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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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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 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发布,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2、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3、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建工程申报表4、深圳市建设局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二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建筑市

2、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

3、从业人员。(四)评标专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确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4、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 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

5、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四)整改要求。(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第八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三)

6、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记分。第九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三)公告送达。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 7 日为送达日期。(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第十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

7、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录入相关系统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第十二条 记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检查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负责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月一次。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制度,

8、根据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监督抽查,对抽查项目情况与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出入较大,或者不记录、滥记录、记录不规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责令有关记录部门和执法人员做出解释,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情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记分与处理第十四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对应相应的分值。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记录和记分。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 6 个月为一

9、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6 个月。公示期满,排序情况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当事人诚信档案系统。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第十六条 对统计周期内累计得分超过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平均分值 1.5 倍的当事人,分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其中,对得分较高的 30%给予红色警示,但最多不超过 10 名,其余给予黄色警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色警示的当事人数量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一)不良行为累计得分相同的。(二)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可直接给予红色警示的。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

10、数除以统计周期内该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程项目数确定,其他当事人的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直接确定。本条所称“在建工程项目数”以统计周期内当事人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及分包合同备案时提交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数为准。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分包合同备案,以及统计周期开始前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不计算在内。第十八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一统计周期截止前,将被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不良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数统计汇总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当于每个统计周期截止后 5 日内,将其在建工程项目数量、工程名称以及经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等以书面

11、形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逾期报送、未报送,或报送工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为准。对弄虚作假申报的当事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给予红色警示。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统计及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四舍五入”。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做出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后直接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不少于 6 个月。(一)拒不参加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串通招标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工程,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

12、续施工的;(五)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拒不改正的;(六)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七)伪造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受到行政处罚的;(八)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九)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十)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一)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十二)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损毁公共设施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十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

13、的;(十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十五)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十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的当事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或由媒体曝光。第二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可暂停其承接业务或执业。(二)对在本市从业的外地企业或个人,可清出深圳市场,不予在

14、深圳承接业务或执业。(三)对建设单位,可暂停其自行招标资格、暂停办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四)对评标专家可暂停或冻结其评标资格,直至清出专家库。(五)对企业负责人,可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办法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有关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不接受其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已加入的,可暂停或冻结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二)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或在工程中执业的申请。(三)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或在其中执业。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布施行。各记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深建管200221 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 号)以及关于加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深建法20055 号)同时废止。 返回附件二: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不良行为类别编号 不 良 行 为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

16、文件审查机构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担保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企业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101 拖欠工程款的 5 5 5 5 5 5102 拖欠劳务工工资的 5 5 5 5 5 5103 未签定劳动合同的 1 1 1 1 104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105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要求报送各种资料和数据的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106对建设

17、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的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107 发布虚假信息、刊登虚假广告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108 无法提供雇佣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109 伪造事实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110 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 1 1 1 1 1 1 111 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5 5 5 5 5 5 5

18、 5 5 5 5 5 5 5 5 5 5112 行贿、受贿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113 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5 5 5 5 5 114 注册执业人员仅在项目挂名,不实际履行职责的 3 3 3 3 3 3 3 3 3 3 3 115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保密的 3 3 3 3 3 116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3 3 3 3 综合类117 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3 3 3 118 不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或继续教育的 1 1 1 1 1 1 119 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 1 1 1 201未取得

19、资质(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202委托无资质(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 5 5 5 5 203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 5 5 5 5 5 5204超越资质(资格)等级、业务(能力)范围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承接业务的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205 超出注册执业证书规定的范围执业的 3 3 3 3 206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资质(资格)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207 取得资质、资格后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 3

20、 3 3 3 3 3 3 3 3 3 3 208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取得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评标专家资格的 5 5 5 5 5 5209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图签、印章的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210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图签、图章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211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的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资质(资格)类212外地企业及注册

21、执业人员来深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30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5 3 3 3 3 3 5 302 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施工的 3 1 1 1 1 3 1程序类303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备案手续的 1 1 304 建设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 3 3 305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延期、中止、恢复施工手续的 1 1 306 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3 3 3 3 3 3 3 3 30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 3 3 3 3 5 3308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

22、委托工程监理的 5 5 309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1 1 310 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5 5 311 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的 3 3 3 3 312 从事或参与违法建筑活动的 5 3 3 3 3 3 3 3 3 3 3 5 33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40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5 5 3402 未按规定组织分包工程招标的 3 3 403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5 5 5 5 3404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

23、的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的 1 1 1 405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 3 3 3 1406 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3 3 3 3 407 投标人在同一工程上出具多份投标报名文件的 1 1 1 408 无故放弃投标且未书面通知招标人的 1 1 1 工程发包与承包类409无故缺席招标会、开标会、评标会答辩或无故迟到 30分钟以上的 1 1 1 1 1 1 1 1 1410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按规定收费或收费不合理的 3 3 3 3 411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报告、公示、批准、确认手续的 3 3 3 3 412 未按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1 1 1 1 4

24、13 未按规定开标的 1 1 1 1 414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1 1 1 1 415 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或资料的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416 未按规定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的 3 3 3 3 417采用抽签法定标的工程,未将标底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 1 1 1 1 418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 3 3 3 3 3 3 3 3 1419要求承包人垫资承接工程或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3 3 3 3 420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 1 1 1 421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或影

25、响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3 3 3 3 422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5 5 5 5 42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承接工程的 5 5 5 42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投标函部分的密封袋内无投标保函原件或招标人出具的已收讫3 3 3 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的,或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以及其他造成废标、无竞争力投标,影响市场竞争力的425 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的 3 3 3 3 3 3 3 3

