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第 1 页 综 合 办 公 大 楼 业 户 手 册12/02第 2 页 目 录 1. 简 介 32. 物 业 管 理 及 管 理 处 4-53. 基 本 资 料 64. 查 询 75. 管 理 费 86. 客 户 服 务 97. 紧 急 应 变 措 施 108. 保 安 14-199. 防 火 指 南 20-2310. 提 供 予 业 户 的 服 务 24-2611. 业 户 守 则 及 业 户 责 任 27-311. 简 介 12/02第 3 页 综 合 办 公 大 楼周 边 美 景 尽 收 眼 帘 , 并 拥 有 优 越 的 地 理 位 置 、 交 通 极 其 便 利 。 于 大
2、 厦 硬 件 设 施 方 面 亦 已 具 备 高 级 商 厦 必 备 之 条 件 , 大 厦 外 观 设 计 极 富 现 代 感 及 数 码 化 , 设 施 功 能 齐 全 , 集 办 公 和 酒 店 于 一 体 。 综 合 办 公 大 楼 ,占 地 面 积 :5,661 平 方 米,41,860 平 方 米, 为 一 幢 高 15 层 高 之 综 合 性 大 厦 。 首 层 为 接 待 大 厅 和 银 行 , 2 层 为 业 主 用 房 , 3 层 4 层 作 餐 饮 功 能 , 5 层 7 层 为 客 房 , 8 层 14 层 为 甲 级 写 字 楼 , 15 层 东 面 为 设 备 设
3、施 用 房 , 15 层 西 面 为 物 业 管 理 及 餐 饮 办 公 用 房 。 大 厦 设 施 一 应 俱 全 , 其 中 包 括 全 电 脑 自 动 电 梯 、 高 速 宽 带 网 、 有 线 电 视 、 先 进 大 厦 中 控 系 统 、 中 央 广 播 系 统 及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等 。 大 厦 设 施 已 可 满 足 跨 国 客 户 极 严 谨 及 未 来 数 年 的 要 求 。 本 物 业 管 理 处 将 全 面 负 责 综 合 办 公 大 楼 的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为 该 大 厦 住 业 户 提 供 24 小 时 专 业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本 手 册
4、 特 为 综 合 办 公 大 楼 写 字 楼 部 份 的 业 户 编 制 , 内 容 包 括 有 关 的 管 理 运 作 资 料 及 管 理 处 的 管 理 策 略 及 制 度 ,并 包 括 管 理 守 则 及 规 例 , 给 各 业 户 遵 行 。 请 妥 为 保 存 本 业 户 手 册 , 以 便 阁 下 雇 员 能 够 随 时 取 阅 , 手 册 的 索 引 已 经 细 心 的 安 排 , 以 便 你 们 能 够 很 快 翻 查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 因 为 管 理 守 则 规 例 随 时 间 而 变 更 , 有 关 的 部 份 亦 将 会 不 时 修 订 。 本 处 将 会 按
5、时 通 知 你 们 有 关 条 例 的 改 变 及 提 供 新 修 订 的 部 份 给 你 们 更 换 。 本 手 册 力 求 完 善 及 实 用 , 以 便 各 业 户 能 够 即 时 翻 查 所 需 资 料 。 惟 本 手 册 仍 无 法 涵 盖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 如 各 业 户 有 任 何 疑 问 , 敬 请 莅 临 或 致 电 管 理 处 查 询 , 本 管 理 处 定 当 竭 诚 为 各 业 户 效 劳 。 2. 物 业 管 理 及 管 理 处 12/02第 4 页 2.1 管 理 服 务物 业 管 理 处 将 以 资 深 及 专 业 的 物 业 管 理 经 验 全 日 2
6、4 小 时 不 停 地 全 面 提 供 优 质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 管 理 处 的 主 要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 保 持 本 大 厦 服 务 系 统 正 常 及 有 效 地 运 作 ; 保 持 本 大 厦 所 有 公 共 地 方 , 包 括 大 堂 入 口 、 电 梯 间 、 楼 梯 、 车 道 及 外 墙 等 地 方 的 清 洁 及 处 于 良 好 状 况 ; 确 保 本 大 厦 的 保 安 及 公 共 秩 序 ; 解 决 解 答 业 主 用 户 有 关 本 大 厦 管 理 的 投 诉 及 查 询 ; 联 络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与 其 进 行 协 调 工 作 ; 保
