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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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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2013 年 10 月1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2目 录一、总说明(3)二、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

2、统计报表(5)三、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97)3一、总 说 明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城市、县城和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村镇住宅的情况,给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且统计调查的标准、口径等应与本报表制度一致。三、本报表制度的内容本报表制度包含城市(县城)建设和村镇建设两部分内容。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

3、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四、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统计报表按城区、县城和建制镇(乡、农场等)分别上报。1、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2、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地域;(

4、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3、建制镇含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建成区包括:(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 村庄是指建制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4、乡含建成区和村庄。建成区包括(1)乡政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庄;(2)乡的公共设施、4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村庄是指乡建成区以外的区域。5、特殊区域。指不与城区(县城)连接,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团场、工矿区等特殊区域(含建

5、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参照建制镇执行。五、填报方法1、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2、建制镇和乡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六、本报表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年快报。各报表的报送要求和报送方式按制度规定执行。七、数据处理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2、设市城市城区、县城、建制镇、乡和村庄数据均分别按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汇总、分列;八、报送要求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 3 月 10 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年快报综合表:各省、自

6、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九、本报表制度中未特指的各项指标,属时点指标的按报告期末数填报,属时期指标的,按报告期累计数填报。十、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或补充所需指标,但不得打乱本报表制度中指标的排列顺序,也不得改变统一的编码。十一、本报表制度自 2013 年年报起开始执行。5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6目 录(一)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说明(7)(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综合表报表目录(8)(三)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综合表报表表式(9)(四)城市(县城)建设

7、统计基层表报表目录(34)(五)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基层表报表表式(35)(六)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59)7(一)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说明1、本部分反映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的市政公用设施情况及其固定资产投资、设施维护建设及其资金收支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2、设市城市的城区与县城(城关镇)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是城区和县城。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

8、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城区、县城的范围界定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划分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对于镇(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与城区(县城)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县城)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县城)连接,该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范围;否则,该镇(乡)作为独立建制镇(乡)纳入村镇统计范围,按本制度第二部分村镇报表统计。

9、3、填报方法本制度设置了综合表和基层表。基层单位填报基层表,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基层表中设置两类指标,一类必填指标,一类选填指标(代码有 X 标记) 。其中必填指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填报,选填指标全国不要求统一填报,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并且同一行8业的基层单位必须同步执行,选填指标在报送期后要逐步完善。填报时,原则上遵循“谁管理设施,谁统计” ,不要重复和漏统。4、数据处理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5、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 3 月 10 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年快报综合表及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

10、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9(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综合表报表目录表 号 表 名 报表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市(县)综 1 表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表 年报 设市城市 及县城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年报次年 3月 10 日前市(县)综 2 表 城市(县城)人口和建设用地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3-1 表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3-2 表 城市(县城)公用事业价格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4-1 表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综合表 年报 市(县

11、)综 4-2 表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资金来源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4-3 表 城市(县城)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4-4 表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5-1 表 城市(县城)供水综合表(全社会、公共供水) 年报 市(县)综 5-2 表 城市(县城)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6 表 城市(县城)节约用水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7-1 表 城市(县城)人工煤气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7-2 表 城市(县城)天然气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7-3 表 城市(县城)液化

12、石油气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8 表 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9-1 表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9-2 表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9-3 表 城市轨道交通(在建)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10 表 城市(县城)道路和桥梁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11-1 表 城市(县城)排水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11-2 表 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12 表 城市(县城)园林绿化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13 表 风景名胜区综合表 年报 市(县)综 14 表 城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表 年报 市(县)快综 1

13、 表 城市(县城)建设年快报综合表 年报 当年 12 月15 日前10(三)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综合表报表表式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表表 号:市(县)综 1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地区 名称人口 密度 (人/平方公里)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供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建成区供水管道密度(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平方米)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公里/平方公里)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4、%)建成区绿地率(%)生活垃圾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 1 栏保留整数,其余各栏保留 2 位小数。11城市(县城)人口和建设用地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2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面积计量单位:平方公里人口计量单位:

15、万人地区 名称市区(县) 面积市区(县) 人口市区(县城)暂住人口城区(县城) 面积城区(县城) 人口城区(县城)暂住人口建成区面积甲 1 2 3 4 5 6 7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续表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合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 用地本年征用土地面积耕地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4 栏7 栏;2 栏5 栏;2.8 栏=9 栏

