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学部应知应会第一版1. 依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本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8%。2. 药 品 库 按 规 定 设 置 有 待 验 区 、 合 格 品 区 、 退 货 区 、 不 合 格 区 等 功 能 区 域 。 实 行 色 标 管 理待 验 区 、退 货 区 为 黄 色 , 合 格 品 区 为 绿 色 , 不 合 格 区 为 红 色 。3. 在调配处方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是指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4.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
2、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要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 15 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 )5. 特殊药品管理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管理。6. 重点管理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易混淆(听似、看似)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化疗药物;高危药品。7. 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由于使用不当而可能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品。包括抢救药 、 高 浓 度 电 解 质 制 剂 、 细 胞 毒 药
3、物 、 胰 岛 素 和 肌 肉 松 弛 剂 等 。8. 麻醉、精一药品“三级”管理是指药库入库验收及出入库管理 、 药房请领及发放管理 、 临床病房基数管理。9.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是指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1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11. 处 方 开 具 当 日 有 效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 由 开 具 处 方 的 医 师 注 明 有 效 期 限 , 但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日 。12. 不 合 理
4、 处 方 包 括 :1)不 规 范 处 方 :1.处 方 的 前 记 、 正 文 、 后 记 内 容 缺 项 , 书 写 不 规 范 或 者 字 迹 难 以 辨 认 的 。 2.医 师 签 名 、 签 章 不 规 范 或 者 与 签 名 、 签 章 的 留 样 不 一 致 的 。3.药 师 未 对 处 方 进 行 适 宜 性 审 核 的 ( 处 方 后 记 的 审 核 、 调 配 、 核 对 、 发 药 栏 目 无 审 核 调 配 药师 及 核 对 发 药 药 师 签 名 , 或 者 单 人 值 班 调 剂 未 执 行 双 签 名 规 定 ) 。 4.新 生 儿 、 婴 幼 儿 处 方 未 写
5、 明 日 、 月 龄 的 。5.西 药 、 中 成 药 与 中 药 饮 片 未 分 别 开 具 处 方 的 。6.未 使 用 药 品 规 范 名 称 开 具 处 方 的 。7.药 品 的 剂 量 、 规 格 、 数 量 、 单 位 等 书 写 不 规 范 或 不 清 楚 的 。8.用 法 、 用 量 使 用 “遵 医 嘱 ”、 “自 用 ”等 含 糊 不 清 字 句 的 。9.处 方 修 改 未 签 名 并 注 明 修 改 日 期 , 或 药 品 超 剂 量 使 用 未 注 明 原 因 和 再 次 签 名 的 。 10.开 具 处 方 未 写 临 床 诊 断 或 临 床 诊 断 书 写 不 全
6、 的 。 11. 单 张 门 急 诊 处 方 超 过 五 种 药 品 的 。12. 无 特 殊 情 况 下 , 门 诊 处 方 超 过 7 日 用 量 , 急 诊 处 方 超 过 3 日 用 量 , 慢 性 病 、 老 年 病 或 特殊 情 况 下 需 要 适 当 延 长 处 方 用 量 未 注 明 理 由 的 。 13. 开 具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 放 射 性 药 品 等 特 殊 管 理 药 品 处 方 未 执 行 国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14. 医 师 未 按 照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规 定 开 具 抗 菌 药
7、物 处 方 的 。 15. 中 药 饮 片 处 方 药 物 未 按 照 “君 、 臣 、 佐 、 使 ”的 顺 序 排 列 , 或 未 按 要 求 标 注 药 物 调 剂 、 煎煮 等 特 殊 要 求 的 。2)用 药 不 适 宜 处 方 :1.适 应 证 不 适 宜 的 ; 2.遴 选 的 药 品 不 适 宜 的 ; 3.药 品 剂 型 或 给 药 途 径 不 适 宜 的 ;4.无 正 当 理 由 不 首 选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的 ; 5.用 法 、 用 量 不 适 宜 的 ; 6.联 合 用 药 不适 宜 的 ; 7. 重 复 给 药 的 ; 8.有 配 伍 禁 忌 或 者 不 良
8、相 互 作 用 的 ; 9.其 它 用 药 不 适 宜 情况 的3)超 常 处 方 :1.无 适 应 证 用 药 ; 2.无 正 当 理 由 开 具 高 价 药 的 ; 3.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说 明 书 用 药 的 ; 4.无正 当 理 由 为 同 一 患 者 同 时 开 具 2 种 以 上 药 理 作 用 相 同 药 物 的 。13. 门 诊 处 方 合 格 率 要 求 95%。14. 每张处方最多开具 5 种药品,一般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剂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剂量;老年病、慢性病可以适当延长剂量,但医师应注明理由。精二药品一般不超 7 日常用量。麻、精一注射剂麻、精一其他剂型
9、 麻、精一缓释制剂一般患者 1 次 3 日 7 日癌、慢痛 3 日 7 日 15 日15.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精二处方、零售药店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麻醉处方、精一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16. 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方案中,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 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 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 40DDDs 以下。17.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18. 抗菌药物实行三级管理,非限制使用级(具初级任职资格的住院医师可开具) 、限制使用级(具中
10、级任职资格的主治医师可开具) 、特殊使用级(具高级任职资格的副主任和主任医师可开具) 。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目前我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有: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注射液、美罗培南、万古霉素、伏立康唑。门、急诊药房严禁摆放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19. 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50%、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为80%。20.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 、 “药品未注册用法” ,是指药品使用的适
11、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21.医疗机构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当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当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当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当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2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品规数三级综合医院评审要求:500-800 病床医院,西药品规数1000 品种,中成药品规数200 品种;800 病床以上,西药品规数1200 品种,中成药品规数3
12、00 品种(医院制剂除外) 。23.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 50 种,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 35 种。24.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配备使用比例必须达到 30%以上。25.药品“一品两规”是指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26.药品召回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问题、事件,或由于发生、发现、高度怀疑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导致影响患者安全与诊疗质量时,药剂科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及医务科等相关部门,按照既定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27.药品召回分为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24 小时内完成召回)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48 小时内完成召回)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72 小时内完成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