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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资料.ppt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391690 上传时间:2019-02-27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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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管理 四、解散和清算 五、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述,二、设立,重点: 1、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2、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3、管理的委托; 4、终止制度,可以有多种经营方式。一般有: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代理销售、连锁经营是新产生的经营方式。诸如此类,个人独资企业均可采用。,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概念,1、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年月日

2、起正式实施,这部企业法对开办企业、债权债务等经济行为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投资主体的个人性; 财产的个人性;责任的无限性; 企业的非法人性,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特征,1)投资主体的个人性是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企事业单位、外资均不可) 2)企业财产的个人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其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特征,特征有如下四个:,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

3、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特征,3)责任的无限性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无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有所不同。由于是一人投资企业企业财产完全为个人所有,故,企业的行为等于个人行为,企业的债务等同于个人的债务。投资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尤为重要!,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特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

4、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应当是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破产。但个人财产通常与家庭财产难以分开。,就是说,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特征,4)企业的非法人性是独立的

5、民事主体,但仅是一个经营实体,而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且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这就决定了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公司等字样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非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名称必须与责任形式相符,1、设立的条件,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二、个人独

6、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投资者姓名居所、出资额及方式、经营范围;同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2、设立的程序,申请工商登记执照签发即成立,申请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15日,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1、成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业。否则,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连续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吊销营业执照。 2、设立分支机

7、构,也应当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 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者承担,3、设立的工商管理,案例分析,沙河口区的张某,原系某家电子企业技术人员,2003年2月初辞职,并于当月15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他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如下:1、经营场所为高尔基路18号;2、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维修3、现金1000元作为出资4、企业名称为“远清家电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8、并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资料如产权证、身份证等。3月3日,他接到了工商局电话,告知不予登记 问题工商局不予登记是否合法?通知有否问题?为什么?,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在权利方面: 1、企业财产所有权 2、自主经营权 3、申请贷款权 4、取得土地使用权 5、拒绝摊派权,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义务方面: 1、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诚信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纳税 3、承担无限责任等。,就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来看,这是在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如此规定的,较宽松的设立条件必然伴随着严格的责任形式

9、。,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特别说明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 1、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3、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三、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登记时明确以家庭财产作为投资的,应当以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应

10、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 内容与授予的权力范围。 2、委托人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 3、委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的人员权利的限制,受托人的限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

11、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犯罪行为!,三、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 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管理企业事务时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应当予以赔偿。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

12、任。,受托人的责任,主要分为两种:,设 为了筹资变卖资产,三、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

13、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案例分析,华明商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家居用品,开业后一直是出资者经营,后因病委托张某经营管理。不久,张某的好友李某想开办一家陶瓷店,需向银行贷款,要求担保,李某因无可抵押之物,故求张某。张某在未征得出资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华明商行现有的财产为李某的贷款作了抵押,李某谢张某1万元一年后,贷款到期,李某却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要求担保人归还。 问: 李某贷款的担保人是谁?商行?张某?为什么? 商行、出资人、张某、李某在本案中分别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

14、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1)通知 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2)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

15、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4、效力: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3)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也体现出了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所负的无限责任,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呢? 适用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特别提醒:,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关于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四、个人独资企

17、业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2、企业可能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情形,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途径主张权利呢?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登记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救济途径,个人独资企业法要点归纳,含义:一人;个人所有;无限责任 特征:主体、财产的个人性;责任无限性;非法人性,五、法律责任,一、概述,二、设立,条件:人;名称;出资;场

18、所与条件;从业人员 程序:申请、证明;委托;批准;变更,三、管理,权利义务:5项权利;3条义务;用工3要求和拒绝摊派 管理:自管;托管:1、合同;授权不明的责任;善意第三人 2、受托人的限制:10条3、受托人的责任:违约;侵权,四、解散和清算,情形:自己决定;死亡;吊销;其他 程序:清算人、通知、申报;清偿顺序 效力:未偿债务的承担;财产的转移、隐匿;,1、责任的顺序 2、吊销执照的情形,案例,沙河口区华晶商行是一家以电脑销售和维修为主营范围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崔某家住本区,有两套住房。由于经营不善亏损,04年末,决定解散华晶。现有资产变现52万元,但到期债务即达61万元;债权人刘某、王某、

19、李某(分别有25万、19万、17万元债权)得到崔某通知后前来主张债权,崔某在向刘、王清偿44万元后,将剩余的8万偿还给李某,嗣后,以债务人是华晶商行而华晶的全部资产已用来抵偿债务为由,拒绝向李某清偿剩余的9万元债务。李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卖崔某的两处住房以清偿本人的债权。 问:崔某拒绝清偿剩余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案例分析,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欠原告货款57000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

20、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当年11月,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签定后,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水泵厂还债,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水泵厂辩称,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案例分析,江苏

21、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故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李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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