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目录 修改号 修改提示 前言 0 总则1 适用范围2 术语和定义 0 3 认证依据4 认证模式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0 6 认证证书 0 7 认证标志 8 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0 9 认证收费 0 3 0 徐晓鹏 /刘必化 王建宁 黄世元 2012.08.03 2 0 陈鸿雁 王建宁 黄世元 2009.11.20 1 0 陈鸿雁 /周兴 马国伟 黄世元 2007.06.01 版本号 修改号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 P
2、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2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目 录 前 言 5 0. 总则 . 6 0.1 合同关系的建立 . 6 0.2 权利和义务 . 6 0.2.1 本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6 0.2.2 申请方和受审查方的权利和义务 7 0.2.3 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7 0.3 保密和公正性承诺 . 8 0.3.1 保密承诺 8 0.3.2 公正性承诺 9 0.4 责任 . 9 0.5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 10 0.5.1 申诉 10 0.5.2 投诉 11 0.5.3 争议 13 0.5.4 对申诉、投诉和争
3、议处理结果有异议时的处理 13 0.6 法律适用和仲裁 . 13 0.7 工作语言 .13 1 适用范围 14 2 术语和定义 14 3 认证依据 15 4 认证模式及证书 16 4.1 认证模式的选取原则 . 16 4.2 本机构的认证模式 . 16 4.3 设计评估 . 16 4.4 型式试验 . 17 4.5 工厂审查 . 19 4.6 证后监督 . 23 4.7 单件 /单批产品认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3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5 5.1 认证申请 .
4、25 5.1.1 一般规定 25 5.1.2 申请单元划分 25 5.1.3 申请资料 26 5.1.4 申请 26 5.1.5 申请的受理 26 5.1.6 申请的拒绝和中止 26 5.2 产品认证程序 . 27 5.2.1 设计评估工作流程 26 5.2.2 型式认证工作流程 26 5.2.3 单件 /单批产品认证工作流程 26 5.3 认证结果评价 . 30 5.3.1 一般规定 30 5.3.2 设计评估结果的评价 30 5.3.3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30 5.3.4 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300 5.3.5 单件 /单批产品认证结果的评价 31 5.3.6 认证时限 31 6 认证证
5、书 32 6.1 产品认证模式与认证证书及标志对应关系 32 6.2 证书的有效性 . 32 6.2.1 设计评估证书 32 6.2.2 型式认证证书 33 6.2.3 单件 /单批产品认证证书 33 6.2.4 工厂生产能力证书 33 6.2.5 产品试验证书 33 6.2.6 其他 33 6.3 认证证书的批准、保持、变更、换新、暂停及撤销 . 34 6.3.1 认证证书的批准(含再认证) 34 6.3.2 认证证书的保持 34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4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6.3.3 认证证书的变更 34
6、 6. 3.4 认证证书的换新(再认证) . 35 6. 3.5 认证证书的暂停及恢复 . 36 6. 3.6 认证证书的撤销 . 37 7 认证标志 38 7.1 产品认证标志的样式和使用说明 . 38 7.2 年度监督标志的样式及使用说明 . 39 8. 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 40 9 认证收费 . 42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5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前 言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机构)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组织,建立了多个国内外服务
7、网点,已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以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为依托,以欧洲、北美、大洋洲以及远东和北非地区等为主的,世界范围内的检验和认证服务网络。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是本机构专门负责认 证与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全面负责本机构产品认证业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本机构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的相关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求而制定的。它阐明了本机构对产品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机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通用规则和专用规 则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为本机
8、构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的通用部分,对特定产品进行认证时还需结合相应产品的专用规则进行。 本规则是在 2009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 PCR-00000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2/0版的基础上改版而成。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总则、认证模式、型式认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等方面。 本规则 3.0 版本自 2012 年 08 月 10 日起开始执行,原 2.0 版本同时作废。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机构。本规则由本机构译成英文,如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本规则的现行中文版为准。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6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9、10 日 0. 总则 0.1 合同关系的建立 0.1.1 与认证有关的活动应在申请方与本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申请方向本机构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接受了本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如本机构经评审后同意受理该申请,则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建立合同关系。 0.1.2 申请方通过协议与本机构建立合同关系后, 将视为接受将本规则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但与本机构另行商定的事项除外。 0.2 权利和义务 0.2.1 本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0.2.1.1 本机构的权利 (1) 制定本机构运作的方针。本机构的方针是:独立、公正、诚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高度的责任心与精湛的技术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信誉; (2
