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点;了解行政法的法源、分类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内容:本章围绕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着重阐述行政与行政权、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等有关问题,为后面学习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打好基础。 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学习重点: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一、行政的涵义“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出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
2、译成“行政”外,还可以翻译成“行政机关”、“管理”、“执行”。 1、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2、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A、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 B、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 C、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二、行政的分类和特征 (一)分类 1、根据行政管理的领域划分 2、根据行政管理的范围划分 3、根
3、据行政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划分 (二)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执行性 3、法律性 4、强制性,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三、行政权的内涵和外延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1、行政权与政权 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 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四、行政权的内容、类别和特性 (一)行政权的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 2证明、确认权; 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 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 5对争议的调处权。,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二)行政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首先,可以根据所辖范围,把行政权划分为内部行政权和外部行政权。 其次,根据管理的
4、领域,行政权可以分为:外交权、治安权、审计权、等。 , 最后,根据行政权内容的表现形式,行政权还可以分为:规范制定权、组织权、公证权、审批权、命令权、检查权、监督权、奖励权、处罚权、调解权、复议权、决定权、强制权等等。 (三)行政权的特性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英美法系关于行政法的概念 从奥斯丁到现在一百多年间,英美法系法学家关于行政法的定义有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研究的角度和重点发生变化。 2行政主体范围上的认识发生变化。 3对行政程序更加重视。 二、大陆法系关于行政法的概念 大陆法系行政法
5、的定义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行政法为公法,与私法相区别;(2)行政法为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区别;(3)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因此与宪法、议会法和法法相区别。,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为了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将行政法归结为以下几点:(一)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形式上的特征 (1)无完整统一的法典。
6、 (2)由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组成且数量众多。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规范易变性。 行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在一起。,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法源 二、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有下列五个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约束力与强制力突出。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
7、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4行政法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规范。,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三、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
8、既有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体系是指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结构。,第五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国外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思考练习一,1、行政的含义?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3、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4、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5、行政权含义、分类及特征?,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诸构成要素,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解决实践问题。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9、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学习重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
10、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可分为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为标准,可分为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3、以行政主体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为标准,可分为指挥关系、配合关系、管理关系、监督关系等。,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1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一)主体的变化(二)客体的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2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3如何
12、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4如何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5试述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6简述几种主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7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教学内容: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学习重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学习难点 : 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
13、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 英国提出了“越权无效” (Utar Vires)与“自然公正” (Natural Justice)这两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在美国,“联邦主义”、“分权原则”、“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和“法治原则”是美国宪法的原则,同时也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该原则支配整个行政活动。它包含三层意
14、义:(1)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3)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由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两部分组成。广义上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三方面内容。 在日本,“法治行政”是日本行政法学的重要原理,也被认为是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日本法治行政原理包含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和司法审查三项基本内容。,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4
15、、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5、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性。 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制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指导行政立法工作,维护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帮助人门正确理解和准确解释行政法; 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4、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 5、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第
16、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这里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两项内容。第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 第四,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这是说,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将成为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也就无行政。,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中国行政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三项: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第二,平衡性。即行政
17、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符合法律目的性)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第四、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第五、符合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无偏见、不歧视;。遵循比例、不失衡;前后一致,不反复无常;信赖保护,不反言,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18、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第四章 行政法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了解行政法主体的范围;掌握行政主体及其相关区别、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明确行政人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能从一般法律特
19、征上,将行政相对人与民事主体区别开来;掌握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权利与义务及其具有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人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学习重点:行政主体及相关主体;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行为效果。,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主体系指行政法上的主体,即由行政法所规范与约束的组织与个人。从静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组织;国家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从动态看,行政法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
