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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环境管理.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78912 上传时间:2019-03-12 格式:PPT 页数:110 大小:12.2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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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2015年3月,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一)定义固废法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的“废弃”特征,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 丧失使用功能 丧失使用目的 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 由于功能的丧失 由于价值的降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性状 固态废物 半固态废物 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废物 液态废物(但是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二)基本属性1、自然属性:固态物质

2、有一定的体积和形状,可以堆存和转移。2、资源属性:其被“废弃”的性质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 3、危害性:(1)占用土地,影响景观;(2)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3)常常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为其表现形式;(4)其危害具有隐蔽性、间接性、滞后性以及不可逆性。,固体废物污染威胁日益严重,江苏省固体废物产生量,2013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1443.77万吨,与2012年相比,产生量上升12.3%。,2013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4.99万吨,2014年危险废物申报量359.96万吨。,据对2014年申报数据统计,无锡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单位共2005家,2014年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0

3、3万吨,产废量占全省28.6%。无锡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60家(占全省17.4%),其中危废焚烧处置单位2家,焚烧处置能力3.4万吨/年;危废填埋场1座,填埋能力10000吨/年,其他危废经营能力为156.6万吨。,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三)固体废物的分类按来源,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按危害,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中绝大部分是一般废物,一小部分是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虽然也有少量危险废物,但由于目前管理能力所限,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其进行了豁免,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所以目前环保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可以简单地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

4、废物。,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固废法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社会源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

5、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一类废物,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后,医疗废物成为与危险废物并列的概念。2003年10月卫生部与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1医疗废物(851-0

6、01-01)、HW03废药物药品、HW16感光材料废物(900-019-16)、HW29含汞废物(900-024-29)有交叉。目前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于其在管理方面的特殊要求,在环境管理中一般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内容。,二、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1、法律: (1)刑法(1997年修订)(2)环境保护法(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7、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8、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根据解释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9、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

10、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2、法规: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6、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7、标准、技术和经济政策 1、

11、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2、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等。 3、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等。 4、图形及标志标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等。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原则1)全过程控制原则;(

1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处置) 2)“三化” 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生产者负责和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原则;4)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一)名录和鉴别制度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不另行鉴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二)识别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是指以文字、图案、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的制度。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制度和措施

13、。固废法第51条确立了识别标志制度,并在第52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所有危险废物的容器都须贴上适当的标签。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须确保标签写上精确及足够的信息,使危险废物地运输、存放、处理得以适当及安全的进行。,*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说 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

14、色 尺寸:2020cm 底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 3、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说 明 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 尺寸:1010cm 底色:醒目的橘黄色 字体:黑体字 字体颜色:黑色 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 3、材料为印刷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三)按计划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15、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注:现场检查前应预先了解环保部门是否已收到拟检查单位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可以对企业危废管理情况有初步了解。 应与环评材料中相关内容进行对照,如有较大出入的应要求企业给出合理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四)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

16、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五)经营许可制度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17、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

18、的,不得转移。,(七)危险废物贮存限期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八)应急预案制度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9、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产生、收集、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可参考本指南。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演练,应制订演练方案,演练应有记录。,(九)事故报告制度固体法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十)责令停产制度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20、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产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一)减量化责任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

21、害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产生单位的其它相关责任,(二)设施维护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产生单位的其它相关责任,(三)清洁生产责任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

22、进行回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产生单位的其它相关责任,(四)禁止性规定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委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废物丢弃行为,依法应由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委托他人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丢弃废物行为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函2003149号) ) 从产生地至合法处置场之间具体的运输行为,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行实施,

23、也可以委托他人实施。根据委托关系,废物产生单位与承运单位之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后,并不改变废物产生单位所处的行政相对人地位。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依法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包括运输过程承担法律后果。 作为委托运输方的废物产生单位,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承运单位对运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这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目标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考核依据:危险废物规范

24、化管理指标体系 近三年,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对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维持在60%左右。今年上半年抽查无锡市35家企业有26家不达标。 2014年,我省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无锡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仅为67%和74%。,39,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12大项共30细项指标), a.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b.标识制度 c.管理计划 d.申报登记 e.源头分类 f.转移联单制度 g.经营许可制度 h.应急预案 i.贮存设施管理 j.利用设施管理 k.处置设施管理 l.业务培训,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目录(一厂一档),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详解(产废单位),1. 产生工业固体废

