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实施细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查研究第三章 会议管理第四章 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管理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 业务招待管理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八章 信息和新闻宣传管理第九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第十章 通信费管理第十一章 差旅费管理第十二章 领导人员管理第十三章 婚丧喜庆事宜管理第十四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第十五章 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供应商或合作方交往管理第十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七章 处罚规定第十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全面从严治党,深
2、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明确各相关领域的工作标准和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各单位领导人员是指各单位县分公司副经理及其以上相当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含资深经理、资深副经理) 。资深经理、资深副经理是指省公司党委管理的、按照政策规定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第四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在思想上筑牢政治意
3、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当作风建设的政治责任;在组织上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内容,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作风上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工作实际,以一丝不苟、严谨务实的精神发现并解决企业发展改革中、员工群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力戒和整治空话套话、不求进取、虚假浮躁、贪图享乐等“四风”问题。第五条 各单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既是管理者,也是监督者,要在严格管理、严格制度执行的基础上,加强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自我监督、主动监督,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结合监督检查结果,进
4、一步推动制度的健全完善。第六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要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管理及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以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第七条 在省公司本部,本细则涉及内容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省公司综合部负责调查研究、会议、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公文、信息与新闻宣传、因公临时出国(境) 、通信费等管理;省公司财务部负责差旅费管理;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 、婚丧喜庆事宜等管理;省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总则、亲属经商办企业及与供应商或合作方交往管理、监督与检查
5、、处罚规定、附则等。第二章 调查研究第八条 省公司领导到各单位调查研究时,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省公司主要领导调查研究时,陪同的省公司部门领导原则上不超过 5 人,所到单位陪同的领导不超过 2 人,其他陪同人员不超过 3 人;省公司其他领导调查研究时,陪同的省公司部门领导原则上不超过 3 人,所到单位可安排 1 名领导陪同,其他陪同人员不超过 3 人;省公司领导到县、区分公司调查研究时,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点所在单位安排 1 名领导陪同。各单位领导人员到基层调查研究时,应参照以上规定严格控制人数。第九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时,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针
6、对调查研究中了解、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及时以书面等形式向同级党委报告。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抽调话务员、营业员、客户经理等生产一线人员参加接待服务。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活动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到停机坪、站台内迎送,不组织员工列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专门摆放花草。第十二条 出行应尽量安排集体乘车,禁止向地方申请使用警车,严禁安排到市(县、区)际交界处迎送。第十三条 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接受纪念品或土特产。第三章 会议管理第十四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计划召开,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确实需要召开
7、的,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除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外,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一般不出席下级单位的各类纪念、庆典活动,不题词、题名和以个人名义签发贺信、贺电。属于特殊情况和确有必要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如审批事项涉及主要领导本人的,则应报上一级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第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内部会议及其会议天数、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一类会议:省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全省总经理座谈会等省公司重大会议;集团公司在辽宁召开的有集团公司部门(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参加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 2 天。合并召开的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 3天。会议费标准控制在 700
8、元/人/天(含税价,下同)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二)二类会议:省公司各类专业工作会议,省公司其他重要专题会议;集团公司在辽宁召开的有集团公司部门所辖处室(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部门)副职或以上级别人员参加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 2 天,会议费标准控制在 630 元/人/天。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三)三类会议:省公司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省公司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评审会等;集团公司在辽宁召开的其他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 1.5 天,会议费标准控制在 630 元/人/天。其中,规范、制度编写等会议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期。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9、一般不得超过 2 天,按一天的会议费标准计入会议预算。第十七条 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内部会议一律不专门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板和会议证件;会议材料以电子版为主,严格控制、尽量减少纸质材料,确需印制纸质材料的不得使用彩色铜板纸印制;不制作影集或相册。省公司一类会议、有外部人员参加的会议等,确因工作需要可悬挂会议会标,会议会标应优先通过电子屏等形式展现。第十八条 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一律安排标准间或普通单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参会人员确需接送的尽量安排集中乘车。第十九条 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公布的 21 个风景名
