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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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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函的知识保 函 的 定 义保 函 (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 称 保 证 书 , 是 指 银 行 、 保 险 公 司 、 担 保 公 司 或 个人 应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向 第 三 方 开 立 的 一 种 书 面 信 用 担 保 凭 证保 函 的 作 用保 证 在 申 请 人 未 能 按 双 方 协 议 履 行 起 责 任 或 义 务 时 , 由 担 保 人 代 其 履 行 一 定 金 额 、一 定 期 限 范 围 内 的 某 种 支 付 责 任 或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保 函 即 为 保 证 书 , 为 了 方 便 , 船 公 司 及 银 行 都

2、 印 有 一 定 格 式 的 保 证 书 。 其 作 用 包 括凭 保 函 交 付 货 物 、 凭 保 函 签 发 清 洁 提 单 、 凭 保 函 倒 签 预 借 提 单 等 。 在 凭 保 函 交 付 货 物 的情 况 下 , 收 货 人 保 证 在 收 到 提 单 后 众 即 向 船 公 司 交 回 全 套 正 本 提 单 , 承 担 应 由 收 货 人 支付 的 运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的 责 任 , 对 因 未 提 交 提 单 而 提 取 货 物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承 担 责 任 ,并 表 明 对 于 保 证 内 容 由 银 行 与 收 货 人 一 起 负 连 带

3、 责 任 。 凭 保 函 签 发 提 单 则 使 得 托 运 人 能以 清 洁 提 单 、 已 装 船 提 单 顺 利 地 结 汇 。 关 于 保 函 的 法 律 效 力 , 海 牙 规 则 和 维 斯 比 规 则 都没 有 作 出 规 定 , 考 虑 到 保 函 在 海 运 业 务 中 的 实 际 意 义 和 保 护 无 辜 的 第 三 方 的 需 要 , 汉堡 规 则 第 一 次 就 保 函 的 效 力 问 题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保 函 是 承 运 人 与 托 运 人 之 间 的 协议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方 , 承 运 人 与 托 运 人 之 间 的 保 函 ,

4、 只 是 在 无 欺 骗 第 三 方 意 图 时 才 有 效 ;如 发 现 有 意 欺 骗 第 三 方 , 则 承 运 人 在 赔 偿 第 三 方 时 不 得 享 受 责 任 限 制 , 且 保 函 也 无 效 。保 函 的 性 质1、 是 独 立 于 委 托 人 与 担 保 人 之 间 的 反 担 保 或 委 托 人 与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或 投 标 条件 之 外 的 。 2、 是 依 据 其 规 定 的 条 件 生 效 的 , 由 担 保 人 以 保 函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单 据 为 基 础 做 出 决定 的 。 3、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保 函 的 当 事 人

5、及 其 权 责1、 委 托 人 ( Principal) , 是 向 银 行 或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开 立 保 函 的 人 。 委 托 人 的 权 责是 ( 1) 在 担 保 人 按 照 保 函 规 定 向 受 益 人 付 款 后 , 立 即 偿 还 担 保 人 垫 付 的 款 项 。 ( 2)负 担 保 函 项 下 一 切 费 用 及 利 息 。 ( 3) 担 保 人 如 果 认 为 需 要 时 , 应 预 支 部 分 或 全 部 押 金 。2、 担 保 人 ( Guarantor) , 是 保 函 的 开 立 人 。 担 保 人 的 权 责 是 : ( 1) 在 接 受 委托 人 申

6、 请 后 , 依 委 托 人 的 指 示 开 立 保 函 给 受 益 人 。 ( 2) 保 函 一 经 开 出 就 有 责 任 按 照 保函 承 诺 条 件 , 合 理 审 慎 地 审 核 提 交 的 包 括 索 赔 书 在 内 的 所 有 单 据 , 向 受 益 人 付 款 。( 3) 在 委 托 人 不 能 立 即 偿 还 担 保 行 已 付 之 款 情 况 下 , 有 权 处 置 押 金 、 抵 押 品 、 担 保 品 。如 果 出 之 后 仍 不 足 抵 偿 , 则 担 保 行 有 权 向 委 托 人 追 索 不 足 部 分 。 3、 受 益 人 ( Beneficiary) , 是

7、有 权 按 保 函 的 规 定 出 具 索 款 通 知 或 连 同 其 他 单 据 ,向 担 保 人 索 取 款 项 的 人 。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是 : 按 照 保 函 规 定 , 在 保 函 效 期 内 提 交 相 符 的 索款 声 明 , 或 连 同 有 关 单 据 , 向 担 保 人 索 款 , 并 取 得 付 款 。保 函 的 种 类 及 功 能银 行 保 函 包 括 履 约 保 函 、 不 上 网 保 函 、 上 网 保 函 、 预 付 款 保 函 、 投 标 保 函 、 维 修保 函 、 预 留 金 保 函 、 税 款 保 付 反 担 保 函 、 海 关 风 险 保 证 金

