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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压预应力管桩分包合同.doc

上传人:wo7103235 文档编号:5856598 上传时间:2019-03-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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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静 压 预 应 力 管 桩 分 包 合 同发 包 方 (甲 方 ): 总 包 方 (乙 方 ): 承 包 方 (丙 方 ): 甲 、 乙 方 委 托 丙 方 进 行 项 目 锤 击 预 应 力 管 桩 工 程施 工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结 合 该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为 明 确 责 任 、 协作 配 合 , 搞 好 该 工 程 工 作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就 本

2、工 程 施工 签 订 本 协 议 , 希 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具 体 条 款 如 下 :一 、 工 程 名 称 : 二 、 工 程 地 点 : 三 、 工 程 内 容 : 预 应 力 管 桩 基 础 , 以甲方确认后提供的施工图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变更修改内容。1、 桩 机 进 场 及 设 备 安 装 ;2、 预 应 力 管 桩 采 购 、 运 输 至 施 工 现 场 ;3、 管 桩 施 工 、 接 桩 焊 接 、 外 露 桩 锯 桩 、 桩 位 放 线 等 ;4、 配 合 甲 方 为 桩 检 测 单 位 提 供 桩 机 ;5、 配 合 土 方 单 位 施 工

3、进 度 及 时 进 行 桩 头 锯 桩 ;6、 施 工 范 围 场 地 完 成 后 清 理 ;四 、 工 程 包 干 方 式 和 总 造 价1、 包 干 方 式工 程 承 包 方 式 : 以 包 人 工 、 包 材 料 、 包 质 量 、 包 工 期 、 包安 全 、 包 文 明 施 工 、 包 防 火 、 包 验 收 的 形 式 进 行 单 价 包 干 。本 工 程 实 行 单 价 包 干 , 工 程 量 为 暂 定 工 程 量 , 结 算 按 实 结算 。 合 同 单 价 除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不 做 任 何 调 整 。直 径 400A 型 ( 壁 厚 95mm) 预 应 力 桩 :

4、米 元 /米 元直 径 500A 型 ( 壁 厚 125mm) 预 应 力 桩 :米 元 /米 元送 桩 : 米 元 /米 元合 同 总 价 人 民 币 (暂 定 ): 整 ( ¥ 元 ) , 结算 按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桩 长 的 计 算 方 法 :1、 桩 顶 显 露 地 面 : 实 际 桩 长 入 土 深 度 , 送 桩 为 零 。2、 发 生 送 桩 但 未 超 送 : 实 际 桩 长 入 土 深 度 送 桩 长 度 ,送 桩 按 现 场 签 证 。3、 超 送 : 乙 方 负 责 接 桩 费 用 或 者 承 台 加 深 等 一 切 费 用 , 实际 桩 长 设 计 有 效 桩

5、 长 , 送 桩 等 于 原 地 面 至 设 计 桩 顶 标 高 长 度 。2、 单 价 包 干以 上 单 价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包 工 、 包 料 、 包 机 械 及进 场 费 , 包 质 量 、 包 工 期 、 包 安 全 包 破 ( 锯 ) 桩 头 , 包 接 桩 至设 计 标 高 、 包 水 电 及 自 行 发 电 费 用 、 包 税 金 、 工 程 发 票 、 管 理费 、 利 润 、 文 明 施 工 费 、 临 时 设 施 费 、 等 一 切 费 用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任 何 项 目 单 价 或 整 项 费 用 均 为 包 干 性 质 ,即 已

6、 包 括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 工 具 费 、 施 工 电 费 、 施 工管 理 费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费 、 保 险 费 、 利 润 、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税收 及 收 费 。 单 价 或 整 项 费 用 已 经 考 虑 市 场 价 格 的 涨 跌 、 汇 率 的变 动 、 国 家 急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的 变 化 等 并 在 限 定 的 工 期 内 完 成 施工 项 目 及 至 整 个 承 包 工 程 ,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3、 承 包 人 承 担 风 险 范 围合 同 价 款 包 括 完 成 此 工 程 的