7、持 及 不 断 改 善 本 大 厦 环 境 , 包 括 本 大 厦 的 节 日 装 饰 等 ; 保 持 本 大 厦 内 所 有 公 共 地 方 之 绿 化 设 施 处 于 良 好 状 况 。2.2 管 理 处 业 主 用 户 或 访 客 如 需 协 助 或 查 询 , 可 径 到 位 于 办 公 大 楼 大 堂 物 业 助 理 服 务 台 或 15 楼 的 管 理 处 , 或 致 电 管 理 处 , 电 话 : 。 管 理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如 下 : 每 天 办 公 时 间 : 上 午 08 : 00 至 下 午 18 : 00 时2.3 管 理 人 员2.3.1 如 需 要 管 理
8、人 员 提 供 协 助 或 查 询 管 理 事 项 , 请 随 时 致 电 物 业 管 理 处 。12/02第 5 页 2.3.2 此 外 , 本 大 厦 驻 有 一 支 资 深 专 业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为 本 大 厦 提 供 机 电 及 工 程 上 的 全 面 支 援 服 务 。2.3.3 本 大 厦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均 由 本 大 厦 物 业 管 理 处 聘 用 , 并 发 予 员 工 证 , 目 的 在 于 为 本 大 厦 全 体 业 主 用 户 提 供 优 质 管 理 服 务 。 各 业 主 用 户 如 对 管 理 员 工 身 份 有 所 怀 疑 , 可 要 求
9、 该 员 工 出 示 有 效 员 工 证 或 致 电 管 理 处 查 询 。2.3.4 个 别 业 主 用 户 不 可 要 求 本 大 厦 管 理 员 工 为 其 提 供 与 本 大 厦 管 理 无 关 的 服 务 。2.3.5 业 主 用 户 不 可 直 接 惩 戒 本 大 厦 管 理 员 工 , 如 对 该 员 工 不 满 , 应 向 管 理 处 提 出 , 由 本 大 厦 管 理 处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2.3.6 各 业 主 用 户 无 须 提 供 额 外 服 务 小 费 予 本 大 厦 管 理 员 工 , 遇 有 本 大 厦 管 理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后 索 取 小
10、费 , 敬 请 立 即 通 知 本 大 厦 管 理 处 , 以 便 本 管 理 处 对 该 管 理 员 工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12/02第 6 页 3. 基 本 资 料 3.1 办 公 大 楼 / 管 理 处 / 各 单 元 的 位 置 及 地 址 3.1.1 办 公 大 楼 的 位 置 及 地 址 地 址 : 邮 政 编 号 : 3.1.2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的 位 置 及 地 址 地 址 : 邮 政 编 号 : 3.1.3 贵 单 元 的 位 置 及 地 址 每 间 单 元 均 配 有 单 元 编 号 , 所 有 邮 件 可 按 贵 户 的 编 号 派 送 。 例 如 :
11、 ( 办 公 室 名 称 )地 址 : 号 单 元 邮 政 编 号 : 3.2 开 放 时 间 大 厦 写 字 楼 主 入 口 于 如 下 时 间 开 放 : 星 期 一 至 五 08:30am 18:00pm 及 星 期 六 08:30am 14:00pm 3.3 非 开 放 时 间 大 厦 写 字 楼 之 电 梯 将 于 正 常 开 放 时 间 后 部 份 停 止 服 务 , 如 果 需 要 在 非 正 常 开 放 时 间 后 进 入 或 离 开 大 厦 , 必 须 通 知 当 值 管 理 人 员 , 以 作 安 排 。 此 外 , 为 保 安 原 因 , 所 有 于 非 开 放 时 间
12、进 入 或 离 开 大 厦 之 人 员 都 要 在 大 门 岗 登 记 。3.4 空 调 供 应 时 间 中 央 空 调 正 常 供 应 时 间 为 : 星 期 一 至 五 08:00am 18:00pm 及 星 期 六 08:30am 14:00pm * 星 期 日 和 公 众 假 期 停 止 空 调 供 应 。 12/02第 7 页 4. 查 询如 业 主 用 户 有 任 何 查 询 或 建 议 改 善 本 大 厦 的 管 理 服 务 , 可 致 函 / 致 电 下 列 地 址 :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业 主 用 户 可 随 时 致 电 下 列 电 话 向 管
