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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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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经 常 项 目 外 汇 管 理 办 事 指 南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 1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3(二)企业名录管理 41事项名称:名录登记 42事项名称:名录变更 53事项名称:名录注销 6(三)事项名称: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7(四)企业报告管理 81事项名称:企业报告 82事项名称: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 调整 .12(五)登记管理 161事项名称: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72事项名称: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83事项名称: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94事项名称: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0

2、5事项名称: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216事项名称: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217事项名称: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228事项名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229事项名称: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 2310事项名称:其他业务登记 23(六)事项名称:B 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23(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251事项名称: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252事项名称:后续开户登记 273事项名称: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284事项名称: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85事项名称: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296事项名称:境外账户收支

3、报告 30(八)事项名称:现场核查 31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5(一)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351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352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363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变更核准 374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38(二)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务 39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41(一)事项名称: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41(二)事项名称: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412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4、 42(一)事项名称: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 42(二)事项名称: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43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44(一)事项名称: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准入、变更、终止核准 44(二)事项名称: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45(三)事项名称: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汇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 463经 常 项 目 外 汇 管 理 办 事 指 南一 、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图4( 二 ) 企 业 名 录 管 理1 事 项 名 称 : 名 录 登 记业务流程:(1)

5、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贸 易外 汇收 支 企业 名 录 ”(以 下简称 名录) 登记手 续。个人 对外贸 易经营 者的名 录 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 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 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 请书 ;(2)法

6、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办 理 确 认 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 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 澳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 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7、;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货5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和 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 指 引 操 作 规 程 ( 汇 发 201238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315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改 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 号) 。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6 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 2 楼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 务

8、表格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详见附件之表二)2 事 项 名 称 : 名 录 变 更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经 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 更 文 件 或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名 录 变 更 手 续。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 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9、 ; b.工商 管理部 门出具 的变 更通知 书 、或 变更后 的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 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 b.工商 管理部 门出具 的变 更通知 书 、或 变更后 的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 (3)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6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0、务院令第 532 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和 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 指 引 操 作 规 程 ( 汇 发 201238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315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改 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 号) 。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6 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 2 楼大厅 咨询电话:25

11、859736 业 务 表格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 更 (注销 ) 申请书 (详见附件之表三)3 事 项 名 称 : 名 录 注 销业务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名录注销手续: (1)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 (2)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 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 即强制注销 名录) : (1 ) 企 业终止 经营或 不 再从事 对外贸 易 ; (2)被 工商管 理部门注 销或吊 销营业执照; (3)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

12、权 ; (4)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 易外汇收支业务; (5)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 , 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 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c.外 汇 局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注 销 企 业 名 录 , 并 撤 销 该 企 业 网 上 业 务 开 户 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 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 货 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 (注销) 申请书 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 被工7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

13、营 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和 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 指 引 操 作 规 程 ( 汇 发 201238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315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改 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 号) 。 办理时限:自受理

14、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6 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 2 楼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 务 表格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 更 (注销 ) 申请书 (详见附件之表三)( 三 ) 事 项 名 称 : 系 统 初 始 密 码 获 取 与 重 置业务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 , 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办理业务, 应用服务平台的互 联网网址为: http:/ 企 业 在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办 理 名录登记手续的同时, 由外汇局为其开通 “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

15、务 ”并打印业务 管理员 (ba) 的初始密码。 企业用户在开通监测系统的第二天可以凭本企业的组 织机构代码、 业务管理员代 码 (ba) 和初始密码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 员 、 分 配 权 限 并 进 行 浏 览 器 设 置 等 工 作 ,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详 见 应 用 服 务 平 台 主 页 “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 重置密码将在第二天生效。8需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办理重置密码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

16、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和 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 指 引 操 作 规 程 ( 汇 发 201238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315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改 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 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汇发201239 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 经常

17、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6 号中国人民银行大厦北楼 2 楼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四 ) 企 业 报 告 管 理1 事 项 名 称 : 企 业 报 告业务流程: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对于 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 C 类 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 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对于 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和 C 类 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18、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9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 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 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 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 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企业端向

19、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 场报告。(5)注意事项:B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 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 可经外汇局事 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 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区内 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如用于报告的 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20、( 1) 对 于 90 天 以 上 ( 不 含 ) 的 远 期 信 用 证 、 海 外 代 付 以 及 其 他 进 口 贸 易 融 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 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 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 自主决定 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21、。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 汇局现场报告。10( 4) 注 意 事 项 : C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 以 上 ( 不 含 ) 的 远 期 信 用 证 ( 含 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 在,则无需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 对 于 单 笔 合 同 项 下 转 口 贸 易 收 支 日 期 间 隔 超 过 90 天 ( 不 含 ) 且 先 收 后 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22、 万 美 元 ( 不 含 ) 的 业 务 , 企 业 应 当 在 收 款 之 日 起 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等信息。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 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 (不含) 的业务, 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 款后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 报告。(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

23、可根据相关业 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 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 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 (不含) 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4) 注 意 事 项 : B 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 ( 不 含 ) 的 转 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 为,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 C 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 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1)对

24、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 汇金额存在差额的, 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 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 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 商品质量问题, 动物及 鲜 货 产 品 变 质 、 腐 烂 、 非 正 常 死 亡 或 损 耗 ,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国 家 紧 急 政 策 等 不11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 实 物外债, 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 运保费、 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 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

25、寄物品。( 2) 对 于 存 在 多 收 汇 差 额 或 多 付 汇 差 额 的 , 企 业 可 在 收 款 或 付 款 之 日 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 (不含) 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 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 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