26、426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 20的) 3 3 3 3 427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规定或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前后矛盾等,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1 1 428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5 5 5 5 5 5 5 5 5429 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干涉评标或谋取中标的 5 5 5 5 5 5430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3 3 3 431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 3 432 拒绝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订立阴阳合同的 3 3 3 433不按规定提供工程

27、担保、违反规定提前撤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 3 3 3 3 3434 提供虚假工程担保的 5 5 5 5 3435 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5 5 436转包工程、转让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业务的 5 5 5 5 5 5 5 437 违法分包工程的 3 3 438 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 3 3 439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在同一工程中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工程造价咨询 3 3 业务的440同一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或其他有关单位违反规定,相互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1 1 1 1 441将发包

28、给总承包单位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或强行指定发包的 3 3 442不服从监督管理,干扰、影响主管部门正常办公或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5 5 5 5 5 5 5 5443 未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清单编制出现严重错误的 1 1 1 1 1 444 在评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 445 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规定的 1 446 在评审中发表明显倾向性言论,干扰评标工作的 1 1447 评标结论存在明显错误,被主管部门要求复议的 3 448无视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应当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3 449 未按规定签署评标报告的 1 450 评标期间携带或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

29、 5 451 违反评标规定或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3 3452 经催告不参加评标专家年检的 1 453 肢解发包的 5 5 3注: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时,按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记分。501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不依据国家清单规范和深圳市计价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预算)的 3 3 3 3 3 3 3502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发生变更、签证,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送审或备案的 3 3 3 3 3 3 3503 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的 5 5 5 5 5 5 5 5 5504 不按合同约定编审工程造价结算文件的 3 3 3 3 3 3 505 工程结算不按规定报送

30、有关机构审核或备案的 3 3 3 3 3 3506编审工程结算时,结算价超出备案合同价,在未补交有关规费或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前出具造价成果文件的3 3 3 3507 工程结算价超出备案合同价,不补交有关规费的 1 1 508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明显错误或总造价偏差超过 5%的 3 3 3 3 3 3造价与合同类509签订的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实际工程造价,故意逃避规费的 3 3 3 3 3 3 3601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3 3 3 3 602未按规定试验、论证擅自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31、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3 3 3 3 3603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不真实、准确,不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的 3 3 3 604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5 5 5 5勘察设计类605 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3 3 606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 1 607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1 1 608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1 1 1 609 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 3 3 610 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3 3 3 611 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5 5 6

32、12 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3 3 3 3 3 3 3 3 3 3 3 613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3 3 3 3 3614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5 5 5 615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5 5 5 616其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行为 3 3 3 3 3 3701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的,或资料不真实、准确、齐全的3 3 702 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3 3 3 3 3 3 7

33、03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 5 5 5 5 5 5704有关工程文件未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签署或签署不符合要求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质量类705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5 5 5 5 5 5 5 706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3 3 707提供或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的 3 3 3 3 3 708违反规定使用已被淘汰,被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如实心粘土砖)和施工技术的 3 3 3 3 3

34、 3 3 3 3 709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5 5 5 5 5 5710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5 5 5 5 3 5 5 5 5711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并证实合格的 3 3 3 3 3 3 3 371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3 3 3 3 3 3 3 3713 将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 5 5 5 5 5 5 5714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未做好记录,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的3 3 3 3 3 3 3 715未

35、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1 1 1 1 1716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的 1 1 1 1 1 1 1717 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 1 1 1 1 1 718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的 1 1 1 1 1 1 1 1 1 719 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 1 1 1 1 1 1 1 1 1 1 1720对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3 3 3 721 对分包单位工程不进行质量管理的 3 3 3 72

36、2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3 3 3 3 723 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5 5 5 5 5 5 3 5 5724 被责令停工的 3 3 3 3 3 725 被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的 5 5 5 5 5 5 5 5726 发生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的 5 5 5 5 5 5 5 5 5 5 72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3 5 3 5 5 5 5 3728 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 5 5 5 5 5 5729 未按规定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的 3 3 3 3 3 3 730 未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的 3 3 731

37、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 5 5 732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 3 5 3 3 3 3 5 3733高层建筑配套燃气工程未按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 3 3 3 3 3 3 3734 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3 3 3 3 3 735其他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每条记一分) 1 1 1 1 1736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质量监理的行为(每条记一分) 1 1 1 801 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合格样品隐瞒不报的 3 3 3 3 3 3 3检测类 802 不按检测规程进行检测的 1 1 1 1

38、 1803 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 5 5 5 5 5 5 5 5 5804检测档案,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没有编号或编号混乱、不连续,涂改、抽撤的 3 3 3805检测用仪器设备没有按规定检定(或校准)或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3 5 3 5 3806 检测环境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1 1 1 1 1807 检测报告签发不符合规定的 1 1 1901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1 1 1902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 3 3 3 3903 未与供气单位签订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协议

39、的 1 1 1 90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3 3 3 3 3905对工程建设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 3 3906未按照规定和承诺支付或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 1 1 1 1907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 1 190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3 3 3 3安全及文明施工类90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 3 3910未建立健全

40、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或操作规程的 1 1 1 1911未按规定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或文明施工方案的1 1 1 1 1 191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 1 1 1913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 3 3 3 3914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 1 1915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3 3 3 3916 对特种作业岗位委派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的 3 3 3 3917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41、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 3 3 391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 3 3 391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5 5 5 5920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 1 1 1921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时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3 3 3 392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42、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1 1 1 192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 1 1 1924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1 1 1 1925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 1 1 1926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 1 1 1927对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 1 1 92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 1 1 1929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 1 1 1930 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1 1 1 1931 不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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