13、理 处 查 询 及 寻 求 管 理 处 协 助 : 物 业 部 电 话 : 上 午 9:00 时 下 午 6:00 时 工 程 部 电 话 : 上 午 9:00 时 下 午 6:00 时 中 控 室 报 警 电 话 : 全 天 本 管 理 处 的 员 工 将 乐 意 解 答 业 户 的 查 询 。 此 外 业 户 亦 可 亲 身 前 往 本 管 理 处 , 当 值 的 主 管 或 接 待 人 员 将 会 记 录 各 业 户 的 投 诉 或 建 议 , 本 管 理 处 会 即 时 调 查 及 尽 快 作 出 相 应 的 措 施 。本 管 理 处 深 知 物 业 管 理 是 一 门 不 完 整 的
14、 科 学 , 及 深 信 所 有 政 策 及 方 针 必 须 定 期 检 讨 , 寻 求 进 步 , 所 以 贵 业 户 提 出 之 合 理 意 见 , 必 定 能 使 本 管 理 处 的 管 理 服 务 精 益 求 精 。12/02第 8 页 5. 管 理 费管 理 费 财 政 厅 准 时 交 付 费 用 , 因 本 大 厦 的 管 理 开 支 均 由 管 理 费 收 入 而 支 付 。 物 业 管 理 费 主 要 支 出 包 括 如 下 ( 但 不 限 于 ) :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金 ; 所 有 公 共 设 施 及 服 务 的 运 作 支 出 及 维 修 费 用 ; 保 安 及 清
15、 洁 支 出 ; 环 境 美 化 及 装 饰 ; 法 律 及 其 他 专 业 费 用 ; 经 理 人 酬 金 ; 税 项 。 12/02第 9 页 6. 顾 客 服 务 6.1 写 字 楼 内 设 有 卫 生 间 , 分 别 供 业 户 及 顾 客 使 用 。 于 非 繁 忙 时 间 , 部 份 卫 生 间 可 能 上 锁 及 暂 停 开 放 使 用 , 管 理 处 职 员 会 通 知 各 业 户 及 放 置 指 示 牌 , 指 示 顾 客 最 近 开 放 使 用 的 卫 生 间 位 置 。 6.2 顾 客 咨 询 处 顾 客 咨 询 处 设 于 办 公 大 楼 首 层 大 厅 。 由 早 上
16、 09 : 00 时 至 下 午 18 : 00 时 , 管 理 处 会 安 排 接 待 人 员 于 咨 询 处 值 班 , 为 各 客 户 提 供 协 助 及 服 务 。 顾 客 可 利 用 该 处 查 询 有 办 公 大 楼 服 务 的 资 料 。 至 于 有 关 工 程 及 管 理 规 则 及 制 度 的 资 料 , 请 向 管 理 处 查 询 。 6.3 失 物 及 寻 到 的 物 件 如 阁 下 发 现 任 何 留 在 贵 单 元 内 或 公 共 地 方 的 物 件 , 请 送 大 厦 管 理 处 或 当 值 的 管 理 员 , 并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发 现 物 件 的 位
17、 置 ; 发 现 物 件 的 时 间 , 及 ; 发 现 物 件 的 人 仕 的 姓 名 及 联 络 电 话 。 12/02第 10 页 7. 紧 急 应 变 措 施 7.1 受 伤 / 急 症 新 光 商 务 港 物 业 管 理 处 管 理 人 员 , 均 曾 接 受 基 本 急 救 程 序 之 训 练 ; 业 主 用 户 之 安 全 照 顾 , 我 处 会 全 力 以 赴 。此 外 , 各 业 户 发 现 或 自 己 出 现 需 急 救 事 件 , 可 通 知 管 理 处 管 理 人 员 ( 电 话 : ) 或 急 救 中 心 ( 电 话 : 120 )及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姓
18、名 单 元 号 及 层 数 事 故 的 原 因 7.2 停 电 当 阁 下 的 单 元 遇 到 停 电 : 7.2.1 请 关 闭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 照 明 灯 除 外 。7.2.2 在 情 况 许 可 下 , 检 查 单 位 内 的 供 电 断 路 装 置 , 试 看 是 否 保 险 丝 被 烧 断 或 断 路 掣 因 短 路 而 跳 到 关 闭 的 位 置 。7.2.3 管 理 处 会 尽 快 通 知 业 户 有 关 停 电 的 原 因 及 预 计 修 复 的 时 间 。在 本 大 厦 全 面 停 电 时 , 后 备 照 明 系 统 会 自 动 开 启 , 以 方 便 业 主 用
19、 户 离 场 。 如 需 疏 散 本 大 厦 内 人 仕 , 管 理 员 会 通 知 本 大 厦 内 个 别 整 体 人 仕 撤 离 。 届 时 , 所 有 电 梯 会 停 止 运 作 。 请 利 用 紧 急 出 口 离 开 本 大 厦 。7.3 恶 劣 天 气 12/02第 11 页 7.3.1 暴 风 正 常 开 放 时 间 内 1) 于 广 州 市 气 象 台 宣 布 超 过 九 级 暴 风 吹 袭 广 州 市 时 , 写 字 楼 将 会 暂 时 关 闭 , 直 至 风 力 平 服 为 止 。 2) 管 理 处 会 利 用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宣 布 写 字 楼 暂 时 关 闭 的
