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山國家公園園區步道設施認養須知壹、 認養目的: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維護玉山園區步道之環境清潔與設施維護,並提高民眾參與及關懷,達到全民共管國家公園之目標,特訂定本須知。 貳、 認養對象:企業、團體:凡公私機構、團體皆可以書面向本處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認養內容另以契約書(附件一)訂定之。參、 認養區域範圍:一、 玉山主峰線及群峰線步道及設施。二、 塔塔加、梅山、天池遊憩區步道及設施。三、 南二段、馬博橫段、日據越嶺古道、新康線等之登山步道及設施。四、 南橫三山(庫哈諾新山、關山嶺山、塔關山)及關山登山步道及設施。五、 其他經認養單位指定之路段。肆
2、、認養方式:(一)捐款認養:由企業、團體認養單位捐款:最低認養捐款經費為新台幣十萬元整,本處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二)人力認養:由企業、團體組隊依本處之需求執行認養工作。有關認養捐款經費,本處將依財政部統一捐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並依規定製發收據予認養單位。伍、認養單位義務:一、 認養者於每次執行認養工作後,應將執行報告(附件二)送交本處核備,以完成認養工作。二、 認養者除依本須知及合約履行外,且應遵守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私自將認養權利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陸、認養單位權利:一、凡參與認養單位,本處將頒發認養證書。二、認養單位為達認養宣導效果,可對外發布與認養相關之文宣新聞或辦理相關活動,惟文稿或活動內容需經雙方議定。三、 認養單位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牌誌,惟牌誌之內容、規格、位置、數量及材質統一由本處設置,認養中止或不再續約時,將牌誌拆除,恢復設置點原狀。四、 認養單位經本處核定,可於本處園區辦理相關淨山、環境教育等活動。柒、其他事項:一、認養者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認養須知伍之規定,本處除中止認養合約外,並做適法之處理。二、本處每年依認養績效,得頒發獎狀或獎牌(品),並公開表揚認養績優之之企業、團體。三、本須知於簽奉處長核示後執行,修訂亦同。950215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