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孙 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XXX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杨,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第三人: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所有的一辆车型为五菱 LZW6371,车牌号为辽 AD1L21 车辆出卖给被告,约定购车款为 3000 元,于合同签订之日完成交付。合同约定被告(合同中买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过被告一起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被告在同年 10 月 24 日,以 4000 元的价款将案涉车辆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白秋红。原告几经周折了解该车辆多次转手买卖,但到现截止目前该车辆一直未过户,给原告带来诸多风险。现原告请人民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此致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