10、) 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规定认证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及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实施认证; (3) 根据认证合同向申请方收取认证费用; (4) 要求申请方、受审查方和 /或获证组织提供有关初次审核、监督和再认证所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5) 制定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6) 对获证组织生产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7) 处理来自申请方、受审查方、获证组织或其他有关方面关于认证或其他事项的投诉、申诉和争议; (8) 调阅获证组织的顾客投诉和依据产品相 关标准要求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0.2.1.2 本机构的义务 (1) 本机构的产品认证服务向所
11、有组织开放; (2) 负责产品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 /注销; (3) 确保本机构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和全 体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4) 确保认证的决定由非执行审查的人员做出;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7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5) 将本机构产品认证的要求及其更改及时通知客户、申请方等有关方面; (6) 回答与解释申请方、 受审查方和 /或获证组织对产品认证要求和认证程序提出的疑义; (7) 公布获证组织名录。该目录是本机构的专有资产,内容包括:获证组
12、织的名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认证范围和地理 位置。各相关方可通过登录本机构网站www.ccs- 或致电 010-65239001查询获证组织及产品名录。 0.2.2 申请方和受审查方的权利和义务 0.2.2.1 申请方和受审查方的权利 (1) 要求本机构提供对产品认证要求和认证程序的解释; (2) 要求本机构承诺保守审查中获取的受审查方的秘密。即使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本机构亦应通知申请方和受审查方; (3) 对本机构的审查和认证决定提出申诉、 投诉或直接向认可机构和 /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0.2.2.2 申请方和受审查方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本机构有关产品认
13、证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2) 按照规则的要求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向本机构提交认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所有因失实性和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纠纷的各种后果; (3) 应为进行认证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和安 排,以使本机构的认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包括及时提供审查文件和检测样品,开放相关区域、为产品认证检查员查阅相关记录和现场审查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4) 当涉及到认可机构见证时,受审查方有义务配合本机构接受见证; (5) 申请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无论评审认证结论如何,均应按本规则第 9章和相关认证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本机构支付认证有关的费用。 0.2.3
14、 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0.2.3.1 获证组织的权利同 0.2.2.1 款 0.2.3.2 获证组织的义务 (1) 同 0.2.2.2 款 (2) 正确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 (a) 仅就获准认证的产品做出声明;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8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b)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报告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c) 在各种媒体中(例如互联网、文件、小册子或广告中)对认证的宣传,符合本机构和相关认可文件的要求; (d)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
15、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e)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终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内容进行宣传和广告,并按本机构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f)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宣传材料的相关内容; (g)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获证组织生产的 认证产品按照相应的认证模式符合了特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不能用认证来暗示获证组织的产品超出认证内容的部分得到了本机构的批准。 (3) 获证组织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报本机构: (a) 产品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和 /或重大质量投诉时; (b) 图纸、工艺、关键原材料及部件、主要生产流程、生产场所发生变化时; (c) 法律地位、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化,兼并、重组时,包
16、括组织和管理层的变更; (d)联系地址和场所发生变更时。 (4) 获证组织应建立处理顾客和相关方投诉的程序并保留其处理记录。 0.3 保密和公正性承诺 0.3.1 保密承诺 0.3.1.1 本机构遵照有关法律要求和认可机构的规定做出适当的安排,保证本机构的各级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获信息保密; 0.3.1.2 申请方或受审查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与 认证有关的供本机构认证工作用的记录、报告及本机构全体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技术专家、认证决定委员会委员、维护公正性委员会委员)通过认证所了解的技术专利、技术秘诀均属本机构规定应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不向本机构所属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和透露,但下
17、列内容除外: (1) 经申请方同意,本机构对外提供的信息; (2) 本机构所出具的证书及等效证明文件和 本机构按照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9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委员会的要求对外公布的信息; (3) 申请方或接受认证方在本机构对外提供之前,已向公众公开的; (4)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法律诉讼所必需提供的信息。 0.3.1.3 本机构全体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技术专家、认证决定委员会委员、维护公正性委员会委员,均在签订聘用合同或颁发聘书时签署保密声明,做出保密承诺。 0.