10、胜区(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 、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第二十条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公司自有场所或协议酒店,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参会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或合作方、其他单位提供的赞助和礼品。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禁止虚列会议,套取会议费用
11、;禁止以会议费名义支付业务招待、培训等费用;不得通过拆分等方式规避公司关于会议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不得由第三方承担会议费。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参照省公司会议标准,结合当地食宿等价格水平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不得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不得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第四章 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省公司主要领导 54 平方米;(二)省公司其他领导 42 平方米;(三)省公司部门总经理 24 平方米;(四)省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18 平方
12、米;(五)地市分公司总经理 32 平方米;(六)地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18 平方米;(七)地市分公司部门经理 12 平方米;(八)地市分公司部门副经理 6 平方米;(九)县公司经理 20 平方米;(十)县公司副经理 12 平方米;(十一)县公司部门经理 9 平方米;(十二)县公司部门副经理 6 平方米。其中省、市公司二级经理助理办公用房按三级经理标准执行;二/三级经理副职(主持工作)办公用房按照副职标准执行;县公司经理助理办公用房按照县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区公司按照县公司标准执行;市、县公司部门领导倡导实行开放式办公。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只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
13、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退出现职并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企业办公用房不再保留。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因地制宜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严禁豪华装修装饰办公用房。第二十八条 不得豪华装修装饰单位内部食堂,不得在内部食堂设立配备与食堂就餐功能无关的娱乐设施。第二十九条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因实际工作需要,需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的,最长租用时间不超过半年。第三十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离退休后,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并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 2 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第三十一条 办公设备应当配置具有较强
14、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因从事特种工作需要,需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 公司二、三级经理人员基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如下: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本标准制定之日起,根据集团公司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集中采购产品目录,严格按照标准新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其中,员工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按照现有标准执行。对未能列入集中采购产品目录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也应当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15、从严控制。第五章 公务用车管理(待集团公司明确后制定下发)第六章 业务招待管理价格上限(元)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二级经理 三级经理最低使用年限(年)便携式计算机 1 台/人 10000 10000台式计算机 1 台/人 6500 6500 3办公桌椅 6800 5800沙发茶几 8100 7100书柜(文件柜)1 套/人6800 58007第四十三条 业务招待分为对外业务招待和内部业务招待。对外业务招待是指为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内部业务招待是指集团内部上下级单位之间、平级单位之间的公务招待活动。第四十四条 下列费
16、用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一)宴请客户、来宾,或提供工作餐。(二)因开展商务活动或接待国际来宾,赠送礼节性纪念品。(三)接待客户、来宾发生的零星开支(如茶叶、水果等) 。第四十五条 对外业务招待标准( 含 酒 水 、 饮 料 ) 如下:(一)省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开展外事和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500 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300 元。外事和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 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二)各 单 位 开 展 外 事 、 商 务 活 动 , 宴 请 标 准 每 次 人 均 最 高不 得 超 过
17、300 元 , 县 公 司 宴 请 标 准 每 次 人 均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260 元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200 元,县 公 司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180 元。外事和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 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第四十六条 内部业务招待活动,用餐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150 元,不得赠送纪念品。招待同一批次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因公出差期间,参加内部业务招待活动与领取当天伙食补助费二者不可兼得。第四十七条 位于同一城区的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原则上互不接待用餐。如确因路途、时间、工作安排等需要用餐的,可在接待单位
18、食堂用工作餐。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政府机关公务用餐标准,分档确定本单位业务招待标准。第四十九条 对外业务招待活动的陪同人数应按照业务对口要求掌握,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第五十条 内部业务招待活动,招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 3 人;招待对象在 10 人以上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招待对象的三分之一。第五十一条 业务招待活动应优先在公司餐厅或协议酒店安排,用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第五十二条 对于业务招待活动中,为了降低成本,集中采购的酒水或食
19、品等,需建立库存管理、领用台账等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 不得以招待名义开展到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参观活动;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第五十四条 业务招待活动中,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高于本细则第四十三条标准的礼品。第五十五条 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纪念品,应以宣传公司形象、推广公司业务为主要内容,如流量体验卡、数据业务体验卡等公司业务体验卡。话费充值卡不得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第五十六条 所有业务招待活动均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审批单中应能体现招待事由、招待类型、招待人数、预算金额等,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待活动。第
