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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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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2015第二学期,经济法,课程介绍,课程教学:18周 课程内容: 第一编 导论(12学时) 补充内容+第一章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18学时) 第二章、第三章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24学时) 第五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学习方法,教材系统学习经济法基础理论 法条了解我国的经济法实况 案例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 逻辑,考核,第一章 法律是什么,A:法律就是法条,遇到案件找法条就可以了。 B:法律就是法官的判决。 C: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A 许霆案(一),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的许霆与同事郭安山到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

2、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的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A 许霆案(二),到底报警还是报银行?郭安山说,这跟天上掉馅饼一样的,反正不拿白不拿。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则取款1万8千元。 许霆并没有马上逃跑,22日上午9点,

3、他照常到高院上班,当时的心态是这个钱不是我的,但是银行肯定第二天会发现的,发现了他肯定会来人,来人就把这个钱还给他就没事了。 22日的一天平静的过去了,没有人来找许霆,23日,本不该许霆值班,但是许霆仍然在值班室呆了一天,等待广州市商业银行找上门来,结果又是平安无事,谁知道到了第三天上午也没动静,许霆就说,那你银行都不要钱我就走了,他就把钱打包后,坐长途汽车准备回家。,A 许霆案(三),潜逃一年的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与他同案的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全额退还了1.8万元赃款,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贺卫方:“我觉得正如一个女士穿的衣服稍为暴露一些,

4、不构成强奸罪的一个抗辩理由一样,许霆完全是跟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到ATM机的前面去取款,去用自己的号码,我们很少听说这样的盗窃,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张谷:“从法院的这种判决理由来说,认为构成盗窃罪,我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C 正义的不同理解,兄弟三人A、B、C牧羊为生,因不可抗力,C的羊全部死亡。A、B想帮助C,于是,A从自己的30头羊中拿出5头,B从自己的3头羊中拿出1头给C。从此C的牧羊事业红红火火,但是八年后C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且除A、B外没有其他亲属,此时C的羊已经达到132头,A则50头,B则10头。 A、B应当如何公正的分配132头羊?,分配方案,平均分配;A

5、(132/2=64);B(132/2=64); 先取回各自赠与羊只,再平均分配: (5+126/2=68);B(1126/2=64); 以各自资助比例分配:A(1/6)和B(1/3)的分配比例是(1/6:1/3=1:2),A(44),B(88) 先各自的资助比例,再平均分配:A(132/6+66/2=55);B(132/3+66/2=77) 贡献比例:A(5):B(1),A(132/6*5=110),B(132/6=22) 一半平均,一半贡献比例:A(66/2+66/6*5=88),B(66/2+66/6)=44算术平等(矫正正义)还是比例平等(分配正义)?谁之正义?,讨薪造成的悲剧,28岁的

6、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要回当年的工钱。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他们这样欺压民工

7、,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 4.法是一种行为规范。,“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

8、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二、部门法,案例: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九月,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

9、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 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

10、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已资不抵债。 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12月下旬,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12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 2009年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三鹿奶粉事件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应由

11、什么法律来管?,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关责任人被判刑定罪刑法;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民法;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各种许可、行政罚款等行政法;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管理,三鹿集团破产经济法。,(一)概念 又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二)主要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四部宪法,你知道吗?新中国的历任国家主席,你知道吗?新中国的历任总理,三、经济法,(一)概念 从社会本位出发,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经济性

12、社会性 政策性 综合性(法益、方法、责任、规范),骨灰案,赵析父与李梅婚后生育三子,赵析系其长子。1974年李梅病故。1976年底,赵析父与张红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9月26日,赵析父立下遗嘱,内容之三为:如果百年后,张红愿意保管我的骨灰,国家给我的殡葬费、抚恤费及其他费用归张红所有;如张红不愿保留骨灰,上述费用归赵析所有;第五条内容为:百年后由赵析操办后事。该遗嘱经邳州市公证处公证。2004年,赵析父病故,其遗体火化后,赵析将父母骨灰合葬,为张红预留了墓穴,许诺张红百年后将三人合葬。张红领取了殡葬费等费用并参加了葬礼。2005年3月7日,张红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将赵析父的骨灰判由张红

13、保管。张红诉称: 赵析父去世后,其骨灰一直存放在赵析处。赵析父去逝前立下遗嘱并经公证,骨灰由其保管,由于赵析不配合,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析父的骨灰由其保管。,骨灰案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赵析父所立遗嘱第三条的主要意思应理解为:只要张红愿意保管其骨灰,即可得到丧葬费、抚恤费等。其遗嘱中并无骨灰非张红保管不可之意,且赵析父的骨灰已被其长子赵析安葬,张红也无证据证明不同意安葬。民间有“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儿子亦有安葬父亲的义务,若再将骨灰从墓中取出交由张红保管,则有悖常理,违反公序良俗之原则。作为张红虽有恋夫难舍之心,也应让其安息,故张红之诉依法不能支持。,二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14、理认为,综合赵析父所立遗嘱第三条和第五条的内容判断,其真实意思是为丧葬费、抚恤费的取得设定条件,且后事交由赵析负责操办,因此,该遗嘱并未明确骨灰非张红保管不可。骨灰是死者人身权利和生前尊严的延伸,对于骨灰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按照死者的意思表示办理,在死者生前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按照死者最近亲属及其继承人的意思办理。因此,作为死者最近亲属的张红及赵析均有对该骨灰行使安葬及管理的权利。鉴于赵析已将死者的骨灰妥善安葬,如再取出重新安葬有违公序良俗。故张红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章 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一、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 , 法律是

