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感与正义 亚当.斯密的视角,浙江大学 罗卫东 2004年12月19日,斯密简介(1),1723年生。 曾担任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讲座教授,汤申德公爵家庭教师,格拉斯哥大学名誉校长,苏格兰海关专员。是休谟最好的朋友。 1790年卒。 生前出版的主要著作: 道德情操论1759年初版,共修订五次,1790年第六版; 国富论,1776年初版,共修订两次,1783年出第三版;,斯密简介(2),后人整理著作 哲学论文集( III. ESSAYS ON PHILOSOPHICAL SUBJECTS. Edited by W,P.D.Wightman. (EPS)) 修辞学与文学讲义( IV. LECTUR
2、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ERS. Edited by J.C.Bryce. (LRBL)) 法学讲义( V.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Edited by R.L.Meek, D.D.Raphael, and P.G.Stein.(LJ))(只有坎南编的亚当.斯密关于警察、军队和岁入的演讲的中文译本) 亚当.斯密通讯集(VI. CORRESPONDENCE 0F ADAM SMITH )(有中文译本),问题的提出,构成社会正义准则的基础是什么:柏拉图的理念、休谟的功利或是斯密的情感? 推动正义准则运行的动力是什么:霍布斯或孟德维尔
3、的自利、哈奇逊的仁慈还是斯密的合宜性情感?,同情心(sympathy),同情心是与生俱来的一种换位思考能力。 同情心是站在对方的立场出发进行感受、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同情心的对象是各种激情。自然的、联想的、社会的、非社会的、自私的。 同情心不等于怜悯、悲悯。它包容了各种可能的激情的对象。,为什么斯密要用Sympathy这个词?,在英语中,pity,tender,compassion,warm,等词都有体恤、同情、怜悯等含义。但是,这些词都是具有利他倾向性的用语,惟有sympathy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某种同感的能力,或者一个人对他人的心情、感情有理解的能力。所以斯密认为,pity、compassi
4、on两种情感都是被sympathy所包含的。Sympathy是指最广义的一种人类的情感理解能力。而根据斯密道德情操论后面部分的观点,这个sympathy似乎又是一种比其他即时的情感反应更加理性的一种能力。也就是说,sympathy不仅是一种对他人遭遇、喜怒哀乐有即刻的反应,而且对引起这种情感变化的原因有很强理解和判断力的东西。,与休谟同情心的区别,休谟的同情心是一种导致愉快感情的心理能力。类似于斯密所讲的相互同情的快乐。 斯密的同情心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一种激情的直接的、即时的同情;另一种是对一种同情心运用导致的感情共鸣的愉悦。前者可能是快乐的也可能是悲伤的;后者则一定是快乐的。,与哈奇逊
5、同情心之间的区别,哈奇逊的同情心是与仁爱情感、道德感、公共感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斯密的同情心既不是利己的、也不是利他的。它是一种自然生就的一种中性的心理能力。要避免对斯密同情心概念产生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方面认为同情心就是怜悯心,是一种利他的感情;另一方面则认为同情心不过是利己心的一种具体表现。斯密对后一种误解亲自做了批评。他的具体事例就是男人对分娩中的妇女的同情、从未生儿育女的人对丧子的亲友的同情等。,德性就是情感(激情和同情)的合宜性(propriety),斯密认为,德性本质上就是情感(包括激情和同情共感)的合宜性。是对一种激情的合理的规制。因此它既与激情的类型有关,也与对激情的控制有关。但
6、本质上是按合宜性的要求对激情进行完美的控制。 斯密将激情分为五类:肉体中产生的激情、想象的激情、社会(social)的激情、非社会(unsocial)的激情、自利(selfish)的激情,合宜性的两个标准,实现同情心合宜性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所谓的现实标准;另一个则是完美的标准。前者是现实中的很多人都可以达得到的标准;后者则是极少数人才能够接近的标准。斯密喜欢用绘画艺术和诗歌艺术中的事例来说明这一点,但几乎没有发现他用音乐的例子。,考察合宜性的两个视角,产生各种行为和决定全部善恶的内心情感或感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两种关系来研究: 一方面是从它同产生它的原因或引起它的动机之间的关系来研究;
7、一种感情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者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行为是否合宜。 另一方面,可以从它同它计划产生的结果,或同它往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一种感情计划产生或往往产生的结果的有益或有害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的功过得失,并决定它是否值得报答,还是应该受到处罚。 斯密认为以休谟为代表的哲学家对于后一种合宜性已经做了很多的研究。但对于前一种合宜性的研究则远远不够。,同情与社会秩序,社会何以可能? 斯密认为,人类社会的可能性根源于同情心的运用。一方面,虽然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的了解都要甚于他人,谋求自己利益的动力都要大于谋求他人利益的动力。但是,因为人的同情共感的能力,使得他经常可
