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 (泉州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泉政函2008148 号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确保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 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 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南安市人
2、民政府关于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南安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的请示 (南政文2008285 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安(金 淘)至厦门高速公路(安溪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的请示 (安政综2008179 号文) ,并结合目前全市高速公路建设征迁安补偿执行标准及南安市、安溪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成员单位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 、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承担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房管、规划、林业、水利、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积极配
3、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用地需要。 二、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征迁工作由沿线 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三高速公路征迁安置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泉政专 727 号)实行总额控制、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并签订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合同书,由南安市、安溪县负责本辖区内的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三、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府有关征地拆迁标准的批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偿标准,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并报市高指备案。 四、南安市、安溪县应做好被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按规定签订协议,限
4、时搬迁,并及时发放补偿安置费,凡是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权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搬迁工作,在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 五、南安市、安溪县负责辖区内的“三杆”迁移工作,凡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并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六、房屋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拆迁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 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5、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南安市、安溪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拆迁安置地的选 址和安置房建设要尽早规划和报批,涉及建设、规划、土地、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依法给予减免。拆迁安置建设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应及时报批。 (四)拆迁安置工作是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确有 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6、负责临时过渡安置。 (五)安置地面积确定10 户以上(含 10 户)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指标按被征宅基地 1:2 的比例确定面积,零星安置用地按被征宅基地 1:1.5 的比例确定面积。 (六)安置地的“五通一平”补助标准 10 户以上集中安置五通一平的补助,按确定安置地面积 60 元/平方米给予补偿,零星安置五通一平的补偿,南安市、安溪县从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七)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 州段) (南安至惠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八)关于公路两侧住宅底层房屋按经营性用房的补偿,需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1、连续经营三年以上;2、持有效营业执照;3、持有效
7、税务登记证。其补偿标准可按其房屋结构类别标准的两倍执行,其进深按第一自然间面积计算(最大进深不超过 8 米) 。 七、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所需临时用 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施工单位分别与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集体土地所有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使用单位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二)临时用地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 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 (三)临时
8、用地使用单位应与县(市、区)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林地恢复作业条件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 地复垦义务的,预缴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由县(市、区)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复垦。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恢复作业条件 整治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五)弃土场的征收属于水田不能复耕的,一律按永久用地征收,其它临时用地的,按临时用地规定办理。弃土场按临时用地标准征收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支付;按永久用地标准 征收的,其费用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施工单位按临时用地的标准支付费
9、用,永久用地与临时用地征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取、弃土场用地,代征边角地在工程峻工后交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 八、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征地按照征收土 地类别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耕地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林地的, 应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因考虑到在安置、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些与本意见补偿标准外的补偿项目等因素,按征地、拆迁、安置总费用的 5%作为不 可预见费,由南安市、安溪县包干处理征迁安工作中的零星项目补偿。 九、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
10、公路(泉州段)征地实施程序(一)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配合南安市、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做好报件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 。在报批前,南安市、安溪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 需要告知的事项。 (三)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 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四)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
11、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 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 5 天。 凡持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经林业部 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南安市、安溪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六)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南安市、 安溪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征地批文后,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
12、项。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南安市、安溪县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协商征地事宜,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南安市、安溪县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十、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征收林地应 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林地权属、种类、面积等的确认由林业部门按中
13、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和林权证书确认,凡持有征地范围内的山、 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将证书原件交林业部门核实,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征地范围的林木采伐,由项目业主统一协调林权单位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征地补偿费支付(一)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项目业主应将 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南安市、安溪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然后转入 南安市、安溪县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征地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业主要按照南
14、安市、安溪县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闽政20042 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存入南安市、安溪县高指设定的征地资金专户,然后转入南安市、安溪县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 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 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