16、+10 栏+11 栏+12 栏+13 栏+14 栏+15 栏+16 栏;3.17 栏18 栏;4.各栏保留 2 位小数。12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3-1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计量单位:万元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财政性资金收入 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财政性资金支出市(县)级预算资金地区名称 合计中央 预算 资金省级 预算 资金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

17、设施 配套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政公用 设施有偿 使用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其他资金合计城乡社区 规划与管理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监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与保护其他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合计 1.按地区分列 北京 天津 河北 新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3 栏+4 栏+12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9 栏;9 栏10 栏+11 栏;2.13 栏=14 栏+15 栏+16 栏+17 栏+18

18、栏; 3.各栏保留整数。13城市(县城)公用事业价格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3-2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地区名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元/立方米)居民用人工煤气价格(元/立方米)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元/立方米)天然气汽车加气价格(元/立方米)居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元/公斤)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价格 (元/升)居民家庭集中供热价格(按面积)(元/平方米)居民家庭集中供热基本热价(按热量)(元/平方米)居民家庭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按热量)(元/千瓦时)居民生活

19、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元/立方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合计 1.按地区分列 北京 天津 河北 新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14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4-1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计量单位:万元地区名称本年完成投资合计供水

20、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防洪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其他本年新增固定资产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7 栏+11 栏+12 栏+13 栏+15 栏;7 栏8 栏+9 栏+10 栏;13 栏14 栏;2.各栏保留整数。15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4-2

21、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计量单位:万元本年实际到位资金小计地区名称本年实际到位资金合计上年末结余资金小计国家预算资金中央预算资金国内 贷款 债券利用 外资外商直接投资自筹 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其他 资金各项应付款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3 栏

22、;3 栏=4 栏+6 栏+7 栏+8 栏+10 栏+12 栏;2.4 栏5 栏;8 栏9 栏;10 栏11 栏;3.各栏保留整数。16城市(县城)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4-3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计量单位:万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性质开工时间期末项目 建设状态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 完成投资本年完成投资本年实际到位资金本年新增 固定资产甲 乙 丙 丁 戊 1 2 3 4 51.按项目分列 项目 项目 单

23、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本表汇总项目计划总投资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2 栏3 栏;2 栏5 栏;2.各栏保留整数。17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4-4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建设规模本年施工规模本年新开工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 本年新增甲 乙 丙 1 2 3 4 5供

24、水综合生产能力 万立方米/日 1 供水管道长度 公里 2 人工煤气生产能力 万立方米/日 3 人工煤气储气能力 万立方米 4 人工煤气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5 天然气储气能力 万立方米 6 天然气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7 液化石油气储气能力 吨 8 液化石油气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9 集中供热能力:蒸汽 吨/小时 10 集中供热能力:热水 兆瓦 11 集中供热管道长度:蒸汽 公里 12 集中供热管道长度:热水 公里 13 轨道交通线路长度 公里 14 桥梁座数 座 15 道路新建、扩建长度 公里 16 道路新建、扩建面积 万平方米 17 排水管道长度 公里 18 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 万立方米/日 1

25、9 再生水管道长度 公里 20再生水生产能力 万立方米/日 21 污水泵站提升能力 万立方米/日 22雨水泵站排水能力 立方米/秒 23污水泵站排水能力 立方米/秒 24雨污合流制泵站排水能力 立方米/秒 25干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 吨/年 26绿地面积 公顷 2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吨/日 2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2.1013、15、2328 项保留整数,19、21 项保留 1 位小数,其余各项保留 2 位小数。18城市(县城)供水综合表(全社会、公共供水)表 号:市(县)综 5-1 表

26、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供水总量(万立方米) 售水量 地区名称综合生产能力(万立方米/日)地下水供水管道长度(公里)合计 小计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其他 用水免费 供水量生活用水漏损 水量用水 户数(户)家庭 用户用水 人口 (万人)市政消火栓数量(具)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27、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4 栏=5 栏+10 栏+12 栏;2.5 栏=6 栏+7 栏+8 栏+9 栏;10 栏11 栏;13 栏14 栏;3.13、14、16 栏保留整数,其余各栏保留 2 位小数。19城市(县城)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5-2 表 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供水总量(万立方米) 地区名称综合生产能力(万立方米/日)地下水供水管道长度 (公里) 合计 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

