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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讲 诉讼时效.ppt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5725845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PPT 页数:58 大小:89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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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诉讼时效,第八讲 民法上的时间,时效概说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期间 及其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加减与时效利益的抛弃,第1节 时效概说,一、时效制度 1、概念与要件 (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2)要件 时效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时效是以一定事实(权利行使或不行使)状态的继续为要素; 时效为法律事实。,一、时效制度(2),2、时效的类型(1)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再行使时导致对该权利人不利益的法律事实。(2)取得时效 :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或地上权),继

2、续达到一定期间,取得权利。3、时效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时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或缩减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二、时效制度的作用,1、时效的基础(见图表) 2、作用(价值)与代价 (1)价值 稳定法律秩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 避免当事人举证困难,保护被请求人 减轻法院负担 (2)代价 牺牲权利人的利益 破坏固有权利体系的逻辑,时效的基础 (图表),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比较,1、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见图表) 2、在前提、要件、效果方面的相同点 前提: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要件:一定期间的经过 效果 :权利变动,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 (图表),四、诉

3、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较,1、立法精神的不同 (1)消灭时效:维持新近形成的秩序 (2)除斥期间: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在除斥期间行使权利(如撤消权),则形成新秩序。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见图表),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在法律适用上的6点不同 (图表 1),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在实际适用上的不同 (图表 2),第2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一、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L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L2:实体权利未消灭主义(1)胜诉权消灭(2)抗辩权发生,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1、形成不完全债务:民法通则138条 (1)无强制力保证; (2)仍有债权人地位。2、不完全债务的法律效

4、果:通则解释171a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之后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民法通则138A,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171a,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补充:关于不完全债权(略),债权的权能 (1)请求力(诉请履行力) (2)强制执行力(执行力) (3)私力实现 (4)处分权能 (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保持力) 不完全债权,三、效力的范围,1、 原则: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如,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34a);2、例外:主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强制履行力,但其效力

5、不得及于从权利 ,如,担保物权(担保法司法解释12a-2P),担保法司法解释34a,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司法解释12a-2p,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3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一、

6、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客体: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二、立法例 三、适用客体请求权 (一)原则规定(1)债权的请求权(2)部分物权的请求权(争点) (二)具体情况,专题 : 诉讼时效的客体(1),一、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107A) 2、缔约上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58A)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92A) 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3节“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客体(2),二、关于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同意说。(诉讼建议)理由: (1)通则规定,侵权与违约均适用诉讼时效;

7、(2)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通则117A-1P) 否定说。(学理建议)理由: (1)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防御系统,用以保护物权的完满; (2)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 (3)现行法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不利于物权秩序稳定; 折中说:承认取得时效后则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 理由:(1)对于不登记者,多年不行使的权利危害交易安全;(2)对于登记者,登记有公信力,不会危害交易安全。,诉讼时效的客体(3),三、关于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1)一般不适用消灭时效。如,离婚后探望子女请求权(婚姻法第38条) (2)具有财产性质的(争点) T1:应适用诉讼时效。如,赡养费

8、给付请求权 T2:不应适用诉讼时效(DR199) 四、基于人格关系而生的请求权 1、除去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人格权被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侵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婚姻法38A,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DR199A),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和赡养费请求权; 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分割请求权; 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排除妨害、消除危

9、险、确认权利之请求权,以及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的收益分配请求权; 基于储蓄关系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请求权; 基于债券关系的还本付息请求权。,第4节 诉讼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中止、中断)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1),1、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1)普通时效2年 ,通则135A (2)特别时效1年或4年,通则136A;合同法129条 关于 最长保护期限20年 ,通则137A对20年性质的争论: T1:最长时效;否

10、定评价(1)不同于诉讼期间的起算点;(2)无从行使的发生原因不同与诉讼时效的不行使;(3)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可变期间。 T2:除斥期间;否定评价(1)20年不是权利存续期限,(2)较除斥期间长。 T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价值:克服诉讼时效可能导致的无限期保护权利的弊端。,通则135A,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则136A,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通则137A,第一百三十七条

11、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2),2、设双重时效期间的实益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20年为对2年普通时效中止、中断而延长的限制 (2)当事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时: 20年经过,导致丧失请求权 20年之内,为有请求权 3、普通时效期间与最长保护期限的区别 (见图表),普通时效期间与 最长保护期限的区别 (起算点及期间上的不同),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1),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的解释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

