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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WTO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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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WTO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 第二节 互惠原则 第三节 关税减让原则 第四节 市场准入原则 第五节 公平贸易原则 第六节 透明度原则 第七节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 1. 了解WTO基本原则的组成。 2. 掌握WTO各基本原则的含义。 3. 了解WTO各基本原则的适用。 4. 了解WTO各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所谓WTO的基本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WTO规则体系一切效力范围并构成该规则体系基础的最高共同准则。它们主要来自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以及其他决议,它们的实体

2、规则和程序规则构成了WTO的基本法律框架。,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又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法律体系的首要原则,它充分地体现了平等精神,是各成员方之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这一原则规定:WTO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在WTO中,该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予以体现。,(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Most-Favored Nation)是指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都不应低于该成员方

3、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否则就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也就是说,WTO成员方可不就每个商品项目同其他成员方谈判就直接享受任何成员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所有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多边贸易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二)最惠国待遇的形式,1. 无条件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方。(“欧洲式”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任何第三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有这种优惠、

4、豁免与特权。(“美洲式”最惠国待遇),2. 无限制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关税及其征收手续、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和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将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只能在规定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不适用。,3. 互惠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若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优惠待遇,那么它也可从受惠国得到同样的待遇。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有义务给予另一成员方以最惠国待遇,而无权从对方享有最惠国待遇,即最

5、惠国待遇的单方面给予。,(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货物贸易方面 只要WTO成员方间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相同。相同的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关税。 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 第四,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或费用。,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如为征收关税对进口商品价值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方间平等。 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

6、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服务贸易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有关本协定的任何措施,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国民。,(四)最惠国待遇的要点

7、,(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五)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货物贸易方面 GATT1994规定了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如下: 第一,一般例外。成员方

8、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有关输入或输出黄金或白银的措施,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等,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二,安全例外,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定的规定和措施可豁免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第三,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GATT1994第24条规定,对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可以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关税同盟或者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待遇,这种优惠可以不扩展到区域外其他WTO成员方。但是,这种例外是有条件的,即这种区域一体化组织不应导致对其他非成员的WTO成员实

9、施新的贸易壁垒,不得构成歧视待遇。在边境贸易上,WTO组织允许成员方为方便边境贸易而只对相邻国家给予优惠。,第四,对发展中成员方的差别和优惠待遇。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通过的“授权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在关税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而不将优惠待遇扩大到其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可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普惠制、洛美协定、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等),第五,诸边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等)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

10、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也没有约束力。 GATT1994规定的其他例外还有:成员方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措施;发展中成员政府为经济发展目的而采取政府援助,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某些进口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允许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等。,服务贸易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方在2005年以前,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应包括在各成员方提供的贸易清单中,并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这些措施要在2005年以后取消,此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所有成员方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

11、包括: 第一,基于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议而作出的一般性政策措施,如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一些待遇。 第二,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条约规定给予的互惠待遇; 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等; 第四,在WTO成立前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已给予的优惠待遇,这些协议已通知了WTO且对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不构成任意或不公平的歧视。,(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是指,成员方保证给予其他成员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国内公民、

12、企业和商船在民商事方面同等的待遇。也就是说,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国内税费和规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享受同等待遇。这一原则保证了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成员方利用征收国内税费的方法来保护国内产业、抵消关税减让效果。,二、国民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货物贸易方面 GATT1994第3条有关“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的条款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于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正手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均不得高于其本国(地区)的同类产品。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其中国内税收是指政府对进口商品

13、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种费用是指流通中的进口商品所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第二,规章管理。在进口商品进入进口方境内后的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商品所享受的国内待遇。 第三,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不得指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服务贸易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且与减让表所述条件向一致的前提下,一成员方应在其减让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

14、国内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见,服务贸易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与货物贸易不同,并未将国民待遇如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一般义务与规则,而是采取具体承诺方式,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种安排是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的一种妥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本国国民的待遇,还要求本协定所涉及的国民待遇要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和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相一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公约或条约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的重点放在对作者的国民待遇上,而WTO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5、则将重点放在对产品的国民待遇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性,即在不损害GATT1994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 GATT1994的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列举的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进口用汇限制等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三)国民待遇的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

16、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货物贸易方面 GATT1994对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该条规定,为了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成员方可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地区)产品的待遇。对

17、于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国民待遇义务也同样不适用,当然这里的政府采购专指政府用于消费目的而非商业用途或转售的采购。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起5年内,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对使用本国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成员方这一期限可延至8年。,服务贸易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成员方谈判的具体承担义务,而不是必须承担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决定了国民待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此外,国家安全与一般例外也构成服务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不少例外,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条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条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均构

18、成该协议的例外。此外,还有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对代理人的规定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仅规定在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当然包括国民待遇条款),而且还规定发展中成员方可以暂时背离国民待遇原则。在具体措施方面,当地成分要求和对进口产品使用方面的限制均被视为违反了本协定,但发达成员方可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逐步废除这些措施,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过渡期限则分别为5年和7年。,强调重点:“外外平等” V.S. “内外平等” 涉及事项:入境和结关过程中 V.S. 结关后,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