20、五十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安排业务招待。如确需在重大节日前、节日后 3 个工作日内,以及节日期间安排业务招待活动的,应经综合部门汇总后提前向同级纪委(纪检)报告。第五十八条 使用业务招待费时,不得采取预存一定的费用后续签单消费的方式。对于支出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大额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以银行转账或银行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第五十九条 对同一招待事项,不得拆分报销;对不同招待事项集中报销,应清晰列示招待事项明细。要提交的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发票及发票验证信息、业务招待费审批单,多次招待事项集中报销时需提供招
21、待明细清单,如个人用银行卡先行垫付资金后报销的需提供银行卡 POS 机刷卡单。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条 要改进文风、精简文件。对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第六十一条 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有实质内容的贯彻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文要注重指导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主题,不搞“穿靴戴帽” 。不得简单地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坚决反对文山会海等形式主义。第六十二条 对于上级单位已公开发布的文件(标注“此件公开发布”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可以查找到的文件) ,原则上不再转发。第六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发公务业务通报,合理分流公文
22、;除公司一类会议(全年工作会议、总经理研讨会)外,其他所有会议均通过公务发送会议通知;除全年、半年经营业绩考核通报外,其他所有业务、指标通报均通过业务通报发送;合理严格控制文件发放数量和范围,原则上省公司部门起草的文件不再重复抄送本部门。第六十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发业务通报,严格控制日报、周报、月报的数量和发放范围。第六十五条 要压缩文件篇幅,行文应言之有物、言简意赅、意尽文止、文字精练。公司级文件正文一般不超过 2500 字,部门文件、公务正文一般不超过 1500 字,同时严格控制附件的数量和篇幅。第六十六条 要努力提高办文效率,不涉密事项应通过 OA 办公网办理,杜绝随意采用纸质流程发
23、文、签报,如确有必要,应提前与公文管理部门沟通。第六十七条 在起草公文时,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会签部门数量,部门间会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第八章 信息和新闻宣传管理第六十八条 全面清理和精减信息简报和内部刊物。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简报刊物,该停刊的停刊,该合并的合并。原则上内部新闻信息的统一出口为本单位的综合部门。第六十九条 严格控制发送范围。确实需要保留的信息简报、内部刊物,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发送范围,减少普发信息,避免大范围发送信息,避免大频次发送信息。 第七十条 提高发送时效。信息简报、内部刊物能够采用电子传送手段的,一般采用电子方式传送。要尽可能减少纸质简报
24、刊物,努力实现无纸化。第七十一条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没有宣传价值的不予报道。第七十二条 简化省公司领导和各单位领导人员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第七十三条 省公司领导和各单位领导人员出席一般性内部会议活动的,原则上不做新闻宣传。第九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第七十四条 严禁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考察性出访;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出访时间规定(含出入境时间):出访 2 国(或地区)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或地区)不超过 5 天,赴拉美、非洲因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
25、(或地区) ,出访 2 国(或地区)不超过 9 天,出访 1 国(或地区)不超过 6 天。参加国际会议、多边活动、执行特殊出国(境)任务等活动的人员,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对专程赴“一带一路”或美国、加拿大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访国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第七十六条 严禁绕道其他国家(或地区) ;严禁延长出访时间、更改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 ;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第七十七条 出国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遵从如下标准:(一)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轮船
26、二等舱。(二)其余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第七十八条 严格按照境外住宿、伙食、公杂费等标准执行。国际会议参加人员,如因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等,确需超出费用标准的,事先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境外住宿、伙食、公杂费等标准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第十章 通信费管理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管控公务通信费,各级人员的公务通信费预算控制上限不得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预算控制上限内
27、实际发生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或承担,实际发生额低于预算控制上限的部分,不得以货币等任何形式返还个人,也不得结转至下期。第八十条 公务通信费预算控制上限具体如下:(一)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月上限控制为 500 元。(二)省公司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地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单位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月上限控制为 450 元。(三)其他员工每人每月上限控制为 350 元。第八十一条 由于个人原因超出公务通信费预算控制上限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如确属公务原因超出公务通信费预算上限,各单位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八十二条 禁止将与公务通信无关的手机支付、通信账户支付等个人生活消费
28、支出纳入公务通信费;除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制员工)外,禁止擅自扩大支付公务通信费的人员范围。非本单位人员(外部人员、职工家属、离职或因工作调动人事关系调出公司人员)以及本单位离休、退休等人员,其通信号码不得与本单位有托收或挂靠关系。第八十三条 公务通信应按照市场商业化原则定价交易,禁止为本单位单独设计定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资费套餐。第十一章 差旅费管理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移函财2015146 号)和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辽移函财2015527 号)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五条 省公司将根据地区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
29、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适时调整、修订住宿费标准限额。第八十六条 各级公司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遵从如下标准:(一)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 ,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二)其余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第八十七条 不同职级或不同性别的人员在同一团组出差时,因团组人数或性别等原因导致团组内个别成员的住宿费超标,报销时可在团组所有成员住宿费标准总和范围内予以报销。第八十八条 出差期间,房费以外的其他酒店消费(如洗衣、餐吧、
