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特供 2010年12月 专供学习研究 请勿商业利用,一、总说明1本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按合同管理的操作要求进行约定和设置。2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监理人作为发包人授权的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实施管理,发出的任何指示均被视为已取得发包人同意,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的具体权限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管理的需要确定。3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较为复杂、合同履
2、行周期较长等特点,为使当事人能够在合同订立时客观评估合同风险,按照国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确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模式,参考FIDIC有关内容,合同条款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在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计量、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作了相对具体、集中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为明确责任、减少合同纠纷提供了条件。,通用合同条款使用说明,4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便于合同管理并兼顾到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合同条款留有空间,供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专用合同条款予以补充,使整个合同文件趋于完整和严密。对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一些授权条款,由行业主
3、管部门作出规定或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但行业主管部的规定不得与合同条款强制性内容相抵触,另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主要有第15.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15.4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6.1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第17.1款“计量”和第17.3款“工程进度付款”。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业和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6从合同的公平原则出发,合同条款引入了争议评审机制,供当事人选择使用,以更好地引导双方解决争议,提高合同管理效率。7为增强合同管理可操作性,合同条款
4、设置了几个主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包括工程进度控制程序、暂停施工程序、隐蔽部位覆盖检查程序、变更程序、工程进度付款及修正程序、竣工结算程序、竣工验收程序、最终结清程序、争议解决程序。,通用合同条款使用说明,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
5、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 本款中的词语为本合同主要和常用词语,词语定义只针对合同使用要求给予定义,不一定是该词语的通常含义。 (2) 专用合同条款、投标函附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所使用的词语定义应与本款一致。 (3) 专用合同条款可针对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新的词语定义,但不得修改本款的任何词语定义。,1. 一般约定,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
6、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本项界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明确了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 本项第1.1.1.1目中的“其他合同文件”主要是为满足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实际和合同管理需要所作的规定。根据第1.1.1.9目规定,其他合同文件必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1. 一般约定,1.1.2
7、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 一般约定,第1.1.2.1目中的“和
8、(或)”需结合上下文进行理解,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或“承包人”。合同条款其他地方出现的“和(或)”依此类推。,1.1.3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
9、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 一般约定,本项界定了本合同条款中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单位工程)、设备(包括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设备)、临时设施、施工场地,以及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第1.1.3.3目对临时工程的定义是,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包括临时性道路(可能包括占用耕地的恢复)、河床上的导流围堰(包括基础处理和基础防渗工程)等。,1. 一般约定,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
10、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第1.1.3.7目对临时设施的定义是,为完成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一般情况下,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应在竣工后拆除。有些临时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中导流工程中的部分可能成为永久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
11、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
12、一般约定,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 一般约定,本合同条款对费用和利润作了区分。例如,当出现第4.11款的不利物质条件情形的,发包人补偿的是费用和工期,而出现第5.2.6项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缺陷并影响承包人工期、第12
13、.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等情形的,发包人除补偿费用和工期外,还应支付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 一般约定,(1)暂估价与暂列金额均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暂估价是肯定要发生的项目,而暂列金额中的内容和项目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2)如果招标时工程局部需求的内容、质量标准或同一产品市场价格、质量水准差异较大,或施工
14、图的局部设计深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可将施工或安装此类工程、设备或材料,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相应的暂估项目和暂估价格。 (3)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的工作或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地质或物质条件、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合同变更的价款支付。,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 一般约定,1.2 语
15、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款约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与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一致,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1. 一般约定,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
16、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本款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管理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2)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其他合同文件”的具体组成作进一步细化。,1. 一般约定,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根据本款约定,合同通常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供当事人参考,可以修改和调整。,1. 一般约定,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 一般约定,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类型是由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施工承包,图纸包括各种图纸和相关的资
18、料、记录与附件,是构成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包人委托相关设计咨询机构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当按图施工。这一点与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交钥匙工程是有区别的。,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一般约定,第1.6.2项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是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属于本合同条款定义的“图纸”,不应作为计量和结算的依据。,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
19、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第1.6.4项约定当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但没有规定承包人需承担信息不反馈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操作层面上,很难判别承包人是否应发现明显错误;从合同风险分配来看,这种风险责任应属发包人。但如果事后承包人就发包人
20、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或疏忽提出索赔时,必须证明损失是由于图纸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并且这种错误或疏忽不易识别。,1. 一般约定,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本款约定第1.7.1项所列有关合同的各项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
21、的形式。,1. 一般约定,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遵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1. 一般约定,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贿赂手 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或类似的行为谋取不
22、正当利益。,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会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属国家财产。本款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应立
23、即通知监理人并做好保护工作,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联系,确定处理办法。,1. 一般约定,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用工艺方法、措施和技术秘密、商业信息不属于专利技术,但对企业品牌或核心技术竞争力
24、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企业使用相关资料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如发包人和监理人泄露出去,就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对投标人造成不利影响。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2)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是要注意与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涉及投标人提供的实用工艺方法、措施和技术秘密、商业信息等内容,其范围应以满足使用和需要为限,同时不得泄露。,1. 一般约定,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25、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本款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图纸和文件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据此,本款分别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 (2)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其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或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只供对方用于本合同工程,不得为其
26、他目的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3)对工程本身有需要保密的图纸和文件,或相关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可就应共同遵守的保密制度和需要保密的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或签订合同协议书时补充约定。,1. 一般约定,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若延误发出开工通知,将可能使承包人失去开工的最佳时机,打乱工作计划,影响工程工期,并可能形成索赔。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差别,通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中没有将具体的开工时间
27、作为合同条款,可根据需要在合同协议书、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是工程顺利开工的关键,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作
