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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与合伙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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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三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与乡镇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概述: 1、概念 2、特征:资本与人的集合;经营性与营利性;依法设立,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3、分类: (1)资金来源与风险分担角度分为:独资、合伙及公司制企业 (2)所有制角度分为:全民、集体及私营所有制企业 (3)法律形态分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法概述 1、概念 2、体系:普通企业法:公司法及民法典中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特殊企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模式 三、企业法作用:1、确认主体

2、资格 2、规范主体活动 3、维护合法权益,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概念与特征: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党政分工,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二)义务 四、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与管理制度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1、产生 2、法律单位:厂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以厂长为中心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二)职工民主管理 1、性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机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2、职权: 3、议事规则:至少每半年一次,且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选举或决议须过半数,(三)党委保证监

3、督制度(四) 各领导机构之间关系 1、厂长与各方关系 2、职代会与各方关系 3、党委与各方关系 五、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六、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与乡镇企业法,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一)概念与立法背景 (二)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城镇集体企业权利与义务 (四)城镇集体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责任 二、乡镇企业法 (一)概念与立法背景 (二)乡镇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乡镇企业权利与义务 (四)国家对乡镇企业扶持与优惠 (五)法律责任,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规定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解散、清算以及投资人委

4、托和聘用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继公司法(1993)合伙企业法(1997)之后,颁布的调整企业组织的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填补了我国企业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企业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主体单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两权合一。(所有权;经营权)

5、 3.两格合一。(企业资格;业主人格。各自不具有独立性) 4.责任无限。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人;非法律限制性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最低限额。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 (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如何申请) 2.工商登记 (所在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6、,(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责任 注意:个人投资企业人的权利与义务与个人独资企业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独资企业权利与义务: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是自然人企业,两格合一,独资企业权利与义务与业主权利义务一体化,独资企业权利义务就是企业主的权利义务。但作为一种商事组织,享有和承担着某些不为一般自然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一般企业应具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权利如人、财、物的管理、使用及决策等;义务如遵法、纳税、健章立制、依法员工及社会保险等.,(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

7、方式 (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 2.受托人或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合同义务;诚信勤勉义务,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情况)(第26条),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即终结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过程。 1. 清算人的产生 (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 2. 通知与公告程序 3. 清偿程序与顺序 (财产清偿顺序) 4. 责任消灭制度(投资人个人或其家庭财产;5年除权时效

8、,且不适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 注销登记程序 (投资人或清算人编制报告,15日内注销登记),李某,现年62岁,系某县工商局退休干部工作。2004年5月10日,出资1万元,向该县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祥瑞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该县工商部门认为李某曾为国家公务员,年龄已过60岁,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而不予批准。请问,李某能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后李某经重新提交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申请文件而获批。经营一年后,感到很累,随委托自己的侄儿李华经营管理,李华经营一段时间后,自己要结婚买房,考虑到资金较为紧张,随以该企业机器

9、设备抵押贷款;一年后,李华家里发生重大变故,自己被李某辞职,没有了工作。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要求拍卖处分该企业机器设备。被李某拒绝。请问:该案如何处理?,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立法概况,合伙企业法即调整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代:古希腊、罗马时期有关合伙行为、现象和法律规范就已存在。 现代:大陆法系,合伙法主要在民法典和商法典有关章节;英美法系,大多采取单行法形式。 我国有关合伙的立法: 早期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 1997年2月23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合伙企业法,当年8月1日起实施,9章78条。仅

10、限适用于自然人为合伙人、按照当时行政管理划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赢利)。 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修订,6月1日起实施。增加(1)法人可为主体(2)增加有限合伙制度(3)增加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颁布,对于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运作,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完善企业法律法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合伙企业概念、特征和种类,(一)合伙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组合关系) 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

11、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企业形态) 注意: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二)合伙的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设立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三)种类,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人: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一种合伙企业。 2、特殊合伙(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不参与经营活动 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

12、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1、设立条件:,(1)符合要求的合伙人。(人数、种类、行为能力、法律限制)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如债权、商誉) 注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评估劳务出资全体协商,并在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

13、:,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申请人: 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市) 2、应提交的材料(全体签名申请书,全体身份证明等) 3、登记与成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财产的概念2.合伙财产的构成:出资+收益+依法其他财产取得(受赠或赔偿) 3.性质:合伙人共同共有 4.管理与使用原则: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三)普通合伙的内部关系,1.权利决策归属与决策体制: 全体合伙人;权利平等;票决机制 2.执行方式及其规则(即业务活动方式) (1)全体共同执行(较少)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由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先有约定;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单独