30、水吧等个人消费) ,不得纳入住宿费进行报销。第八十九条 遇有季节性影响、突发性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发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差旅费和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管控此类审批事项。如审批事项涉及所在单位负责人本人的,则应向上一级单位进行报备。第十二章 领导人员管理第九十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中,应严守规则程序,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营造公正严明的用人环境。严禁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二)买官卖官。(三)拉票贿选。(四)跑官要官。(五)采取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决定
31、用公款以个人名义出版书籍、刊登文章。确因实际工作需要,需用公款出版书籍、刊登文章的,应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出版刊登内容领域向综合部报批。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非大众化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第九十三条 严格规范异地任职待遇管理。领导人员有关异地任职待遇遵照以下规定与标准:(一)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异地任职领导人员的任职地和户口所在地均以省份为单位,对于领导人员任职地和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同一省份中不同地市的情况,可以参照本单位异地交流人员享受有关待遇。待遇标准应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集团公司确定的异地任职领
32、导人员的待遇标准,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二级经理异地任职是指由组织决定并安排在其原工作和户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以外的工作地点任职的领导人员。异地任职是指现任职所在地与原工作和户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对于任职所在地与原工作和户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在同一地市中不同县(含县级市)的情况,可以参照本单位异地交流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特殊情况由省公司确认。三级经理异地任职的任职所在地与原工作和户口所在地(生活常住地)原则上以地区所在市或县(含县级市)行政区划为单位,具体由各单位研究确定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二)本人户口在任职地、其配偶户口仍留在原籍的(不在领导人员任职地)
33、,可以参照异地任职领导人员享受探亲政策,但不享受周转住房和异地工作补贴。(三)在周转住房面积方面(建筑面积) ,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住房面积标准不超过 140 平方米,二级经理住房面积标准不超过 120 平方米,三级经理住房面积标准不超过 100 平方米。在“中移人2015145 号”文件下发前已有的且未超出标准面积 10%的公司产权周转住房,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如超出标准面积 10%,需按要求整改;文件下发之后的周转住房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租赁的住房,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超出规定租金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在周转住房装修装饰和家具家电配备方面,对于公司
34、产权的周转住房,其装修装饰标准应参照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标准,不得豪华装修装饰,可以根据简朴实用、经久耐用的原则配备生活必需的家具家电,不得配置进口高档家具家电,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在家具家电的“建议使用期限”内,且可正常使用的,不得因入住人员更换而重新配置家具家电。对于租赁的住房,不得在月报销上限标准外,单独进行装修装饰或配备额外的家具家电。(五)周转住房中的水、电、燃气费用由领导人员个人承担。(六)在探亲交通费方面,如探亲地点不在户口所在地,则以任职地和户口所在地之间的交通费作为报销上限,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领导人员本人按照公司领导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其家属按照员工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35、领导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假,同时异地任职的领导人员本人和其家属(配偶或子女)每年共可报销 12 人次往返交通费。(七)要严格规范异地任职领导人员房屋租赁费、交通费和工作补贴的列支渠道。(八)对异地任职领导人员给予异地工作补贴,二级经理补贴标准为 2000 元/月;三级经理补贴标准为 1200 元/月。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异地任职交流人员有关待遇管理,合理确定待遇标准,且待遇标准不得高于省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的待遇标准,相关情况需报省公司备案。第九十五条 异地任职领导人员不得从原任职单位调任领导人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第九十六条 严格规范薪酬管理:(一)严格规范领导人员薪酬管理
36、,省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省公司核定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得在省公司核定的薪酬标准之外领取其他任何现金、商业保险和福利等货币化收入。(二)严格规范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未经省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分配政府给予的各种奖励资金。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社会化培训管理。地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相当职务领导人员参加社会化培训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参加 EMBA、后 EMBA 等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二)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教育培
37、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三)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停批停建停购培训疗养机构。已有的培训机构不得新设豪华包房、豪华包间、高档娱乐等设备设施。非参加培训活动的各单位领导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到所属培训机构入住、吃喝或从事娱乐活动。第十三章 婚丧喜庆事宜管理第九十九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各单位领导人员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直系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建房乔迁、生日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
38、。第一百条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以身作则,践行文明新风,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第一百零一条 坚持移风易俗、从俭从简,严格控制婚丧宴请规模和标准。每桩婚丧宴席规模累计不得超过 15 桌,且宾客总人数不超过 150 人,礼金不得超过 200 元/人,用车和宴席标准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第一百零二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原则上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说明并报批,获准后方可操办。第一百零三条 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供应商或合作方人员参加。
39、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第一百零四条 严禁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第一百零五条 严禁因参加或操办婚丧事宜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第一百零六条 严禁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第一百零七条 严格执行婚丧事宜报告备案制度。对于婚嫁事宜,应当在操办婚礼 10 个工作日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拟举办婚礼时间、婚礼地点、宴请范