19、区别,第二节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指WTO成员方之间在贸易商利益、优惠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是成员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也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行为规范。互惠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al Trade)是 WTO 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方市场的机会。,一、互惠原则的概念,WTO关于互惠待遇的规定体现为: 第一,要求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进行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方市场的机会。 第

20、二,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申请加入方按照WTO各项协议,通过关税及其他事项的谈判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以此作为享受其他成员方给予优惠的先决条件,即所谓的“入门费”。,二、互惠原则的适用,1. 关税减让。由双边互惠发展到多边互惠,体现于肯尼迪回合开始的划一减税原则。 2. 更广范围的互惠:从关税减让拓展到非关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达成或修订了一系列仅适用于签署方的协议,互惠原则体现于:a. 利益的相互让与;b.协议利益仅限于缔约方。,三、互惠原则的例外,货物贸易方面 第一,允许成员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援引“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撤销已作出的关税减让。例如,如果因有关产品的大量进口或

21、其进口条件使得进口方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根据GATT1994第28条的规定,进口成员方可修改或撤回原先做出的关税减让。 第二,发展中成员方为保护其国内的工业和农业,如果经过谈判确定的固定税则对其国际收支平衡不利时,可在关税保护或进口数量限制方面暂时免除上述固定税则的使用。 第三,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给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不应得到对等互惠。,服务贸易方面 在服务贸易补贴、服务贸易自由化等问题上,发达成员方在谈判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方在这些问题上的灵活需要。,第三节 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原则(Principle of Concession of Tariff)在肯定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限制、

22、取消或禁止使用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同时,要求WTO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各成员方政府不得征收高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承诺的税率。,一、关税减让原则的概念,二、关税减让原则的适用,1. GATT的前5轮谈判中,关税减让都是唯一的谈判议题。 2. 从1964年第六轮肯尼迪回合开始,关税减让逐渐形成了多边与双边同时进行两种模式,按公式进行的多边模式主要适用于工业品,有选择逐项进行的双边模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敏感产品,因此关税减让原则主要通过公式减让和逐项产品减让谈判两种方式体现。 3. 在第七轮东京回合中出现了关税议题与非关税措施议题挂钩谈判。 4.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税减让议题进一步发展

23、到与所有相关议题挂钩谈判,以取得一揽子总体协议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5. WTO成立后,由于关税高峰、关税升级以及敏感性产品关税减让等问题的存在,关税减让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议题。,三、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第一,在有选择逐项进行谈判的双边模式中,未纳入谈判范畴的产品不受该原则约束。 第二,发展中成员方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或国际收支平衡等需要为由修改或撤销已作出的关税减让,或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第三,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等敏感产品或部门成为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乌拉圭回合后这些产品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但关税减让原则的适用仍需过渡期。 第四,成员方在遇到某些特

24、殊情况时,可使用GATT1994的免责条款撤回或修改已作出的关税减让。 第五,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根据WTO的规定,提出非对等的更优惠的待遇,作为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第四节 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其他国家的货物、服务与资本进入其国内市场的程度。 WTO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其具体表现为不断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市场准入原则(Principle of Market Access)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削减关税、减少或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强制性限制市场准入的非关税措施,增加对外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并实现为开放本国市场所作出的各种具体承诺,

25、以切实改善贸易伙伴进入本国市场的准入条件。,一、市场准入原则的概念,二、市场准入原则的适用,(一)货物贸易领域 1. 市场准入原则首先体现在关税减让上。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都列明了各自承诺的关税减让商品目录清单、减让幅度以及时间安排,且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必须遵循“维持原状、逐步回退”的规则,以保证市场准入原则在关税减让中的贯彻。 2. 市场准入原则还突出体现在非关税措施的约束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六个非关税措施协议以及三个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它们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以及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

26、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这些协议对上述各种非关税措施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各个成员方开放市场的承诺增加了实施的透明度,有效地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3. 最后, 市场准入原则还充分体现在农产品以及纺织品与服装这两个在乌拉圭回合回归多边贸易体制的部门。农产品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将现有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关税化并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并承诺不再使用费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此外,各成员方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将让表作为农产品协议的附件,明确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市场准入机会,并要求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市场准入,保证市场准入得到实质性增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则要求各成员方自199

27、5年1月1日起用10年时间分阶段取消对纺织品与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在这一过程中,各成员方应承诺通过关税减让、削减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等来有效地改善纺织品与服装的市场准入。,(二)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具体承诺义务,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议后才为各成员方所承担,且只适用于各成员方承诺开放的部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条款中列出了6项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它们分别是对服务提供者、服务交易总金额、服务提供总产出量、服务雇佣自认人数量的限制以及对服务实体法律形式的限制和对服务企业外资份额的限制。对于上述限制措施,除非各成员方在其减让表中规定可以适用并

28、对使用期限和条件作出规定,否则,各成员方在其已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不得使用。 虽然服务贸易的一些关键部门尚未开放,但该领域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了国家与地区之间服务贸易的顺利开展。,三、市场准入原则的要点,(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

29、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第五节 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Principle of Fair Trade)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不应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应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进口

