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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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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 临时管理规约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 临时管理规约 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 本 规约 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物业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让人应对遵

2、守本规约 予以书面承诺,否则原业主对 本规约 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 四 条 临时管理规约 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及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临时管理规约 与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 临时管理规约 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服务 区域概况 第五条 临时管理规约 所 涉及 物业服务 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2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地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六条 业主依 法享有以下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共用部位: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消防控制室、水泵

3、房、水箱房、空调机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 物业服务 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空地、 道路、围墙、绿地、会所、停车场(库)、化粪池、 电子监控系统、公告栏、照明路灯等以及由单位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冰箱、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灯具、 垃圾通道、邮政信箱、消防设施、避雷装置。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资本 邮编: 联系电话 第八条 在 物业服务 工域内,建设单位声明,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特别保留,单独由其所有

4、或使用; 建设单位的上述保留权利,应尊重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3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 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 的正常使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 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 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 物业服务 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 应当事先告知物业 服务企业,

5、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管理费的标 准为 ,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 ,装修验收完毕 三个月后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遵守装修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 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或注意事项 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 不得擅自 占用共 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 间 (上 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

6、不得在午间或夜间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 第十五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 物业服务 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 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 有关 4 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的使用中,禁止 下列行为: 1、未 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和外貌; 2、 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

7、、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 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声;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 物业服务 区域内私设摊点; 8、 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安装遮 蓬、旗杆、招牌等物件,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胡乱涂写刻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 第十九条 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

8、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则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5 第二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 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本 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 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 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 物业服务 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 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

9、务 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 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并征得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业服务 企业可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四条 物 业共用部位、单体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建筑物的业主承担,物业 服务 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养护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的共用部分比例分担。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费和日常运行养护费,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 服务 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 为

10、,交纳方式为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 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于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 6 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 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 物业服务 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选聘 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 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的

11、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 物业 服务 企业进行以下 物业服务 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 档案资料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本 物业服务 区域的 物业服务 服务按呼和浩特市住 宅小区 物业服务 服务标准的 级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 物业服务 内容的约定,应当与 临时管理规约 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 授予 物业服务 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 临时管理规约 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

12、使用人 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 临时 规约 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 物业服务 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细节; 7 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条 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 物业服务 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 因非 物业服务 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 讯、垃圾二次清运、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 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5、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期间的

13、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 物业服务 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 1、包干制 根据本 物业服务 区域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住宅: 元 /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 /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 /月平方米 其他: 该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主要用于支付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服务 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服务 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服务 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8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

14、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法定税费; (10) 物业服务 企业的利润; (11)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当地物价部门政策调整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服务费用标准 和构成可作相应调整。未 列入上述各项开支的 物业服务 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如:公共照明 )运行发 生的费用,另行独立计量核算,由 全体业主分摊费用。 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 物业服务 区域的物业服务资金标准如下: 住宅: 元 /月 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15、其他: 该资金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主要用于支付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服务 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服务 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服务 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9 (6) 办公费用; (7) 物业服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物业服务 企业的酬金; (10)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乙方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提取服务酬金: (1) 乙方每月 /每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 (2) 乙方

16、每月 /每年按预收物业服务 资金数额 的比例提取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扣除提取的服务酬金外,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费年度结余的,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费年度亏损的,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年 /季 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年 /季 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业主应于入住时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保证金。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 道等,非经业主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颜

17、色或设置广告物; 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 10 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 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 物业服务 区域内以下停车场地由全体业主共有 : 业主使用上述公共停车场地,应按 (1)露天车位 元 /个月; (2)车库车位 元 /个 月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停车费。 本 物业服务 区域内以下停车场地由建设单位所有: 业主有权按 元 /个 月的标准向建设

18、单位交纳停车费,优先 使用上述停车场地,该停车费中包含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 元 /个 月停车管理服务费。 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 元 /个 月的标准向 物业服务 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本 物业服务 区域内会所由全体业主健设单位所有, 11 业 主使用会所,应按以下标准支付使用费: (1) (2) (N) 第三十七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 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经业主

19、大会决议,可授权 物业服务 企业为该 物业服务 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购买相关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四十条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建设单位或业 主大会应要求 物业服务 企业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 费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帐目,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与 物业服务 企业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的 物业服务 收支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个别业主违反 临时管理规约 ,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 物业服务 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 十二条 业主在 物业服务 活动中,应当

20、履行以下义务: 12 1、 遵守 临时管理规约 和本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 、维 护、管理,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临时管理规约 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 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配合 物业服务 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 条 业主未经相邻业主及 物业服务 企业许可,不得擅自改动 水 、电、燃气、暖气管线及其它共用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的 主 墙、横梁和楼面等承重结构。 第四 十四条 相邻业主或 物业服务 企业因修缮或维护防水层、排气 道、暖气管道,疏通污水管道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物业

21、的专有 部分时,相关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四十五条 业 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所在地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四十六 条 业主应按 物业服务 企业指定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晾晒 衣 物, 不 得在消防设备和防空设施等地堆放杂物、设置栓栏,不得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通道,妨碍出入。 第四十七 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当提前十天书面通 知 物业服务 企业 ,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 本公约 承诺书,并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遵守 临时管理规约 的义务。 第八章 建设单位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 企业,签

22、署 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以 本规 约 为依据,不得与 本 规约 冲突。 13 第四十九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相关 物业买受人取得物业所有权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后,建设单位可将其名下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收回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 的保修责任。在保 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 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 物业服务 企业处理保修事

23、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 物业服务 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材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服务 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 物业服务 区域内配置物 业管 理用房,该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 米,该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 物业服务 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五十三条 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建设单位有义务与业主代表组成业 主 大会筹备组,在物业所

24、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14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违反 临时管理规约 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 物业服务 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三个月以上的,全体业主可授权委托 物业服务 企业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 五十五条 业主违反 临时管理规约 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的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价值贬损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 物业服务 企 业制止,制止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五十六条 业主违反 临时管理规约 关于业主

25、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 物业服务 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 临时管理规约 规定的义务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临时管理规约 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 能够单独使 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 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

26、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 物业服务 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 15 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 临时管理规约 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通 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三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其余依 临时管理规约 发送的通知,只要写明通知的业主的地址并留置在业主物业所在地即为送达。 第六十条 临时管理规约 由建设单位解释,本 物业服务 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 本公约 。 第六十一条 临时管理规约 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本 规

27、约 副本若干 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 份。 第六十二条 本 规约 自 (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16 承 诺 书 致: (建设单位 ) 本人 /本 公司为 小区 /大厦 层 室 ( 号 停车位 ) (以下简称该物业 )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全体业主 的共同利益,保证 物业服务 工作正常进行,本人体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 确认已详细 阅读 (建设单位 )制定的 “ 临时管理规约” (以下简称 “临时管理规约” ); 二、 同意履行、 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 临时管理规约 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 /本公司同 意承担违反业主 临时管理规约 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 物 业使用人违反业主 临时管理规约 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 /本公司同 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 业继受人签署的 承诺书,在建设单位 /物 业管理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 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 (签章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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