20、通 知 。 于 正 常 开 放 时 间 外 1) 倘 暴 风 于 正 常 开 放 时 间 后 或 深 夜 吹 袭 时 , 写 字 楼 将 于 风 力 平 服 后 方 正 常 开 放 。 2) 如 暴 风 于 吹 袭 当 日 下 午 三 时 后 仍 然 影 响 广 州 市 , 写 字 楼 将 不 会 于 当 天 开 放 , 直 至 翌 日 为 止 。 3) 如 暴 风 于 中 午 后 不 再 影 响 广 州 市 , 写 字 楼 将 会 于 当 天 余 下 的 时 间 开 放 , 各 业 户 可 以 自 行 解 决 是 否 于 当 天 继 续 营 业 或 待 翌 日 才 重 新 营 业 。 7.3
21、.2 豪 雨 1) 在 一 般 下 雨 情 况 之 下 , 写 字 楼 均 会 对 外 开 放 。 2) 倘 豪 雨 持 续 而 可 能 造 成 水 灾 的 情 况 , 管 理 处 会 安 排 防 洪 措 施 及 决 定 是 否 暂 停 开 放 , 而 各 业 户 可 考 虑 暂 停 营 业 , 直 至 情 况 改 善 为 止 。 7.4 意 外 盗 窃 12/02第 12 页 如 发 现 可 疑 人 物 或 目 睹 罪 案 发 生 , 请 立 即 致 电 本 大 厦 管 理 处 指 出 正 确 地 点 , 并 请 留 意 下 列 各 项 : 7.4.1 通 知 管 理 人 员 ; 7.4.2
22、 保 持 镇 静 , 留 意 窃 匪 人 数 、 外 貌 及 特 征 ; 7.4.3 等 候 公 安 或 管 理 人 员 到 场 ; 7.4.4 向 公 安 人 员 或 管 理 人 员 详 述 案 件 发 生 经 过 。7.5 水 灾 虽 然 于 高 层 建 筑 物 如 新 光 商 务 港 内 发 生 水 灾 的 机 会 是 很 小 的 , 但 因 恶 劣 天 气 , 消 防 喷 淋 系 统 滴 漏 , 去 水 渠 淤 塞 等 情 况 等 情 况 下 , 水 灾 仍 是 会 发 生 的 。 于 水 灾 发 生 后 , 请 : 12/02第 13 页 7.5.1 立 刻 通 知 管 理 处 (
23、电 话 : ) , 工 程 人 员 会 尽 快 找 出 水 浸 的 原 因 及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以 减 小 及 阻 止 水 继 续 涌 进 写 字 楼 。 如 果 水 源 来 自 天 台 , 工 程 人 员 会 待 雨 停 后 始 进 行 维 修 。 7.5.2 如 果 被 发 现 的 水 有 污 水 的 气 味 , 应 阻 止 其 他 人 行 经 受 淹 的 地 方 。 7.5.3 尽 量 拖 扫 积 水 的 地 方 。 管 理 处 的 清 洁 队 伍 可 能 会 利 用 器 材 去 清 理 公 共 地 方 。 在 情 况 许 可 下 亦 会 协 助 清 理 贵 单 元 内 受 积
24、水 的 地 方 。 ( 清 洁 费 用 会 由 业 户 缴 付 )7.5.4 于 清 理 积 水 后 , 请 用 消 毒 剂 清 洁 受 影 响 的 地 方 。 7.5.5 向 有 关 业 户 的 保 险 公 司 提 出 受 损 索 偿 ( 如 有 需 要 )。 管 理 处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准 备 事 件 报 告 存 案 , 请 予 以 协 助 , 尽 量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给 他 们 。 管 理 处 的 宗 旨 是 帮 助 有 关 业 户 于 最 短 时 间 内 重 新 开 业 , 及 确 保 受 水 淹 地 方 的 卫 生 清 洁 。 7.6 疏 散 / 撤 离 程 序 于
25、新 光 商 务 港 内 , 顾 客 及 雇 员 的 安 全 是 管 理 处 首 要 关 注 的 事 情 。 于 需 要 疏 散 写 字 楼 内 人 群 的 时 候 , 管 理 处 会 透 过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发 出 通 知 。 届 时 , 管 理 处 工 作 人 员 会 很 忙 碌 地 与 各 有 关 部 门 联 络 , 故 此 , 如 非 必 要 , 请 不 要 致 电 管 理 处 。 但 请 按 以 下 程 序 疏 散 单 元 内 人 仕 。 7.6.1 保 持 镇 静 ; 7.6.2 指 示 单 元 内 人 仕 前 往 最 近 的 疏 散 出 口 离 开 写 字 楼 ; 7.6.
