舍完工,乙依本人的申请获得住房一套,已经居住使用。同年8月,甲归还乙集资款2000元,同时,甲的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当即领取钥匙人住。同年11月,甲向乙主动表示归还剩余集资款并愿意承担利息870元,被乙拒绝。乙提出,“除归还我950
27、0元外,再借给我9500元使用一年”的附加条件。甲因向乙履行还款债务而遭到拒绝,甲申请债务提存得到支持。,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28、,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 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享有其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单位作品,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单位,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未利用单位资源,著作权属于单位,由单位承担责任主要利用单位
29、资源作者只有署名权,委托作品,单位优先使用,未经单位同意,2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著作权,工程建设领域著作权常见的保护对象: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专利权一定时期内,独占性,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商标权具有显著性,标识义务,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某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师张某接受公司指派的任务,为该公司承揽设计的某住宅楼绘制了工程设计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关该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张某享有署名权,该公司享有其他权利B张某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
30、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该公司享有其他权利C张某享有所有的权里,该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D该公司享有该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但应给予张某相应的奖励,A,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000年5月,家住浙江湖州市织里镇公园路9幢商住楼内的沈水春等9位购房户,先后向湖州市消费者协会织里分会投诉:他们于1996年5月向织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的9间3层楼商住房,存在挑梁、墙体裂缝,屋内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 织里镇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了解。购房户要求每户赔偿2万元自行修房,而开发公司只同意补偿5000元,修理由公司负责。公司认为:“宁愿修房5万,不能多赔5000元。”
31、沈水春等人遂根据购房合同第13条第3款“房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有权退房”的约定要求退房。开发公司认为该幢房屋经质监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房屋渗水是通病,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退房。,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6月2日,经消协分会委托,市质监部门两位工程师到现场目察,发现T轴挑梁混凝土疏松,多根挑梁有明显裂缝。工作人员对该楼30根挑梁进行了混凝土回弹及碳化测试,但回弹和碳化测试因混凝土浇制成型日期已超过1000天,所测数据只能作为参考,而最精确的检测只能是钻孔取样。为了安全,必须对底层挑梁全部砌砖柱加固,购房户只同意对钻芯的挑梁做临时性加固。 6月6日,开发公司、设计单位、质监部门与购房户
32、协商后确定钻芯部位,于7至8日对挑梁实施了临时性加固。6月20日,市质监站对该楼底层阳台及2层阳台6根挑梁钻芯取样,检验结果6根挑梁均不能达到原设计强度C20等级,该楼1层、2层部分挑梁存在结构安全危险。,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7月7日,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该房进行了全面鉴定,经鉴定认为该建筑各承重结构尚未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或处于危险状态,可以安全使用;但由于挑梁有严重缺陷,存在一定的隐患,须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8月6日,织里镇消协分会召集开发公司、购房户协商补偿问题。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公司补偿给每户购房者29500元,共265500元;挑梁加固由开发公司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
33、进行加固并经质监部门认可,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如该房今后发现结构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由开发公司负责。至此,这起房屋质量纠纷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1)本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请分别指出。 (2)沈水春等居民是1996年购房的,他们于2000年提出房屋质量有问题。如果沈水春等居民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本案中的主体是沈水春等9位购房户和织里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客体是那9套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 本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沈水春等9位购房户按照合同的约定,承
34、担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该9位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织里镇某房地产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 开发商织里镇某房地产公司的权利是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在享受该项权利之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给购房人,并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诉讼时效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沈水春等居民虽然是1996年购房的,但在1996年时并没有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因为房屋的一些质量问题特别是如结构的安全隐患、房屋的渗漏等,是属于隐蔽性瑕疵,不是购房当时就能发现的。 房
35、屋有质量问题是在2000年才发现的。因此,沈水春等居民是在2000年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2000年起计算。因此,沈水春等居民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况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面、外墙面及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该商品房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完全应当承担维修责任。,习 题,一、单项选择题在债的发生依据中,( )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A.合同 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习 题,习 题,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本 章 小 结 本章主要对工程建设法律基础进行了介绍。通过对本章节的学习,能够了解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的相关知识,为今后各章的学习奠定了法律基础。,工程建设法律构成要素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及特征、后果承担、无权代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的中止与中断物权与债权制度,Tips,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