8、 保 函 等 。履 约 保 函 : 是 指 应 劳 务 方 和 承 包 人 ( 申 请 人 ) 的 请 求 , 向 工 程 的 业 主 方 ( 受 益 人 )所 作 出 的 一 种 履 约 保 证 承 诺 。 倘 若 履 约 责 任 人 日 后 未 能 按 合 约 的 规 定 按 期 、 按 质 、 按量 地 完 成 所 承 建 的 工 程 , 以 及 未 能 履 行 合 约 项 下 的 其 他 业 务 , 银 行 将 向 业 主 方 支 付 一 笔不 超 过 担 保 金 额 的 款 项 。 该 款 项 通 常 相 当 于 合 约 总 金 额 5 -10 。预 付 款 保 函 : 又 称 还

9、款 担 保 , 是 指 向 工 程 业 主 ( 受 益 人 ) 保 证 , 如 申 请 人 未 能 履 约或 未 能 全 部 按 合 同 规 定 使 用 预 付 款 时 , 则 银 行 负 责 返 还 担 保 函 规 定 金 额 ( 或 未 还 部 分 )的 预 付 款 。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担 保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承 包 人 收 到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总 额 。投 标 保 函 : 是 指 向 招 标 人 ( 受 益 人 ) 作 出 保 证 , 在 投 标 人 ( 申 请 人 ) 报 价 的 有 效期 内 , 投 标 人 将 遵 守 其 诺 言 , 不 撤 标 、 不 改

10、标 , 不 更 改 原 报 价 条 件 , 并 且 在 其 一 旦 中 标后 ,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中 的 承 诺 ,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如 投 标 人 违 约 , 银 行 将 在 担 保 额 度 的 范 围 内 向 招 标 人 支 付 约 定 金 额 的 款 项 。 该 金 额 数 通常 为 投 标 人 报 价 总 额 的 1 -5 不 等 。维 修 保 函 : 是 指 应 承 包 方 ( 申 请 人 ) 的 请 求 , 向 工 程 业 主 ( 受 益 人 ) 保 证 , 在 工 程质 量 不 符 合

11、合 同 规 定 , 承 包 方 ( 申 请 人 ) 又 不 能 维 修 时 , 由 银 行 按 担 保 函 规 定 金 额赔 付 工 程 业 主 。 该 款 项 通 常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5 -10 。预 留 金 保 函 : 又 称 留 滞 金 担 保 , 是 指 应 承 包 方 ( 申 请 人 ) 的 请 求 , 向 工 程 业 主( 受 益 人 ) 保 证 , 在 承 包 方 ( 申 请 人 ) 提 前 支 取 合 同 价 款 中 尾 欠 部 分 款 项 而 不 能 按 期 归还 时 , 由 银 行 负 责 返 还 担 保 函 规 定 金 额 的 预 留 金 款 项 。 通 常 为

12、合 同 价 款 的 5 -10 。税 款 保 付 反 担 保 函 : 是 指 对 在 银 行 开 户 的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 银 行 可 为 该 企 业 出 具 以中 国 银 行 为 受 益 人 的 反 担 保 函 。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在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中 为 免 向 海 关 缴 纳税 款 保 证 金 , 需 委 托 中 国 银 行 出 具 以 海 关 为 受 益 人 的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海 关 风 险 保 证 金 保 函 : 是 指 企 业 在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中 需 要 向 海 关 缴 纳 风 险 保 证 金时 , 向 银 行 申

13、 请 出 具 以 海 关 为 受 益 人 的 保 函 业 务 。功 能 :履 约 保 函 能 满 足 企 业 之 间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方 面 担 保 的 需 要 。预 付 款 保 函 能 满 足 企 业 之 间 偿 还 预 付 款 方 面 担 保 的 需 要 。投 标 保 函 能 满 足 企 业 之 间 投 标 方 面 担 保 的 需 要 。维 修 保 函 能 满 足 企 业 之 间 履 行 维 修 责 任 方 面 担 保 的 需 要 。预 留 金 保 函 能 满 足 企 业 之 间 归 还 预 留 金 方 面 担 保 的 需 要 。税 款 保 付 反 担 保 函 能 满 足 银 行

