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法律制度,它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做了概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
2、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是消费者主权理论。(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范以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主。,二、消费者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其特征主要有:(1)消费者是公民个人。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 费,生活消费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人,其他任何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2)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进行生产消 费的主体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3)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是商品或服务。但应注意,法律禁止购买和使用的商品以及法律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商品或服务。(4)消费
3、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散的个体。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生活消费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消费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他所面对的是经营者,这两个法律主体处于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这就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即处于劣势。,三、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一) 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心宗旨,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结果。前者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后者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将二者有机协调结
4、合,反映了现代经济立法的新趋势和主要倾向。,(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消费者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国家援助消费者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得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四、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对经营者及其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制,(一)经营者的含义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构成要件: (1)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2)在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经营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5、,(二)经营者的基本义务,(1)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相应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不当免责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案例:赵某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期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
6、赵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赵某是否侵害了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 的名誉权?为什么?,分析: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2款和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赋予了消费监督批评权,任何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危害消费者利益的,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赵某作为消费者,针对矿泉壶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撰文向社会公众说明,并对百龙公司、天磁公司等商家点名批评,这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被批评者不但不能自省,反而向法院起诉批评者,是拒绝监督的表现。,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7、制度(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 建立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2) 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 司法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大众传媒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各种消费者组织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结构最健全、影响最大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 参与有关行政
8、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查询,提出建议;4.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 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 提起诉讼;7.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 以揭露、批评。,七、消费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9、1)与经营者协商;(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1.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2.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3.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4.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第十二章 市场信息规制法,(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贯彻执行, 给实现消费者的权利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该法根据侵 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 情况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1.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1.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1)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有的使用 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 者销售无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的;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 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
11、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 绝的;其他。,(2)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案例: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17岁的女孩贾国宇与家人及邻 居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春海餐厅聚餐时,发生卡式炉爆炸, 导致贾国宇容貌被毁,并丧失30的劳
12、动能力。今后她还需治 疗等费用约万元至万元,再行手术费用万元,但治疗后 面部及双手仍将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春海餐厅使用的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 气,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经鉴定,边炉 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 起的,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为此,贾国宇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请问: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
13、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民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此外,依法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违反有关约定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的费用。此外,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
14、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2. 经营者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若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则应依照其规定执行;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5、、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经营者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者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
16、量法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发展起来的。当今,产品质量立法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极大的重视,形成了大致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进行规范,不进行专门立法;二是进行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三是进行专门的产品质量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产品质量法为基本法,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的质量条款以及国务院、各地区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作为补充的较完整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1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17、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其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生产者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正确表示的义务。,一、生产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
18、者提供有关资料。第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案例:小刘邮购了一盒化妆品,拿到产品后,小刘却傻了眼,因为产品包装盒上全部是英语,她一点也看不懂,不知道该怎么用。请问:生产厂家可以不在包装上标注中文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必须注明中文;销售者对于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销售。第54条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3生产者对特殊产品包装标志地说明义务。特殊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特殊的包装,这里所谓的特殊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
19、第28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对于这些特殊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生产者的其他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至32条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还包括了以下四项:(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地、厂名、厂址是一种欺诈行为;而冒用厂名、厂址,则是一种侵害名誉权和欺诈行为。(3)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进货后的质量保持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4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 措施,保持产品的质量。销售者进货后至产品售出以前可 能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如果此时销售者不根据产品的类 型和性能,采取有效的方式妥善保管,导致销售时产品出 现缺陷,则销售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