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刘*,女,29 岁, ,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大厦*室(邮编 518000),联系电话。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底层甲(邮编 200051),联系电话 021*。请求事项: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的工资共计 18000 元,以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4500 元。2、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 2006 年 4、6、10、11 月共 4 个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2006 年 3 月 20 日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
2、在被告单位担任董事助理职务,工资为 6000 元/月。2006 年 11 月 29 日,被告通过岗位调动的方式被将原告派遣至被告上级单位深圳 置业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客户服务部经理,工资降为 4500 元/月。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 2006 年 9、10、11 三个月的工 资共计 18000 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每次都承诺等 财务状况好转后再支付。但 2007 年 4 月 25 日,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伙同上级单位深圳置业评估有限公司找借口于当日将本人辞退。 原告认为,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企图逃避这一法定义务,除应全 额支付拖欠工资外, 还应 加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被告 还欠缴原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理应补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你院,希望能支持原告诉请。此致上海区人民法院原告: (签名)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