14、开 户 的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在 中 国 银 行 为 其 向 海 关 出 具 税款 保 付 保 函 后 , 出 具 以 中 国 银 行 为 受 益 人 的 反 担 保 函 的 需 要 。海 关 风 险 保 证 金 保 函 能 满 足 企 业 因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为 免 向 海 关 缴 纳 风 险 保 证 金 提 供担 保 的 需 要 。银 行 可 提 供 的 函 业 务 分 为 融 资 性 保 函 和 非 融 资 性 保 函 两 大 类 。 1、 融 资 性 保 函 包 括 : 融 资 保 函 、 融 资 租 赁 保 函 、 透 支 保 函 、 延 期 付 款 保 函 等 。 2

15、、 非 融 资 性 保 函 包 括 : 投 标 保 函 、 履 约 保 函 、 预 付 款 保 函 、 进 口 付 款 保 函 、 经 营租 赁 保 函 等 。保 证 和 保 函 的 区 别保 证 是 民 法 上 的 责 任 , 是 区 别 与 物 保 的 人 的 担 保 , 是 第 三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 , 当 债务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其 债 务 时 , 该 第 三 人 按 照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任 的 担 保 方 式 , 分 为 一 般 保 证 和 连 带 保 证 ; 保 函 是 国 际 经 济 法 上 的 责 任

16、 , 国 际 海 上 货 物运 输 在 汉 堡 规 则 中 规 定 , 托 运 人 为 了 换 取 清 洁 提 单 可 向 承 运 人 出 具 保 函 , 保 函只 在 托 运 人 与 承 运 人 之 间 有 效 。 我 国 海 商 法 没 有 关 于 保 函 的 规 定 , 实 践 中 参 照 以 上 规 定 。保 函 的 办 理( 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为 例 )( 一 ) 履 约 保 函 、 预 付 款 保 函 、 投 标 保 函 、 维 修 保 函 、 预 留 金 保 函 需 填 写 和 提 交 的材 料 :1 填 写 开 立 国 内 保 函 申 请 书 ;2 担 保 项 目 可

17、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项 目 招 标 书 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件 及 其 他 有 关 批 文 ;3 担 保 项 下 基 础 合 同 或 意 向 书 ;4 担 保 合 同 意 向 书 ;5 反 担 保 承 诺 函 及 相 关 物 业 抵 押 材 料 ;6 担 保 函 格 式 ;7 申 请 人 基 本 资 信 情 况 ,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并 加 盖 其 所 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或 签名 的 申 请 人 的 年 度 或 半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及 验 资 报 告 ) ;8 受 益 人 的 基 本 资

18、信 资 料 。( 二 ) 税 款 保 付 反 担 保 函 需 填 写 和 提 交 的 材 料 :1 开 立 保 函 申 请 书 ;2 开 立 保 函 协 议 书 ;3 加 工 贸 易 合 同 副 本 ;4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特 准 经 营 证 ;5 提 供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备 案 表 ;6 外 经 贸 部 核 准 批 件 ;7 出 口 许 可 证 。( 三 ) 海 关 风 险 保 证 金 保 函 需 填 写 和 提 交 的 材 料 :1 开 立 海 关 风 险 保 证 金 保 函 申 请 书 ;2 营 业 执 照 、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19、 ,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复 印 件 ;3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原 件 , 有 条 件 的 还 应经 财 政 部 门 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准 ;4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企 ( 事 ) 业 章 程 或 合 资 、 合 作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验 资 证 明 ;5 实 行 公 司 制 的 企 业 法 人 需 提 供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章 程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信 贷 业 务有 限 制 的 , 需 提 供 董 事 会 同 意

20、的 决 议 或 授 权 书 ;6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颁 发 的 贷 款 证 ( 卡 ) ;7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8 新 客 户 还 需 提 供 印 鉴 卡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式 样 。保 函 与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比 较保 函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作 为 国 际 结 算 和 担 保 的 重 要 形 式 , 在 国 际 金 融 、 国 际 租 赁 和 国 际贸 易 及 经 济 合 作 中 应 用 十 分 广 泛 。 由 于 二 者 之 间 日 趋 接 近 。 甚 至 于 有 人 将 二 者 混 同 。 事实 上 , 二 者

21、 之 间 既 有 基 本 类 同 之 处 , 又 有 许 多 不 同 之 处 , 准 确 把 握 两 者 之 间 的 相 似 与 区别 , 有 助 于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正 确 运 用 它 们 来 促 进 国 际 经 贸 的 开 展 , 也 有 利 于 保 护 有 关 当 事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因 此 , 本 文 试 对 两 者 作 一 比 较 。 一 、 保 函 与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类 同 之 处 ( 一 ) 定 义 上 和 法 律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相 同 之 处 保 函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 虽 然 在 定 义 的 具 体 表 述 上 有 所 不 同 ,