14、执行合伙事务) (4)授权执行(即聘任执行方式)(全体同意;在授权范围内;超越范围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承担责任),3.合伙事务的决议(1)按规定、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人一票并经半数通过。(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大事项)4.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权及其限制 (每个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均代表合伙企业;在其分工范围内;超越范围或故意行为组成损失承担责任。),5.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 权利: (1)管理参与权(2)监督权与知情权(3)利润分配权(4)获得补偿权 义务: (1)履行出资(2)受托执行事务人汇报义务(3)不得随意转让出资(4)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损害禁止)(5)谨慎注

15、意义务,(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有协议,按照协议; 2.没协议,协商解决; 3.协商不成,按照实际出资比例; 4 比例无法确定,平均分担。 注意: 合伙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与债权人的关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以无限连带原则承担;超过部分追索)(1)合伙债务的概念(2)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3)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六)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入伙: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

16、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同意(2)订立入伙协议(3)登记 2.入伙的法律后果 (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退伙: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1.退伙的种类自愿(声明)退伙:(协议退伙:事先约定;通知退伙;未约定期限;不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天)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出现客观情况:如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清偿能力,财产被强制执行等。 除名退伙:符合法定条件;其他合伙人书面决议;通知除名人)2.退伙的效力: (1)丧失合伙人资格 (2)财产结算和损益

17、分配: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不绝对导致合伙关系的终止(经同意退伙人可以转让其财产)3.自然人合伙人死亡的处理:继承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或有限合伙人;退伙结算,财产继承。,(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解散: 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撤销;不具备法定人数(30日) 2.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全体;一名或数名或第三人(50%同意);法院指定(15日) 清算过程: 财产处理: 注意: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 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18、而设立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1.名称的特殊性2.债务承担方式的特殊性: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3.风险防范的特殊性: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四、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1)合伙法第61、66条规定:人数250人;至少有一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载明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2)标明:“有限合伙” (3)其余同一般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事务的

19、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不受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限制(2)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3)可以按照约定向外转让出资(4)有限合伙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被要求退伙。(5)有限合伙人被第三人以充足理由认为为普通合伙人,其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但仅限该交易。(6)新入伙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责任。(7)对基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 (七)有限与普通合伙的转换 1、转换情形: (1)仅剩普通合伙人(2)全体同意或依特别约定 2、法律后果 涉及合伙人对资格变更前债务任何承担的问题:总原则:

20、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分析,【案情1】,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一头小母牛。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料过牛,两头牛均由甲一人照料。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几年后,两头母牛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因为草料不足,甲日渐年迈,再加上老母牛又有伤人伤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卖掉。在农贸市场,丙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诉丙,第二年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绳逃跑,丙及其子丁便在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树

21、苗,为此丁花去医药费200元,赔偿戊的树苗款50元。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春耕过后,丙便将这两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在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上卖牛的丙,乙认出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乙后,跟到家中要钱,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几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头牛各下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丙则认为,这两 头牛是其从甲手中花5000元购得,现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的5000元并赔偿老母牛伤人毁物所花费的250元。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

22、牛,丙遂起诉人民法院。式问 1.甲将两头牛出售给丙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这两头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要这两头牛? 4.老母牛伤人毁物花费的250元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情2】,杨某、李某、陈某三人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集资2万元,共同开办某商店,其中杨某出资1万元,李某、陈某各出5000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该商店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开业。同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利润进行了分配。,2004年3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李

23、某于同年6月提出退伙,征得杨、陈二人的同意,取走其出资5000元,但当进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李某于6月30日正式提出退伙。同年年底结算,该商店共亏损8000元,这时陈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继续经营。,2004年底,商店关闭、合伙宣告解散。杨某、陈某要求李某分摊商店的亏损,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与商店经营无关为由,拒绝分摊。之后,杨某、陈某对商店的商品进行了清算,各分得价值3000元和1500元的商品,但对商店的债务未作处理。,2005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商品批发经营部获悉商店关闭以后,即找到杨某,要求,杨某清偿该店欠该批发部的2004年3月的货款8000元。杨某认为,按合伙协议只

24、承担债务的50%,其余部分应由李某、陈某承担。该批发部找到陈某,陈某,陈某只愿以分得的1500元商店折价承担债务,并以此为限。该批发部找到李某,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该批发部因要求清偿未果,遂诉诸人发法院,请问:,(1)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在内部应当如何承担? (2)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本案中,李某以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商店债务,其理由能否成立? (4)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如何?,【案情3】,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 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请问,1.乙、丙作为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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