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科学家园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2、规范运作。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本业主大会名称:科学家园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科学家园 4 号楼二楼二、物业类型: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一)项目名称:合肥市湖光路 168 号,科学家园(二)占地面积:219 亩(146073 平方米)(三)总幢数:25 幢住宅(四)建筑物总面积:228961.98 平方米。其中:住宅 190182.51 平方米,非住宅 38779.47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32
3、0 平方米,车库等特定空间 18903.47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8389.57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210058.58 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车库等特定空间 18903.4 平方米)。2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4、(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书面征求意见决定。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1、当面送达;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 3 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
5、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 15 日。3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是采用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单元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 50%。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户数进行计算。第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
6、权数按照一户一票计算,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每户一票。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 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50%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第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7、。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 15 日,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4(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15 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四)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
8、、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 3 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
9、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9 名,候补委员 2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执行秘书 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5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
10、 1 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系一次性开发项目,入住率已超过50%,本次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为科学家园本届最终业主委员会。本届业主委员会不在新入住的业主中增选委员。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 7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
11、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
12、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6(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下列事项应当在 3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
13、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 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14、,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7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
15、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 10 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
16、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
17、,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8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 10 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
18、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具体的支付情况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
19、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年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社居委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报账人员。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科学家园业主大会筹备组(居委会代章)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10科学家园管理规约(草案)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
20、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科学家园;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湖光路 168 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320 平方米,位于科学家园 4 号楼一、二楼。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两间,位于科学家园 4号楼二楼。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21、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架空层)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管线等设备。(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配电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
22、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11(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四)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当地社居委代为管理。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3、剩余
23、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24、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12府投诉、举报,由受
25、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约定。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
26、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一费制方式,按照行业规范标准执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27、,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第十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13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
28、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中、高考前两周
29、内、全年上午12.00-14.30、下午 19.30-次日晨 8:00 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
30、内域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规定,且应和建筑外立面整体颜色协调一致,方案报经物业批准后实施。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4(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
31、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32、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架空层内严禁儿童、宠物大、小便;严禁聚众赌博。 (十五)严禁在架空层内从事任何赢利性活动。(十六)架空层内严禁堆放杂务。(十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5(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
33、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必须给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企
34、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
35、主委员会。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16第十六条 业主应
36、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第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
37、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条 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17科学家园业主大会筹备组(居委会代章)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