18、3.2 公正性承诺 0.3.2.1 本机构的产品认证服务向所有与产品认证有关的利益相关方开放。 0.3.2.2 为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本机构通过由来自各方代表组成的公正性委员会协助制定与认证活动公正性有关的政策,监督本机构运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0.3.2.3 本机构成立认证决定委员会负责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委员会独立于本机构各个部门,并且做认证决定的人员不能是参加该项目认证的产品认证检查员。 0.3.2.4 参加产品认证的人员,必须确保其在两年内未向申请和拟接受认证的组织提供过相关认证的咨询服务,并且与这些组织没有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0.3.2.5 本机构所有可以影响认证活动的人员
19、包 括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决定人员(认证决定委员会) 、认证规则制定人员、技术专家 、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认证管理人员等承诺公正行事,不因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影响本机构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本机构不提供或设计拟开展认证的产品;在处理对所申请认证构成障碍事项的方法上,不对申请人给出建议或提供咨询服务;不提供可能损害其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 0.3.2.6 本机构不接受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馈赠、捐款和财务上的转让。 0.4 责任 0.4.1 本机构承担的产品认证业务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供应方、修理方、营运方以及其他
20、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机构有责任通过自身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必要的措施, 包括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选用适任者担任产品认证检查员, 或聘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本机构非专职产品认证检查员,按规定完成认证服务项目。但是,不论本机构及所属产品认证检查员和本机构委托测试机构采用何种认证方式,也不论在本机构名义下颁发、签署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在内容上如何,均不意味着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0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0.4.2 本机构签发的与认证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认证当时
21、的技术状况。并不表明被认证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 与被认证产品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争议,与本机构无关。 0.4.3 本机构应按照认证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机构均不对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0.4.4 本机构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本机构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的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0.4.5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本机构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本机构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机构将承担责任,支付赔偿,但 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 。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
22、造成,本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0.4.5.1 本机构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0.4.5.2 本机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机构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0.4.6 对本机构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发现或损失形成的 6 个月内提出, 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本机构办理了认证责任保险,如发生认证责任索赔事件,本机构将有能力支持支付与认证责任相当的赔偿。 0.5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可通过本机构网站 http:/www.ccs-公开文件栏目中获取。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渠道接受申诉、投诉和争议相关信息。
23、 投诉电话: 86-010-65276775; 传真: 86-010-65276775; 电子邮件: ccscbj_; 邮政编码: 100006; 通讯地址:北京东黄城根南街 40 号。 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已进入法律程序、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证据不全、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申诉、投诉及争议不包含在此范围中。 0.5.1 申诉 0.5.1.1 申诉的提出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1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申诉人应向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提出申诉,有效的申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申诉
24、人应在接到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由申诉人签名和盖章,说明对所作决定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3)申诉人应是申诉事宜的直接相关方。 0.5.1.2 申诉接受、确认、受理 0.5.1.2.1 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受到申诉人提交的书面申诉后,将通过各种方式(信件、 电话或电子邮件) 与申诉人进行沟通确认, 必要时可要求申诉人补充必要的资料。初步确认后上报本机构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 0.5.1.2.2 申诉的受理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0.5.1.3 申诉调查和处理 0.5.1.3.1 申诉受理后, 本机构将成立由未对申诉涉及方实施审查及认证决定的人
25、员组成的调查组对申诉进行调查、 取证及核实, 并对收集的证据和所有记录予以妥善保管。 0.5.1.3.2 调查组通过对调查和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做出申诉是否成立的结论,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或改进建议,提交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 0.5.1.3.3 质量监督保障部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本机构最高管理者审查、批准处理决定。 0.5.1.3.4 申诉成立时,由质量监督保障部负责按照本机构相关要求进行纠正。申诉处理完成时正式通知申诉人。 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对申诉处理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0.5.1.4 申诉费用 申诉处理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由双方根据在申诉事项中所承担
26、的责任分担。 0.5.2 投诉 0.5.2.1 投诉的提出 投诉人应就投诉所涉及的事件向本机构质量保障部提出, 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事件有关的细节,尽量提供证明材料并签章。 0.5.2.2 投诉的受理和确认 0.5.2.2.1 质量监督保证部收到投诉后将通过电话、函件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投诉人(非匿名时)进行沟通确认,初步判定投诉是否与本机构业务或人员有关,并对投诉事项的严重性、复杂程度、风险等做出评价,对投诉是否有效做出判断,必要时可要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2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求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材料或补
27、充必要的资料。 初步确认后上报本机构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 0.5.2.2.2 如投诉事项涉及本机构的客户,质量监督保障部书面通知客户,要求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获证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证据; 0.5.2.2.3 投诉受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0.5.2.3 投诉调查、处理和反馈 0.5.2.3.1 投诉受理后,质量监督保障部指定调查人员负责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并妥善保管收集的证据和所有记录。 0.5.2.3.2 调查人通过对调查和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做出投诉是否成立的结论,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或改进建议,提交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 0.5.2.3.