7、直 接 工 程 费 、 间 接 费 、 措 施 项目 费 、 利 润 、 政 府 收 费 、 各 种 税 费 等 ;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费 、 管 理 费 上 涨 风 险 ; 政 府 收 费 、 检 验 费 、 利 润 、 税 金 调 整 风险 ; 接 收 现 场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合 的 风 险 ; 工 程 范 围 内 及 必 然 隐含 项 目 的 包 干 风 险 ; 现 场 地 质 与 勘 察 资 料 不 符 的 风 险 ; 设 计 变更 及 现 场 签 证 增 减 风 险 ; 报 价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不 可 抗 力事 件 发 生 后

8、按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五 、 付 款 方 式 :1、 桩 基 础 工 程 完 工 并 向 甲 方 提 交 全 部 施 工 纪 录 后 7 天内 , 甲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至 总 价 的 %2、 桩 基 础 工 程 经 甲 方 、 监 理 公 司 及 设 计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并 向甲 方 提 交 实 验 报 告 及 竣 工 资 料 后 7 天 内 , 甲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至总 造 价 的 %3、 工 程 结 算 并 主 体 结 构 封 顶 后 15 天 内 甲 方 支 付 工 程 款至 结 算 价 的 %4、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15 天 内

9、 一 次 性 付 清 5%剩 余 款 。六 、 分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和 质 量 标准 , 完 成 本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约 定 的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为 “分 包 工程 ”),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七 、 发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承 诺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本 协 议 书 第 四 条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以 下 简 称 “分 包 合 同价 ”), 以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八 、 分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10、诺 , 履 行 总 包 合 同 中 与 分 包 工 程 有关 的 承 包 人 的 所 有 义 务 , 并 与 承 包 人 承 担 履 行 分 包 工 程 合 同 以及 确 保 分 包 工 程 质 量 的 连 带 责 任 。九 、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1、 材 料 设 备 应 附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及 材 料 进 厂 后 按 有 关 规 定进 行 检 测 , 送 交 有 关 检 验 资 给 甲 方 及 监 理 公 司 , 如 送 齐 上 述 有关 资 料 及 按 规 定 检 验 后 , 一 方 对 材 料 设 备 仍 有 异 议 , 应 进 行 检验 , 如 检 验 合 格 ,

11、检 验 费 用 由 持 有 异 议 一 方 负 责 , 否 则 由 乙 方负 责 。2、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经 检 测 后 , 如 果 是 由 丙 方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断桩 、 偏 桩 等 质 量 问 题 , 丙 方 必 须 在 5 天 内 无 条 件 进 行 补 强 返修 , 所 有 费 用 由 丙 方 负 责 。十 、 工 期 及 补 修 期 :1、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工 期 为 天 , 自 开 工 令 注 明 的日 期 计 。2、 工 程 保 质 期 按 国 家 规 定 质 保 日 期 , 从 本 预 应 力 工 程 竣工 验 收 合 格 起 计 。十 一 、 甲

12、 乙 丙 三 方 责 任 :甲 方 主 要 责 任 :1.甲 方 委 派 工 程 部 及 监 理 公 司 为 现 场 管 理 代 表 , 监 督 检 查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的 质 量 验 收 及 其 他 事 宜 。 并进 行 施 工 签 证 (其 签 名 甲 方 予 以 承 认 ), 其 他 人 员 的 签 证 甲 方不 予 认 可 。2.甲 方 提 供 满 足 施 工 条 件 的 施 工 场 地 。3.按 本 合 约 的 付 款 方 式 及 时 支 付 乙 方 施 工 工 程 款 。乙 方 主 要 责 任 :1、 负 责 办 理 管 桩 工 程 施 工 报

13、 建 等 有 关 行 政 手 续 及 费 用 。2、 开 工 前 搞 好 施 工 场 地 的 “三 通 一 平 ”。3、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四 大 角 控 制 点 ( 桩 位 放 线 由 乙 方 负 责 )和 0.00 标 高 及 位 置 。4、 清 理 地 上 和 地 面 的 施 工 障 碍 物 (例 如 高 空 电 线 、 地 下通 讯 电 缆 、 旧 基 础 、 地 上 构 筑 物 等 )。5、 负 责 协 助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6、 采 用 柴 油 锤 施 工 而 造 成 的 噪 音 、 振 动 及 污 染 由 总

