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车用不锈钢光亮 饰条 标准 1 标准修订记录 版本号 日期 编制人 /修订人 修订内容描述 备注 编制: 校对: 审核: 标准: 批准: 2 目录 前言 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组成 3 4、要求 3 5、试验方法 5 6、检验规则 6 7、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 3 前 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 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 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究院车身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俊慧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4 汽车不锈钢光亮装饰条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不锈钢光亮装饰条总成的组成、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2、 本标准适用于基体为不锈钢材料的装饰条总成(以下简称装饰亮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IS-G4305-2005 冷轧不锈钢钢板和钢带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 1031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GB 11566 轿车外部凸起物 QC/T 17-1992 汽车零部件耐侯性试验一般规则 3.组成 3.1 装饰亮条的组成主要有以下 3类: A类 :
3、a)光亮条 (滚压) b)端盖 c) 3M胶带 B类 : a)光亮条(复押) b)端盖 c) 3M胶带 C类 : a)光亮条(滚压) b)端盖注塑 c) 铆钉 4.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窗框亮条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 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1.2 窗框饰条装配完成后应静置,时间应不小于 1天。 4.2 装车要求 4.2.1 装饰亮条装车后应符合 GB 11566的规定。 4.3 外观要求 4.3.1 装饰亮条金属外观面 a) 无可见划伤、粒点、压痕、裂纹;无明显的扭曲变形及表面磨损;不得有任何影响装配的缺陷。 b) 表面不允许有直径 0.3mm以上的疵点
4、和直径 0.8mm以上的压痕,对于未超出此限值的疵点和压痕在10 cm2内所允许的点数不得超过 2点,且任意压痕和疵点间的距 离不得小于 20cm; c) 表面不允许存在长 1mm宽 0.005mm以上划痕。检查可用显微镜比对法。 4.3.2 塑料(如果有)表面应无明显可见气泡、飞边、缩痕、裂纹等缺陷依极限样件。 4.4 材料要求 4.4.1 钢带要求 4.4.1.1钢带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JIS_G4305-2005的规定。 4.4.1.2钢带的机械性能应符合 JIS_G4305-2005的规定。 4.4.2 PVC要求 4.4.2.1 PVC材料 性能 应 符 合 乘用车用塑料密封条技术条件
5、 。 4.4.3 TPV要求 4.4.3.1 TPV材料 性能 应 符 合 汽 车 密封 条 用 动 态 全 硫 化 热 性 弹性 体 ( TPV) 材料 性能 要 求 5 4.5 性能要求 4.5.1 耐高 温性能 装饰亮条经过耐高温性能试验后,金属件外观面无可见色斑、裂纹,无明显的扭曲变形等现象,塑料(如果有)表面应无明显可见缩痕、裂纹等现象。 4.5.2 长期耐热性能 装饰亮条经过长期耐热性试验后,金属件外观面无可见色斑、裂纹,无明显的扭曲变形等现象,塑料(如果有)表面应无明显可见缩痕、裂纹等现象。 4.5.3 耐低温性能 装饰 亮条经过耐低温性能试验后,金属件外观面无可见色斑、裂纹,无
6、明显的扭曲变形等现象,塑料(如果有)表面应无明显可见缩痕、裂纹等现象。 4.5.4 抗冲击性能 装饰亮条经过抗冲击性能试验后,金属外观面不允许明显可见裂纹、破裂,塑料(如果有)外观面无明显可见发白、剥离等现象。 4.5.5 着色性试验 装饰亮条经过着色性试验后,金属面无可见色斑,塑料(如果有)表面无明显可见色斑。 4.5.6 耐水性 装饰亮条经过耐水性试验后,金属面无生锈,塑料(如果有)表面没有显著的褪色、剥皮、膨胀等。 4.5.7 胶带的剥离强度 装饰亮条经过剥离强度试验后,应满足表 1 要求。 表 1 胶带的剥离强度 状 态 剥离强度( N/cm) 备 注 原样未动状态 5 或泡棉基质上的
7、材料破裂 90下 240h的热老化后 5 70下 240h的湿老化后 4 -40下 48h的低温老化后 4 4.5.8 耐冷热交变性能 装饰亮条经过耐冷热交变性能试验后,外观应满足 4.2.1 的要求。 4.5.9 耐化学药品性 装饰亮条经过耐化学药品性试验后 ,表面无明显可见变色、色斑等现象。 4.5.10 耐腐蚀性 装饰亮条经过 48h 铜加速乙酸盐雾试验(或中性盐雾试验 480 小时)后,金属表面无生锈或树脂无溶胀 ,树脂与基体粘着力没有明显变化。 4.5.11 耐光老化 装饰亮条经过 2500KJ/m2耐光老化试验后,外观不允许出现裂纹、破裂、变白、剥离和溶胀等不良现象,褪色最小 4
8、级灰度 ,光泽变化符合样件 ,表面不允许发粘、粉化 ,敷霜变色和软化 /硬化符合样件 ,可视面无污染。 5.试验方法 6 5.1 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装饰亮条放置在托盘上,放入带有鼓风机装置的恒温箱中,在( 90 2)的试验温度下保持 2h以上,取出后在室温( 23 2)条件下放置 2h,经过两个循环,观察其外观变化。 5.2 长期耐热性能试验 将装饰亮条切段放置在托盘上,放入带有鼓风机装置的恒温箱中,在( 72 2)的试验温度下保持72h 以上,取出后在室温( 23 2)条件下放置 2h,再在( 72 2)的试验温度下保持 16h 以上,取出后在室温( 23 2)条件下放置 2h,观察其外观变