28、3 质量监督保障部根据调查人的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本机构最高管理者审查、批准处理决定。 0.5.2.3.4 质量监督保障部对投诉调查过程进行监督跟踪,如果投诉不能立即解决,将与申诉人尽快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进行处理。 0.5.2.4 投诉处理结果的执行和反馈 0.5.2.4.1 当投诉成立时: (1) 投诉事项不影响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不影响认证决定时,由质量监督保障部要求获证组织采取纠正、纠正措施,并要求规定时限内将纠正、纠正措施实施情况反馈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审查(必要时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 (2) 投诉事项涉及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或获证组织因投诉所采取纠正、纠正措施仍
29、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影响到认证决定时,按各业务程序执行,撤销或暂停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 (3) 投诉事项涉及本机构的,由质量监督保障部负责按照本机构相关要求组织采取纠正,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0.5.2.4.2 投诉处理过程中适当阶段或完成后, 质量监督保障部将对有关处理的进展报告、结果告知申诉人。 0.5.2.5 投诉事项的公开 0.5.2.5.1 本机构应与客户及投诉人共同决定是否应将投诉 事项公开,并在决定公开时,共同确定公开的程度。公开方式可以是报刊、电视、网上或其他方式。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3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30、08 月 10 日 0.5.3 争议 0.5.3.1 争议提出 0.5.3.1.1 在现场服务中出现的争议,一般由现场服务的负责人出面协商,现场负责人需对争议进行现场核实,依据本机构的提出处理建议,与客户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10 日之内将争议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提出。 现场负责人需将与争议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资料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业务部门报告。 0.5.3.1.2 在其他场合出现的争议, 双方应依据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程序及国家相关要
31、求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申请 /接受认证组织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10 日内将争议所涉及事件以书面形式向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提出。 0.5.3.2 争议的处理按照本规则 0.5.1.3 款申诉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 0.5.4 对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结果有异议时的处理 当申、投诉人和争议提出方对本机构申、投诉和争议处理结果有异议,向上级主管机构投诉时, 本机构质量监督保障部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上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的结论执行。 0.6 法律适用和仲裁 0.6.1 本规则的生效、解释、执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0.6.2 除与本机构另有约定外, 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依照本规
32、则提供的认证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0.7 工作语言 本机构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申请方提交的申请、资料所用的文字应是中文或英文。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4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下本机构对产品认证的申请、实施和保持。 1.1 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授权本机构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2 供销双方订货合同要求产品需经过本机构认证的。 1.3 产品制造者为取得潜在客户的信任,希望获得
33、本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以证明其产品能够满足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1.4 产品相关方要求本机构对产品、产品的设计或制造能力等进行鉴定或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ISO/IEC17065 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规则,同时本规则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样品:系指用于产品试验的代表性的样本。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规定的生产过程、方法和手段制成的。 2.2 申请方:是指申请本机构产品认证的组织。 注:申请方可以是接受产品认证的组织自身,也可以是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有权要求认证的任何其他组织。 2.3 受审查方:由申请方指定的以取得
34、本机构产品认证为目的而接受本机构认证审查的组织。 2.4 获证组织:通过本机构产品认证评审并取得相应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2.5 制造厂:申请方指定的拟认证产品的生产场所或与本机构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生产区域; 2.6 初次认证:对初次接受产品认证的组织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2.7 证后监督: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是否持续满足产品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2.8 再认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证证书要求的组织所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2.9 认证证书:本机构签发的,证明产品满足某种特定认证要求的正式认证文件。 2.10 原型试验:系指为评价产