26、3 协 助 顾 客 保 持 镇 静 , 尽 量 避 免 出 现 恐 慌 情 况 ; 12/02第 14 页 7.6.4 当 单 元 内 人 仕 已 完 全 撤 离 后 , 请 锁 上 贵 单 元 及 利 用 最 近 的 疏 散 出 口 离 开 写 字 楼 。 我 们 会 通 知 你 们 何 时 可 以 安 全 地 进 入 新 光 商 务 港 。 如 阁 下 对 上 述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与 管 理 处 联 络 。 12/02第 15 页 8. 保 安8.1 本 大 厦 保 安本 大 厦 的 保 安 任 务 由 一 队 优 秀 的 管 理 员 队 伍 担 任 , 并 配 以 本
27、 大 厦 的 精 密 保 安 系 统 , 例 如 闭 路 电 视 及 巡 逻 系 统 、 通 讯 设 备 等 。 所 有 系 统 及 本 大 厦 巡 逻 均 为 全 天 候 及 24 小 时 不 断 运 作 , 并 由 本 大 厦 自 动 系 统 中 央 监 控 。 此 外 , 管 理 处 高 级 职 员 将 密 切 指 挥 管 理 员 队 伍 的 服 务 , 并 对 任 何 投 诉 积 极 地 作 出 适 当 的 处 理 。管 理 员 队 伍 的 目 标 是 为 顾 客 , 业 户 及 其 雇 员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舒 适 的 购 物 及 经 营 环 境 。 管 理 员 队 伍 的 主
28、 要 工 作 为 : 8.1.1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直 至 有 关 当 局 的 人 员 抵 达 ; 8.1.2 为 顾 客 及 业 户 提 供 所 需 协 助 ; 8.1.3 监 控 维 持 安 全 及 灭 火 的 行 动 ; 8.1.4 于 举 行 特 别 假 日 宣 传 或 音 乐 会 等 日 子 协 助 控 制 人 流 。 管 理 员 不 象 公 安 人 员 一 般 赋 有 逮 捕 的 权 力 , 但 管 理 部 与 公 安 局 有 紧 密 联 系 , 并 于 有 需 要 时 提 供 迅 速 的 援 助 。 8.2 业 主 用 户 的 合 作 管 理 处 希 望 各 业 主 用 户
29、 能 遵 照 物 业 管 理 规 则 , 确 保 本 大 厦 的 保 安 系 统 能 全 面 地 发 挥 作 用 。 此 外 , 如 发 现 任 何 可 疑 人 物 或 物 件 , 请 立 即 通 知 管 理 处 处 理 。8.3 中 央 监 控 中 心 电 话 12/02第 16 页 业 主 用 户 如 遇 紧 急 事 故 , 请 随 时 致 电 中 央 监 控 中 心 报 警 电 话 : xxxxxxxx12/02第 17 页 8.4 写 字 楼 日 常 保 安 工 作 开 放 时 间 于 开 放 时 间 内 , 管 理 员 会 巡 逻 所 有 公 共 地 方 。 他 们 会 通 知 违
30、反 防 火 或 保 安 规 定 的 商 户 作 出 改 善 。 请 记 着 , 管 理 人 员 是 获 管 理 处 的 授 权 而 执 行 他 们 的 职 务 , 以 保 持 最 高 的 服 务 水 准 。 为 写 字 楼 所 有 业 户 的 利 益 着 想 , 请 指 示 贵 单 元 雇 员 与 管 理 人 员 合 作 及 尽 力 协 助 他 们 。 非 开 放 时 间 于 非 开 放 时 间 内 , 管 理 人 员 会 巡 查 所 有 内 部 的 公 共 地 方 , 服 务 通 道 及 上 落 货 点 时 , 他 们 每 晚 均 会 查 察 所 有 单 元 前 后 入 口 , 及 定 时
