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
2、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或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
3、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应当在设立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制订和修改均须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 伙 协 议,作 用,概 念,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为了设立合伙企业, 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法定条件之一,形式,书面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影响合伙人的利益,(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
4、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出 资,形 式,货币,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 实际缴付的出资, 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等字样。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如果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要标明”特
5、殊普通合伙企业”.(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小结),人,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钱,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办法,有书面合伙协议,名,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场所,有经营场所和 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案例分析,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 收益,亏损时,责 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
6、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 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应怎样处理?,案例答案,1、必要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违法行为:(1)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 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
7、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 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的设
8、立登记,(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提交设立申请,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批 准 文 件,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小结),(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9、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性质与管理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出资收益 (2)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共同共有”关系 (3)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外部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
10、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构成,出资 + 收益,管理,共同管理和使用;不得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外部转让:一致同意与优先权,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小结),(3)合伙财产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
11、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4)合伙企业财产受让人的法律地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三)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1)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权。投资+收益 (2)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权。合伙人有权参与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的分配;有权在企业解散清算时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3)优先再投资权。
12、合伙企业扩大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4)财产份额转让权。,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 企业 事务 执行 原则 和 方式,同 等 的 权 利,合伙 企业 事务 执行 的 方式,共同执行,委托执行 (一名或者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分别执行 (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
13、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八)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合伙企业名义举借债务,向他人赠送合伙企业财产,入伙与退伙等,(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A、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利益共享),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
14、伙人承担(风险共担)。 C、知情权与监督权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委 托 执 行 规 范,其他合伙 人不再执 行合伙企 业事务。 但有: 知情权 监督权 检查权 撤销委托 事务执行权,执行 结果,收益,亏损,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D、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事务执行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
15、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分 别 执 行 规 范,提出 异议 时, 应 暂停 该项 事务 的 执行,如果 发生 争议 , 可由 全体 合伙 人 共同 决定,(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
16、易。 其他损害行为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3、合伙企业的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
17、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1)合伙企业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时,每个合伙人均可以对外代表企业;(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
18、事务时,被委托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所作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之间的企业债务分担与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中一人或者多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
19、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清偿关系(小结),合 伙 企 业,权利的 限制, 不得对 抗不知 情的善 意第三 人。,合伙 企业 债务,合伙 企业 全部 财产 进行 清偿,合伙人 出资 以外 的 财产,所清偿数额超过其 应当承担的数额时,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案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钟某和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商店。1997年12月经双方协议散伙,约定该商店由钟某一人继续经营,合伙期间所欠张某的货款3.5万元由钟某负责偿还。钟某长时间未向张某支付货款,1999年4月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和李某付清货款。 法院审理后,判令钟某向张某支付货款3.5万元,李某对此3.5万元负连
20、带责任。,点评,合伙经营不同程度地解决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短缺问题,由此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各种形式的合伙组织不断出现。 合伙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外负有一定的债务。本案中钟某和李某虽然就合伙债务的承担作了约定,张某的货款应由钟某来偿还,但作为合伙人李某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张某的货款同样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在钟某未尽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钟某进行追偿。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合伙人债务的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
21、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第三人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小结),某一 合伙 人 的 债权 人,合 伙 企业,合 伙 人,收益 清偿,强制 执行 财产 份额,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得 抵销,不得 代位,某合伙企业由4名合伙人成立,共同出资50万元,主要从事小商品批发和零售。其中合伙人之一余某出资15万元,1997年10月16日,余某自己买下一套三
22、居室住房,共17万元,余某因此向其朋友杨某借8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到期后,余某无力还款,杨某要求加入合伙,代位行使余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拒绝,杨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余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赔偿。,杨某要求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案,(五)入伙和退伙,1、入伙(1)入伙的概念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作出接纳入伙决定起15日内办理
23、变更登记手续。,(3)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入伙,入伙(小结),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同等权利同等责任,约 定,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 的债务 承担 连带责任,2、退伙,(1)退伙的概念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2)退伙的情形 自愿退伙(
24、声明退伙或任意退伙):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开除退伙),自愿退伙之一: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退伙的情形,自愿退伙之二: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的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退伙的情形,法定退伙(当然退
25、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2)退伙的情形,除名退伙(开除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6、。,(2)退伙的情形,A 主体资格继承/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3)退伙的法律效果,B 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
27、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协议未约定时平均分担亏损。,(3)退伙的法律效果,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效果:退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小结),主体资格/财产继承,合法继承人取得 该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应退还 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退伙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三、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性),(一)设立条件 1、合伙人方面 有限合伙企
28、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2、名字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3、出资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二)有限合作企业有关事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
29、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作企业有关事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
30、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作企业有关事务规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1、概念: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的行为。2、合伙企业解散条件,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
31、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企业解散清算:是指企业宣告解散后,为了终止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的顺序,(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
32、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通知和公告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合伙企业清算的顺序,(3)执行清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合伙企业清算的顺序,(4)按法定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
33、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剩余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约定则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顺序,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清算的顺序,案例1: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
34、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清算时合伙企业仅有10万元财产。 (1)陆某以
35、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答案:,(1)陆某以劳务入伙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36、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由于陆某不同意,因此杨某不能转让,否则行为无效。,答案(续):,(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因此陆某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陆某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欠工商银行的12万元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与周某、杨某、王某、丁某五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陆某退伙后发生的6
37、万元负债则由周某、杨某、王某、丁某四人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案例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了合伙企业“兴隆商店”。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和退伙则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兴隆商店新的合伙人。丙有意见,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三人同意丙退伙,但只同意丙带走自己的投资,合伙企业的盈利不能分配。丙不同意,于是丙在提出退伙一个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并按盈余分取应得分额。诉后,在丙不参加合伙事务这段时间,合伙企业由戊所做的一笔生意失
38、败,造成亏损,甲乙丁要求丙承担企业亏损责任,丙则以自己没有参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1)丁的份额转让给戊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提出退伙是否合理,为什么?(3)丙要求分配企业盈利是否合理,为什么?(4)戊做生意的亏损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1)转让无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本案中丙不同意丁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并且愿意受让丁准备转让的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以多数合伙人同意为由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
39、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合理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丙退伙符合上述规定。,答案,(3)合理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4)应当由戊承担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且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因为丙的反对,戊未能依法成为合伙企
40、业的合伙人,因此也无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能由其个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与合伙企业无关。,阶段性测试,1、某合伙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而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 )。A因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其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B债权人只能按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追索债务C各合伙人不需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D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债务 2、某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时,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有( )。A.甲声明对企业的债务最多只承担1万元B.乙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8岁的儿子的名义入伙C.丙是1年前被开除的警察D.丁于3个月前刚被刑满释
41、放,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关于合伙人的资格。(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后甲与丁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自然取得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4、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力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
42、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本题中的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5、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张某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D全体合伙人 6、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06年考题)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D.要求甲清偿5万元,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作业1,试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