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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727150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0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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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永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包括:(一)县级及以上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四)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

2、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政权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 ) 科 技 进 步 、 高 新 技 术 、 现 代 服 务 业 ( 市 场 、 信 息 平 3 台 ) 、 现 代 物 流 等 国 家 和 省 、 市 重 点 扶 持 的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项 目 ;(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3、(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七)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主任,分管重点项目推进的县级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国土城建的副县长和协管重点工程建设的副处级领导任副主任,县发改局、住建规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重点办和县银都集团主要负责人为委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管重点工程建设的

4、副处级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重点办主任任办公室 4 副主任,办公室设县发改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和筹资计划;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监督检查; 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预算变更、询价定价结果;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发改局负责编报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招标事项核准,投资计划下达,节能评估与审查等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概)预算的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融资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县住建规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备案,城乡公用基础性项目前期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 5 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

6、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重点办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做好相关工作,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县银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银都集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之一,负责与财政局衔接政府性年度融资计划,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任务、建设实施和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 项目储备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每年 5 月底、9 月底前,由县开发区、县直单位、乡镇和银都集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县政协相关决定决议(意见建议) ,向县发改局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申报表和项目建设方案,经县

7、发改局汇总后,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常年筛选、滚动储备、动态管理”。第十条 申 报 储 备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应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必 要 性 、拟 建 地 点 、 拟 建 规 模 、 投 资 估 算 、 资 金 筹 措 以 及 经 济 、 社 会 效益 初 步 分 析 。 项 目 储 备 申 报 表 ( 发 改 局 制 定 样 本 ) 应 经 政 府 行业 主 管 部 门 、 分 管 县 级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 方 可 提 交 县 发 改 局 纳入 项 目 储 备 库 管 理 。 未 纳 入 政 府 投 资

8、项 目 储 备 库 的 项 目 , 原 则 6 上 不 列 入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计 划 , 确 因 情 况 特 殊 又 急 需 纳 入 政 府 投资 的 项 目 需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或 县 委 常 委 会 议 审 定 。第十一条 县 发 改 局 按 照 “完 工 一 批 、 推 进 一 批 、 落 地一 批 、 办 理 一 批 、 储 备 一 批 ”的 原 则 , 根 据 我 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需 要 , 每 年 6 月 底 和 10 月 底 对 项 目 储 备 库 项 目 进 行 筛 选 , 编制 当 年 或 下 年 度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目

9、 录 , 拟 定 项 目 前 期 工作 责 任 单 位 或 项 目 业 主 , 编 报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计 划 , 提 交 政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 下 达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通 知 书 ,项 目 责 任 单 位 或 项 目 业 主 按 照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开 展项 目 前 期 工 作 。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成 熟 后 , 进 入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前,对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论证。总投资额 500 万元以

10、上的项目,应当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事前公示、听证制度。未经评估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第十三条 立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报县发改局按永兴县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属县以上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后,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相互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可研批复后,县发改局报县政府投 7 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模式。原则上银都集团投融资项目由银都集团担任项目业主,财政直接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

11、项目业主。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向项目业主和项目责任单位交接项目建设相关资料。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比选、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至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牵头,项目责任单位配合实施。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预)算经批准后,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县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计划需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四章 建设前期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

12、一定要遵循“建设讲规划”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注重顶层设计,杜绝“三边工程” 。项目应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项 目 业 主 按 照 批 复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依 法 选择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文 件 , 报县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项 目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8 执 行 限 额 、 标 准 化 设 计 。 县 规 委 会 对 设 计 成 果 进 行 会 审 论 证 ,设 计 单

13、位 应 当 根 据 会 审 提 出 的 书 面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实行财政评审制。设计结果出来后,项目业主必须委托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按照国家工程造价目录进行评审。对没有进入国家工程造价目录的,国内材料设备采购评审价格,可以参考国内行业协会发布价,进口材料设备采购评审价格依照进口清关计税价,由当事人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的可先委托有资质的询价咨询机构出具咨询定价报告书,以咨询定价为参考,经县询价定价调差专家委员会依据永兴县询价定价调差实施办法确定评审审计采纳价格。工程预算评审结果经县财政局审批后作为项目招标依据。未经财政评审的项

14、目不得核准招投标。第五章 建设实施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全程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担任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和各类合同签订工作。第二十条 重大公益性项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业主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 9 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业主职责,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具体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15、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414 号)要求实施。代建制项目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场竞争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永兴县政府小额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后必须及时签订工程(招商招标)建设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方可组织开工,未签订工程合同不得开工,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

16、目合同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各类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 、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金额签订。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 10 管部门拟报县政府法制办审定。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

17、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严控变更的次数、金额。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分别按照永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永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现场工程量签证

18、办法实施。第六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依次由施工、监理等单 11 位进行初步验收,各职能部门组织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需要进行试运行的,按有关合同规定进行试运行。第二十八条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将上述情况报县发改局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县发改局不再重复组织验收。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交付(试运行期满)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

19、局、审计局和住建规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形成绩效评价结论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非经营性项目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经营性项目移交项目业主经营管理,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并向档案馆移交。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资金整合、归口管 12 理。县财政部门设立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用于归集管理政府投资

20、项目专项资金、融资资金和偿债资金,专门核算和反映各类建设资金的收支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 依据永兴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核算和监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度工作经费。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和合同要求,按项目业主核定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二 )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项 目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凭 项 目 投