20、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它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这里,我们需要把握行政主体的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是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它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
21、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这里,我们需要把握行政主体的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二、与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民事主体 (代表国家实施行政权)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时) (参加民事活动时) 2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类型1 、外部行
22、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2 .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3 . 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4 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四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行政主体的资格及认定 (一)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在行政法上具有直接的、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确认行政主体的资格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二,确认行政主体的资格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方法确认行政主体资格主要在于划清两条界线:(1)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的界线;(2)内部行政主体与外部行政主体的界线。,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对行政主体的认定 1、在行政职权
23、的法律设定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2、在行政授权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3、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4、在行政联合关系中的主体问题5、在行政派出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6、临时行政机构的主体问题 7、行政主体发生越权时的主体问题 8、党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时的主体问题 9、假象行政行为中的主体问题 10、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的主体问题,第二节 行政人,一、行政人的概念和特征特行政人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行政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第二,行政人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第三,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第四,行
24、政人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二、行政人的相关区别1 、 行政人与行政主体2 、 行政人与国家公务员,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第三,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 、 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2、
25、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3、 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提出申请的权利(申请权)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参与立法) 听政权利(告知+辩论) 了解情况的权利(知情权) 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救济权) 二 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服从:遵守法规+执行决定)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协助执行) 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遵循程序),第五章 行政机关,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掌握行政机关结构、体制及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特征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
26、结构与体制 第三节 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学习重点: 1、行政机关的概念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3、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第一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 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一、国家行政
27、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行政机关的结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又称纵向结构和横向结 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 决定纵向结构形式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次,一是管理幅度。,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二、国家行政机关体制 国家行政机关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
28、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个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 3集权制与分权制,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三、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 国务院 (二)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第六章 公务员,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公务员的概念和法
29、律地位;掌握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和属性。教学内容: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学习重点: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双重身份)。,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概念 各级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冲突 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划分标准 时间、职责、法律适用、名义或公共利益、目的意志 书上观点名义;职责;命令或委托 公务标志的意义识别作用 越来越多的法律要求值勤时必须佩带标志,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和属性 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8
30、项权利和8项义务(统一、不可分割)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开始担任行政公职 :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变更-公务员的身份不变 :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消灭-不再是公务员身份 :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判刑、离退休,第七章 行政职权,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任务是阐述行政职权的基本概念,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等关系及有关行政法学原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职权概述 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 第三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第五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 第六节 行政职权的转让 第七
31、节 行政委托 学习重点: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 3、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行政职权概述,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国家意志性。 3专属性。 4不可处分性。 5单方性。 6优益性。,第一节 行政职权概述,二、行政职权的分类(一)行政归属权与行政实施权 (二)固有行政职权与授予行政职权 (三)一般行政职权与专有行政职权 (四)明示行政职权与隐含行政职权 (五)同类行政职权与异类行政职权 (六)行政等量权与行政异量权
32、(七)羁束裁量权与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职权的内容 (一)行政规范权 (二)行政许可权 (三)行政禁止权 (四)行政形成权,第一节 行政职权概述,(五)行政处罚权 (六)行政强制权 (七)行政确认权 (八)行政裁决权,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一、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的关系国家赋予给行政主体及行政人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依法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便是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前者为职务上的优益权,后者为物质上的优益权。如图: -行政优益权(职务上)(物质上)行政优先权 行政受益权 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权力范畴。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
33、在于:1主体不同。 2优先通过、使用权。 3人身特别保护权,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二、行政优先权的构成条件与类别 行政优先权的享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及行政人,不适用于相对人; 2、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只有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确为实现行政目标所需要,方能享受该权利; 3、所享受的优先条件为法律所特许。 类别:1、获得社会帮助权;2、公务受特别保护权3、职权行为有效推定三、行政受益权行政受益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 它提供的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便是行政受益权。行政受益权的内容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
34、具等。,第三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责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职责系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具有四大法律特征:1、义务性;、法定性急;、强制性;、同行政职权的不可分割性。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 1履行职务,不失职; 2遵守权限,不越权; 3正确使用裁量权,不滥用职权; 4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避免适法错误; 5重事实和证据; 6遵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 7遵循合理原则,防止行政不当。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第三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三、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割性。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不仅具有不