9、化。 5.3 耐低温性能试验 将装饰亮条放置在托盘上,放入在( -40 2) 的恒温箱中保持 4h 以上,取出后在室温( 23 2)条件下放置 2h,观察其外观变化。 5.4 抗冲击性能试验 抗冲击性能试验按 Q/JLY J7110192A-2010 中 6.1 的规定执行。 5.5 着色性试验 把产品切割条挤进涂层盘 ,施以 0.5Kg的力 ,在预处理为 (80 2)的高温箱中放 16 h后取出 ,立即用水清洗 ,检查着色情况。 5.6 耐水性试验 将试片浸入( 40 2)的水槽中 240h 后,用吹风机吹干,然后在( 23 2)与( 65 5% RH 的环境下放 1h 后检查试片 . 没有
10、 显著的褪色、剥皮,膨胀等,附件及嵌入物等无生锈 ; 5.7 胶带剥离强度性能试验 剥离强度试验方法按 GB/T 2792-1998 的规定执行。 5.8 耐冷热交变性能试验 零件耐冷热交变性试验方法如下: 低温室温高温室温为一个循环,共需 5 个循环; 试验时的温度要求按高温( 80 2)、室温( 23 2)和低温( -40 2)条的规定。温度转换时,样件应尽快从一个试验箱转到另一个试验箱。如果使用一个环境试验箱,温度变化率不应小于 5 /min。 上述方法对应的时间段见表 2。 表 2 冷热交变 试验一个循环的时间 低温, h 室温, h 高温, h 室温, h 2 0.5 2 0.5 5
11、.9 耐腐蚀性试验 耐腐蚀性试验方法按 GB/T 10125-1997中 5.3的规定执行。 5.10 耐化学药品性试验 主要采用擦拭试验方法进行评估,此方法在实际使用中需用化学物质擦拭零件表面,分为室温擦拭及高温擦拭两种方法。 a) 室温试验是指把装车使用的油类或溶剂,汽油、柴油、发动机油、润滑脂、中性洗涤液、乙醇等化学药品,涂在试验布上,并用此布轻轻擦拭放置在标准状态下的试样表面 3次,使其 表面湿润,然后在室温( 23 2)情况下放置 30min后,再按表 2中的方法分别处理,最后目测观察试样表面; b) 进行高温试验时,也必须按上面的步骤进行,然后在高温( 90 3)下放置 30min
12、,取出后冷却至室温( 23 2),再按表 3中的方法处理后,仍用目测法进行检查评定。 表 3 耐化学药品性试验后试样表面处理 7 化学药品类型 处理方法 干燥方法 干燥后放置时间( h) 汽油、柴油、发动机油、润滑脂 立即用石油醚除去油污 在 50以下的恒温箱中干燥( 10 20) min 1 中性洗涤液、乙醇 立 即用清水冲洗 在 50以下的恒温箱中干燥( 2 3) h 1 5.11 耐光老化试验 耐光老化试验方法按 Q/YMY J180039-2012 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每根装饰亮条需经制造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6.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13、.1 出厂检验按 4 要求 规定。 6.2.2 型式检验 6.2.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较大修改时; c)产品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生产场 所发生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一年不少于一次; e)质量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2 进行型式检验的装饰亮条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同种类、同型号抽取共抽取8 组,每组不少于 2 件。首先复验出厂检验项目,复检合格后,再按表 4 进行型式检验。 6.2.2.3 装饰亮条的型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出现序号第 5、 8 项 目
14、不合格时,则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当出现其它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装饰亮条,就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为不合格。 表 4 型式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样分组编号 1 2 3 4 5 6 7 8 1 外观要求 4.3 2 耐热性能 4.5.1 3 长期耐热性能 4.5.2 4 耐低温性能 4.5.3 5 抗冲击性能 4.5.4 6 耐冷热交变性能 4.5.5 8 7 耐化学药品性 4.5.6 8 耐腐蚀性 4.5.7 9 耐侯性 4.5.8 注: “ ” 为检验项目, “ -” 为非检验项目 6.3 抽样和判定规定 6.3.1 正常生产时的出厂检验按制造
15、厂质管部门规定的出厂检验抽样方案、判定规则进行检验。 6.3.2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按 GB/T 2828.1-2003 进行,抽样和判定具体方案见表 4。 7.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7.1.1 成品上标注的内容。 a) 制造厂商编号; b) 产品零件号; c)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7.1.2 产品合格证上需标明 :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厂名与厂商编号; c)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d) 件数; e) 检验员工号及检验合格印记; f) 本标准号。 7.1.3 包装箱上标注的内容按以下要求注明 : a) 产品名称与零件号; b) 制造厂名与厂商编号; c)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d) 件数; e) 堆码极限 (瓦楞纸箱 ); f) 包装箱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