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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解.ppt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72074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PPTX 页数:17 大小:116.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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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版权所有 欢迎指正,主讲人:李楠2015.5.13,物权法民法,目录,一、序言二、(立法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几个概念四、所有权五、担保物权,第一部分 序言,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经十四年之久,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一万多条;先后召开一百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并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七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2、,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 1、物权法用了很大的篇幅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基本原则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采取多种措施和多种法律手段防治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国有财产的保护,以维护公有制经济。同时也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2、物权法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反映了一种从“所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到“利用”的发展趋势(例如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3、物权法定原则:非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物权(反例为信托产品收益权)。,第三部分 几个概念,一、物及物权的概念物的概念:不动产(土地、房屋、桥梁、耕地、草原、道路、通

3、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不动产(汽车、轮船、机器设备、家具、衣服等)物权的概念: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李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和所有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最高院认为,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物权优先,另有规定/另有约定除外。,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

4、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二、物权的内容,三、物权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或交付 物权转移的时间点也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国际贸易中,FOB价格的货物以越过船舷视为交付,通常也在此时货权转移给买方。除外特例:交付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但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必须交付外,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显然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

5、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但要注意物权生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外情况: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四、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意思主义与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了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里的交付指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五、动产的交付制度,四、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物权的原型),是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所有权的外在表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限定物权(他物权),虽然他物权可以优先于所有权行使,但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行使权

7、益,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具体表现为:他物权人不得超越权利范围支配标的物;应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利用标的物;期限届满后应返还标的物。,五、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为触发条件,主要体现为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从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先位清偿。四种例外: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2、新老划段(2006.8.27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

8、权,以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在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买卖款进行优先受偿)。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为民事活动中、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排除了因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关系、因国家管理产生的经济行为对担保物权的使用。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二、抵押权1、抵押合

9、同与抵押权的关系2、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3、流质契约:又称绝押合同,指在抵押权设立时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主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人将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条款。物权法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与折价、拍卖变卖的区别)4、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质权1、金钱是否可以质押?金钱本身不能作为质押物,但如果将金钱特定化,例如特户、封金等,则可以质押。2、动产质权自交付时生效。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存款款单、仓单、提单自交付时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我们在做保理的时候,一定要查明该笔应收账款上是否设定了质押。,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特点: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2)需债权已届清偿期。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产生于合同关系,例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物权法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之债。,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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