22、 但 总 的 说 来 , 它 们 都 是 由银 行 或 其 他 实 力 雄 厚 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应 某 项 交 易 合 同 项 下 的 当 事 人 ( 申 请 人 ) 的 请 求或 指 示 , 向 交 易 的 另 一 方 ( 受 益 人 ) 出 立 的 书 面 文 件 , 承 诺 对 提 交 的 在 表 面 上 符 合 其 条款 规 定 的 书 面 索 赔 声 明 或 其 它 单 据 予 以 付 款 。 保 函 与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法 律 当 事 人 基 本 相 同 ,一 般 包 括 申 请 人 、 担 保 人 或 开 证 行 ( 二 者 处 于 相 同 地 位 ) 、

23、 受 益 人 。 三 者 之 间 的 法 律关 系 是 , 申 请 人 与 但 保 人 或 开 证 行 之 间 是 契 约 关 系 , 二 者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是 以 开立 保 函 申 请 书 或 开 证 行 与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则 是 以 保 函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条 款 为 准 。 ( 二 ) 应 用 上 的 相 同 之 处 保 函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都 是 国 际 结 算 和 担 保 的 重 要 形 式 , 在 国 际 经 贸 往 来 中 可 发 挥 相 同的 作 用 , 达 到 相 同 的 目 的 。 在 国 际 经 贸 交 往

24、中 , 交 易 当 事 人 往 往 要 求 提 供 各 种 担 保 , 以 确 保 债 项 的 履 行 , 如 招标 交 易 中 的 投 标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 设 备 贸 易 的 预 付 款 还 款 担 保 , 质 量 或 维 修 担 保 , 国 际技 术 贸 易 中 的 付 款 担 保 等 , 这 些 担 保 都 可 通 过 保 函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形 式 实 现 。 从 备 用 信用 证 的 产 生 看 , 它 正 是 作 为 保 函 的 替 代 方 式 而 产 生 的 , 因 此 , 它 所 达 到 的 目 的 自 然 与 保函 有 一 致 之 处 。 实 践

25、的 发 展 也 正 是 如 此 。 ( 三 ) 性 质 上 的 相 同 之 处 国 际 经 贸 实 践 中 的 保 函 大 多 是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 它 吸 收 了 信 用 证 的 特 点 , 越 来 越 向 信用 证 靠 近 , 使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与 备 用 信 用 证 在 性 质 上 日 趋 相 同 。 表 现 在 : 第 一 , 担 保 人 银行 或 开 证 行 的 担 保 或 付 款 责 任 都 是 第 一 性 的 , 虽 然 保 函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从 用 途 上 是 发 挥 担保 的 作 用 , 即 当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债 项 时 , 受 益 人

26、 可 凭 保 函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取 得 补 偿 , 当 申 请人 履 行 了 其 债 项 , 受 益 人 就 不 必 要 使 用 ( 备 用 信 用 证 就 是 如 此 得 名 的 ) ; 第 二 , 它 们虽 然 是 依 据 申 请 人 与 受 益 人 订 立 的 基 础 合 同 开 立 的 , 但 一 旦 开 立 , 则 独 立 于 基 础 合 同 ;第 三 , 它 们 是 纯 粹 的 单 据 交 易 , 担 保 人 或 开 证 行 对 受 益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是 基 于 保 函 或 备 用信 用 证 中 的 条 款 和 规 定 的 单 据 , 即 只 凭 单 付 款 。

27、 因 此 , 有 人 将 保 函 称 为 “担 保 信 用证 ”。 二 、 保 函 与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不 同 之 处 ( 一 ) 保 函 有 从 属 性 保 函 和 独 立 性 保 函 之 分 , 备 用 信 用 证 无 此 区 分 保 函 作 为 人 的 担 保 的 一 种 ,它 与 它 所 凭 以 开 立 的 基 础 合 同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从 属 性 抑 或是 独 立 的 关 系 呢 ? 据 此 , 保 函 在 性 质 上 有 从 属 性 保 函 和 独 立 性 保 函 之 分 。 传 统 的 保 函 是从 属 性 的 , 保 函 是 基 础 合 同 的 一 个 附 属