15、应按不少于 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征迁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 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南安市、 安溪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南安市、安溪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征迁安资金专项审核: 1、抽查征地拆迁地面物补偿是否严格按照划定的征地红线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类别、地
16、上附属物(含构筑物)经六个单位项目业主、设计院、国土、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 代表 确认并签字,确认实地情况是否相符,抽查率不低于 10%; 2、以有效确认表核对、汇总县(市、区)补偿金额;3、确认县(市、区)补偿费包干数额; 4、以确认的补偿费数额与设计院的概算数据比对。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 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十二、高速公路征收土地批准后,下一年起,财政、粮食部门 应按规定给予核减农业税和定购任务等。 十三、高
17、速公路建设红线范围占用国有农、林、牧、果、茶场 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十四、征迁手续的办理(一)根据工可报告的线路走向图,由项目业主申请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和先行用地报批。 (二)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求,由南安市、安溪县组织报批材料,然后由市统一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 国务院审批。 (三)根据两阶段施工图,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图由建设单位在实地定出中心桩标示,并在边界宽度变化(拐点)的地方设置辅助 桩,同时编写界桩表及面积数量,以便核实。然后,由有关部门会同乡(镇) 、街道办事处
18、、村、社区及征地和被征地双方现场核实地类、面积、数量并当场签字确认,由乡(镇) 、街道办事处负责, 以村、社区为单位公布、校对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发放 到征迁户手中。 (四)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沿线县(市、区) 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五)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应按有关规定向 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 十五、当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南安市、安溪县组织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单位及 土地承包经营者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 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由南安市、安溪县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
19、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 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十六、南安市、安溪县征迁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沿线桩界内任何抢修、抢建、抢搭的地 面附属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以及抢种的多年生植物,一律不予 补偿。 十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落实责任。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南安市、安溪县要落实政府包干负责 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时完成 任务。 (二)南安市、安溪县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 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0、 (三)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南安市、安溪县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 为。对煽动群众干挠、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仅适用于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附件: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二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征地、拆迁主要原则 1、土地面积、地上物清点应当由设计院、当地国土部门、高速公路分指挥部及权属单位等共同认定,签字确认。 (一式四份)2、地类
21、认定严格参照 1996 年 10 月 31 日省政府认定的变更调查图和承包合同、纳税证明。 3、有关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 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 25 株,芦柑、橄榄、杨梅、杂果等每亩 100 株) 。 、考虑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确实存在零星果树的实际情况, 以报批土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数量,每亩按 1000 元计算给县 (市、区)综合包干补偿。 4、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按 50%计算建 筑面积。 5、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 50%计算拆迁面积。 6、平屋的天井按 50%计算拆迁面积。 7、利用坡屋
22、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 ,其楼底 14 层高度在 2.4 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 1.6 米,阁楼按 其使用面积的 50%计算拆迁面积。 8、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 2.2 米(不含 2.2 米)的,不 计算建筑面积,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 2.2 米(不含 2.2 米)的,按 100%计算拆迁面积。 9、寺庙、骨灰堂、祖祠堂层高超过 3 米不足 6 米的,面积按 2 倍计算。 10、构筑及装饰标准较高的古大厝建筑经建设部门认定后,房屋补偿标准参照“砖混结构”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 南安市:1200 元26 倍=31200 元 安溪县:1100 元2
23、6 倍=28600 元 2、旱地 南安市:1000 元26 倍=26000 元 安溪县:1000 元26 倍=26000 元 3、园地:水田土地补偿费的 65%+水田年产值的 5 倍 4、林地:水田土地补偿费的 40%5、村庄工矿用地:水田补偿费的 15%6、未利用地:水田补偿费的 15%7、养殖水面:水田土地补偿费的 65%+水田年产值的 5 倍+安置补助费 1500 元 三、地上物补偿标准1、龙眼、荔枝:50 元 /株950 元/ 株 2、橄榄、杨梅:50 元/株400 元/ 株 3、芒果、柿子:50 元/株300 元/ 株 4、芦柑:50 元/株 150 元/株 5、杂果:10 元/株5
24、0 元/株 6、果苗:5 元/株10 元/株 7、坟墓:100 元/ 座500 元/座 8、用材林中的幼林按 500 元/ 亩给予包干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 700 元/亩给予包干补偿;成熟林按每亩 1000 元给予包干补偿。 9、竹林和其他非经济林按 500 元/亩给予包干补偿。 10、花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3000 元/ 亩7000 元/亩 (盆栽 3000 元/亩,苗栽7000 元/亩)11、菠萝按 3000 元/亩计补偿 12、种植茶叶的地块,按地类补偿标准补偿,其青苗补偿按耕 地年产值的 1-5 倍补偿。 四、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1、220V 380V 电力杆线: 50000 元/ 公
25、里2、10KV 电力杆线:80000 元/ 公里3、35KV 电力杆线:120000 元/ 公里4、110KV 电力杆线:200000 元/ 公里5、通讯杆线:60000 元/公里6、有线电视杆线:25000 元/公里7、地下光缆:150000 元/公里8、军用光缆:220000 元/公里9、独立的变压器迁移:属于企业自有变压器的,根据功率大小补偿金额为10000-30000 元/台;属于主干供电线路上 ,产权所属各电力运营公司的不在此例。 五、房屋折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 1、框架:550 元/平方米;2、砖混:480 元/ 平方米;3、石混:400 元/平方米;4、土木:3
26、80 元/ 平方米。 2、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房屋拆迁的给予 150 元/平方米奖励,按期完成房屋拆迁的给予 100 元/平方米奖励,逾期完成房屋拆迁的不给予奖励。 (二)一户一宅安置:补拆迁人选择一户一宅安置的,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三)集中建设、统一安置: 集中建设、统一安置实行“拆一还一,差价互补” ,由南安市、 安溪县人民政府按规划的标准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统一安置。安置细则、安置办法由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四)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筑物的补偿:临时搭盖:100 元/平方米 150 元/ 平方米;风楼: 120 元/平方米150 元/平方米;水井:15
27、0 元/立方米200 元/ 立 方米;厕所:80 元/平方米 120 元/ 平方米;围墙: 30 元/平 方米40 元/平方米;水池:50 元/个80 元/个;水塔:200 元/立方米;鱼池:300 元/ 亩500 元/ 亩;猪舍:50 元/间80 元/间;鸡舍:15 元/间35 元/间;有线电视、电话、挂靠 电表箱迁移费按移机费用补贴;庭埕:10 元/平方米30 元/平方米;沼汽池: 600 元/ 立方米(不达标) 1200 元/立方米 (达标) 。 (五)搬迁过渡费 3 元/平方米.月5 元/ 平方米.月,过渡期 限由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28、办法 企业的合法用地、厂房、仓库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或异地安置,具体标准、办法由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经泉州市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的企业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按当地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法实行征收。 有合法手续的企业安置用地参照当地就近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给予补偿或置换,其建筑物或构筑物按当地补偿标准 给予补偿。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 公路 意见市直有关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 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水利局、城乡 规划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房管局、法制办,泉州电业局、泉州电信公司。 抄送: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市委办公室,泉州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政府朱明市长、廖小军常务副市长,余惠西副秘书长。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10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