21、资计 划 批 复 文 件 和 批 准 开 工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等 相 关 合 同 和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拨 款 申 请 , 按 照 决 算金 额 或 合 同 价 和 工 程 进 度 到 县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拨 款 申 请 手 续 。 实行 代 建 制 的 项 目 资 金 拨 付 程 序 按 代 建 制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三)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纳入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由政府融资平台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拨付。(四)政府

22、以资本金注入的项目,财政性投资部分由财 13 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严格按照计划、预算、建设程序、工程进度进行拨付。(五)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 、 (三) 、 (四) 、 (五) 、(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六)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支付进度工程款以预算评审价或合同价为计价基准,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70%。因设计变更审批后,造成超出预算评审价或合同价以上的部分,最多

23、按进度的 30%计算,等审计结果出来后再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控制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第八章 政府服务第三十七条 单个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指挥调度,项目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负责具 14 体实施,原则上不设立项目指挥部。单个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重点办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第三十八条 按照“整合流程、一门

24、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利用信息技术,完善审批机制,加快手续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九条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 建 设 施 工 环境 维 护 和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实 行 属 地 负 责 制 。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 部门 主 体 、 乡 镇 主 责 、 业 主 主 管 ”的 工 作 机 制 实 施 集 体 土 地 的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 按 照 “政 府 审 批 、 部 门 指 导 、 属 管 实 施 、征 建 分 立 ”的 工 作 机 制 实 施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工 作

25、 。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决算后,项目业主按国家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保修保证金。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咨询中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建设代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自列入之日起 5 年内,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一)中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15 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

26、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七)建设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县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督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接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及县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审计、重点办等部门的监督。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县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审计、重点办等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重大项目

27、实施进行全程稽察。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实行必审制。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项目业主内审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决(结)算报告。财政部门凭审计部门决(结) 16 算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住建规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强化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执行

28、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公示、举报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结)算超预算,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情况。由县财政、审计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预算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9、。第四十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除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外,涉及违法、违纪的将依法另行查处。 17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或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

30、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三)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四)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五)授意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七)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的; 18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的。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31、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尚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重点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3.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工作流程图 19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项目储备项目包装项目审批包装通知组织包装(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提交审批论证评审、概算审查 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申报建库报批项目包装目录 20 项目建设前期项目建设验

32、收移交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招标采购、工程勘察、设施设计、预算评审)建设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稽查检查项目设计变更报批档案交接资产移交项目综合验收决算(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工程量签证认证 21 附件 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流程图项目立项前期经费拨付结算(可研、规划、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前期费用拨付结算(招商、工程施工设计、预算、工程施工、工程变更、质监、征地拆迁安置、用地报批)施工建设资金拨付结算工程决算、资金结算 22 附件 3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工作流程图项目 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改部门中介咨询机构 规划住建 国土/林业/环保水利/人防/消防 财政

33、/国资/审计储备阶段1.提交项目储备申请表2.提交项目建议书等资料3.申请中介资询、采购招投标4.组织项目包装1.收集项目储备申请表、项目建议书等资料2.粗选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3.报批项目包装目录4.下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通知1.编制项目建议书、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4.编制项目总概算下达规划选址意见书1.国土部门下达用地预审意见2.环保部门下达环评文件审批意见3.水利部门下达水土保持方案批复4.编制用地供应计划5.编制林地供应计划财政部门预审项目投资估算审批阶段1.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可研评审申请,规划选址意见,环保审批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水土保

34、持意见等2.申请中介资询、采购招投标3.落实项目法人、建投公司1.审批下达立项批复和节能审批2.审批下达可研报告批复 3.审批下达初步设计方案批复4.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1.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估意见、专家会评审意见(重大项目)2.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3.编制项目修建性详规核发规划建设许可办理国土、林业用地手续1.财政部门审定项目投资概算2.编制年度投资融资计划、支出计划、拨付计划3.编制政府投资待安排项目计划 23 项目 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改部门中介咨询机构 规划住建 国土/ 林业/环保水利/ 人防/消防 财政/国资 /审计建设阶段1.办理施工报建

35、手续2.落实项目资金管理体制3.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4.组织初验专验试运1.征地建设手续督查稽察2.施工建设过程中督查稽察3.组织审定项目总投资、工程量、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内容4.组织审定询价价格5.组织竣工验收1.编制施工图设计2.编制项目工程投资预算3.编制工程变更施工图设计4.编制项目预算调整书5.编制工程质量、消防、人防专项验收申请报告6.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1.核发施工建设许可2.招投标监督管理3.监督按图施工、文明施工4.监管工程质量5.参与工程变更、预算变更审查和询价定价6.下达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意见1.下达征地拆迁公告、

36、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2.供地3.用地红线、消防建设、人防建设水土保持监管4.下达消防、人防专项验收结果意见1.财政部门评审投资预算2.采购办监管政府采购3.参与项目总投资、工程量、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和询价定价4.重大项目审计部门开展预算审计后续阶段1.申请综合竣工验收2.组织项目结算3.提请决算审计4.办理产权、档案交接 1.组织综合竣工验收2.督促项目决算3.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考核4.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1.编制综合竣工报告书2.编制项目工程决算3.编制重大项目后评价报告书办理产权证书1.审计部门项目投资决算审计2.财政部门下达决算批复 24 此页无内容。 25 抄 送 : 县 委 各 部 门 , 县 人 武 部 军 事 科 。县 人 大 办 , 县 政 协 办 , 县 人 民 法 院 ,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永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7 年 2 月 22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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