12、件成就、期限到来起算(DR192) ; 2、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 3、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 4、物权请求权的起算,因请求权发生根据不同而有区别 ,物之返还请求权从权利发生时计算(DR198) 5、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即义务人有不作为的义务,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二、诉讼时效的起算(2),6、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7、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算 。(人身损害的特别规定,通则解释168a) 8、禁止诉讼时

13、效的滥用“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认定请求权基础事实的证据完整、确凿,且加害人有赔偿能力,适用诉讼时效违反社会正义的,法院有权决定不适用时效”(DR200) 9、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 适用于供水电、燃气、租金、不动产买卖违约金等。 整个债权与个别给付的三种做法,三、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 (图表),四、诉讼时效的中止(1),1、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法条:民法通则第139条 关于其他障碍:通则解释172a 关于不可抗力(通则153A) (2)要件: 1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 A、不可抗力; B、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14、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DR203); C、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DR207); D、其他由法官的自由裁量。2此障碍发生在2年或1年的最后6个月内。,通则139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通则解释172a,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通则解释第175条,

15、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消灭时效中止的事由(法官的裁量) (参,草案建议稿),磋商引起时效中止(DR201); 时效因法定代理关系存在而中止或不开始进行(DR204); 时效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存续而中止(DR205); 基于性的自主决定权受侵害的请求权的时效中止(DR206)。,四、诉讼时效的中止(2),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1)一定时间内暂时中止 (2)已经进行的时效仍为有效,五、诉讼时效的中

16、断,中断概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中断概说,1、概念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中止与中断的比较 (见图表),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 (图表),(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概说 (1)类型 (2)现行法依据:民法通则140条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我国现行法依据:前述通则140条通则解释173条通则解释174条 法释200811号,民法通则140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通则解释173条,

17、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通则解释174条,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2),(1)请求 立法例 我国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可解释为包括诉讼外的请求 司法

18、解释: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2)承认(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立法例为通例 承认应向何人为之 ,通说:时效的相对人 承认的方式 ,明示或默示(一部分清偿、支付利息、提供担保、请求缓期清偿) 承认的时间 ,时效进行当中,时效完成以后认为是时效利益的抛弃。,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3-),(3) 起诉 立法例为通例 包括民事诉讼的各种诉 。 关于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为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 (肯定说与否定说) 起诉应自何时(提起说,DR209)起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以口头方式起诉的,应以法院书记员作成笔录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撤诉(与未起诉等

19、同),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或调解声请撤回的,视为消灭时效不中断 (DR210、211)。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与起诉有同一效力的事项 (4-8),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

20、力的事项。,(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效力表现: (1)中断时效原因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2)在中断时效的原因存续的时期中,时效不进行; (3)至中断的时效的事由终止时起,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2、中断事由的终止:对时的效力对人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对时的效力 中断事由的终止的判断,(1)从判决、裁定、调解、仲裁之法律文件生效时起,重新计算时效 (2)请求或承认,于意思表示到达 (3)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于宣告执行的裁定之时 (4)报明破产债权,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时 (5)告知诉讼,于告知送达之时 (6)强制执行,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诉讼时效中断对人的效力,(1)

21、原则:债权人或债务人虽有多数,其中一人的时效中断,其效力不及于其它债权人或债务人(如,代表人诉讼)。(2)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例外。如,连带之债关系;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DR214)。,第5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加减与时效利益的抛弃,一、时效期间的加减 1、国外立法例 2、我国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7条,解释为只适用20年最长时效期间 (2)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延长 (3)“特殊情况”的解释,通则解释169A,通则解释169A,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二、时效利益的抛弃,1、时效未完成以前,不得抛弃理

22、由:债权人在此阶段利用其债权人的优越地位,可以轻 易令债务人就范,放弃其时效利益,等于令时效制度减灭 2、时效完成以后,可抛弃 3、抛弃的性质 T1:赠与;T2、承认;T3、不受有时效利益; 4、抛弃的方法 ,通说,在债务人明知时效完成的事实下,明示或默示(如提供担保、利息) 5、抛弃与不援用的区别 (1)抛弃,以后不再援用; (2)只在诉讼上不提出,得以后仍然援用。,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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