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强积金与我国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来源: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舒琦 日期:2003 年 05 月 10 日-文章内容:研究表明,国外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替代率分别为 40%、30%、10% 时比较合理。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却高达 8590%之间,明显不合理,将为国家管理这部分资金带来巨大压力和风险,同时使社会层面上的养老自助呈几乎空白状态,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增加社会养老保障负担,形成一种不良的循环。企业年金在我国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其他国家(地区) 也有被称为职业退休计划、退休年金、职业年金(台湾) 或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的。它是在国家税收优惠支持下,由企业与雇员共同出资,由专业机构作为信托
2、人进行投资管理,全部出资额及相关利益只有在雇员退休后按一定方式提取的退休养老计划。企业年金一般以扣税或税收延迟作为激励机制,对纳入计划的出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扣税或免税安排,直到提取时才缴纳相关税收,雇员因此可以享受因退休后税基下降而得到的税收优惠。企业年金按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 限定缴费计划 ”(DC 计划 )或“限定给付计划”(DB 计划)。DB 计划是由企业出资建立养老基金、定期向退休职工按固定金额支付退休金的一种退休金计划;而 DC 计划则是由企业设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退休金的一种退休金计划。DB 计划与 DC 计划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投资风险由企业承担,而后
3、者由员工个人承担今后的风险。DC 计划事先确定每期的缴费金额或比例,职工对个人账户拥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的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因此退休金并不确定。DC 计划由于其操作的方便性,是当今各国(地区)年金计划采用的主流模式,美国的 401K 安排及香港的强积金方案都采用的是 DC计划。企业年金与“第二支柱”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政府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须同时兼顾保障老人和促进经济增长。要做到老有所依,最佳的做法便是利用“三大养老支柱” 提供全面的退休保障。三大养老支柱简单说来就是:(1) 由政府管理及由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
4、网;(2) 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或由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倡导的、由非政府机构管理的退休计划;(3)个人的自愿性储蓄及保险安排。企业年金性质上就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其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退休保障,只有具有一定职业的国家公民才能参加此项保障计划,没有工作或从事某类职业的人是被排除在外的,如在香港自雇商贩和家雇私佣是不参加强积金的;不像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涉及整个社会民众。而且雇员在退休后对企业年金的提取也是完全建立在退休前的职业收入基础之上。相比之下,基本社保的提取则并不完全依赖于职业收入,一定程度上具有全社会收入统筹再分配的性质。企业年金与基
5、本养老保险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其运作管理的主体不同,基本养老保险金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而企业年金的管理则是由民间机构进行,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分散运作,即参加计划的雇员可以自己或由所在的公司选择加入某项经政府批准的具体计划合约,享有较大的灵活性。从投资范围来讲,对基本社保基金的投向各国(地区) 订有相当严格的限制,基本只能运用于储蓄或购买特定国债,而企业年金的投资轨道则相对多元化,可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开放式基金等证券市场产品。至于强制或自愿,从各国(地区)实践看来,并不是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区别( 而现在涉及企业年金的文章大多认为自愿原则是企业年金制度区别于基本养老制度的一
6、大特点)。企业年金,按照类别可以分为由政府强制推行的退休计划,典型的如香港的强积金制度,或由政府以税收优惠倡导的退休计划,典型的如美国的 401(K)计划。之所以将企业年金称为第二支柱,在于其对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延伸和加固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覆盖面广,但保障水平较低,且采用的是“现收现付” 体系,对于应付生育高峰等人口比例不均衡分布等状况具有制度上的先天弱点。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参加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有生活的品质;且企业年金主要采用完全化的基金累积运作模式,在投资工具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最大程度上调动社会资本,并实现资本配置的最优化及最大可
