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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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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王 X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 X 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 X 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 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王 X 是否为自动投案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 X 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 23:15:55 使用 186XXX 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 110 报警。监控录像显示,王 X 等人在刘 X 报警后的 3 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 20 秒,与被害人李 X 一方发生扭

2、打,19 秒后双方停手。如王 X 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 X“报警了没有” ,刘 X 回答“已经报警了” ,故王 X 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 3 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 3 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 X 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 X 所述基本属实。综上,被告人王 X 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 X 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关于本案李 X、吴 X 轻微伤是否系王

3、X 直接导致的应当承认的是,王 X 来到现场后看到刘 X 被打的鼻青脸肿,看到朋友先动手了,出于维护朋友的利益,一时冲动参与了打架,没有理智处理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辩护人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报告、监控录像、以及王 X 供述,李 X、吴 X 轻微伤均不是王 X 直接导致的,量刑时应与直接致伤者有所区别。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被害人吴 X 构成轻微伤的部位为脚背及第3-5 趾软组织挫伤,李 X 构成轻微伤的部位为颈部皮肤挫伤。被告人王 X 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只“踢了矮胖男子一脚,就踢在他大腿的位置” (见侦查卷二 P48) ,而监控录像中,也没有反映王 X 对吴 X 的脚部、李 X 的颈部使

4、用过暴力。三、本案事发有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王 X 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刘 X 暴力殴打在先,且致刘 X 两处轻微伤,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刘 X 被打后在微信群里留言“我在秀沿路康沈路路口被人打了,你们过来一下” ,本案被告人江 X 在微信群中听到刘 X 发的语音后,对旁边的王 X 说:“刘 X 被人打了,让我们过去看一下” ,随后王X 坐上江 X 的车前往事故现场。王 X 本意是想去看一看,并非想要动手打人。到现场后,看到刘 X 被打的脸肿、眼角破皮、额头淤青充血,对方又言语挑衅,在刘 X 动手后,可能出于朋友义气一时冲动与对方发生推搡、扭打,且持续时间不超过

5、 19 秒,无持械,属于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四、王 X 曾因抓获故意杀人现行犯,被 XX 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其为人正直,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2006 年,王 X 在 XX 县宾馆工作期间,赤手空拳抓获一名故意杀人重大犯罪现行犯,被 XX 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奖励。宾馆为此还召开了王 X 个人表彰大会,给予王 X 人民币5000 元物质奖励,表彰王 X 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后,王 X 将该 5000 元捐赠给了慈善基金会。五、被告人王 X 认罪态度好,并真诚悔罪本案发生后,包括王 X 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

6、害人家属均已经达成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王 X 等四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王 X 在被羁押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懊悔不已,表示当初不该一时冲动参与殴打。王 X 只期望能尽早重回工作岗位,帮妻子承担家庭经济压力,抚养孩子(7 岁) 、赡养老人。王 X 于 2015 年携妻子到上海打拼,将 7 岁的儿子留在老家由老人抚养,平时为了老人和小孩的吃穿用度,工作勤奋努力,每天风餐露宿送外卖,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 12 个小时。因本次刑拘后,家庭收入骤减,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王 X 多次向辩护人表示,除被害人外,其最对不起的是自己的家人,尤其是妻子,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罚,以便尽早回归家庭,承担一家之主之责。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节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 X 具有自首,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初犯,偶犯,案发前后表现良好,真诚悔过等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上海市 XXX 区人民法院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梦娜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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