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款结算协议甲方: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乙方: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 地址:技术园区紫泰路 1 号 电话:0595-28156666 电话:传真:0595-28033333 传真: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同时为了规范业务结算行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产品订购详细产品订购明细及款项明细以每次交易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准。第二、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双方同意合作过程中如有符合付款条件的应付款项,将其中的叁拾万作为基本授信额度,超额部分按月结算一次。注:符合付款条件的应付款项,以每次交易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关于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为准。2、对帐方式由甲
2、方于每月 10 日前提供上月对账单,乙方每月 15 日前确认并签回。双方日常往来的单据(如:对帐单、购销合同、发货单等)作为双方帐务往来的重要依据,故均需双方签署确认。对帐由双方指定部门完成。甲方指定对帐部门为:财务部、销售部乙方指定对帐部门为:财务部、供应部3、付款条件乙方需于对帐确认后 10 天内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付款,甲方将取消此结算协议,并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关于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进行结算。4、结算的最高额度甲方经综合考评,确定乙方月度结算周期内的最高款额为人民币 壹佰 万元。月度结算周期内累积应付款项超过最高结算额部分,乙方应当先行支付。第三、其他: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立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双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3、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及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时间为 壹 年,即 2014 年 7 月 15 日到 2015 年 7 月 15 日。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甲 方:福建立信换热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