7、能幅度上的增值。能否保持原有生活的品质是衡量老年保障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在这里, “退休金替代率”则成为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退休金价值占某一基期内员工工资(例如退休前一年、两年或者终生平均工资)的比例。研究表明,退休金的整体替代率保持在 7080%之间的水平较适当,基本可以保证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维持不变。虽然各国(地区) 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替代率为40%、30%、 10%的构成较合理。有关数据见表 1、表 2 及表 3。表 1 第一支柱的平均替代率(2001 年)美国 296%(中间收入层) ;24。2%(近 10 年全体在职者)奥地利 78%希腊 7
8、7%法国 70%德国 70%挪威 70%(低收入者) ;47%(高收入者)葡萄牙 70%西班牙 65%波兰 61%(男性) ;40%(女性)加拿大 60%(低收入者) ;45%(平均收入)丹麦 56%瑞典 55%(低收入者) ;30%(高收入者)捷克 43%荷兰 42%(单身) ;60%(夫妻)比利时 30%澳大利亚 25%表 2 第一支柱供款(出资占工资的百分比)澳地利 228%(雇主出 55%) 封顶$34.528台湾 $204 无封顶(固定化)葡萄牙 3375%(雇主出 70%) 无封顶德国 191%(雇主出 50%)瑞典 185%日本 184%(雇主出 50%)荷兰 179% 工资封顶
9、$24.542比利时 1636%(雇主出 54%) 无封顶波兰 122% 无封顶加拿大 78% 上限$23.62(2000 年标准)南非 75% 无上限斯洛伐克 28%(雇主出 77%) 封顶$659捷克 26%(雇主出 75%) 不涉及希腊 26% 封顶$6.037法国 25%澳大利亚 9% 无封顶韩国 9%(雇主出 50%) 无上限挪威 工资封顶$74.91西班牙 封顶$23.795表 3 第二支柱覆盖率(占职业人口百分比)澳大利亚 176% 比利时 31%芬兰 超过 99.9%(强制性) 荷兰 91%挪威 50% 波兰 100%(强制性)瑞典 90% 瑞士 100%(强制性)奥地利 95
10、% 加拿大 407%台湾 83 4% 美国 46%(小雇主) ;78% (大中企业)从表 1 来看,欧洲特别是北欧一些国家的平均替代率较高,而其他国家(地区)基本保持在 50%以下,像美国这样个人收入最高的国家,其第一支柱的替代率仅在 30%左右。从发展趋势看,改革方向是朝着降低第一支柱替代率的方向发展,如比利时、法国、德国等都计划在未来 30 年间将第一支柱替代率下调 5个百分点。而大部分国家( 地区)都将第二支柱的替代率 (数据略)定位在 30%左右,而且各国(地区)基本都希望本国(地区)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的合并替代率能达到收入的 2/3。从表 2 来看,大部分国家(地区)都将第一支柱的供
11、款占职工现行收入的百分比定在 20%左右,其中由雇主出资 50%,即 10%。从表 3 来看,第二支柱覆盖率最高的国家(地区)都是采用强制性参与计划的国家(地区),如芬兰,波兰,瑞士。而在美国这样以自愿参加为基础的国家,大企业的覆盖率要高于小企业几乎一倍。香港强积金的运作模式一、现状香港人口急剧老化。65 岁或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已由 1981 年的 6.6%增加至 2001 年的 11.2%。预计到 2016 年,有关比例将会上升至 14%;到 2031 年,更将高达 24%。在强积金制度全面实施前,香港社会约 340 万的就业人士中,只有约三分之一获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计划实施
12、后,到目前为止,86%的香港就业人士享有退休保障。香港强积金现状见表 4。表 4 最 新 统 计 数 字 ( 截 至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强 积 金 参 与 率- 雇 主 - 有 关 雇 员 - 自 雇 人 士 93.6 %95.6 %81.3 %核 准 受 托 人 20强 积 金 计 划 51-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 行 业 计 划 - 雇 主 营 办 计 划 4722核 准 成 分 基 金 318按 基 金 种 类 划 分 - 均 衡 基 金 - 股 票 基 金 - 保 本 基 金 - 保 证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金 1376751401
13、310按 营 办 计 划 种 类 划 分 -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 行 业 计 划 - 雇 主 营 办 计 划 2971110核 准 汇 集 投 资 基 金 220注 册 强 积 金 中 介 人 27,531- 公 司 - 个 人 - 只 获 准 就 保 险 单 提 供 意 见 - 只获 准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只准 就 证 券 及 保 险单 提 供 意 见 468270631422284844357二、强积金覆盖范围强积金是以职业为基础的退休保障计划,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在 1865 岁之间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雇员是指在雇用合同下连续受雇不少于 60 天的全职及
