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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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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节 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关系,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 破产的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条),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2、,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新破产法的特点: 1、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 ,没有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 ) 2、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3、规定破产重整制度。 (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 4、破产原因:增加“资不抵债”的规定。 (将“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第一节 破产法概

3、述,5、保护职工利益:增加多项新规定。 (企业职工清偿顺序因“时”而异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6、金融机构破产:作出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出现本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

4、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7、首次写入跨境破产。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 ) 8、强化破产责任。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9、国有企业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取消了国有

5、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法院受理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人: 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二)申请文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6、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申请的效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于驳回。 2、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申请,效力仅及于申请人的请求权;债务人申请,效力及于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二、

7、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债务人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2、级别管辖 以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为准。 县级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级以上登记的企业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需要移交管辖的,可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办理移送管辖。,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二)受理的条件 实行“审查受理制” 1、形式条件的审查 申请人有无申请权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法院有无管辖权 债务人是否属于适

8、格的破产主体 2、实质条件的审查 破产原因存在与否(只是表面事实的审查),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三)受理的时间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9、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未达到破产界线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四)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务人负有财产保全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说明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和提交义务。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执行权以及有关财产与事务的诉讼权利。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有

10、关的法定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2.对债权人的约束: (1)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抵还贷款。,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4、第三人可行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5、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6、债权人的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11、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7、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向管理人返还其所受的财产和利益。 8、待履行合同由管理人宣布继续履行的,相对人有权要求对待给付或者提供担保;宣

12、布解除的,相对人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列为破产债权。 9、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10、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3.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1)中止或终结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2)中止民事执行程序(3)中止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措施,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五)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 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

13、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三、管理人 (一)管理人及其任命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4、,(二)管理人的资格 1、积极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2、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3、管理人的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

15、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四、债权申报和确认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

16、报的特征: 1.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2.以主张并提供债权凭证为内容 3.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二)申报债权的程序规则 1.申报期限和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2、申报范围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范围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

17、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 5、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

18、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2、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3、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4、登记造册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

19、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5、审查确定 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审查债权的惟一主体是债权人会议,法院的职责只限于受理和裁决债权审查中的争议。,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6、逾期不报的后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

20、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权利,但该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并未因此消灭。(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债权人还可行使权利;债权人还可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五、破产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其本质特征:有害性(违反集体受偿原则)、不当性(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21、)。,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二)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1、破产欺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对以上行为采取“溯及主义”),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对以上行为采取“不溯及主义”) 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性质。,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2、个别

22、清偿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采取了“溯及主义),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三)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溯及既往地消灭其效力,恢复原状。 对已给付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破产法设立了否认权和追回权。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有权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意义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其性质为:债权人团体在破

23、产程序中的意思形成和表达机关。 其意义在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二、债权人自治原则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有权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并为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而设置了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成员:(1)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 (2)对特定事项无表决权的债权人(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

24、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2.债权人会议主席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

25、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管理人应在开会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2、债权人会议

26、的决议程序双重标准: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每一表决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3、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但是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后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做出决议。,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四、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债权人委员会(有的

27、国家称为“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二)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

28、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与性质重整指企业在无力偿债或将陷入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29、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的性质 1、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 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于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标中,后者是主要的。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重整制度打破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将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

30、和。它并不仅仅着眼于企业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基于社会本位的立场,重整制度中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干预。,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3.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 重整制度有必要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来维护企业的继续营业。而这些保护性措施所针对的,首先是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债权人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和单独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的行为),还要针对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从事营业所面临的困难(信用下降而难以获得贷款,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裁减人员所引

31、起的劳动争议 )。因此,这种保护,不仅要有程序法上的安排,还要有实体法上的措施。,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4.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 重整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重整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事件,一个由多种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聚合而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过程。 重整包含了对多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其中主要有:(1)债权关系。(2)物权关系。(3)投资关系 。(4)劳动关系。(5)税收关系。(6)经济行政管理关系。 形成了多种当事人介入重整程序的局面。实践中,主要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是引起上述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32、者消灭的概括的法律事实,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的行为和事件。 重整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和事件,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重整就是通过鼓励各种符合秩序要求的行为和事件,以及抑制种种违反秩序要求的行为和事件,来实现制度的预期目标。,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重整的开始 1、重整原因 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的破产原因大,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适用重整程序。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 。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33、。,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重整程序的发动 (1)发动程序的条件 合格的债务人。重整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即公司和其他经登记为法人的企业。 申请的理由。第一,企业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它有复兴的可能。,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三)重整期间的营业 1

34、、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自动停止 自动停止是重整期间对债务人营运价值的保护措施,其宗旨是制止债权人的一切个别追讨行动。 (1)法律程序的停止 一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和其他保全措施应当中止。其次,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财产或者权利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对担保的影响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

35、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其他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3、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机构两种方案:(1)债务人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2)破产管理人负责主持营业,但可以将营业事务委托给债务人的经营者,并对其实施监督。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36、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四)债务人原因导致重整程序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五)重整计划

37、 1、重整计划的意义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围绕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变更和终止的一系列规定,形成了一个由法律规制和有法院参与的多边协商机制。重整计划既是当事人彼此让步寻求债务解决的和解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企业复兴的行动纲领。,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重整计划的制备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38、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劳动债权;(3)税收;(4)普通债权; 债权调整方案:(1)按比例降低清偿额;(2)一次性或者分期延期偿付;(3)债权其他条件的变更;(4)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换为股权; 债权受偿方案:同类债权,应按同等条件受偿。但是,个别债权人自愿接受较为不利的清偿条件的,不在此限。在清偿方案中,应当规定各类债权的清偿时间、清偿金额

39、和清偿方式等;,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3、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应当依照规定的债权分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收、普通债权)分成不同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劳动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

40、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

41、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强行批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劳动债权和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

42、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被法院强制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

43、人破产。,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4、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5、重整计划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

44、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7、重整计划的终止 (1)重整计划因执行障碍而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

45、产债权。 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而终止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和解制度的特征: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3、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4、和解协议采用债权人让步的方法了结债

46、务。(减少本金、放弃或减少利息、延长还债期限、同意第三人承担债务或提供担保等) 5、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和解债权人”,即受理破产申请时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6、和解程序受法院的监督。,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和解的程序规则 1、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其决议,由出席会议

47、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

48、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四)和解协议的执行、无效和终止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

49、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五)法庭外的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一、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一种司法行为,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它标志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破产宣告的依据就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二)破产宣告的程序 破产宣告应公开进行。 通知和公告(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三)破产宣告的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转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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