8、以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地考虑他人的情感和利益。 另一方面,每个人都会用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情感和利益。这样以来,就有可能一方面适当低估自己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适度高估他人的利益。这就实现了个体之间激情的协调和平衡 社会秩序是在个体激情彼此协调的基础上形成的。 社会分层的形成是因为我们与生俱来的对快乐的同情共感,使得我们羡慕有权势的人。 社会秩序发生的次序类似于费孝通教授的“差序格局”。 在讨论仁慈顺序的部分,斯密很详细地介绍了这一点。,正义的三种类型,第一种正义的内涵就是不给他人以任何实际伤害,不直接伤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名誉。简言之就是不侵害他人。人类对这种正义的遵守来自于强制,违反这种正义
9、则会导致惩罚;斯密认为正义的这个内涵是同亚理士多德和经院学派所说的交换的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相一致的,也是同格老秀斯所说的justitia expletrix(补充性正义或辅助性正义)相一致的。,第二种正义,第二种正义就是对他人的品质、地位、表现的恰如其分的认可。这种正义的实施需要调动和运用某种仁慈的情感;这个含义同前人所说的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相一致,也是同格老秀斯所说的justitia attributrix(归属性正义)相一致的。,第三种正义,第三种正义,也就是最广意义上的正义,其含义等于那就是正当性。 即“同行为和举止的恰当和
10、完美的合宜性是一回事”(VII,ii.1.10)。它不仅包含了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义务,而且也包含了一切别的美德,如谨慎、坚忍不拔和自我克制。这个意义上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完美的德性。柏拉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解释正义一词的。,斯密的正义观,斯密要讨论的正义是最广意义上的正义,也就是合宜性、正当性、完美德性。 最有特色的部分是交换性正义,也就是主体之间界定相互权益的正当性问题。这是第二卷的主题。 最后发展的归宿点是分配正义和斯多亚式的自制。,交换正义问题的基础,行为的功与过:所谓正义就是赏罚的正当性和合宜性。也就是我们对一种值得赞美和奖赏的感情、行为给予相应的赞美和奖赏;对一种该当谴责和处罚的行为给予
11、应有的谴责和惩处。所以首先是对一种感情和行为的功劳(merit)或者过错(demerit)的感觉是如何形成的。,功过赏罚的标准,感激和愤恨都是一种情感。前者是那种立即和直接地促使我们去报答的情感;后者则是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处罚或者报复的情感。因此,如果一种行为它具有成为合宜和公认的感激对象的一切特征,那么,人们就应该给予报答;相反,如果一种行为具有成为人们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的一切特征,那么它就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也就是说,感激与报答,愤恨与处罚之间的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合理,取决于这种作为感激和处罚的对象的行为是否合宜和公认。,感情或行为的主动者,行为者 感情或行为的受动者:受益者或受害者
12、旁观者 三者关系的多重性:所有的主体都是旁观者。,参与正义准则形成的三主体,旁观者与功过赏罚,无论是感激还是愤恨,这种当事人的感情到底是否合宜,都要看旁观者的情感联想,或者移情的类型。我们之所以会赞同一个当事人对某种行为的感激之情,乃是因为我们总是倾向于设身处地从这个受益人的角度去想象那种带来快乐或者幸运的原因。同样,我们能够认可愤恨的激情,也是因为我们在想象中体会了同伴遭受某种不幸时内心的那种感情。我们和同伴一样会对带来好运的人报以感激,产生报答的愿望;而对造成厄运的人强烈愤慨,希望给以处罚。这种旁观者的感情是否与当事人的感情合拍,取决于旁观者自身的情感深度。,公正旁观者与功过赏罚,感激或者
13、愤恨的感情,必须是得到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的充分同情,得到每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中立的旁观者的充分理解和赞成的时候,才显得合宜并为人所赞同(认可)。因此,一个人,如果在某个人或某些人看来他自然可以作为感激的对象,而所有其他人对此都表示赞成,那么,他便应受报答。同样,一个人,如果在某个人或某些人看来他自然可以作为愤恨的对象,而每一个讲道理的人对此都表示乐意接受和赞同,那么,他就该被处罚。,公正旁观者,谁是公正的旁观者? 现实的他人(镜子的隐喻) 内心的人(抽象和理想的ideal spectator公正旁观者) 半神的人(Demigod,圣贤) 公正旁观者的性
