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按照“坚定秀水富民路、建设康美千岛湖” 战略,推进农旅融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适度规模化、产业品质化、品牌效益化的发展方向,以土地规模流转为基础,以农业园区建设为抓手,以培育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旅融合、提升品牌实力,发展康美产业,实现秀水富民。二、政策措施(一)加快土地流转、引导产业发展 1完善流转机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按照依法、
2、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对外项目推介引进、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流转合同鉴证、流转档案管理、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2鼓励规模流转。对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流转登记备案手续齐全,经营主体明确,流转期限 10 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 50 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 100 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 50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 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 5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土地规模流
3、转的推进力度。3力推示范园区。按照统一申报、审核立项、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加快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推动与旅游市场的营销对接。农业园区要求达到连片 300 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 100 亩以上,土地流转率 80%以上,新增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的 45%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4发展产业基地。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水果、茶叶、蔬菜、中药材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 50 亩以上,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到 20 万元以上的
4、,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 40%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 20 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 40%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 扶持连片发展。对新发展茶叶联户连片种植基地达到 20 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 650元,其中鸠坑种单株茶园每亩一次性补助 800 元;水果联户连片种植基地达到 10 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 800 元;名贵中药材联户连片 5 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联户连片 10 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
5、助2000 元、600 元。对发展良种油茶和一般用材林连片面积 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 1000 元;对发展香榧和珍贵树种连片面积 10 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200 元。6支持种苗繁育。对建立中药材原种繁育基地(组培苗驯化基地除外),连片面积 20 亩以上的标准化种子种苗基地,土地承包期 5 年以上,本县供种率 80%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名贵中药材原种繁育基地每亩一次性 5000 元的补助,常规中药材原种繁育基地每亩一次性 1000 元的补助。7扶持农业设施。对未纳入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项目,新建用于农业生产的棚篱架连片 5000 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
6、平方米 3 元的补助。发展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面积达到 30 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喷滴灌及配套设施投入的 45%给予补助。8规范标准养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符合畜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与环保准入条件,且环保设备运行正常的养殖企业,通过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当年新增总投资达 50 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以及上述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美丽生态牧场创建等投入部分 4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在保留养殖场范围内的生态型林下放养禽企业,当年新增总投资达20 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
7、、环保设施设备以及上述配套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 4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工商注册的蜜蜂养殖主体,当年新增投入 10 万元以上,给予蜂机具等生产性固定投资给予 40%的补助。9稳定蚕桑产业。县财政每年安排700 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 “十天养蚕法”示范点建 设 、新品种新技术应用以及桑旅融合等蚕桑产业发展。 (二)强化主体培育、加大金融支持 10强化主体培育。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办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5
8、 万元、8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 11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县政府每年评定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 1 万元的奖励。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优胜劣汰。11鼓励加大投入。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新增设施设备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按设施设备投入额的 30%给予补助,厂房按投入额的 5%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次性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茶厂改造,生产车间达 30
9、0 平方米以上,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达 20 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 30%的补助,同一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办中药材、茶叶、毛竹加工及物流企业,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达到 80 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额的 40%给予的补助,同一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2扶持企业融资。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经县园区办立项的农业园区实施主体用于生产经营性及建设的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 个月的,县财政给予贴息,对单笔贷款 100 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 300 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 5 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 30 万元以上),年贴息率为
10、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对同一主体贷款贴息最长期限为 3 年(与上一轮政策连续计算)。贴息资金单个主体一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年度贷款贴息政策、投入奖补政策按就高执行,不同时享受。县财政每年安排 20 万元资金用于淡季农资储备贴息。13做大企业销售。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 2017 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 2%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
11、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50万元。14专项扶持补偿。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对引进国内知名企业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园区、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等项目,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担保机构农业贷款损失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和农业贷款损失情况,由县政府专题研究后予以扶持和补偿。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农业品牌 15推广农业科技。县财政每年每个产业统筹安排 1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三新” 技术的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其中食用菌产业安排 50 万专项经费,用于购买社会化科技服务。16发展智慧农业。鼓励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发展智慧农业信
12、息系统。经审核立项的智慧农业项目投入达 10 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 4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17建设美丽农业。对成功创建县级美丽田园体验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美丽农牧渔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18扶持良种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 800 万元种子种苗专项资金,用于鸠坑种茶、良种油茶、花猪、中华蜂、道地药材、特色水果以及农作物等原生态物种种质资源保护、良种试验繁育基地建设、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费用,构建较为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供应体系。19加强品牌营销。加大“千岛湖” 等区域公用品牌和企 业自有品牌的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 800 万
13、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展示展销中心、品牌策划、品牌宣传、营销推介、展示展销、品牌包装、品牌奖励等扶持。20支持企业创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三品一 标” 认证 。对获得无公害 农产品产地产品认证主体首次认证奖励 1 万元,完成复查换证奖励 0.3 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主体首次认证奖励 2 万元,完成复查换证奖励 1 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主体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支持农业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省、市等农业品牌称号的,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21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
14、资金中按需统筹安排农产品质量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及维护、农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及合格证应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及专项整治等工作,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信息网络。并建立统防统治机制,通过提高统防统治技术应用覆盖面,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提高防治效果。 (四)强化用地保障、推进农旅融合 22完善农业设施用地。有序保障现代农业用地,对农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淳政办发2015 55号文件执行。23保障农旅融合用地。对农业生产加工、农业园区等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农旅融合发展项目,对所需的经营性用途的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保护生态的前提
15、下,依法报批后实行公开出让,保障用地需求。同时,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农业旅游景点认定授牌,并纳入旅游线路(景点)、宣传推介和旅游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农旅深度融合发展。三、工作要求 24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加快农业产业发展作为“秀水富民” 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明确目标、细化分工、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将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25优化产业布局。按照农旅融合的理念,突出发展重点,制订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着力打造若干个区域优势产业带。各乡镇要研究本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并根据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具体
16、的产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26规范项目管理。淳安县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关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农办、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个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抄送财政局备案。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扶持项目,要求实施主体明确,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本意见的奖补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上述奖补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对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区域内实施的项目被列入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已享受奖补的环节不再享受农业园区奖补政策。27落实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实施意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原关于加快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5 6 号)文件同时废止。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9 月 5 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各群众团体。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