28、用水其他 用水用水 户数(户)家庭用户用水 人口 (万人)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2.10 栏11 栏;3.10、11 栏保留整数,其余各栏保留 2 位小数。20城市(县城)节约用水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6 表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29、 10 月 21 日计量单位:万立方米计划户实际用水 地区名称计划用水户数自备水计划用水户合计工业新水取用量 工业重复利用量 工业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重复利用率 (%)工业节约用水量 工业节水措施投资总额(万元)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9 栏;2.3 栏=5 栏+7 栏;4 栏=6 栏+8 栏;3.10 栏=7 栏3 栏100%,11 栏=8 栏4 栏100%;4.10、11 栏保留 2

30、 位小数,其余各栏保留整数。21城市(县城)人工煤气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7-1 表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供气总量(万立方米) 地区名称生产 能力 (万立方米/日)储气 能力 (万立方米)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自制 气量 (万立方米)合计 销售气量 居民家庭燃气损失量用气 户数(户) 家庭 用户用气 人口 (万人)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合计 1.按地区分列 北京 天津 河北 新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

31、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5 栏=6 栏+8 栏;6 栏7 栏;9 栏10 栏; 2.9、10 栏保留整数,其余各栏保留 2 位小数。22城市(县城)天然气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7-2 表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供气总量(万立方米) 地区名称储气 能力 (万立方米)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合计销售气量 居民家庭集中供热燃气汽车燃气损失量用气 户数(户) 家庭 用户用气 人口 (万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座)甲 1 2

3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合计 1.按地区分列 北京 天津 河北 新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3 栏=4 栏+8 栏;4 栏5 栏+6 栏+7 栏; 2.9 栏10 栏;3.9、10、12 栏保留整数,其余各栏保留 2 位小数。2324城市(县城)液化石油气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7-3 表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供气总量(吨) 地区名称储气 能力 (

33、吨)供气管道长度 (公里) 合计销售气量 居民家庭燃气汽车燃气损失量用气 户数(户) 家庭 用户用气 人口 (万人)液化气汽车 加气站(座)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合计 1.按地区分列 北京 天津 河北 新疆 2.按城市(县)分列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3 栏=4 栏+7 栏;4 栏5 栏+6 栏; 2.8 栏9 栏;3.8、9、11 栏保留整数,其余各栏保留 2 位小数。25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8 表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

34、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蒸 汽供热能力(吨/小时) 供热总量(万吉焦)地区名称热电厂供 热锅炉房供 热热电厂供 热锅炉房供 热管道长度(公里)甲 1 2 3 4 5 6 7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续表热 水供热能力(兆瓦) 供热总量(万吉焦)供热面积(万平方米)热电厂供 热锅炉房供热热电厂供 热锅炉房供 热管道长度(公里) 住宅8 9 10 11 12 13 14 15 16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3 栏;4

35、 栏5 栏+6 栏;2.8 栏9 栏+10 栏;11 栏12 栏+13 栏;15 栏16 栏;3.15、16 栏保留 1 位小数,其余各栏保留整数。26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9-1 表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线路条数(条) 线路长度(公里)地区名称合计 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 磁浮 合计 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 磁浮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

36、城市(县)分列续表按敷设方式 车站数(个) 配置车辆数(辆)地面线地下线高架线 合计地面站地下站高架站换乘站数(个) 合计 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 磁浮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9 栏+10 栏+11 栏+12 栏;7 栏=13 栏+14 栏+15 栏;2.16 栏=17 栏+18 栏+19 栏;16 栏20 栏;21 栏=22 栏+23 栏+24 栏+25 栏+26 栏;3.0715 栏保

37、留 2 位小数,其余各栏保留整数。2728城市轨道交通(建成)综合表表 号:市(县)综 9-2 表制定机关:住 房 城 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4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15 年 10 月 21 日线路条数(条) 线路长度(公里)地区名称合计 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 磁浮 合计 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 磁浮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合 计 1.按地区分列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新 疆 2.按城市(县)分列续表按敷设方式 车站数(个) 配置车辆数(辆)地面线地下线高架线 合计地面站地下站高架站换乘站数(个) 合计 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 磁浮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9 栏+10 栏+11 栏+12 栏;7 栏=13 栏+14 栏+15 栏;2.16 栏=17 栏+18 栏+19 栏;16 栏20 栏;21 栏=22 栏+23 栏+24 栏+25 栏+26 栏;3.0715 栏保留 2 位小数,其余各栏保留整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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