14、兼职雇员。只要合约期超过 60天,则不论每天工作多少小时,雇主都必须为雇员安排参加强积金计划。自雇人士是指没有受雇于人,靠自己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的独资经营者或商业合伙人,但自雇商贩不包括在内。在香港境内的临时雇员也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他们是那些雇用期少于 60 天的短期雇员,或从事饮食业、建筑业这样流动性较大行业的员工,无论他们受雇多久,他们的雇主都必须为他们安排参加强积金。但有一部分职业是可以豁免参加强积金的,包括家务雇员、自顾小贩、获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和领取津贴及补助的学校老师、来港工作不超过 13 个月或已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三、参加手续雇主
15、要负责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雇主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强积金计划,但一般都根据雇员意见进行选择。每个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参加一个强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必须向打算参加计划者提供申请参加计划的资料和手续、计划的规管条文以及计划的详细资料,包括各项收费。在雇主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后,会于 30 日内收到计划受托人发出的接纳通知书,并且在 60 日内收到成员证明书。计划受托人将为参加雇员设立独立账户。此外,雇主要在工作地点展示由积金局发出的参与证明书,证明雇主已参与该计划。四、供款及个人账户权益归属强积金供款是可以扣利得税的,但扣减额不得超过雇员总薪酬的 15%,而最高的扣减额为每年 12000元
16、。雇员可以自愿增加供款额。通常来说,强积金计划都会有规管条文,处理自愿增加供款的方法、权益分配和提款等事宜。强积金的供款额是按雇员有关入息的 5%计算。雇主及雇员各须按雇员有关入息的 5%供款。自雇人士亦须按其有关入息的 5%供款,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有关入息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或房屋利益。有关入息亦不包括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强制性供款额设有入息上下限,分别为 20000 元及 4000 元。如雇员月入少于 4000 元,他便不用供款,但雇主仍须按该雇员入息的 5%作供款。如雇员月入超过 20000 元,雇主雇员只须各
17、自按 20000 元的 5%供款,即各供 1000 元。雇主的供款须从雇员受雇第一天起计算,雇员则享有 30 天的免供款期(不适用于临时雇员) 。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将由雇主一并支付予受托人。雇主必须按时在每个月发薪日后 10 日内供款。五、投资强积金计划可由一个或多个成分基金组成,而每个成分基金都有其独立的投资策略。成分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准许投资项目如证券、债券等,或投资于核准投资基金。该等投资基金可以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必须每个月最少一次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其基金单位价格。香港现共有 51 个强积金计划及 311 个成分基金。以
18、下是常见的强积金基金的特点:1.保本基金。每一个强积金计划必须提供保本基金。它的投资组合局限于短期银行存款及优质债券。另外,保本基金的投资净回报,须达到积金局每月公布的订明储蓄利率,受托人才可扣除该月的行政费用。基于保本基金的投资项目关系,它是一种相当保守和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不过,这类基金在以前高通胀时期的投资回报,有时不能跑赢通胀的升幅。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短期的有息货币市场工具,利用庞大的资本赚取较高利息。3.保证基金。保证基金是一种提供资本保证或最低回报率保证的投资基金。保证人会就提供的保证收取保证费或储备费。4.债券基金。主要投资由政府、公共机构或大型企业所发行的债券(或债务工具
19、)。所投资债券的信贷评级必须符合强积金法例的规定。债券基金的回报,主要来自债券的利息收入或在市场买卖债券所获的利润。5.平衡基金。平衡基金主要是投资于股票及债券的组合。一个典型的均衡基金,会分散投资于全球或某个地区市场的股票及债券,藉以减低投资风险和获取较理想的投资机会。不同机构所提供的基金的命名会略有不同,其风险程度亦因为投资比重的不同而有所异,平衡基金的风险通常介乎债券基金及股票基金之间。一般而言,由于股价可以大上大落,持有股票比重较大的基金的风险一般会较高。6.股票基金。股票基金(又称进取基金或增长基金) 主要是投资于积金局认可的股票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它以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赚取较高的回
20、报。不过,由于股市时有波动,投资于股票基金的风险,一般较其他类型的基金为高。六、投资管理强积金计划的资产是由获证监会注册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经理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经理必须是在香港成立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最少拥有 1000 万元的缴足款股本及至少相同款额的净资产,并获积金局认可管理单位信托基金或汇集退休基金。如涉及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经理亦须另备有关的专业知识。投资经理可委任其他投资经理代为管理海外证券。该等投资经理必须为认可监管机构所授权,并与香港的投资经理维持联系。投资经理及其获转授人必须独立于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及保管人。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在管理及投资强积金资金方面,须受法例订明的详