30、成员方如果遇到其他成员方出口商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就可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抵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为了繁殖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达到贸易保护目的,WTO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一、公平贸易原则的概念,二、公平贸易原则的适用,在货物贸易领域 1. 公平贸易原则主要体现在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来防止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 2. WTO的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分别规定,当某一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而给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允许进口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以抵消出口倾销或出口补贴对本国

31、产业造成的损害。 3. 为了防止成员方处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滥用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造成公平贸易的障碍, 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要求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应遵循严格的条件,包括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享有补贴的事实、倾销或享有补贴的进口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还对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方面应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倾销的经济学分析,在服务贸易领域 为了使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享有同等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机会,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待遇,五轮有关服务部门是否列入服务贸易减让表。此外,对于本国的垄断和专营

32、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方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及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 在知识产权领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含知识产权产品和品牌被仿造、假冒、盗版,以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促进公平竞争。,三、公平贸易原则的要点,(1)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公平贸易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 (3)公平贸易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四、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WTO

33、中有一些协议构成了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旨在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则规范与改善服务贸易的竞争条件,政府采购协议则对政府机构的采购活动予以约束,这些协议与货物贸易相比,其贯彻公平贸易原则的力度较小。,第六节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是指,成员方有义务实现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及变化情况,否则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此外,成员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国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条约及协定以及所参加的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的国家协议,也在公

34、布和通知之列。透明度原则是为了保证各成员方提供稳定、可预见的贸易环境,以及方便各成员方对WTO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相互监督。,一、透明度原则的概念,二、透明度原则的适用,(一)贸易政策的公布 在货物贸易领域 1. GATT1994第10条规定,成员方应公布的有效实施的贸易法规包括(1)海关对产品分类或估价的准则或方法、货物入境时海关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2)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3)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及使用的法令、条例及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与行政决定。 2. WTO要求透明度应是互惠的,成员方彼此都要公布现行有效的有关

35、贸易法规。 3. WTO还要求,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公布的法律法规与条例等。,在服务贸易领域 乌拉圭回合将透明度原则的适用扩大到了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成员方必须将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所有决定、规则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哪一级政府机关或非政府机关制定的,都应最迟在他们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并且对于上述决定的修改也应立即予以公布。 在知识产权领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对有关知识产权的透明度作出了规定:涉及透明度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实施和保护问题,凡任一成员方通过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应以该国官方语

36、言及时颁布,凡在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性机构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也应对外公布。,(二)贸易政策的通知 WTO不仅要求成员方公布有关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还要求成员方通知WTO相应机构以保证其他成员方能及时获得相关的贸易措施信息。 乌拉圭回合谈判上达成的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绝ing确定建立一个“通知登记中心”,由WTO秘书处负责。该中心的任务是接收各成员方的通知,每年告知一次每一成员次年必须履行的定期通知义务,并就尚未履行的通知义务提请其注意。任何有资格的成员可以请求该中心提供有关某成员通知的消息。 2. WTO对于通知的期限,WTO各协定作出了不同的固定,包括定期通知和不定期通知 。后者主要适用

37、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更新。前者又分为一次性通知和多次性通知。如装船前检验协议就要求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时,应该一次性通知其国内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律和法规,而农产品协议则要求成员方应每年通知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数量。 3. 成员方还可进行“反向通知”,以监督有关成员更好地履行其通知义务。它是指一成员方如发现或认为另一成员方存在应通知而未通知的政策法规或措施,他可以请求后者作出通知或自己直接向有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就此等情况作出通知。,(三)贸易政策的评审 为了提高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WTO要求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都应定期接受审议。WTO对其成员方贸易政策审议由两种方式:一是WTO各专门

38、委员会在各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政策措施进行详细审查;二是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对每一成员阶段性的全面的贸易政策和做法的审查。 WTO贸易政策审议使多边贸易体制确立的透明度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透明度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有规定,对于那些会影响到国家和地区安全、违反公共利益、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或者会损害企业正当利益的机密资料,成员方可不予公开。,第七节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Encouraging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Reform)是指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39、和改革采取鼓励原则,WTO多边贸易体制应该有利于协助发展中成员和转型经济成员充分融入WTO。由于世贸组织3/4的成员方是发展中成员和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经济成员,因此对他们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其实质是对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实行“差别和优惠待遇”。,一、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的概念,二、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的体现,(一)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如在农产品关税消减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使关税降低36%,而发展中成员方在10年内使关税降低24%,最不发达国家免除降税义务;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对外资企业不可采用“当地

40、成份”、“外汇平衡”措施,发达国家成员在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可有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有7年过渡期。,(二)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原则上取消并禁止进口数量限制,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展中成员方给予“特殊待遇”,即仍可采用进口限制措施,通常可长达10年之久。 (三)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后者得以更好地履行义务。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规定发达国家成员要在技术获得,销售渠道、信息沟通等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并主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开放自己的服务市场。又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7条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帮助后者有效地履行知识产权协定。(四)对经济转型国家也给予了低于发展中国家而高于发达国家成员的待遇。,小猪(B) 按 不按按 大猪(A)不按,美国推动战后多边贸易组织建立的动力:智猪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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