35、品设计的符合性,对按设计制造的原型产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可采用破坏性试验。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5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2.11 型式试验: 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 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认证依据的技术 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2.12 工厂审查:系指本机构通过对产品生产 /检验条件和生产工艺的考察,以及制造申请范围内的产品所涉及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的评估, 结合产品的型式试验或检验结果, 对制造厂是否具备生产持续
36、稳定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评估。 3 认证依据 3.1 对于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授权本机构开展认证的产品,应以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法令、条例、法规、国家 /行业标准等作为认证依据。 3.2 本机构经过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应以认可范围规定的标准作为认证依据。 3.3 对于其它需取得本机构认证的产品,应采用公认合理的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作为认证依据,如: ( 1)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2)国际标准化组织( IS0)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正式颁布的标准; ( 3)某一领域、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 正式发布的或者公认有权威性的组织制定的标准; ( 4)本机构根据认证
37、需要自行制订的,并在主管机关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 3.4 以上认证依据的描述只是本机构关于采用标准的一个原则性描述,对于特定产品的认证依据详见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6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4 认证模式及要求 4.1 认证模式的选取原则 本机构根据认证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和产品特点、认证风险、市场需求以及申请方自愿的原则,选取合理、适用的认证模式进行产品认证。特定产品选用的认证模式详见相应的产品认证专用规则。 4.2 本机构的认证模式 4.2.1 设计评估 由本机构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设计满足
38、指定要求而出具书面保证的合格评定活动, 用以通过对申请认证产品的图纸、技术资料等设计文件的审查、校核和对产品本身及重要零部件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等手段对该产品进行评审, 其目的是确认申请认证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条件、指定标准和相关技术 要求,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型 /型式试验 (如适用时 )。 4.2.2 型式认证 由本机构对某一特定产品满足指定要求而出具书面保证的合格评定活动, 用以确认某一型号具体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是否符合设计条件、指定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同时确认其制造工艺、部件技术指标、检验和试验程序以及对应的技术文件是否和设计文件规定相符。 本机构产品型式认证有以下两种形式 (1) 设计
39、评估 +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 +证后监督( TA) (2) 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 +证后监督( TB) 4.2.3 单件 /单批产品认证 本机构通过对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评估,见证产品的型式试验,对最终产品和 /或其制造过程中检验和试验,以确认单件 /单批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评价活动。 以上各种认证模式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则本规则 4.3 4.7 款。 4.3 设计评估 4.3.1 不同产品设计评估所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要求在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中有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7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详细
40、规定。受审查方需按照专用规则的要求,将申请认证产品的设计相关的主要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给本机构,以供本机构审查图纸和技术文件所反映、载明的设计和有关材料、制造、性能、使用等方面 的规定是否满足指定规范、标准和 /或适用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 4.3.2 供审查用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应符合通行的准则; (2) 应是以适当方法复制的正式设计或施工图纸。图面应保证清晰,且重要图样的实际比例还应保持所标注的绘制比例; (3) 全部图纸和技术文件应以最终提交的书 面文本为准,且应是经过批准的有效文本; (4) 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者,应是被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
41、拥有者;如提交的系专利图纸,应是该专利拥有者,否则应经专利拥有者书面同意。申请方应对所提交图纸、技术资料的合法性负责。 4.3.3 特定产品特的设计评估除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校核外,必要时可通过原型试验或型式试验以验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具体要求详见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 4.4 型式试验 4.4. 1 一般规定 4.4.1.1 特定产品的型式试验按指定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 抽样原则和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取样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必要时,某些型式试验项目需采用破坏性试验。 4.4.1.2 如产品的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系由其他分包方提供的,如认为必要,本机构