21、尽权责所规限。七、投资品种1.证券及期货。强积金基金可投资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符合投资评级的债务证券、可转换债务证券及有限度投资于上市认股权证。在容许的范围内,成分基金可进行证券借贷及回购活动或进行主要做风险对冲的衍生工具的买卖。2.银行存款及外币强积金计划的资金可存放于合资格的银行,但存放总额须符合规例订明的百分比上限,避免存款过度集中。强积金计划资产中,外币资产所占的比例,以货币风险计算,不可多于资产的70%。八、投资限制雇主营办计划最多只可把计划资产的 10%投资于参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所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一般情况下,强积金基金的总资产,不能投资于单一股票或准许投资
22、项目逾 10%。九、变更信托人与投资雇员离职时,雇主须通知受托人及在支付有关收入予离职雇员后 10 天内,向受托人作最后一期供款。雇主亦应该协助雇员填写申请表,把强积金计划内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内或同一计划的另一个账户内。雇主可向受托人提出申请,从离职雇员强积金计划账户中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提取适当款额,支付给离职雇员,用以抵销依雇佣条例所须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转换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时,原来的累算权益会一起转往新计划中。当选定新的强积金计划,要以书面通知新计划的受托人表明决定转换便可。新的受托人接到申请后,会跟旧计划的受托人处理有关过户事宜。计划受托
23、人每年应该给参加人最少一次转换成分基金的机会。至于是否可以在一年内转换成分基金多过一次,则要视乎所参加的投资计划的规管条文。十、成员保障积金局设有全面和严谨的核准及监管机制,以保障强积金计划的资产。1.订立严谨的核准和注册准则。强积金受托人必须符合资本充裕、财务稳健、合适资格和内部监控的严格准则,才可成为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受托人亦有责任确保其委任的投资经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遵守强积金的各项规定、标准及指引。所有强积金计划必须以信托形式管理并受香港法例监管,而基金的资产亦须与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资产分开处理。2.持续监管。积金局获授权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并确保强积金受托人遵从强积金法例
24、的规定。受托人须定期呈交各项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积金局亦可进行实地查察,以确保受托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早日察觉管理欠佳的地方。积金局可对涉嫌违规的事件展开调查。对轻微事件,积金局可发出警告或罚款,并指示受托人纠正失当的行为。若情况严重,积金局可要求为受托人的账目作出特别审计。在调查期间,积金局可暂免受托人管理有关强积金计划的工作,并委托另一受托人临时接管计划。积金局可视乎调查结果正式撤销受托人的核准资格及终止其管理计划的工作,亦可对严重的违规行为提出检控。3.弥偿保险。为加强计划成员的保障,强积金受托人必须购买足够的弥偿保险,用以赔偿计划成员因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所犯的失当行为而招致
25、计划资产的损失。4.补偿基金。补偿基金是根据强积金条例而成立,目的是在弥偿保险未能提供足额赔偿时对计划成员作出补偿。香港政府已注资 6 亿元,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有需要时,积金局可向法庭申请动用补偿基金。5.执法措施。在处理个案时,积金局会因应不同情况采取最合适的执法措施。考虑的因素包括雇员利益已否得到保障,及执法措施是否具阻吓作用。积金局采取的行动包括劝喻、警告、发出征收附加费通知书或向小额钱债审裁处代雇员申请追讨供款。刻意违例的雇主可被检控。6.投诉处理。积金局在接获市民投诉后,会即时跟进及调查。调查期间,投诉人身份及其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在完成每宗个案调查后,积金局会向投诉人作出交代
26、。雇员如怀疑强积金权益被剥削时,必须尽快向积金局举报。除对投诉作跟进外,积金局亦会作出主动巡查。对违例雇主,积金局会采取执法行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我国内地的模式选择一、历史与现状我国在 1991 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5 年国务院又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提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该通知还在附件中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办法,为未来将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剥离出来扩大补充养老保险范围作了铺垫。2000 年,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 ,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