14、格分析 公正 中立 知情,同情与功过感,如果我们(旁观者)对一个人的行为和情感的动机产生了强烈的同情,则我们就会称赞并产生一种要给予褒赏的感情; 如果我们(旁观者)对一种行为的受益人的感激之情产生相应的同情,我们也会产生要给予行为人称赞和褒赏的感情。 前者是直接的同情、后者是间接的同情。,功劳感与过错感都是复合情感,我们认定一种行为有功,或者所谓的功劳感,是一种复合的情感,是两种不同情感的混合体:一种是我们对于那个好人的行为动机和感情的直接同情(direct sympathy),而另一种则是对受益人的感激的间接同情(indirect sympathy)。一般来说,人类是能够区分出这两种不同感情
15、的。 同功劳感一样,罪过感也是一种复合情感,它由以下两种情感构成:首先是对加害者的行为动机和感情的直接反感和彻底不认同;另一种则是对受害者的愤恨的同情共感。与功劳感一样,罪过感的这两种情况也是能够被旁观者区分的。,直接同情是复合情感中的决定因素,由于我们作为旁观者除非事先赞同某种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支配这种行为的感情,否则我们对于受益人的感激是不可能抱有彻底的同情共感的。 所以: 功过赏罚的决定性因素是旁观者的直接同情。 功过赏罚的辅助性因素是旁观者的间接同情。,交换正义的三个准则,根据旁观者的同情共感的一般机理,正义准则具有三个最重要的层次。其重要性逐渐递减。 维护生命的正义准则 维护财产的正
16、义准则 维护合约的正义准则:对利益的预期,功过意识的三主体一致性,行为人、受动人、旁观者对一种情感的同情感的方向完全一致 行为人、受动人、旁观者对一种情感的同情感的强度的基本一致 行为人、受动人、旁观者对一种情感的同情感发生的时间的可能不一致,自我实现的正义,内部正义是秩序的重要保证 负罪意识 悔恨意识 忏悔意识 服罪意识 陀斯妥耶夫斯基小说罪与罚中的大学生,正义与仁慈,正义是强制的,仁慈是自愿的 缺乏仁慈的行为,应该受到责备,但不应该受惩罚,积极的仁慈实践,是应该受到称赞甚至感激的;违反正义必须受到惩罚,而遵守它,则几乎是天经地义的,几乎不值得感激。 正义是法的本质,仁慈是美德的要素。仁慈,
17、决不应该被当作法律的基础和诉求 正义是被动和消极的,仁慈是主动的和积极的。 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社会的必要条件,仁慈不是社会的必要条件,但却是美好社会的标志。,正义与仁慈的关系,一个是建筑的地基,一个是建筑的装饰 一个是语法规则,一个是修辞艺术。,正义的自然(Nature)基础,正义的原理实质上是一种自然的原理。正义原则之所以能够行得通,正是因为自然在人们的内心培植起了一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对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恐惧心理。这种天赋的心理成为人们之间联接为社会体的强有力的保护神。 这个自然原理到底是神的设计或其他不可解释的先验装置还是进化机制的产物?我们把斯密行文中的神、自然、造物主这类的
18、说法转换成大脑、心灵、基因等的说法 是否可行?,正义与上帝观念,一种自然正义的愤慨,一种对于罪恶的惩罚的要求,并不是总能够在现世报中满足的,人类的一切功过也是不可能在现世得到完全清算的。寄希望于在现世中完成一切合理的惩罚,满足一切愤恨的情感,是不可能的。如果认为现世的惩罚是社会秩序的基础,那么,社会秩序必然不可能维持,所以,人类才有了来世惩罚和地狱、天堂等的观念。斯密实际上把地狱、天堂和正义的神明都当作是人类正义之情的诉求。,正义与功效,“任何一个行为,是应受到称赞还是该被谴责,首先要看行为得以产生的内在意图或情感;其次要看由这情感引起的外在行为或动作;最后要看这行为或动作实际造成的好的或坏的
19、结果。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构成了行为的整体性质和全部细节,也应当是判断行为一切特征的基础。” (II,iii.intro.1) 一方面,功效本身不是判断功过赏罚的关键 功效是一种导致间接同情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功效有其一定意义:可判断、可认定,有依据。长期来看功效是有道理的,机运从长期来看是可理解的。 情感的不规则性和功利性是神的设计?“看不见的手”。,斯密正义论的特点(1),与前人相比,斯密的正义论有着比较明显的特色: 首先,虽然都是讨论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合宜性问题,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正义,柏拉图等古代的学者是从假定人有理性、有某种超然的能力出发来探讨对激情控制从而实现正义的可能性,而斯密自始至
20、终都是运用同情共感和公正旁观者的概念来构建他的正义论。 其次,斯密把正义问题当作人类现实行为分析的范例来处理。本质上,他在这个部分所要构建的是秩序发生学。,斯密正义论的特点(2),第三,斯密的正义论虽然面对的是广义的正义问题,但其侧重点无疑是交换正义这种可以严格定义的正义。也就是他在“论道德哲学的体系”中所归纳的第一种正义。这个侧重点使得斯密的正义论自然地与他打算构建的法理学体系相衔接。 第四,消极意义上的正义论。这是与卢梭等人的正义论相比而言的。晚年倾向于保守,反对大的变革。 第五,局部均衡的正义论。对总体的正义问题,斯密不作更多的讨论。体系精神(spirit of system)与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