15、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 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 依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效力等级: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作用: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具体化 调整范围:广泛而具体(除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之外的、法律无规定的事项),三、地方性法规,制定机

16、关: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 效力等级: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市的且不能违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特点:自主性、从属性,四、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效力等级: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等级: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五、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或约定;以及其他辅助渊源,第三章 法律关系,一、概念 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

17、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概念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承担的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的义务。,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六

18、、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或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满18周岁且心智健全者(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年龄、智力相适应;其他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19、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意: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和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活动实现。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三)社会组织 (四)国家,第四章 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一、概念: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善意

20、、合法/恶意、违法行为,事件: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思考:,1.张女穿行马路时遭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因车祸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张女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应就其“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 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对吗? 哪一种法律事实? 2.王某、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范某一怒之下用刀捅死王某。当地公安部门对此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后法院判决范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导致范某与公、检、法之间法律关系

21、的是哪一种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是合法行为,甲家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 A,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郑某殴打王某致伤害 B 孙某收养李某为女儿 C 周某和吴某合作办厂 D 赵某和钱某结为夫妇 A,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 B 甲赠与乙一万元的行为 C 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 D 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

22、,乙代为招待的行为 B,(二)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1.无效民事行为,(1)概念 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

23、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法律效果,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2.可撤销民事行为,(1)行为种类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2)特征 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行为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应由撤销权人提出撤销,撤销权期限为一年; 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公民甲与

24、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C,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 )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 D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D,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2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如标的违法的合同) 有违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应依该原则宣告无效。,“卖身救父”婚姻何处去?,2009年3月初,程菲的父亲被确诊尿毒症,急需6万元医疗费。为筹集费用,程菲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我是一个21岁的女孩,只要有人肯出6万元钱给我父亲治病,我愿意嫁他为妻。刚离婚不久、35岁的钟力胜“应征”并付款,于2009年4月30日与程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钟力胜认为程菲是用钱买来的,自己想怎样就可以怎样,于是动辄对程菲施以拳脚。起初,程菲觉得钟力胜有恩于自己而逆来顺受,但钟力胜得寸进尺、

26、累教不改。2010年4月12日,程菲以当初结婚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为由,要求撤销与钟力胜的婚姻。钟力胜则不同意撤销,理由是双方结婚时符合法定条件,婚姻当属有效。,裁决结果,法院认为,这一 “卖身救父” 婚姻,不仅有违婚姻自主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属可撤销婚姻,遂判决撤销了程菲与钟力胜之间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讨论,1.一个12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了1200元的手机一部,家长事后要求退款,是否应支持 答:

27、应支持,合同无效。因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一个5周岁的孩子接受压岁钱的行为是否有效?一个9周岁的孩子花3元钱买文具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答:均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有效。,下列行为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A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的行为B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转让专利的行为C某建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出租建筑设备的行为D某粮油公司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 AC,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制裁。 (一)概念 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定或约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否定性后果+份内之事” (二)构成要

28、件 1.责任主体 具备责任能力,且不具备免责条件 (1)自然人 (2)法人,(二)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2.心理状态 故意、过失 3.违法行为 4.损害后果 侵害性、确定性 5.因果关系,(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体现,法人需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法人应对其非法活动承担责任。(四)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 责任多元,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行政责任的种类,(

29、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思考,出租车司机张某开车载孕妇王某前往医院做检查,路上将行人李某撞伤。交警认定张某违章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处以罚款。王某因受到惊吓,送医院后早产一子。事后王某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均遭其拒绝,两人遂将张某告上法庭。问题:(1)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哪几种法律关系的产生?(2)请对引起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3)张某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0、?,第五章 民事权利,一、物权 绝对性、排他性、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一)所有权 善意取得 (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类物权(占有) 二、债权及其发生原因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标的物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但遗失物、漂流物、埋葬物或隐藏物、文物、赃物不适用; 财产让与人对财产无处分权;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有偿); 转让的财产完成了登记或交付(占有)公示。,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

31、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 B.丙 C.丁 D.庚 C,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C,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

32、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 请问:该字画的所有权归谁?乙只是该字画的保管人,其对该字画不享有所有权,丙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其对该画可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得利无合法根据,但行为合法;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民法规范,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A养子给生父母的赡养费 B因赌博而给对方的财物C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给付 D甲将发给乙的货错发给丙 D,在下列何种情形中,已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

33、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D,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

34、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常年在外打工,乙在家务农。一次天气预报说有暴风雨天气,乙见甲房屋年久失修,便与甲联系,但联系不上,便决定自己维修甲的房屋,为此花去材料费200元。在维修中,乙在房顶踩在腐朽的椽子上摔到地上,花去医药费300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B乙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C甲应负担材料费200元,不负担医药费 D甲应负担材料费200元和医药费300元 AD,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

35、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甲有朋乙自远方来,不料因甲外出,未能得遇。甲之好友丙遂代为接待。丙请乙喝酒,花费100元,抽烟花费100元,喝茶花费50元。后甲返回,丙告知甲此事,并要求甲返还其所支付款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应返还丙此250元 B、甲不应返还丙此250元 C、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丙的行为乃道义行为 BD,不得进行无因管理的事务,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别人打架不为无因管理,相反帮助别人打架应构成侵权行为; 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为;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保密义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例如结婚行为不存在无因管理。 慈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要体现赠与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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