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2011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柜台业务操作环节发生多起重大恶性案件,涉案金额数以亿计,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声誉风险。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却屡屡得逞,反映出银行机构柜员管理和柜台业务操作控制存在重大问题,柜台业务操作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案件频发的高危区域。为遏制因柜员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风险,对柜台业务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 银 行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授权人员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一)柜员 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用、超权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章、操作
2、卡、授 权卡、密码(或口令等) 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 办理业务。(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 U 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 ;5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 单证、票据、印 鉴卡、身份 证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户申
3、请、启用、操作网上 银行、手机 银行、电话银行业2务;7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四)办理开 户、 变更、挂失等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 申请或开通网银时,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五)银行 账户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获取客户密码,泄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2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3通过
4、本人、他人账户 IJ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4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5空存、空取资金。(六)业务 授权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权限授权。(七)对账 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账回执。(八)授信方面,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套取银行信用: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二、凡 发 生上述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严厉处罚:3(一)各银 行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违规操作人员须立即离岗,依据银行机构内部违规处罚规定,按该行为处罚高限进行处罚,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二)各级监 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同时,要对有关管理人员问责,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可视违规情况对存在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暂停新业务准入等严厉手段,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三)因上述 违规行为引发银行业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问责办法对违规操作人员、有关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及机构严肃问责,并从重或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