35、可分割性,而且还具有密切的对应性。如果说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割性是一个“质”的关系 ,那末,它们之间的对应性便是一种“量”的关系。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对应性表现在:有多少行政职权,便必然,而且也应该有多少行政职责,反之亦然。 行政职权属于权利范畴,行政职责则属义务范畴。,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一、行政权限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权限系指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界限与范围,但两者不能等同。 行政权限的法律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义务性。第三,依附性。 二、行政权限的类型 (一)纵向权限与横向权限纵向权限特征:1、具有行政隶属关系;2、系同类权,非异类权;3、递减权,非等量权。 横向权限特征:1
36、、无边行政隶属关系;2、无同类权与异类权分;3、递减权或递增权。 (二)层级权限与地域权限 (三)事务权限与对象权限 三、权限争议及处理 1、议会途径;2、司法途径;3、行政途径。,第五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一、行政职权的设定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有关组织拥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为及法律制度。 行政职权的设定具有下列法律特性:1行政职权设定的客体显然是行政职权。2行政职权设定的对象是组织而不是个人。3行政职权设定的效果是导致行政主体的确立。4行政职权设定的行为性质是国家的立法行为。 必须说明的是,我们在此所说的行政职权的设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赔偿法中,是作为“
37、授权”看待的。 二、行政职权的分配 行政职权的分配,是指行政主体为有效地对外行使职权,对内部各机构间或人员间就如何行使职权所作的分工。,第五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行政职权的分配不同于行政职权的设定,它具有下列诸法律特征:1从主体上看,对行政职权进行分配的主体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无法“分配”本身所不拥有的“行政职权”。这正与行政职权的设定不同 2从客体上看,行政职权的分配只是解决“行政职权”,的“使用权”,即“行政实施权”问题,而不涉及其“所有权”即“行政归属权”问题,而行政职权的设定正是解决行政职权“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从对象上看,行政职权设定中的被设定对象只限于组织,不包括个人,而行政职权
38、分配中的分配对象既包括组织(内部机构,如科室),也包括个人(内部人员)。4从效果上看,由于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对职权“归属权”的“处分”,因而导致行政主体的确立;而行政职权的分配只是对职权“实施权”的处理,因而不发生产生行主体的效果。 5从性质上看,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的立法行为,行政职权的分配行政主体的内部行政行为,因而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基于行政职权分配的上述法律特征,我们可以确立这样三个行政法学原理:(1)行政主体对内行政职权的分配,不影响行政主体对外的行为效力;(2)行政职权的分配不设定行政法上的权限;(3)因此,行政主体及行政人超越分配“权限”,不构成行政法上的“越权”。,第六节 行政职
39、权的转让行政授权,一、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的特征在于: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二 被授权组织的类型,二、授权组织的类型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 1事业单位 食品卫生法(试行)-卫生防疫站 教育法-学校 2 企业单位 烟草专卖法-全国烟草公司 省
40、烟草公司;盐业单位-省级盐业公司社会团体 工会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消法-消协 行业自治法,如律师法、煤炭工业法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居委) -调解纠纷 代征缴税款 管理公共、公益事业,三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行政主体 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职权性与授权性 ; 权力内容上无立法、复议、拘留权,第七节行政委托,行政委托的概念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受委托方)以其(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行为效果归属委托人的活动。 行政委托的特征 委托人-行政主体 委托事项-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内 委托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一般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
41、受托方接受委托为前提,但法定受托组织或个人必须接受。 委托的法律效果-委托方,二 、委托的条件,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机关行使某项行政管理权确实存在困难 行政管理职权中影响较小或程度较轻的部分 被委托组织也应当具有一定条件(行政处罚法第19条)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委托机关应将受托机关及受托内容进行公告,三 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授权组织的区别,法律地位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行政法上的主体 与被委托组织区别,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
42、对人概述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概述,一 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二 分类 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是否是组织体) 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作用或影响) 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对象是否特定),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法制监督主体的涵义、特征、种类和范围,重点掌握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教学内容: 第一节 监督主体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第三节 行政法制监督方式。 学习重点: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各自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
43、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国家的权力、司法、上级行政、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二 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主体:权力性 权利性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一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法律监督-检查和撤消 工作监督 人事监督-政府组成人员 二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 (撤消 变更 责令履行) 检察机关 (公务员职务犯罪;还对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三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内
44、部监督、范围很大行政监察机关-公务员的遵纪守法 国家审计机关-政府和部门的财政收支 上级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四 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基础作用两者相结合,启动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第三编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行政行为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熟悉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生效和失效规则,以及瑕疵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后果。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四节 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学习重点: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成立要件的
45、异同: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和后果。,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念与特征,问题: 行政机关的全部行为 只是执行普遍性规则的行为 是否包括内部行政行为 是否只是单方性 具有强制性,必须服从与配合,第一节 行政行为涵义,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公务行为;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的高度同一 五要素:主体、对象、内容、形式、依据 特征 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具有一定裁量性 具有单方意志性 具有强制性,必须服从与配合,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
46、为 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合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有利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 中间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非终局行政行为 单一行政行为、共同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内容 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效力 公定力 一经作出推定是合法有效的 确定力 效力与内容不可随意撤消、变更和重作 拘束力 必须服从,不得抵触和违反 执行力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成立 主体条件 行政人 主
47、观条件 主观上的意图及其外部显露 客观条件 职权行为(口头、书面、行为、默示等形式) 法律效果条件 间接或直接的法律后果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行政主体;有权主体) 内容合法(证据、依据、公正、合理) 程序合法(基本原则、制度;步骤、顺序),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与废止,行政行为的无效 概念: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结果:自始无效、无时效限制、返还利益与赔偿损失 行政行为的撤销 概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结果:失效、过错方不同后果不同 行政行为的废止 概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
48、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结果:失效、适当补偿,第十章 抽象行政行为,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掌握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弄清行政立法体制及立法权限划分;熟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征、分类、效力等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学习重点: 行政立法体制及立法权限划分,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作为这一行为的结果,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
49、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职权的单方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3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4、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依据性5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如 :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根据这一分类方法,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行政立法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法规即指国务院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只能由法定的较高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施。2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此类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此类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极为广泛,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