31、巡 逻 公 共 地 方 及 通 道 。 如 管 理 员 发 现 有 门 户 未 上 锁 , 他 们 会 按 你 们 提 供 的 紧 急 联 络 资 料 , 按 次 通 知 负 责 职 员 , 直 至 联 络 上 他 们 为 止 。 8.5 非 开 放 时 间 进 出 写 字 楼 ( 通 道 部 份 除 外 )写 字 楼 入 口 会 于 下 列 时 间 开 放 : 星 期 一 至 五 8:00am 19:00pm 及 星 期 六 8:00am 14:00pm因 为 管 理 员 需 开 放 / 关 闭 多 处 出 入 口 , 故 上 述 规 定 的 时 间 可 能 有 五 分 钟 至 十 分 钟
32、的 差 别 。 如 阁 下 须 于 非 开 放 时 间 外 进 出 , 利 用 位 于 广 州 市 北 京 南 路 3 15 号 的 正 门 入 口 , 倘 值 班 管 理 员 不 在 值 班 岗 位 , 请 按 门 铃 , 值 班 管 理 人 员 会 尽 快 前 来 开 启 入 口 门 给 你 进 出 。 因 保 安 理 由 , 各 业 户 须 向 管 理 处 提 交 一 份 最 新 获 得 授 权 于 非 开 放 时 间 进 入 个 别 单 元 职 员 名 单 。 于 进 入 写 字 楼 时 , 该 有 关 职 员 必 须 出 示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登 记 , 方 会 获 准 进
33、 入 。 任 何 不 列 于 名 单 上 的 人 仕 不 会 获 准 进 入 。 上 述 措 施 纯 为 保 障 各 业 户 而 设 。 同 时 , 因 12/02第 18 页 为 管 理 人 员 不 会 配 备 各 单 位 的 钥 匙 , 他 们 是 不 能 于 此 段 时 间 协 助 雇 员 进 入 单 元 内 。 请 确 保 所 有 雇 员 均 知 道 上 述 保 安 安 排 , 以 免 于 管 理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上 述 措 施 或 拒 绝 他 们 进 入 写 字 楼 时 发 生 尴 尬 或 冲 突 。 如 阁 下 或 雇 员 须 于 单 元 内 超 时 工 作 ( 如 清 点
34、 存 货 , 摆 放 陈 列 货 品 等 ), 请 预 先 通 知 管 理 处 , 以 免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误 会 。 如 有 疑 问 或 须 预 先 通 知 管 理 处 有 关 超 时 的 安 排 , 请 致 电 ( 电 话 : )。 8.6 单 元 保 安 因 为 所 有 单 元 内 的 保 安 均 是 业 户 自 已 的 责 任 , 请 确 保 所 有 雇 员 ( 全 职 / 临 时 ) 均 熟 知 阁 下 所 订 的 有 关 处 理 单 元 内 破 坏 及 其 他 保 安 事 项 的 规 定 。 单 元 内 所 有 保 安 系 统 , 警 钟 及 其 维 修 均 是 各 业 主
35、 / 租 户 的 责 任 。 管 理 人 员 会 于 写 字 楼 关 闭 后 巡 查 公 共 地 方 及 服 务 通 道 。 如 果 发 现 未 关 上 或 上 锁 的 门 , 他 们 会 按 各 业 户 所 提 供 的 紧 急 联 络 名 单 , 联 络 指 定 负 责 的 职 员 , 通 知 他 们 立 即 回 写 字 楼 ( 不 限 任 何 时 间 ) 及 检 查 单 元 是 否 遭 爆 窃 或 破 坏 。 管 理 处 会 按 次 序 联 络 名 单 上 所 列 的 负 责 职 员 , 直 至 联 络 得 上 他 们 为 止 。 同 时 , 敬 请 紧 记 以 下 的 处 理 方 式 :
36、 8.6.1 对 保 安 及 安 全 保 持 警 觉 ; 8.6.2 就 任 何 可 引 致 保 安 及 安 全 问 题 的 情 况 , 向 新 光 商 务 港 管 理 处 报 告 。 8.6.3 于 下 班 时 请 把 所 有 门 户 上 锁 后 , 方 可 离 去 ; 8.6.4 请 检 查 单 元 内 所 有 物 品 是 否 完 整 无 缺 及 妥 为 放 好 。 12/02第 19 页 8.7 紧 急 联 络 名 单 各 商 户 须 向 管 理 处 提 供 一 份 负 责 于 非 开 放 时 间 处 理 紧 急 事 项 的 职 员 名 单 。 按 联 络 先 后 次 序 排 列 。 管