25、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固废法第三十条),(1)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2)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1)粘贴式危险废物标签,2.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

26、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系挂式危险废物标签牌(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于粘 贴险废物标签时),(1)悬挂式危险废物标识牌,3.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2)独立式危险废物标识牌,(3)此外: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粘贴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应详细说明环评中预计的危

27、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根据生产情况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环节和产生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应包括环评中已定性的废物、环评中定性为副产品(物)但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环评中漏评的生产过程中间产物、污染治理产生废物、实验室废物等,以上均须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2)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3)列入国家危险

28、废物名录或有危险特性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应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一些老的环评,提出的危废的处置方式与现在的危废管理法律法规不符。,环评差主要差在两方面, 一种是老的环评,那时候危废的要求没有现在那么严格和明确 提出的危废的处置方式与现在的危废规范化管理不符。,副产物:企业除经济部门备案、立项许可生产的产品外,各主、辅工程产生的其他物质,包含副产品,污染物等。固体废物与副产品的区别管理实践中特别是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范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固体废物归入副产品而逃避环保监管。原则上作为副产品的应列入立项批复,如未列入立项批复以企业标准备案证明的需要说明国家无该类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29、。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 2006年 第11号 (2006-04-01实施) )鉴别原则:(1)一般考虑。是否专门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2)特征。是否有质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3)环境影响。与同类传统原料相比是否环境影响更大。(4)用途。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原用途。 环办函2012138号:对于企业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经质监部门备案后将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销售的情况,应根据,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和做进一

30、步鉴别.凡列入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5.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面积、“三防”措施、分类贮存要求,贮存场所面积至少应满足正常生产15日产生的各类危废贮存需要。 (2)应明确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需有相应环评手续),委外利用、处置的需全部交给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相关核准经营类别)的单位。,6.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

31、管理计划须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http:/ (2)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有环保部门书面备案意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 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 其他重大变更事项。因项目改扩建、生产工艺优化、污染

32、防治设施改造导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或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有相应环保手续。停(减)产等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停产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修订的管理计划应同步上传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焚烧飞灰、残渣;蒸馏残渣、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桶等 (1)须按月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种类、数量等数据。 (2)申报数据须与企业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理记录台帐,管理计划等相验证。 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

33、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实际生产工艺危废产生量、产生类别等与环评量相差很大的须修编环评。,7.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固废法第五十三条),8. 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9.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固废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应避免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防止彼此发生反应引起燃烧、爆炸、有毒物质产生和释放等问题。具体要求:1.了解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制定分类收集、贮存方案,明确收集、贮存注意

34、事项。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建设可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设置围堰(防火堤)、导流地沟、事故应急池等环境污染防控设施,并配备消防设备。2.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中间设置分隔过道或隔离墙。3.易水解、易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密闭包装后设置单独区域存放。4.容易发生反应,即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存放在同一空间内。5.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不得存放于同一空间。,*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有详细的进出记录台账。,固废法第六十八条:对暂时不利用或

35、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0.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固废法第五十九条),必须先获得环保部门的转移批准,而后才可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试点地区市内转移和部分品种(废晶硅切割砂浆、废乳化液、含铜污泥、蚀刻废液、废荧光灯管、废铅酸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省内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利用转移时不需办理转移审批手续。转移审批应符

36、合规定,不能越级审批在对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资质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市内转移及省内跨省辖市转移计划由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需经省环保厅审批。(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及跨省转移办理程序可查询http:/ 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 填写一份联单。,(3)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而后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自2014年4月15日起,江苏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取消纸质联单,实行电子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仍需填写纸质联单,并同时网上填报。

37、,检查危废转移时转移联单是否规范填写、单随货走、及时报送,转移联单是否保存齐全。必要时将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存档转移联单进行比对,防止虚报、瞒报、漏报。,1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固废法第五十九条),(1)建立一厂一档,转移联单专人整理和保管,按月归档。电子联单须打印一份,与跨省转移填写的纸质联单一起整理好,建档备查。 (2)网上申报正常,无漏报,实际转移总量须与网上申报转移总量一致。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44号),对未执行危废转移网上报告规