28、 性 契 约 , 其 法 律 效 力 随 基 础 合 同 的 存 在 、 变 化 、灭 失 、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属 于 第 二 性 的 付 款 责 任 , 只 有 当 保 函 的 申 请 人 违 约 , 并 且 不 承 担违 约 责 任 时 , 保 证 人 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时 , 保 证 人 才 承 担 保 函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 而 申 请 人是 否 违 约 , 是 要 根 据 基 础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来 作 出 判 断 的 , 但 这 种 判 断 显然 不 是 件 简 单 的 事 , 经 常 要 经 过 仲 裁 或 诉

29、 讼 才 能 解 决 其 中 的 是 非 曲 直 。 所 以 当 从 属 性 保函 项 下 发 生 索 赔 时 , 担 保 人 要 根 据 基 础 合 同 的 条 款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来 确 定 是 否 予 以 支付 。 各 国 国 内 交 易 使 用 的 保 函 基 本 上 是 从 属 性 质 的 保 函 。 独 立 性 保 函 则 不 同 , 它 虽 是 依 据 基 础 合 同 开 立 , 但 一 经 开 立 , 便 具 有 独 立 的 效 力 ,是 自 足 文 件 , 担 保 人 对 受 举 益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是 否 支 付 , 只 依 据 保 函 本 身 的

30、条 款 。 独 立 性 保 函 一 般 都 要 明 确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无 条 件 的 和 见 索 即 付 的 。 保函 一 经 开 出 , 未 经 受 益 人 同 意 , 不 能 修 改 或 解 除 其 所 承 担 的 保 函 项 下 的 义 务 ; 保 函 项 下的 赔 付 只 取 决 于 保 函 本 身 , 而 不 取 决 于 保 函 以 外 的 交 易 事 项 , 银 行 收 到 受 益 人 的 索 赔 要求 后 应 立 即 予 以 赔 付 规 定 的 金 额 。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就 是 独 立 性 保 函 的 典 型 代 表 。 独 立 性

31、 保 函 是 二 战 后 为 适 应 当 代 国 际 贸 易 发 展 的 需 要 , 由 银 行 和 商 业 实 践 的 发 展 而逐 步 确 立 起 来 的 , 并 成 为 国 际 担 保 的 主 流 和 趋 势 , 原 因 主 要 在 于 : 第 一 , 从 属 性 保 函 的发 生 索 赔 时 , 担 保 银 行 须 调 查 基 础 合 同 履 行 的 真 实 情 况 , 这 是 其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所不 能 及 的 , 且 会 因 此 被 卷 入 到 合 同 纠 纷 甚 至 诉 讼 中 。 银 行 为 自 身 利 益 考 虑 , 绝 不 愿 意 卷入 到 复 杂 的

32、 合 同 纠 纷 中 , 使 银 行 的 利 益 和 信 誉 受 到 损 坏 , 而 趋 向 于 使 用 独 立 性 保 函 。 而且 银 行 在 处 理 保 函 业 务 时 , 正 越 来 越 多 地 引 进 信 用 证 业 务 的 处 理 原 则 , 甚 至 有 的 将 保 函称 为 但 保 信 用 证 。 第 二 , 独 立 性 保 函 可 使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更 有 保 障 和 更 易 于 实 现 , 可 以 避免 保 函 申 请 人 提 出 各 种 原 因 如 不 可 抗 力 、 合 同 履 行 不 可 能 等 等 来 对 抗 其 索 赔 的 请 求 , 避免 对 违 约 人

33、 起 诉 所 花 费 大 量 的 金 钱 、 精 力 及 诉 讼 旷 日 持 久 等 缺 陷 , 可 确 保 其 权 益 不 至 因合 同 纠 纷 而 受 到 损 害 。 备 用 信 用 证 作 为 信 用 证 的 一 种 形 式 , 并 无 从 属 性 与 独 立 性 之 分 , 它 具 有 信 用 证 的“独 立 性 、 自 足 性 、 纯 粹 单 据 交 易 ”的 特 点 , 受 益 人 在 该 信 用 证 为 准 , 开 证 行 只 根 据信 用 证 条 款 与 条 件 来 决 定 是 否 偿 付 , 而 与 基 础 合 约 并 无 关 。 ( 二 ) 保 函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范 和 国 际 惯 例 不 同 。 由 于 各 国 对 保 函 的 法 律 规 范 各 不 相 同 的 , 到 目 前 为 止 , 尚 未 有 一 个 可 为 各 国 银 行 界和 贸 易 界 广 泛 认 可 的 保 函 国 际 惯 例 。 独 立 性 保 函 虽 然 在 国 际 经 贸 实 践 中 有 广 泛 的 应 用 ,但 大 多 数 国 家 对 其 性 质 在 法 律 上 并 未 有 明 确 规 定 ,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阻 碍 了 保 函 的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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