37、 理 人 员 如 发 现 单 元 于 非 开 放 时 间 没 有 锁 上 或 于 其 他 紧 急 事 故 时 , 我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需 要 立 刻 进 入 单 元 内 。 如 有 任 何 联 络 资 料 的 更 改 , 请 通 知 我 们 作 出 修 订 。 于 任 何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时 , 因 为 尝 试 联 络 有 关 职 员 而 花 费 的 时 间 可 能 直 接 影 响 发 生 事 故 事 态 的 严 重 性 。 请 填 妥 附 上 的 紧 急 联 张 名 单 及 尽 快 交 回 管 理 处 存 案 。 12/02第 20 页 9. 防 火 指 南 防 火 指 南
38、包 括 四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 火 警 指 令第 二 部 分 : 疏 散 指 令第 三 部 分 : 消 防 系 统第 四 部 分 : 防 火 措 施9.1 火 警 指 令 9.1.1 当 你 确 实 目 睹 火 警 发 生 时 , 保 持 镇 定 : 1) 将 最 就 近 的 手 动 警 报 系 统 的 玻 璃 片 打 碎 , 火 警 钟 会 长 鸣 : 2) 通 知 消 防 局 , 致 电 : 119 ; 3) 指 示 最 就 近 的 人 员 通 知 管 理 处 或 致 电 : ; 4) 可 尝 试 使 用 就 近 的 消 防 喉 辘 将 火 扑 熄 ( 如 火 警 由 电 力
39、装 置 引 起 , 应 使 用 气 体 灭 火 筒 ) 。5) 必 须 确 保 自 己 身 处 安 全 位 置 , 如 火 势 蔓 延 无 法 控 制 时 , 应 立 即 撤 退 至 地 面 , 等 候 消 防 人 员 到 场 , 或 进 行 本 大 厦 疏 散 行 动 。9.1.2 当 你 获 悉 火 警 发 生 时 , 保 持 镇 定 , 发 生 火 警 时 , 火 警 钟 会 鸣 响 , 各 业 户 应 : 1) 集 合 所 有 人 员 及 撤 离 至 安 全 地 点 。2) 所 有 人 员 离 开 其 单 元 时 , 应 关 上 所 有 门 锁 。3) 切 勿 使 用 电 梯 逃 生
40、。9.1.3 如 何 使 用 消 防 喉 辘 : 1) 反 时 针 方 向 打 开 消 防 喉 辘 箱 内 的 闸 掣 。2) 将 消 防 喉 辘 拉 至 火 警 钟 位 置 。3) 如 要 射 水 , 把 消 防 喉 辘 龙 头 横 手 掣 转 至 与 龙 头 成 一 直 线 。9.2 疏 散 指 令 12/02第 21 页 当 你 得 悉 本 大 厦 其 他 地 方 发 生 火 警 , 但 各 业 户 所 在 的 单 元 楼 层 并 没 有 火 警 钟 鸣 时 , 请 等 候 管 理 处 或 消 防 人 员 指 示 , 此 指 示 通 常 会 经 管 理 处 人 员 致 电 给 你 或 亲
41、 身 知 会 。12/02第 22 页 9.2.1 当 等 候 指 示 时 : 1) 仍 须 保 持 镇 定 。2) 紧 锁 贵 重 物 品 。3) 关 掉 所 有 电 器 用 品 之 电 源 。4) 停 止 使 用 电 话 。9.2.2 如 紧 急 疏 散 令 发 出 , 保 持 镇 定 : 1) 当 所 有 人 员 离 开 单 元 后 , 锁 上 单 元 的 门 窗 。2) 切 勿 使 用 电 梯 。3) 不 要 奔 跑 , 使 用 最 近 的 楼 梯 离 开 本 大 厦 。4) 不 要 携 带 笨 重 物 品 。5) 服 从 在 场 管 理 人 员 及 消 防 人 员 的 指 示 。9.