28、出的判断、推论、决策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临时占地在不同的行业或具体的项目中对费用的承担和提供的时间上存在差异,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 发包人义务,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承包人在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过程中可能需要获得发包人的协助,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发包人应及时提供这些协助,以方便承包人顺利开展施工。,2. 发包人义务,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质量
29、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据此,本款规定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设计交底。,2. 发包人义务,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工程顺利完工的重要保障。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款。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
30、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筑企业垫款垫工的行为,属于带资承包。,2. 发包人义务,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本合同范围内的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按合同接收承包人工程的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上述7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从广义上讲,合同条款中涉及发包人应做的工作,均属发包人义务。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以及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人的关系,应列入发包人的其他义务。,2. 发包人义务,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
31、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3.1.1项明确监理人权限来源,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力。在本合同条款中涉及“监理人有权”的条款时,表明监理人这些权力已获得发包人授权。根据现场合同管理的需要,本项规定,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指明。,3监理人,本款规定了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作为合同管理者,其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负责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二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
32、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第3.1.2项规定了监理人发出指示的效力以及对其权力的限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监理人,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
33、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1)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 (2)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3)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任命,并在发出开工通知前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4)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工地(如休假或回派出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等)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 (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
34、现场监理人员行使其某项权力,取得授权的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有同等效力。,3监理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第3.3.1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或撤销其他监理人员权力,并应告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与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力具有同等效力。,3监理人,3.3
35、.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第3.3.2项规定了监理人员没有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得到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可以着手后续工作,但监理人员仍可在事后检查并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监理人,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第3.3.3
36、项规定了承包人对监理人员发出指示的质疑权,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答复义务作出规定。,3监理人,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第3.3.4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作了限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条款第3.5款中的确定权不能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监理人,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1)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文件,
37、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发出指示的形式、程序及相关责任。 (2)第3.4.1项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3监理人,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第3.4.2项约定承包人执行监理人指示的义务。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程序处理。,3监理人,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
38、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第3.4.3项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发出指示,但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监理人书面确认。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同确认。,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第3.4.4项约定,合同管理中,承包人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获得指示。如某些指示需要由发包人直接发出的,发包人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尽管如此,为保证合同管理中沟通管道的畅通和清晰,不提倡发包人直接发出指示。,3监理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
39、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第3.4.5项约定,由于监理人过失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1)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经常通过协商处理好各项合同事宜,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提高合同管理效能。本款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对任何事项的商定或确定权。 (2)第3.5.1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
40、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慎确定。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较多,如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价格调整、第21条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3监理人,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为了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公平原则,第3.5.2项规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评议的,构成争议,可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但为提高合同执行行的效率,本款第
41、3.5.2项规定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本合同争议解决程序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监理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省级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应独立承担因其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按照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42、。为统一报价内容,本项约定承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包含在合同价格内。,4. 承包人,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约定及监理人指示,完成全部工程,并负责提供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的责任。上
43、述有关事项由发包人完成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承包人,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本项强调“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是要求承包人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约定,通过详细编制并圆满实施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计划,确保建设工程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安全法规的要求。承包人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有全部责任,表明对合同没有
44、约定的具体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承包人也要对其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 承包人,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项据此约定,承包人应采取切实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环境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45、4. 承包人,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和损害邻近的公共设施,不侵害他人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4. 承包人,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大中型工程的施工
46、往往分为若干标段,各标段承包人在同一时段和相邻场地进行施工时,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设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其他人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承包人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如果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则无需商定或确定。,4. 承包人,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本项有关约定应与合同条款第18.2款、第
47、18.7款、第18.8款结合起来解读,其中,“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是第18.2款约定的“尾工(甩项)工程。”,本款没有穷尽承包人的义务,合同协议书、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对承包人的义务还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履行。,4. 承包人,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据此,本款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有效。为保护承包人利益,本款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
48、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还给承包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8.3款的约定,即使发包人退还了履约担保,本合同并没有履行完毕。 (2)履约担保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见合同附件。 (3)履约担保金额用以补偿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遭受的损失,其担保额度可视项目合同的具体情况约定,通常情况下为签约合同价的5%10%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 承包人,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1)本款规定了承包人分包的限制及责任承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
49、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一步约定。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招标投标法第48 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据此,第4.3.1项约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及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 承包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据此,第4.3.2项约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可将工程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 承包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据此,第4.3.3项约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