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 年 6 月 6 日附件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