42、3 消 防 系 统 9.3.1 手 动 警 报 系 统 手 动 警 报 系 统 毗 连 各 层 之 消 防 喉 辘 , 此 前 面 装 上 可 碎 玻 璃 及 印 有 火 警 打 碎 玻 璃 的 字 样 , 当 玻 璃 打 碎 后 , 火 警 钟 便 会 长 鸣 而 管 理 处 控 制 中 心 亦 会 即 时 收 到 讯 息 。9.3.2 其 他 设 备 本 大 厦 装 置 烟 雾 感 应 器 , 当 感 应 有 烟 时 , 管 理 处 控 制 中 心 会 立 即 收 到 讯 号 并 作 出 适 当 措 施 。9.3.3 通 讯 管 理 人 员 及 电 话 会 用 作 讯 息 沟 通 。9.4
43、 防 火 措 施 以 下 各 项 防 火 措 施 , 所 有 人 员 均 须 熟 悉 及 遵 守 。 12/02第 23 页 事 实 上 , 大 多 数 之 火 警 均 由 疏 忽 大 意 造 成 , 为 更 有 效 地 防 止 火 警 发 生 , 各 业 主 用 户 应 遵 行 本 手 册 内 所 列 有 关 之 防 火 须 知 事 项 , 以 避 免 火 警 之 发 生 : 9.4.1 于 单 元 安 装 所 需 的 灭 火 筒 及 定 期 安 排 检 查 ( 灭 火 筒 应 悬 挂 于 容 易 取 到 的 地 方 ) 。 9.4.2 建 议 用 附 有 摇 摆 上 盖 金 属 的 盛 载
44、 器 皿 以 盛 载 废 纸 , 以 防 止 火 警 蔓 延 ; 9.4.3 存 货 仓 内 须 严 禁 吸 烟 ( 存 货 仓 内 当 眼 地 方 应 放 置 禁 止 吸 烟 之 标 志 ) ; 9.4.4 所 有 货 品 应 放 置 于 距 喷 淋 头 下 最 少 半 米 的 地 方 ; 9.4.5 切 勿 悬 挂 任 何 物 件 于 天 花 及 天 花 喷 淋 头 下 ; 9.4.6 请 勿 于 单 元 内 煮 食 ; 9.4.7 保 持 喷 淋 控 制 筏 的 位 置 没 有 阻 碍 ; 9.4.8 于 存 货 仓 库 的 出 口 设 置 出 口 的 标 志 , 并 经 常 保 持 出
45、 口 畅 通 ; 9.4.9 请 利 用 获 批 准 安 全 容 器 盛 载 易 燃 液 体 ( 如 清 洁 溶 剂 , 天 拿 水 等 ) 及 存 放 于 金 属 柜 中 , 用 以 涂 抹 这 些 液 体 的 布 料 亦 应 存 于 金 属 柜 内 。 9.4.10 请 采 用 重 型 三 线 式 的 接 驳 电 线 ; 9.4.11 每 天 清 洁 单 元 内 废 纸 , 垃 圾 , 最 宜 于 接 近 下 班 的 时 间 进 行 ; 9.4.12 建 议 利 用 有 盖 金 属 器 具 盛 载 清 扫 的 废 物 , 切 勿 随 便 放 置 于 一 般 无 盖 的 废 纸 篮 或 垃
46、圾 箱 内 。 12/02第 24 页 10. 提 供 予 业 户 的 服 务 10.1 空 调 空 调 系 统 是 由 管 理 处 的 工 程 人 员 操 作 , 如 阁 下 或 雇 员 感 觉 太 热 或 太 冷 , 请 与 工 程 部 联 络 ( 电 话 : xxxxxxxx) 请 勿 自 行 调 校 或 修 理 室 内 空 调 控 制 器 , 工 程 人 员 会 尽 快 到 来 检 修 及 调 校 。 贵 单 元 的 空 调 是 按 一 般 相 若 面 积 单 元 的 装 修 面 校 定 , 但 室 温 会 因 个 别 单 元 内 所 安 装 的 照 明 系 统 及 单 元 内 的 人
47、 流 所 影 响 。 你 所 聘 用 的 建 筑 师 或 室 内 设 计 师 应 会 预 计 上 述 情 况 才 进 行 设 计 及 安 装 。 故 此 , 单 元 内 室 温 可 能 于 早 上 较 为 清 凉 , 而 于 日 间 因 人 流 增 多 而 提 升 。 10.2 送 货 及 上 落 货 点 所 有 送 抵 送 离 的 商 品 或 货 品 应 集 中 于 管 理 处 指 定 的 上 落 货 点 处 理 及 利 用 服 务 货 梯 运 送 。 ( 上 落 货 点 及 服 务 货 梯 位 置 图 于 稍 后 分 派 予 阁 下 参 考 )。 任 何 业 户 欲 使 用 服 务 货 梯
48、 应 预 先 24 小 时 往 管 理 处 申 请 , 每 位 业 户 会 获 发 给 一 张 使 用 证 明 , 列 明 使 用 日 期 及 时 间 , 商 户 名 称 等 。 各 业 户 或 其 供 应 商 , 承 判 商 于 出 示 “ 使 用 证 明 后 方 会 获 准 于 所 列 时 间 使 用 服 务 货 梯 。 位 于 的 指 定 上 落 货 点 是 由 管 理 处 所 管 理 。 所 有 送 货 到 的 车 辆 均 可 享 有 1 小 时 免 费 停 车 及 使 用 上 落 货 点 。 此 后 , 该 车 辆 须 按 章 缴 付 泊 车 费 用 。 除 得 管 理 处 事 先 批 准 及 缴 付 额 外 费 用 外 , 任 何 于 非 正 常 开 放 时 间 内 的 送 货 安 排 均 不 会 获 准 许 。 于 任 何 时 间 内 , 严 禁 使 用 铁 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