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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源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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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九章 资源税法,资源税(resources tax)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仅限于矿产品和盐。,资源税,一、概念:以自然资源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税。 二、征税历史: 我国周代“山泽之赋” 1950年,开征盐税 1984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时,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中,同时提高了征收税额。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矿产品和盐等7种资源征税。 2010年对石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5% 2011年11月1日

2、修改定现行资源税条例全国实施。,资源税的意义和特点,征收意义:1.有利于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2.有利于平衡税负、公平竞争3.有利于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财政收入 现行资源税特点:1. 征税范围较窄:仅限于部分级差收入差异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的矿产品和盐,尚未覆盖土地资源、动植物资源及全部自然资源。2.具有受益税性质:相当于“官产收益”。3.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按资源禀赋确定差别税额(2010年其对新疆石油、天然气试行从价定率5%征收,2011年11月扩大至全国)。4.实行一次课征制:对资源开采者、生产者或收购者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获收购环节一次税后,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不

3、再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有关的法律规范总称。 除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不少的部颁规章也是资源税法的组成部分。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等。,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并进行

4、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的是:,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者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5、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自2011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废除原矿区使用费的缴纳。,二、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把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应税产品为宜的。 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

6、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第二节 资源税的税目、单位税额,一、资源税税目、税率与税额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销售额的税率5% 2.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从量定额征收:按生产销售量或移送量,二、资源税税目税、税率明细表,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与税额,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P261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

7、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节 资源税征税范围,资源税征收对象是我国境内的矿产品和盐。目前开征的是资源税税目税率与税额表所列的七类。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其中: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凝析油视同原油。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二、

8、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分焦煤和其他煤炭,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分普通非金属矿原矿和贵金属矿原矿。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1、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2、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3、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9、七、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其中: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鉴于江苏省生产的海盐,其资源条件接近于南方海盐,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江苏省生产的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第四节 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与计算,一、销售额与课税数量的定义 1.销售额: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课税数量:资源税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确定原则为: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10、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二、特殊情形课税量的确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自产自用产品,

11、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三、计税公式,从价定

12、率征收:应纳税额= 销售额适用税率 特殊规定:(单位定价明显偏低且无参考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2. 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第五节 资源税税收优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

13、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其中有: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2、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在原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第六节 资源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

14、定执行。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一、纳税环节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者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的,而对批发、零售已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上述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15、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事件,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三、纳税期限,纳税人的

16、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七节 现行三个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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