40、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及标准等内容,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对于丧葬事宜,应于事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说明操办时间、操办地点、用车数量及标准等内容,如有宴请的要说明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第一百零八条 坚持从严管理。地方党政机关有相关管理规定、但与本细则有关内容不一致的,按两者中较严的规定执行。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第十四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第一百零九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限于探亲、访友、旅游等事项以及经组织许可的必须由本人出国(境)处理的其他事项(如定居、继承财产、结婚等)
41、,一般不受理由个人申请的自费留学、商务、劳务、应聘工作等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地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相当职务领导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因私出国(境)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工作,不得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和其他因私证件等) 。(二)不得瞒报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主动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证件领用须经组织审核同意。出国(境)归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三)因私出国(境)申请须严格履行组织审核、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方
42、可办理相关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因私出国(境)的日期、行程等内容。第十五章 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供应商或合作方交往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及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中移人201178 号)等相关规定,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和岗位职权,正确认识和约束职务影响力,防止职务影响被他人利用牟利。第一百一十二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知晓其相关亲属(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43、、子女配偶的父母)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主动向组织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当制止无效时,应再次向组织报告。第一百一十三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应了解、掌握相关亲属经商办企业、工作情况,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相关亲属创办、参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二)相关亲属在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非国有企业中,负责移动合作业务。本条不以“不知晓”为由免责。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在合作方引入、采购招投标及合作过程中,不得顾及上级领导人员的职务影响,为特定供应商或合作方提供便利。如知晓领导人员相关亲属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
44、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第一百一十五条 省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人员及员工在与供应商或合作方交往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供应商或合作方之间存在借款、委托理财、租售房屋等直接经济往来,或存在共同投资等可能形成共同利益的交往行为。(二)在非公共场所与供应商或合作方商谈业务。商谈业务时,应尽量安排在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三)在公务活动之外,接受供应商或合作方提供的宴请。(四)接受供应商或合作方提供的打高尔夫球、旅游及其他消费活动。 (五)接受供应商或合作方提供的与合作业务无关的车辆、酒店等服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直接参与合作方引入、采购及合作相关工作、评审或决策的人员,如遇供应商或合作方项目
45、团队中有与本人属同学、战友、原同事、同乡等关系且持续交往的,或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应及时报告或申请回避。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政府特殊安排等需要,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供应商或合作方,应在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做出专项登记备案,供决策参考。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所称“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是指中国移动总部和所属各单位以及中国移动控股的企业;“供应商或合作方”是指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个人;“业务往来” 、 “业务关系”是指承揽工程项目、提供物资供应、代理通信业务、承揽外包服务、开展合作业务、承揽中介服务等情形,不包括集团客户、个人客户等通信业务服务对象;“参股”不包括个人通
46、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第十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立规,谁检查”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并通过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各项工作的闭环管理。第一百二十条 各单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动态掌握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基础数据,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摸清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数据清、情况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支撑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提高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效果。第一百二十二条 省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应以多种方式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的监督
47、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后,要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七章 处罚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强化刚性约束和氛围约束,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推进本规定贯彻落实。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坚持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批评教育、公开通报、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并构成违规违纪的,应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8、,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对违反本细则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监督责任者的相关责任。第十八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细则除第一百零一条外的金额标准全部为含税价。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依据第七条管理职责分工,由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其中,第一、十五、十六、十七、十八章,由省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章,由省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一章由省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二、十三、十四章,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本细则发布后,此前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发布后,上级机关出台新的规定和标准时,省公司将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