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特征:是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法律地位。2.企业法特征: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3.企业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当然,该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
2、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热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原因: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6.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有,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
3、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7.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简述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0 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
4、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9.简述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告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其丧失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10.简述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出现法
5、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11.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由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由合资各方公用投资,其中外方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5%;合资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2.简述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解散条件合影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资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合资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
6、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13.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14.简述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至于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有限责任
7、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组织形式。第二章 公司法1.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2.简述我国公司名称的组成:公司类别公司法第 8 条规定,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3.简述公司债的分类:依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债券可分为有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4.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
8、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5.简述清算组的职权: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股东出资达
9、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如有多个股东均欲购买,则按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10、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底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9.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关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有权审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常驻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根据股
11、东会的决议,作出具体的生产经营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领导公司日常经营工作。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 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权监督董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股东会负责。10.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由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所定章程还应经创立大
12、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服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1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 股份的平等性,及每一股份金额相等,所体现的权利义务相等;股份的可能性,及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力性,及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股份的证券行,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1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类: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股份可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1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13、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起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场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与资本充实原则不符;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司的股票作为职权的标的。第三章 破产法 1.简述破产的特征: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破产必须以债
14、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2.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对管理人的效力;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3.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15、权。4.简述破产费用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5.简述共益债务的概念及其内容: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具体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时属于
16、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应当由债务人形式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投资受益权等。7.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方案;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8.简述重整的法律效力: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实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
17、行使担保物权;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9.简述和解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和解协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其特征主要有,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10.简述破产宣告的法律责任: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宣告的权
18、力机关是人民法院;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11.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2.宣告破产的情形主要有: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
19、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已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13.简述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主要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财产不够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
20、毕。第四章 合同法1.简述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要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3.简述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
21、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的有效条件是,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需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简述合同的一般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6.简述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包括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7.
22、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8.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形式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特征,这类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然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9.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依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
23、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10.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1.简述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12.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4、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13.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需具有让与性;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才能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14.简述提存的概念和原因: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5.简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承担违约责任的前
25、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违约人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无偿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则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16.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17.简述违约责任:
26、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法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18.简述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表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1 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答:(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政府、工会、企业三
27、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3)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 (4)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2 简述劳动法的主要制度。答:劳动法的主要制度包括:(1)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2)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3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1)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
28、的人员以及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 简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5 简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约定“工伤概
29、不负责”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而无效。 (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6 简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答:(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
30、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7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成与职责。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8 简述仲裁员的任职条件。答: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
31、师执业满三年的。第九章简述金融法的基本体系? 答:1.金融机构的组织法 2.外汇管理法 3.票据法 4.证券法 5.信托法 6.保险法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答: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有关
32、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答:1.存款准备金 2.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再贷款 5.公开市场业务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答: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名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简述商业银
33、行的业务范围? 答: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2.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担保业务 13.提供保管箱业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简述设立商业银行,除了需经相关机构审查批准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答: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34、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简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该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答: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简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 答:(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35、员要求其时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简述证券公开发行的情形。 答:(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简述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 答;(1)受理申请文件 (2)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3)核准发行。 简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答:(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6、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证券承销的规则。 答:(l)承销协议的自愿性。(2) 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 (3)承销团承销 (4)证券承销期间。 (5)承销商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6) 代销发行失败。 简述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
37、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t 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8)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简述保险的特征。 答:(1)保险的互助性(2)保险的自愿性。(3) 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补偿性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 l)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答 (l)公序良俗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原则,(4)保险利益原则。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答:(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
38、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简述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答:(1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2) 有符合 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 有符台保险法 规定的注册资本,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附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
39、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l)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者保险,基本。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 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 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答:(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2)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答:反垄断
40、法与反不正当竞争能力法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是二者共同的努力,但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叉存在很大的差异。(l)反垄断法作为一部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立法目的不同。(2)二者具体规制的行为有所区别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答:(1)固定或者变要商品价格。(Z)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 分割销售市场采购市场。包括划分交易地区或划分交易对象。(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包括设置第三人进入市障碍协议和排挤竞。争对手协议。(6)国务院反垄
41、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简述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答:(1)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Z)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答:(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 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时人进行交易。(4)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
42、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歧视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有的史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歧视待遇行为限制了交易对象之间的竞争。(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简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答:(l)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
43、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 与认定谊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简述经营者集中的形式答:(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时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答:(l)以盗窃、利请、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荻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简述不正当有奖
44、销售行为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欺骗性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 条规定,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性质都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的。第五章。简述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答 1)民事责任(2) 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假冒专利在专利申请中泄露国家机密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简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答:(l)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45、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其中,前两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简述商标撤销的主要事由。答:(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2)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3) 因注册不当而撤销注册商标。(4)因争议而撤销注册商标。第七章,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答:(l)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2)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简述反
46、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能力法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是二者共同的努力但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存在很大的差异。(1) 反垄断法作为一部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立法目的不同。(2)二者具体规制的行为有所区别。.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答:(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包括划分交易地区或划分交易对象。(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包括设置第三人
47、进入市场障碍协议和排挤竞争对手协议。(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简述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答:(l)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答:(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独家交易行为,是
48、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谤、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歧视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歧视待遇行为限制了交易对象。之间的竞争。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简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答:(l)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
49、)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答:(l)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荻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荻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欺骗骗性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条规定,采用谎称有关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行为性质都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关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