14、承 包 方负 责 协 调 。7、 提 供 正 式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壹 份 给 分 承 包 方 ( 包 括 桩 位 图 、承 台 大 样 、 结 构 说 明 等 有 关 施 工 图 纸 ) 。8、 总 承 包 方 委 先 生 为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 对 工 程 质 量和 工 程 进 度 进 行 监 督 , 会 同 设 计 、 施 工 单 位 处 理 施 工 过 程 中 的各 种 问 题 。丙 方 主 要 责 任 :1、 丙 方 负 责 所 有 施 工 用 水 、 用 电 及 有 关 人 员 的 食 宿 。2、 丙 方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交 经 甲 方 、 监 理 及 质 监

15、 站 认 可 的 工 程施 工 资 料 一 式 四 份 。3、 签 到 定 本 协 议 后 2 天 内 丙 方 必 须 将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送 交 甲 乙 双 方 审 核 , 如 逾 期 送 审 , 甲 乙 双 方 有 权责 令 丙 方 停 工 , 工 期 损 失 由 丙 方 自 负 。4、 丙 方 必 须 按 施 工 安 全 规 范 做 好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管 理 , 指定 安 全 、 防 火 负 责 人 、 物 件 堆 放 整 齐 , 道 路 畅 通 ; 在 施 工 期 间由 于 丙 方 原 因 而 发 生 的 施 工 质 量 、 安

16、全 事 故 , 其 责 任 及 费 用 由丙 方 负 责 并 报 告 甲 方 有 关 部 门 。5、 丙 方 委 派 的 现 场 管 理 代 表 及 各 专 业 人 员 须 持 有 与 工 程 项目 相 关 试 验 的 资 格 证 件 , 负 责 施 工 期 间 的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等 问题 ; 如 出 现 丙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更 换 交 接 等 情 况 须 经 过 甲 、 乙 方 、监 理 同 意 。6、 如 由 于 丙 方 原 因 而 造 成 质 量 问 题 , 丙 方 必 须 负 责 无 偿 返修 并 要 对 由 此 而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及 工 期 损 失 负

17、 全 部 责 任 。7、 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图 纸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时 , 应 立即 以 书 面 通 知 甲 、 乙 方 , 甲 方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会 同 设 计 方 进行 处 理 并 签 发 处 理 意 见 。十 二 、 违 约 责 任 :丙 方 在 正 常 的 施 工 条 件 下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工 程 ,属 丙 方 的 原 因 每 逾 期 一 天 完 成 工 程 , 由 丙 方 按 10000 元 /天 付 给 甲 方罚 金 ; 丙 方 逾 期 完 成 的 时 间 超 过 10 天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18、 合 同 ,并 对 丙 方 保 留 由 此 而 造 成 甲 、 乙 方 经 济 损 失 及 其 他 法 律 负 责 的索 赔 权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丙 方 单 方 面 提 出 中 止 合 同 , 丙 方 应无 条 件 向 甲 方 、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造 价 10%的 违 约 金 , 并 承 担由 此 而 造 成 甲 方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十 三 、 本 协 议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工 程 结 清 之 日 起 自 然失 效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十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发 生

19、争 议 应 协 商 或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解 不 成 时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五 、 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 , 甲 方 执 四 份 , 乙 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甲 方 :法 人 代 表 :签 约 代 表 :日 期 :乙 方 :法 人 代 表 :签 约 代 表 :日 期 :丙 方 :法 人 代 表 :签 约 代 表 :日 期 :附件一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书致: 本担保人确认贵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土建分包工程合同 ( 下称“合同 ” )的各项条款,自愿作为 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本担保书,向贵方郑

20、重承诺下列各项: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担保人就 按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向贵方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 所做出的任何确认、承诺、保证等应当由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贵方实现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的费用。第二条 担保的期间本担保书的保证期间为七年,自出具之日起计。第三条 担保的方式本担保书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担保的生效本担保书自担保人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担保为独立的担保,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未生效,担保人仍对贵方履行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责任。并且担保人保证将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对本但保书自身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第五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本担保书的出具、生效、履行、解释或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书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由合同所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担保人: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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