42、可对分包方进行现场评审或核查,申请方或受审查方应为此做出有关安排。 4.4.1.3 型式试验大纲一般由制造厂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编制, 提交本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4.4.1.4 对于特定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详见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 4.4. 2 试验样品的选取及制备 4.4.2.1 试验用样品如系完工产品,除另有商定外,应由本机构检查员在现场监督下选取,其选取原则应满足指定标准、规范和 /或适用要求。 4.4.2.2 需要制取试验样品时,制备工艺、取样方法、取样基数及取样数量应满足指定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8 / 42 实施日期: 2
43、012 年 08 月 10 日 标准、规范和 /或适用要求,并应由本机构检查员在场对 制取的重要步骤和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进行监督。有关安排及标识办法应在试样制取前商定。 4.4.2.3 样品制备完成后,应由本机构检查员在试验前对 试样的符合性和标识进行检查。 4.4.2.4 当本机构需要通过对比验证测试机构和制造厂分 别就相同项目进行试验的结果,以评价制造厂在其现有条件下进行有关测试的可靠性时,送测试机构的试样与在制造厂用的试样应取自同一样本或在同一条件下制成。 4.4.3 试验要求 4.4.3.1 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 员对供试验用的样品和 /或试样进行取样并封存后,由本机构或申请方
44、送交本机构指定或签约的检验 /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检验 /试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按照经本机构批准的型式试验大纲要求进行试验 ,并出具试验报告。 4.4.3.2 实施型式试验的检验 /试验机构,可以是申请方或制造 厂的自有试验室,但均应符合本机构分包检测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对 于已取得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 /试验机构,本机构可直接采信其试验结果;否则本机构需按照 GB/T27025 的适用要求对其试验能力进行评价,并且试验过程应由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到场实施见证。 4.4.3.3 如果某项试验(包括复验)的结果或所产生的现 象足以使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判定产品不符合指定标准、规范和 /或适用要求时,
45、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可以中止试验并通知申请方负责人或其代表。有关已作试验的报告(包括失败的试验)和失败原因分析的报告由试验机构出具, 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收集整理后提交产品认证部。申请方如仍希望获得认证,应在试验结果判定不合格后 3 个月内提交关于就导致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 经本机构研究后决定是否: (a) 规定某些附加条件和要求; (b) 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c) 中止认证。 4.4. 4 试验报告 4.4.4.1 试验结束后,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际情况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a) 样品的型号、牌号、规格、编号、数量; (
46、b) 如系取样试验,试样的型式、编号、数量和试样的实际参数;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通用规则 版本号 /修改号: 3/0 19 / 42 实施日期: 2012 年 08 月 10 日 (c) 有关验证产品所用的,且对验证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材料或其他类别产品的说明; (d) 试验日期和地点; (e) 主管试验及审核试验报告的人员和到场见证的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的姓名; (f) 试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 、编号及检定、校准日期; (g) 试验项目、试验开始、持续和结束时间(如对试验持续时间有要求) ; (h) 有关应验证项目和特性的规定参数; (i) 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 (j)
47、试验参数(包括工艺认可试验和工艺参数)和通过试验获得的各项数据和结果、有关照片; (k) 关于试验、检查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 (l) 有关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 /或适用要求的结论; 4.4.4.2 授权制造厂进行的试验,试验人员应在试验报告 的各项记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现场见证的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也应在其见证的记录页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签署者应对所签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4.4.3 如果申请认证的产品已具有型式试验报告或其他 等效资料,应由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从取样的公正性、取样产品的代表性、试验判断依据的合理性、试验机构的资质和试验时间的有效性方面对资料进行评估后决
48、定是否接受试验结果。 4.4.4.4 经上述签署的报告一式两份提交本机构。 4.5 工厂审查 4.5.1 工厂审查内容 4.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将通过对以下内容的审查以确认制造厂是否具备生产认证产品所需的生产能力,以及是否建立并保持的质量管理体系。 (1) 文件、工艺和产品 (a) 制造厂生产和检验用的主要文件,如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包括检验、试验规定)或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验收技术条件或 验收准则应满足规范、标准和 /或适用要求。 (b) 对于产品生产工艺或重要制造工序进行的验证及其结果应满足规范、 标准和 /或适用要求。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