26、一致;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 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 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 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规定材料到外汇 局现场报告。(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 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 或变更撤销操作。( 5) 注 意 事 项 : 已 报 告 的 贸 易 主 体 不 一 致 业 务 只 能 由 原 报 告 企 业 向 所 在 地外汇局申请

27、撤销变更。 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 贸易融资、 转口贸易或差额等 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辅 导 期 业 务 报 告对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 11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12如实填写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或 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 信息报告表 (以下简称 报告表 ) , 并在辅导期 (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之日起 90 天)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 的 报告表 报送所在 地外汇局。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

28、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 企业可根据相关 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 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 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 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 局现场报告。2 事 项 名 称 : 已 报 告 数 据 的 修 改 /删 除 /调 整业务流程:贸易信贷业务(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 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 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

29、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 或携情况说明及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 修改或删除, 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 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 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贸易融资业务(1)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 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 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 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

30、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13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 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 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 或删除, 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 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 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转 口 贸 易 收 支 业 务 报 告(1) 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 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 企 业

31、可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进 行 数 据 修 改 或 删 除 操 作 ; 在 收 款 或 付 款 之 日 起 30 天后 (不含) , 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 部分信息进行数 据调整操作, 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 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 或删除, 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 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 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差额业务报告(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

32、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 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 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 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 或删除, 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 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 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 相应处理。贸 易 主 体 不 一 致 业 务 报 告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 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14现场申请

33、撤销变更:(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 他 特 殊 交 易 报 告(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 内, 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 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2) 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 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 改或删除, 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 改或删除操作。 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 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 行相应处理。需提交申请材料: 1.贸易信

34、贷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 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未能及 时 通 过 监 测 系 统 企 业 端 网 上 报 告 的 原 因 ) 、 预 收 /付 货 款 报 告 表 或 延 期 收 / 付款报告表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 办理报告手续:(1)合同或协议;(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 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未能及 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 、 贸易融资报告表 和下列相关证明 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1)与银行签订的融资业务

35、合同或协议;(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 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未能及 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 、 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表 和下 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15(1)买卖合同或协议;(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差额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 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未能及 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造成差额的原因)、差额报告表 和 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1)合同或协议;(2)证明差额产生

36、原因的相关材料。 5.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企业到外汇局进行主体变更或变更撤消, 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贸易主体不 一致的原因, 如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 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 贸 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 理报告手续:(1)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2)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3)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4)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6.辅导期业务报告企业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时, 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辅导期期间进出 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总体情况, 进出口与收付

37、汇不匹配的需说明原因或说明辅导期 期间转口贸易收付汇总体情况) 、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 表 或 企 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 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 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7.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 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 (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 、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 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 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法规依据: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3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和 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 指 引 操 作 规 程 ( 汇 发 201238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315 号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改 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 号) 。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6 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 2 楼大厅 咨询电话:25859736 业务表格:预收/付货款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四) 延 期 收 /付 款 报 告 表 ( 详 见 附 件 之 表

39、 五 )贸易融资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六)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七)差额报告表(一)/差额报告表(二)(详见附件之表八)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九)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一)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二)( 五 ) 登 记 管 理业务流程:1.企 业 办 理 下 列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 应 当 在 付 汇 、 开 证 、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放 款 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1)C 类企业贸易外

40、汇收支;(2)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3)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4)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付款;(5)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收款;17(6)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7)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8)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 出具加盖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 的 登记表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 向企业出具加盖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监管 章 ”的纸 质登 记表 ,并通 过监测 系统将 登记 表电子 信息发 送指定 金 融机构。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

41、理相关业务。4.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提交的 登记表 , 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 应 登记表 电子信息 ; 在 登记表 有效期内, 按 登记表 注明的业务类别 、 结算方式和 “外汇局登记情况” , 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并通 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需提交申请材料:1事项名称: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贸 易 外 汇 收 入 从 待 核 查 账 户 结 汇 、 划 出 或 金 融 机 构 向 企 业 发 放 出 口 贸 易 融资款项前, 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 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

42、续:(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 ,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出口货物报关单;(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4) 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 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 、 出口合同、 发票;(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 合并原因导致的, 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 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18(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 汇同时是否

43、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 提交原支出申报单、 收入申报单 ; 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 还 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 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 还 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8)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9) 注 意 事 项 : C 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 以 上 ( 不 含 ) 收 汇 条 款 的 出 口合同。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 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

44、收 付汇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 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 业务。2事项名称: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 应当持书面申请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 体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登记手续:(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 单;(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 过等值 5 万美元的, 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 款保函;(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

45、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 合并原因导致的, 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 合并证明文件;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19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入产生的, 提交原收汇凭证; 因错误汇入以 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 提交原收入申报单、 原出口合同; 发生货物退运的, 还应 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6)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7) 注 意 事 项 : C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 以 上 ( 不 含 )

46、 的 延 期 付 款 、 托 收 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 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 汇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 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 务。3事项名称: 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 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 大 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 B 类 企 业 可 收 汇 额 度 不 足 的 , 在 办 理 待 核 查 账 户 资 金 结 汇 或 划 出 手 续 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

47、前, 应持书面申请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 体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登记手续: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以汇 款方式 结算的 (预收 货款除 外) ,提 交收入 申报单 证、出 口合同 、出 口货物报关单;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 发 票;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 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因企业分立、 合并原因导致的, 提交相关部门 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

48、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 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 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 因 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 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 发生货物退运的 , 还应20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 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 交出口合同、 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 , 还应提 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4事项名称: 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 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 大 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 B 类 企 业 可 付 汇 额 度 不 足 的 , 企 业 办 理 进 口 付 汇 或 开 证 手 续 前 , 应 当 持书面申请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 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以信用证、托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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