38、定的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在危废规范化检查中要将其评为不合格,并追究该单位责任。,13. 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固废法第五十七条),(1)暂存超过1年的需向环保部门备案,(2)危险废物接收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3)对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原材料或燃料,其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需要对副产物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在未定性前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品种和数量仔细甄别的基础上,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所

39、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利用或处置。应注意许多危险废物虽然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但依照法律必须交给有资质单位,企业内部环保部门应严格把关。,(1)需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相符 (2)需预先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及时填报转移联单,索取接受单位磅单留存。对接受单位资质、经营范围、许可有效期进行预先核对。 (3)与其签订的合同过期后须及时更新。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

40、物三吨以上。,14. 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固废法第五十七条),15. 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固废法第六十二条),(1)应急预案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降低因火灾、爆炸或其他意外的突发或非突发事件导致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空气、土壤或水体中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明确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和标准。 (3)明确各事故类型的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方案。包括控制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的紧急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事故扩大或恶化的措施;污染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对措施等。 (4)列明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

41、用法等信息。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6. 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固废法第六十二条),17. 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固废法第六十二条),(1)应急预案是在紧急状态期间的行动方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紧急状态期间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2)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应急工作组进行培训和演练。一般应当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3)应急培训和演习方案,包括对事故应急人员进行应急行动的培训和演习,对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员工)的事故报警、自我保护和疏散撤离等的培训和演习

42、等。应明确演习的内容和形式,范围和频次,组织与监督 应急培训与演习应当把典型污染事故的应急作为重点内容;重点演习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培训可采取课堂学习和工作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演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可联合有关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共同进行,18.对贮存设施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1)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2)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须确保防腐、防渗,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不得露天堆放,废液储池不得敞口,发现有腐蚀损害现象的应及时采取防渗措

43、施进行整体修补容器(3)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4)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须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20. 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4)对于无法落实处置去向,长期无法得到安全处置,只能暂存的危险废物,在贮存容量有限的前提下,须限制产废企业产能,缩减危险废物产生量,(3)对于可落实处置去向的,须及时办理转移申请,及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签应注明入库日期(2)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应向环保部门说明合理原因,经批准后应单独分区存放,设置专门记录台帐,加强巡检,21.未混合贮存性

44、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1) 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外,其余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2)对于不同类性质的危险废物,需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安全性处置,否则,不可混合贮存(见表2)。,22.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23.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本,按批次记录危险废物入(出)库日期、来源(去向)、种类、数量等详细信息,并按月汇总。危险废物出入库

45、记录应由经手人签字。年 月 (危险废物名称)出入库日报表,年 月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月报表,危废贮存仓库应配备危险废物计量工具。危险废物贮存原始台账应保留3年以上。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账、未按规定保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预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4(27).对利用、处置设施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1、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有环评手续,并且通过审批。有监测报告,要稳定达标排放。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46、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25(28).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应有内部管理原始台账,含每天产生记录、贮存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含设施运行记录),每个记录应有相应工段具体责任人的签字。必要时核对发票。管道输送的应有流量计。综合利用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水处理污泥应有专门贮存场所,有详细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记录台账。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26(29).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

47、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1)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设立与监测业务相配套的监测分析室,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监测工作。,(2)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需安装烟气及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3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五条),(1)应编制新人入厂规范化管理培训手册 (

48、2)应将培训计划、培训讲稿、考核试卷留档待查,参训人员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产废工段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自行利用和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在利用、处置车间的明显位置张贴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和环境管理要求,现场设置运行记录台帐,1.须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培训对象须涉及各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及生产、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生产工段岗位、三废污染防治、物料/废物运输、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人员;培训内容须涉及各项国家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危险废物特性、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各生产工段、污染防治工段岗位操作程序,许可证管理制度、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 2. 对各相关人员的培训至少保证一年一次,新招收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关培训。,综合评估标准: 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13条、14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13.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14.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有效期内 )。 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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