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评法 第一章,1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影响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3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6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
2、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
3、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篇章、说明编制的主要内容,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
4、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七条第二款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
5、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5、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审查程序:环评法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
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送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被指定召集审查部门,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审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送负责召集审查的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说明并存档(备查)在规
7、划审批中不(或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情况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及时组织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审查时限:总局3号令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6、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8、7、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8、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
9、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10、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 需注意:本法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改变;只有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才属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对象,需要办理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名录的对象范围只应当限于本法第3条规定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11、,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应当列入名录当中。,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2、,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解析: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公众参与组织者
13、: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
14、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注:不含登记表) 按照国家
15、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环评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
16、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17、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8、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
18、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1款指的是建设项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3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9、省级审批建议的原则,本法授权,除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政府
19、,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10、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同时”原则,1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建设
20、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和规定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即从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后评价不需再审批。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
21、审批部门备案。,1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环评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22、。 环评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方能胜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只能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
23、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失实,主要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与“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适用本条规定。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 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刑事责任。,6.4、应注意的问题,4.9 关注环境风险,注意控制在脱氮过程中氨(尿素)泄漏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4.10 加强对煤场和灰场的喷水管理,防止造成大气污染; 4.11 若是新扩该项目,应列专章对现有污染源进行评价,做好“以新带老”及“三本帐”统计工作。 4.12 选址论证:是否处于“两控区”,是否影响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合理占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超规模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